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臣:让民间借贷在阳光下运作

发布时间:2020-06-07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长期以来,我们对于民间借贷特别是农村民间借贷采取着一种听取自然、不准高利借贷的政策。对于政府机构来说,这种政策的确减少了工作麻烦,但是既没有解决农民和农业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又没有使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从地下转到地上。

  在我国农村特别是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亲朋好友之间的一般借贷通常是不计付利息的,只有那些非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才有付息之说,而利息超过了一个社会公认的水平线,就被称为高利贷。高利贷是民间金融中的一个普遍形式,而广泛存在于广大农村和一部分城市,被许多居民所使用。在有些地区,借贷双方乐此不疲,全然不顾社会贬低舆论和意识形态化谴责,更是不顾并躲着政府部门的铁拳打击,所谓“放者愿打,借者原挨”,就是真实写照。

  受长期革命性理论与口号的影响,我们对于民间高利借贷一直采取两个手段:一是道德谴责,二是政府打击。但是,遗憾的是,我们的铁的手腕并没有取缔得了高利贷。其中的原因,在于民间高利贷是一种经济行为,,有其生存的土壤和条件。中外历史经验证明,靠道德谴责和政府打击,是奈何不了民间高利贷的,唯一有效的方法是疏,不是堵。

  在当前新的一轮解放思想的大讨论中,承认民间高利借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让它们从地下转入地上,在阳光下运作,并把它们纳入正在构建的农村金融新体系中,才是正确的做法。

  

  一、民间借贷规模大得惊人

  

  我国的民间借贷规模到底有多大?由于调查的难度非常之大,因而至今没有任何机构、任何人作过普查,因此给出确切的、权威的答案很是不容易。但是,研究民间借贷对这一问题又回避不了,笔者在此只能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借贷数量反向推测。

  据银监会2007年底初步统计,仅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农户贷款余额已经达到12260亿元。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2038亿元,农户联保贷款余额达到1351亿元。获得贷款的农户达到7742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2.6%,占有合理需求并符合贷款条件农户数的近60%,受惠农民超过3亿。

  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贷款结构调查,2003年,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借款占1.24%。这与1995年的借贷相比变化很小。

  正规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借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2.6%和32.7%,考虑到该机构主要采用信用村、信用户放贷,其中也就必然存在一定的农户两次以上贷款,32.6%和32.7%农户总数需要修正,我估计大约在20%左右,也就和周立先生的研究结论(中国2.4亿农户只有15%获得过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其余85%都是通过民间借贷融资)、温铁军先生的研究结论(2001年组织对中国东、中、西部共15个省24个市县的一些村庄所作的个案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85%)大体相符。这也就是说,还有80%左右、约1.6亿农户的农户不能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贷到款。如果东、中、西部每个农户每年平均约需要1万元借贷,那么1.6亿个农户1年共需要1.6万亿元。如果抛出大约6000户农户家庭富裕、不需要借贷,那么需要民间借贷的总数也就在1万亿元左右。

  高发先生通过一些数据进行过推算。他的依据,一是有人根据民间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估计民间资金需求占社会货币总需求的30%以上,据此,可以得出,民间金融中的资金借贷余额在“八五”期末达数千亿元。二是有人推算1995年民间借贷的规模高达1000亿元。另据不完全统计,1992年到 1993年第一季度,民间非法集资达1000亿元。三是据民间金融异常发达的福建泉州市计委副主任讲,泉州市民间资金用于炒股的有80亿元,购买国债的有60亿元,居民的储蓄存款有446亿元,这样,泉州的民间资金至少有600亿元。同时,泉州的民间资金占整个福建省的1/4,所以福建的民间资金至少有2400亿元。当然,并非所有的民间资金都参与了民间金融活动,但是这一数据从供给层面反映了民间金融发展空间和潜力之巨大。通过上述数据,他初步估计,民间金融的规模当在一万亿元左右。

  

  二、法律遭遇高利贷的尴尬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民间高利借贷一直采取道德谴责、严厉禁止、坚决打击的态度。但是,只要进入法律程序,就立即陷入了司法困境,即我们的法律其实是保护人民群众之间自愿的高利借贷的。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当时面临的是恢复国民经济,尚未进行所有制的不断变革,官办农村金融机构也还来不及建立,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随之产生,因而也就有一个应对问题。195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复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的函件中指出:“你院法总字第1210号函悉。关于城市借贷利息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问题,经函询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兹据复称:‘关于城市借贷利率以多少为宜的问题,根据目前国家银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场物价情况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但降低利率目前主要应该依靠国家银行广泛开展信贷业务,在群众中大力组织与开展信用合作业务,非法令规定所能解决问题。为此人民间自由借贷利率即使超过三分,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他非法情况,似亦不宜干涉。’我们认为,中央财经委员会的意见是正确的。你区吉林、辽东等省院,可以结合当地的目前具体情况,参照办理。”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意见是完全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一意见作为司法解释很是高明。人民群众之间自由借贷、有的借贷利率高低“非法令规定所能解决问题”,因此规定了“人民间自由借贷利率即使超过三分,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他非法情况,似亦不宜干涉。”

  后来,随着我国所有制改造的不断升级,阶级斗争“年年搞、月月搞、天天搞”,人民群众无法安心搞经济建设,借贷行为也就很少见了。至于到了人民公社、尤其是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人已经没有了自由的经济行动,也就没有了借贷。但是那时,以教育人民为己任的媒体、文艺、政治思想工作等,不但没有放松对高利贷的道德谴责,而且道德谴责的调门更高。如此而来,高利贷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不过,那时由于国家法制已遭遇劫难,也就不存在法律应对高利贷问题。

  粉碎了万恶的“四人帮”,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个人、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主体,频频发生经济行为,而金融改革严重滞后,不能满足借贷要求,民间借贷随之产生。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建设滞后,一些借贷人借了贷赖帐不还,引发的纠纷不断,也就有了司法介入、法律解释的问题。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 (民)发(1991)21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但是,这一司法解释明显存在个问题:一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是怎么定出来的?依据是否可靠?二是实践中有没有比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还高的投资机会,如果有,这一规定还有什么意义?

  2004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既然银行贷款利率没有了上限,那么,最高院 “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指导性意见,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实践中,高利贷发放者也是会作法律规避的。据报道,一是在放贷主体方面,曾多次发现即使是在调剂行借的款,借条上署名的出借人不是调剂行,而是该调剂行业主或其家属个人,并以个人名义参加诉讼。二是证据内容方面,借条上普遍不会出现明显的高利率,一般都是在出具借条的时候直接扣除高额利息,然后再写上受法律保护的利率或不约定利率。如借条上载明借款10万元,期限一个月,月息1角5分,而实际付给借款人的只有8.5万元,其中1.5万元利息已被直接扣除。法院审理时,被告一般都“理直气壮”的口头辩解该借款不是高利贷,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未超过法定保护的利率限额,使法院在证据认定上存在很大困难。

  法院受理此类高利率借贷纠纷以后,通常不会直接判决支持或驳回,而是建议“高利贷者”自己降低诉求,或者协调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据同安法院执行局局长许瑞敏说,由于现在并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驳回高利贷者的诉求,因此,如果高利贷者不听法院的“建议”或“调解”,那么法院就得判决支持“高利贷”。这样的判决,无异于让法院成为高利贷的维护者。

  

  三、行政手段为什么禁绝不了高利借贷?

  

  长期来,我们对于高利贷的应对,就是一古脑儿的进行两方面的行政干预:一是对利率设置行政界限;
二是对放贷取息行为予以取缔。然而,实际上这两种手段的收效都是甚微的。

  高利贷是指以取得高额利息为特征的一种信贷活动。人们之所以愿意借高利贷,无非是生产生活急需、而正规金融又没有供给。人们手里有了点钱之所以愿意借出去,无非是为了获得点利息,而且利息是越多越好,当然也不会高到借贷者承受不了的程度。就这个意义上看,高利借贷是符合经济学上的供求规律和人们社会交往规律的。

  高利借贷之所以禁绝不了的第一个原因,是社会有需求,有人要求借贷。

  我国农村、农民对于金融服务的要求特别巨大,而政府认可的正规金融机构只能满足大约20%左右,而不能满足的80%部分靠的是民间信贷。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曾经对近2000个农户做过问卷调查,发现目前大约只有1/5的农户能够从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据有的专家估计,我国估计,我国农民贷款需求量大约在3万亿元,而现有正规金融机构放贷为1万亿元,每年缺口2万亿元。另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中国农民来自非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是来自正规机构的4倍。又据2008年1月5日,由汇丰银行和清华大学合作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2007年度报告》,在有过贷款经历的农户中,67%的借贷发生在亲友之间和其他非正规金融渠道。

  令人不可理解的是,我们的农村金融不但没有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得到必要的发展,反而是在所谓的规范化的名义下异化:一是网点逐步萎缩。现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从县城撤退,逐步收缩网点,使城乡信贷出现了断层。二是金融产品数量减少。三是服务质量下降。银行和信用社为避免“坏账”,在放贷时往往倍加小心,再加上部分借贷者信用意识差或还贷能力差,为保险起见,他们一般都谨慎放贷。四是审贷标准提高。非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新的利润增长点,它们的迅速崛起需要金融支持,但是这些企业处于起步或成长阶段,原始积累不足,收益具有不确定性,难以符合正规金融机构的审贷标准。2004年温州调查数据表明,68.4% 的中小民企没有合格的抵押资产,36.8%的民企资信状况不符合银行要求。再加上国家信贷政策的限制、融资成本过高、手续繁琐和缺乏正规的财务会计记录等,几乎被排挤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比起银行贷款来,民间高利贷随到随借、条件灵活、手续简便快捷,时间不像银行卡的那么紧,还贷可以拖延几天或续贷。因此,农民和中小民企更倾向于高利贷借贷而不是银行贷款。

  农村中小民企中旺盛的借贷需求,是民间借贷得以发展的基础。据许多学者的调查,借高利贷者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是为了吃饱饭。我国是一个多灾害的国家。当有的人家遭遇天灾人祸,导致揭不开锅、吃不上饭时,为了活命,只好高利借贷,以应急。有人会说,我们不是有民政机构的救济吗?问题在于民政机构作为行政部门,也具有官僚机构固有的拖拉、寻租、腐败等问题,也有照顾不到的时候和地方,而人在饿肚子、亲朋好友无能为力、又找不着民政机构时候,也就只有求助于高利借贷。

  二是为了医治疾病。农村地区一些农民由于经济条件差,营养不良,再加之长年的辛苦劳作,往往导致严重疾病的发生,而治疗所需费用又是一般家庭所不能负担的,此时就需要高利贷的支援。有人会说,我们不是在农村搞了新农合吗?从今年起政府补贴不是也由上年的20元,提高到40元。要知道,新农合为大病病人报销的医药费比例还很低。就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补贴合起来有80元,(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但是面对飞涨的医疗费和药费,仍然是个非常微小的数目。不要说贫困户病不起、医不起,就是那些一般家庭,只要有人医病,很快就陷入贫困之中。

  三是婚丧嫁娶。受传统观念和先富裕农户的影响,在婚丧礼仪方面,一般农户和贫苦的人们也一定要办的体体面面,而婚丧礼仪的花费又很高。借贷者往往在礼仪准备期间借贷,等礼仪完成收到礼钱后再还款。

  四是子女学费。农民亲身体验到文化不高的苦处,意识到教育的重要,因此希望子女努力学习,而目前昂贵的学费、生活费实非农民所能承受,高利贷成为主要来源。我曾经调查过云南省一些贫困地区乡村,面对子女考上大中专学校的高额学费,一部分是从农村信用合作社借贷。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愿意借贷给他们,原因在于这些人的工资是他们在发,用他们的工资作担保。大部分农村干部和农民从农村信用合作社借不到款的,而只有求助于高利贷。

  五是偿还旧债。现实中,总有一些人有时没有能力偿还到期的债务。然而,出于信用考虑,借贷者一般采用的办法是借一笔新债以还旧债,因为如果借贷者赖帐不还的话,他就再也难以获得任何借贷。实践中,借新债还旧债也广泛被农村信用合作社所采用。

  六是维持简单再生产。作为生产与生活一体化的农村家庭,为了维持简单再生产,少不了农具购买、牲畜、化肥等农业必须投入。但由于收入少,贷款又困难,只好求助高利贷。

  七是为了体面生活。有的借贷者为了体面生活,借贷购买一些一般日常家用品。

  另外,还有些人借高利贷是用于非法赌博等其他方面。

  如果我们的金融机构能够完全满足农民贷款需求,而且在服务质量方面展开有小竞争,那还有高利贷的存在市场吗?

  高利借贷之所以禁绝不了的第二个原因,是有供给,即有人愿意把自己的钱放出去。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人,很多有头脑、善捉机会的人先富起来了。但由于前几年银行利息的不断下调,有较长时间都是负利率,储蓄很不划算;
证券市场风险太大,乡镇以下又不能炒股,因而苦于没有其它的投资机会,转而采用传统的高利贷借贷方式,高息放贷,以获得资本增值。发放高利贷者主要有四大类群:

  一类是较为富裕、有一定积蓄的普通人家。这个族群比较分散,财力也不怎么雄厚,放贷指向主要针对经济困难的农户和个体工商业者,放贷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收益率大约为年息l0-20%之间;

  另一类是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有一定灰色收入者。这部分人在个人放贷族群中占有相当比重,放贷指向主要为效益较好的国营及民营企业,放贷期限较长,一般3—5年不等,往往随着工作调动的变化而变化。由于其所放贷款多以暗中投资、入股投资、联营投资等形式进行,收益具有明显的双重或多重性,既有利息收入,还有股红收入、贿赂收入。收益率在200%一500%之间,甚至更高;

  第三类是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民间机构。放贷指向为风险较小的单项工程和单个生产经营项目,期限不定。收益率在年息 60%一80%之间。

  第四类是有些非法或者黑社会性质的中介机构,利用信用卡套现等形式取得资金去放高利贷,或以贷养贷。放贷对象一般为个人或个体商户。

  综上所述,在农村客观存在着庞大的借贷需求,也存在着一定量的货币供给,民间借贷不繁荣才怪呢!

  

  四、道德怎么就谴责不“臭”高利借贷

  

  长期来,我们对于高利贷的道德谴责,可以说是声势浩大、持续不断,然而结果却与愿望相反。那么,人们不禁要问,既然高利贷是不符合我们的所谓道德的,那么它面临谴责,在经济生活中怎么就“臭”不起来呢?

  首先,对高利贷的谴责违反了客观经济规律。

  综观我们的谴责,既没有满足一些人的剩余资金的出路,也不能从客观上改变各个家庭对借贷资金的需求。在一个家庭遇到生产生活急需用款时,如果我们社会中有很多金融机构可以为他们放贷,那么他们还会找高利贷吗,当然不会。问题在于,我们的农村金融太差了,从不把农村中的贫困户和一般农户作为客户放贷对象,他们只有求助于高利贷,别无他法。再就借贷人来看,他们都是家庭中的家长,对于家庭负有重大责任,他之所以选择高利贷,也都进行并通过了借贷的利害分析,觉得高利贷的利率虽然高,但是使用下来还是划算的:例如,借贷从事一笔买卖,就可以多赚一笔;
借贷购买良种、化肥、农药,就可以使一年有个好收成,否则就有可能当年饿肚子;
借贷为了治病,如果不借贷,病就不能及时得到医治,病人极其疼痛,弄不好就可能死亡,如此等等。因此,我们一定要从借贷人的立场上,考虑高利贷对借贷人的作用。

  现实生活中,发现不少借贷人反悔,进而控告放贷人给的利率太高、属于“不仁不义”的案例。问题是,在借贷时,双方经过了谈判,是自愿的交易。高利贷利率的高低,也不是仅仅由放贷人说了算,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当然也有一个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的问题。在一个社区里,借贷者多,利率肯定上浮,反之就下浮,这是连老太太都明白的道理。你如果嫌高,当时为什么就接受了?肯定是被逼无奈、别无选择。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我国农村金融不发达,而且农村社会包括民间各种救助体系更是不发展。

  我们对高利贷的道德谴责,主要从批判放贷者入手,提出了三方面的指控:一是说“高利贷是资产阶级、地主阶级向无产阶级的猖狂进攻”,是“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里表现”。这种谴责主要发生在改革开放之前,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学说观点,不值得一驳。二是说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
三是说“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 收取利息是“剥削”、“不劳而获”、“食利者”、“寄生虫”,总之是“不创造价值”。这显然是斯大林版传统政治经济学的观点。

  先看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说。什么是一个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按照大多数人的看法,借贷者能够顺利地借到所需要的款,有剩余钱者能够顺利把自己的钱找到投资机会,这样的金融秩序就是好的,正常的,健康的。如果不是这样,象我们国家长期来农村金融压制,大部分农民特别是贫困户贷不到款,这样的金融秩序算好吗?!

  许多人都会联想到1980年代后期农村基金会、东南沿海一带钱会和钱庄不能兑现,而出现的当事人上访、社会不稳定的案例。有的人还往往拿高利贷逼得借贷者家破人亡的典型例子,证明高利贷是一种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实际上,1980年代后期农村基金会之所以出现挤兑并导致社会不稳定,主要是被我们有的政府机关里的掌权人行政干预所致,怪就怪在我们当初制度设计时没有排除行政干预。东南沿海一带钱会和钱庄不能兑现而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原因之一在于我们的政府机关放松管理、信息不灵,有的还参与了其中。至于高利贷逼得借贷者家破人亡的典型例子,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不难找到的,问题在于它有多大比例,具不具有普遍性。革命年代,这类案例常常可以起到宣传鼓动作用。建设年代,我们就必须抛弃这种砸烂旧世界的革命斗争理论,转而运用理性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我们不抱任何偏见,都会看到大量高利贷中的“聚财”、“携款逃跑”等现象,毕竟是极个别,我们不能因为出了败类而取缔,就好比我们的国有银行里也是不断出现贪污腐化、盗窃等问题,怎么就不见有取缔国有银行的言论,是一个道理。

  再看“不创造价值”说。

  高利贷创不创造价值,要从整个社会再生产的过程中分析。在一个具有分工的社会,人们所从事的各项分工中的劳动,包括第一、二、三产业的活动,第三产业中的金融活动,金融活动中的各种服务活动,都是社会所需要的,都在为社会做出不同的贡献,也就为社会创造着财富。

  过去有种理论认为,只有第一、第二产业才创造价值,第三产业不创造价值。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社会舆论中拼命强调第一、第二产业重要,变着法贬低第三产业;
实践中集中力量大力发展创造价值的第一、第二产业,不创造价值的第三产业可以不下力气。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们把金融界的所有活动都视为“不创造价值”,搞得只剩下一个“中国人民银行”;
借款搞建设被说成是“资本主义”、“不自力更生”。由于不能获得金融支持,第一、二产业也发展不起来,极大地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显然,这种理论并不反映社会现实,是一种主观臆断。现实的情况,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工业化、电气化、信息化的普及,包括金融在内的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社会的贡献越来越大,其价值与创造的价值越来越被人们认识。

  人们之所以认为高利借贷不创造价值的主要理论依据,除了服务业劳动不创造财富外,还有更重要一个理论,就是资本不创造价值,而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这其实是斯大林式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据有的人说,这种观点是马克思的观点。其实,这不是马克思的观点,是曲解了的马克思的观点。我们只要通读《资本论》就不难发现两点:一是马克思研究、写作《资本论》,就是为无产阶级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统治作理论准备,寻找理论依据。如果马克思认定只有无产阶级的活劳动才创造价值,那么他就不要鼓动无产阶级起来“剥夺”“剥夺者”了。二是综观马克思的本意,应该是活劳动和资本结合起来,才创造出来新的价值。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运用大量篇幅,论述了货币变成资本、“钱”能生“钱”、资本增值的道理,这在我国开放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以来,已经被广大老百姓所认知并运用。

  如果我们用活劳动和资本结合创造新价值的命题,就可以轻而易举的解释许多社会现象。例如,人们把一时不急用的钱存入银行获得利息,过去叫“奖励”,而其实是存钱变成了资本,与被贷款者的活劳动结合起来,就可以创造新价值,利息不过是新价值的一部分。民间借贷也是这样。试想,借贷者空有一身力气,没有资本,怎么办都创造不出财富;
而一旦和放贷者的资本结合了起来,或做生意,或购买良种、化肥、农药种植承包地,或搞养殖业,也就有了垫本,新增财富也就创造出来了。在这一过程中,放贷者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付出了必要的劳动,据此获得新价值的一部分,也就是现在大家常说的资本回报,是完全合理的、合法的

  三看高利贷的历史地位。

  长期来,我国社会中对高利贷的历史地位,一直存在着小生产者分化说,认为残酷的高利盘剥使小生产者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维系简单再生产,从而使社会生产力发展受阻。考察一个社会生产力发展是促进还是受阻,应该有多种因素在起作用,而不能简单的归于某一种因素。当然,也有一种因素起着主要决定因素的情况,但是那必须是在其它因素都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此外,民间高利借贷盘剥的确使小生产者在极端困难的条件下维系简单再生产,但是,一方面小生产者如不借贷就连简单再生产也维持不下去;
另一方面如果小生产者破产,被其他人收购或兼并,社会生产力发展并不一定受阻。这是因为,小地主收购或兼并成为了大地主,小业主收购或兼并成为了小老板、小资本家,在一定条件下还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

  还有一个错误的观点,高利贷资本导致的高消费对社会无利说,也是不符合实际的。

  传统观点认为高利贷具有资本的剥削方式,却不具有资本的生产方式,即货币在贷者手中作为资本使用,使货币增值,但借入者无法把它作为资本来使用,只能作为购买手段或支付手段解决燃眉之急。这一命题的论据,反映了一部分事实,并不反映全部事实,因而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按照经济学常识,资本有固定资本和流动资本的区别,对于再生产过程都是重要的,不存在那个重要、那个不重要的问题。购买手段或支付手段属于流动资本,怎么就不重要呢?

  按照高利贷资本导致的高消费对社会无利说法,高利贷资本来源于商人、官吏、宗教机构,主要用于生活性的高消费,有的还是奢侈性消费,因而与社会生产没有直接的密切联系。其实,社会中所有人都要生活性消费,这应该是常识。其中有的收入高的人会高消费,甚至于奢侈性消费,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就不要横加干涉。因为这种消费,第一是消费者自己的行为,由他自己负责;
二是这种消费的对象需求,也可以为社会提供了需求,提供了就业机会;
第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认识水平的变化,过去不提倡的,今后可能就提倡,不存在一个价值不变的东西。

  在历史上,高利贷在客观上促进了资本主义前提条件的形成,即高利贷者手中集中了大量货币资本,实现了资本的原始积累,而大批小生产者、封建主破产,成为无产者,又为雇佣劳动创造了条件。在我国现在的社会,民间高利借贷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资本支持,对于解决一般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难、帮助他们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繁荣农村经济,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民间借贷的种种便利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具有的地位,(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以及普遍发挥的现实作用,这一行为已在社会公众的思想观念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就象“臭豆腐”一样,听着“臭”,使用着香。

  至于高利贷是吸尽农民脂膏的恶魔说,也要具体分析。

  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确实使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出借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如雇佣讨债公司进行暴力催讨等。于是,因高利贷死亡、家破人散、远离他乡、无家可归的现象数不胜数。有的人已经被高利贷吸去了最后一滴血,往往都是身无分文,在外流浪,也成为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这就是以往小说、电影常常描述的面目狰狞、充满血腥、吸尽农民脂膏的“黄世仁情景”。

  在旧的封建社会,确实出现过因高利贷死亡、家破人散、远离他乡、无家可归的现象。对此我们首先应该批判的,是当时腐败政府的不管不问。第一,腐朽的封建社会没有发达的金融系统可供老百姓借贷;
第二,腐朽的封建社会没有社会救济体系;
第三,腐朽的封建社会没有司法部门可供老百姓讲理。

  在现代社会,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发达的金融系统,供老百姓自由的借贷;
建立完善的社会救济体系,不管谁发生困难,都要随时给予救济;
再加上公平的司法部门可供老百姓讲理,还怕民间高利借贷吗?!

  

  五、怎样使民间高利借贷从地下到地上,在阳光下运作

  

  目前,大家对于发展民间金融已经取得了共识,但是在如何发展上则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路线:一种主张由一个政府机关垄断试点,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另一种主张在严格管理的同时,放开民间金融。

  第一种主张显然是从稳定社会局势的角度考虑的,其内心指导思想是不相信老百姓的创造力,也不相信地方政府能够指导好民间金融。他们忘记了中国的农村改革首先是农民的创举的历史事实,忘记了那时反对派也是举出相同的反对理由,有的甚至于比现在的反对理由还吓人唬人;
而正是由于当时任安徽省委书记的万里、任四川省委书记的赵紫阳的支持而没有被取缔,后来由于邓小平的支持才被中央采纳。实践证明,放开了土地承包,天没有塌下来,主义没有丢,反而一举解决了困扰中国几千年的吃饭问题,因而被载入史册。那么,现在我们的政府管理水平已经大大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信誉、金融素质更是大大提高,放开民间金融会出乱子的想法,是多余的,不足取的。

  1.认真学习资产阶级是怎样打败高利贷的经验

  以取得高额利息为特征的民间高利借贷活动,是最原始的信用形态,有着很古老历史渊源,但是它最终还是被资产阶级打败了。在此,我们有必要学习新兴资产阶级打败高利贷的历史经验。

  新兴资产阶级向高利贷斗争的中心,最初利用立法、宗教来限制高利盘剥,但因许多官吏、宗教机构本身就是高利贷者,收效不大。后来新兴资产阶级主要通过建立新式银行制度,以低利率放款支持资本主义工商企业,是把利率降至平均利润率之下,使高利贷失去了活动领域和势力,没有了立足之地,这才击败了高利贷,迫使其有的转变为新式银行,有的歇业,有的破产。

  2.下决心放开农村金融

  长期以来,我们对于高利贷所采取的不承认、不支持的默认态度,实践证明不但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而且还带来了压抑问题的后果,是不足取的。

  使民间高利借贷从地下转为地上,政府和社会只不过在口头上承认其存在的合法化就可以了。当然,问题也并不是一声宣布就解决了。要区分具体情况,对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私人借贷,可以不去干涉;
对于地下钱庄,可以帮助其转变为村镇银行、农村基金会;
对于以互助为目的各类“摇会”、“抬会”、“和会”等,可以帮助其转变为农村基金会。当然,对于纯粹以诈骗手段牟取暴利的集资、等,要坚决依法取缔。

  放开农村金融并不是政府不管不问,而是有一个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正确管理。我的具体建议有三:一是建立申报备案制度,即借贷合同报一份给监管机构备案;
二是监管机构接到备案合同后,没有问题不予答复,但是要汇总利率以便公布;
三是发现问题,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采取多种措施保护借贷人的利益

  中外历史上,曾多次出现借款人的收入增长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的情况。当贷款拖期或者还不上时,放贷方经常会采用不合法的收债渠道,甚至于进行暴力催讨等。于是,有的因还步起高利贷而被逼死、家破人散;
有的家中牲畜被牵走、家具被变卖抵债;
有的为躲债而远离他乡、无家可归;
如此等等。

  进入现代社会,西方发达国家与地区的放贷人总结了经验教训,弄明白了催逼借贷人是收不到预期效果的,转而与借贷人一起商量出了许多可行的变通的办法。例如,借新债还旧债、一定时期豁免、以劳工抵债、组建为借贷人担保服务的机构等。虽然有的办法看起来不是很人道,但是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保护了借贷人的利益,使他们不再变成为债而活不下去,维护了社会稳定。

  4.采取立法和司法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国家《物权法》、《民事诉讼法》保护私人财产的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规,而不是打击他们。

  冯兴元曾建议不能把民间金融的良性发展看作为“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是非常有道理的。金融秩序由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正式金融秩序,另一部分为非正式金融秩序。民间金融活动所形成的是非正式金融秩序,是一种自组织的金融秩序。迄今为止的民间金融活动从总体上表现出很高程度的流动性、安全性和广义上的收益性(包括互惠活动的非金钱收益)。

  但是实践中往往把民间金融的发展,看作是 “抢夺”了正规金融机构的生意。这种看法是不懂得竞争的必要性和优越性,仍是所有制歧视。

  5.建立一种有效的民间借贷利率信息的发布机制。

  对此,陈志武先生提出了一个很好的建议,即真正降低高利贷的办法不是打倒高利贷的放贷者,而是通过电视、报纸或互联网把每个乡、县、市和省的利率信息分别报道出来,这可大大加快民间金融的发展,给老百姓带来更好的致富和改善生活的机会,这才是长久有效的发展农村经济的途径。

  6.鼓励正规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

  毛金明曾建议鼓励正规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也是值得试验的好主意。发挥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正规金融机构信用中介的职能,为民间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通过个人委托贷款业务,资金出借者不但风险更小,同时也可作为个人理财的渠道之一,为委托人提供更多的投资理财机会,最终有利于使民间融资由地下操作变为规范的市场融资行为。

  

  参考文献

  1.温铁军:《我国农村普遍发生高利贷的问题、情况与政策建议》,载于温铁军《三农问题与世纪反思》,三联书店2005年版。

  2.周立:《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逻辑》,《农村经济导刊》2005年第12期。

  3.郑金雄、许瑞敏:《民间“高利贷”:让法院左右为难》,人民法院报2007年9月24日。

  4。陈志武:《反思高利贷与民间金融》,新财富2005年8月号。

  5。温铁军:《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研究 ——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课题主报告》,中经网(http://forum50.cei.gov.cn/newwork/cyfx_wtj_20010060702.htm )

  6。毛金明:《民间融资市场研究——对山西省民间融资的典型调查与分析》,金融研究2005年第1期。

  7.高发:《中国民间金融问题研究》,金融教学与研究 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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