吴伟:“黑砖窑”事件与公民意识

发布时间:2020-06-11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6月以来,山西“黑砖窑”案披露于报端。一时间,在国内外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和各大综合网站、论坛的博客中,人们发表了大量的文章、议论,表达自己的强烈愤怒和谴责,并从多方面研究和剖析了这种极其丑恶的社会“返祖”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和体制性原因。我觉得,在“黑砖窑”事件所暴露出来的种种社会现象中,还有一个方面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这就是近年来,我国许多地方的基层政治生态严重恶化、社会成员道德沦丧和公民基本意识缺失的问题。

  据媒体披露,“黑砖窑”现象在山西、河南等地存在,已非一日,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就已陆续发端。在存在这种恶行的地方,当地人几乎无人不知。但是,为什么很少有人站出来揭露?为什么在失踪儿童家长记者寻亲和记者采访过程中,当地百姓和基层干部普遍反映出冷漠和熟视无睹?为什么“黑砖窑”周边的百姓,明明看到、了解那些现代“奴隶”们被限制人身自由、被奴役、被强迫劳动,甚至被殴打致死的血腥和残酷,却没有人表示同情和提供帮助?为什么当地的百姓对一些基层干部、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收受贿赂、收取保护费,甚至充当“黑砖窑”保护伞的行径,极少有人出来揭露与谴责?甚至在县、市这一层次“基层组织”的公职人员中,知晓和了解“黑砖窑”现象的人也不在少数,为什么在长达十几年时间当中,却未见有几人出来举报、揭露?(可参见掘文《读一个“参政党”政协委员的忏悔》)

  我认为,这些现象之所以能产生和长期存在,除了已被人们从多方面分析过的社会、体制、道德等方面的原因以外,基本的公民意识的缺失,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当然,基本的公民意识缺失问题不仅反映在这次“黑砖窑”案件中,而且反映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国内各地各种媒体近年来零零碎碎报道的大量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典型案例和事例,都可以说明这一点。

  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文化积淀的国家,而今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民意识的缺乏,不仅表现在长期的封建社会造成的国人根深蒂固的臣民意识,权力至上、权力崇拜以及无奈的清官情情结、圣人情结等问题上,而且表现在许多国人缺乏现代社会公民所应有的社会责任意识、人权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对公权力的监督意识等多个方面。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为世界所瞩目,中国的经济正在步入代现代化。但是,这并不等于中国的社会就此进入了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大潮创造了大量物质财富,但是这也并不能自然而然地给中国带来政治文明。“黑砖窑”事件表明,近年来,在一些地方的基层村镇,经济在发展,而在公民的责任意识、人权意识、监督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等方面非但没有提高,却甚至发生了明显退化,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中国有十几亿人口,从总体上看,广大民众公民意识的觉醒还刚刚起步。一些处在社会中、下层的社会群体中,甚至还有许多人不知道公民意识为何物。而相当多的执掌公权力的党政高官,却是“叶公好龙”,一方面从理论上,表示赞成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赞成增强民众的现代公民意识;
但另一方面,从内心里却又惧怕民众的公民意识觉醒,惧怕公民意识觉醒后更充分地行使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权,惧怕公民意识觉醒后的民众威胁到自己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所取得的既得地位和利益。正因为这样,以“民主集中制”为其基本组织原则的执政党,党员在实际上却无法行使党章赋予的一些基本权利,各级地方组织的负责人由上级任命,各种选举也成了组织部门的“橡皮图章”;
正因为这样,在搞了几十年社会主义的中国,“民主”忽然成了“好东西”,而“三权分立”却成了“资本主义”的坏东西,“绝不能搞”;
正因为这样,许多地方执掌公权力的官员成了无人敢于监督和制约的“土皇帝”,政治生态严重恶化;
也正因为这样,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潮和公民意识的觉醒,要求将政治体制改革向前推进,而现实中却是阻力重重。这些现象,无一不有其深刻的体制性原因。

  中国正在崛起,正在走向现代化。中国的崛起的不仅有赖于飞速发展的经济,也有赖于民主的政治体制。现代化不仅是物质生活的现代化,也包括公民意识的现代化。这一点,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共识。公民意识的觉醒,全社会公民意识的形成,是全中国民众自己的事情。国际歌唱得好,“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全靠我们自己。”希望中国有更多人的公民意识觉醒,希望有更多的觉醒了的民众参加到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大潮中来。

  

  附:什么是公民意识?

  

  (摘自东北师大国际关系学院教授杨正元的文章:《现代社会应强化公民意识》:

  

  所谓公民意识,指的是公民在民主政体的国家中对自己与其他社会成员在政治上处于平等关系的政治主体意识或政治角色的意识,而非顺从者或旁观者的奴隶或臣民意识。公民意识的作用在于指导和规范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履行自己的义务,自觉参政议政,自觉监督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人大代表和公职人员是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下述几方面:

  1、具有人权、公民权和独立人格意识,摆脱顺民、臣民情结。人权,即人的基本权利,与生俱来,不可丧失,一旦丧失即为奴隶。公民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指有公民身份者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独立人格意识就是要改变个体对政府和权力的依附和恐惧,改变长期专制主义条件下的奴才、草民、顺民意识。公民意识和独立人格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

  2、破除权力崇拜和迷信心理,排除集权、专制,树立权力监督和民主意识。民主的基本内涵是主权在民和民为邦本的制度安排与价值观念的总和。其反对任何形式的独裁或党派独裁,主张政权民授、政策决定权民予和财产民有、民享,特别要确立现代选举制度,解决权力的来源和监督问题,从根本上改变官员层层向上依附的积弊,真正确立情为民所寄、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3、摒弃人治观念,树立程序意识、法法治、宪政意识,抛弃清官情结,确立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体系。法治是指维护人权与民主的法律治理架构,它强调法律至上、法无偏私、司法独立、以法治权、依法治官和正当程序原则。从传统的个人魅力权威向现代法理型权威型转型,不仅要求社会有完善的立法和法理权威的确立,更重要的是要求公民在社会进程中逐步树立现代法治意识,建立对现代法治的信仰,养成依法办事,守法护法的习惯。宪政是建立在人权、民主、法治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其宗旨是要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奉行民主法治,增进人民福利。必须强调宪法在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法律均不得违反宪法,中国要尽快建立宪法审查制度,不要让孙志明的悲剧重演。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有助于公民明白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公共权力秉持应有的警惕,防止权力被用来谋取私利和权力异化现象的滋生。

  4、责任意识。现代社会和宪政民主体制的建立,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权利的获得要靠每个公民去争取、去维护、去发展,享有权利的同时要承担责任,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特定时期交叉重叠。每个公民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某中意义上来说,有什么样的公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和什么样的整体。只有当公民们普遍具有责任意识,才会有负责任的政府与负责任的政治。

  5、纳税人意识。培养纳税人意识,是迈向社会的门槛。纳税人意识又引导出参政议政和督政意识。政府和公务员是由纳税人养活的,而非相反。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人民雇佣的仆人,是人民花钱雇佣的服务机关,是人民养活了政府,而不是政府养活了人民。因此,官员是人民的公仆而非父母官。公民应该依法纳税,同时应该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质询权。政府和公务员通过税收拿了纳税人的钱,就必须应该热情地为纳税人提供令纳税人满意的服务,而非刁难,公民对政府和公务员有批评、监督和更换的权力,却不必感恩戴锝。不仅公民要树立纳税人意识,政府和公务员更应该树立纳税人意识,他们的被纳税人养活的意识可以引申出公仆意识。

  

  2007.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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