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盛友:新闻记者的德行
发布时间:2020-06-07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什么叫做新闻,新闻学里有个铁律: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也就是说,正常的人与事不是新闻,不正常的人与事是新闻。记者就是新闻的记录者。
我们中国人的祖先非常聪明,发明了这个“德”字,所谓“德”,就是“两个人一直一条心”。
做新闻记者应该跟谁一条心,应该跟权利一条心,而不是跟权力一条心。
西方社会成功走向现代化,有一个很重要秘诀,用权利(right)去限制和制约权力(power)。
所谓权利,就是权力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禁止和侵犯的自由行动空间。权利和权力是一对既相关联又相对立的概念。简单说来,前者指普通人做出某种行为或者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而后者则指公共机构可以强制他人为某种行为的力量。一句话,权利更多的是利益,而权力则主要是强制力。
也可以这么说,权利是被管理者应有的,权力是管理者拥有的。若政治化解释,权利是人民应有的,权力是政府拥有的。
想起中外名言:阿克顿说“绝对的权力滋生绝对的腐败”。韦伯说“权力之中盘踞着魔鬼的力量,从事政治的人,因此是在撩拨魔鬼的力量”。蒋经国说“权柄,很容易用它,很难不用它”。
如何制约权力,无非就是权力必须法律化:一方面,任何权力都必须是由法律所授予的;
另一方面,任何权力的使用必须遵循由法律所规定的规范的适用程序。
学传播学 毕业的人一般从事记者、文宣、或广告工作。我大学硕士班的那些同学除了我开快餐店卖炒面 以外,其他同学都在卖“新闻”。
安娜在德国明镜周刊任记者,十年前因为亚洲金融风暴,被派到北京工作一段时间,返德后专程从汉堡赶来班贝克小镇看我,她说惦记我的炒面,还有青岛啤酒。
饭饱酒足,安娜在我面前感叹,在北京跑新闻真难!她更加同情中国的同行,中国记者在中国跑新闻,就难上加难!
我问何故?她说:“在中国权力太强,权利太弱。干我们这一行,当新闻记者必须与权利一条心,不然,我们的社会要新闻记者干吗?!”
十年前我才懂得,新闻记者要有德行,就必须跟权利一条心,而不是跟权力一条心。
安娜有水平,怪不得她能在国际著名刊物之一的明镜周刊任职。安娜高,我低,难怪我只能卖炒面,而她可以卖新闻。
安娜走后第二个星期,也是同学好友托马斯来看我。托马斯在纽伦堡工商局任新闻发言人,他向我抱怨:“做了几年新闻发言人,这活干不下去,干时间长了,人就变傻瓜。天天要美化权力,违心,所以无法干下去。”
第二年托马斯回来读博士,现在大学教书,希望他不要误人子弟。
托马斯教育了我,原来搞文宣的就是要跟权力一条心。想想也是,权力养你,不美化权力,你就没德性。
因为要买车,想起大学同学斯特芬妮,她在奔驰公司市场营销部分任职,广告业务总监。我告诉她,托马斯回来读博士,因为他不愿意干那种有时甚至要编写谎言的新闻发言人工作。
斯特芬妮在我跟前倒觉得很得意:“啊,我用不着像托马斯那么痛苦,干我们广告这一行保持中立就行,用不着跟权力一条心,但必须永远跟奔驰产品一条心,美化奔驰产品,我心无内疚。”
我说:“你敢内疚,再内疚,你的饭碗就被砸烂。”
其实,人类社会权利与权力的斗争永不停止。别说老百姓要与权力斗争,争取自己的权利,新闻记者也要争取自己的权利,才有德行。
阅读德国新闻史的人,一定知道“明镜事件”。毫无疑问,奥古施泰因 ( Rudolf Augstein,1923 - 2002) 是战后德国新闻记者第一人。
1962年10月10日,明镜周刊登载了一则封面故事,详细分析了德国与北约组织的军事实力,这篇文情并茂的专论,仔细地评估在德国境内完成的一个重大的模拟反击华沙公约入侵的演习 (代号 Fallex 62 ),也报导了整个演习的过程,沙盘推演与反击计划,最後导出一个结论:北约及德国的军事实力绝无法抵挡华沙集团的凌厉攻势,且在美军由西欧以外地区派遣第二波军力到达前,整个西德就会沦陷。果然,文章登出後,全国震惊。当时的德国总理阿登纳对这一泄密行为感到震怒不已。
不少民众投书认为,原来政府一贯宣称德军与北约军力强大,只是政府的文宣而已。
当时德国国防部长施特劳斯(Strauss)十分恼火,请求联邦检察官以涉嫌泄密及通谋外国开战罪嫌搜索明镜周刊社,检察官遂率员对位于汉堡的明镜周刊社之办公室及档案室,共七楼,总计170个房间进行搜索,且扣押大批档案、文件,甚至羁押杂志社的发行人和几位编辑,最後还对这些人提起公诉。
当时的“明镜周刊事件”振动整个德国,公众社会感到极度震怒,因为当局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以突然袭击的手段逮捕记者,勒令关闭明镜的编辑部。汉堡民众为此举行了抗议集会,而当时正被警方拘留的奥古施泰因则为此颇感欣慰。他说:“这是我少有的几个难以入眠的夜晚。示威者的口号,透过高墙,传进我的牢房,他们的声音特别大,我根本无法入睡。”
在公众的抗议下,法院连正式审判程序都未进行,就以犯罪嫌疑不足,宣判被告无罪。明镜周刊受到检察官为期数周的翻箱倒柜,弄得人仰马翻,于是,获得法院的无罪判决後,立即向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确认这种搜捕行动的违宪性。这便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1966年8月所公布的“明镜周刊案”。
德国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53StPO)及383条(383ZPO)分别规定:报社、杂志的编辑人员,可以如同律师、医师及神职人员等,拥有“拒绝提供资讯来源”的拒绝作证权,以及不得扣押涉及上述资讯来源的文件之权利。这两条被认为是保障新闻来源秘密的“守护神条款”,使得本案检察官搜查媒体的合法性更受到怀疑。由于本案涉及甚多复杂的法律制度问题,最後联邦宪法法院以四比四未能达成违宪决议,但是联邦宪法法院却对於本案所涉及的问题,作了几个极为重要的原则宣示。
第一个原则便是:媒体没有法律上的特权,并且负有维护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之义务。刑事诉讼法虽未排除检察官搜查媒体的权力,但鉴于媒体能否充分地享受自由,正是国家有无“新闻自由”保障的指标,因此,任何搜索媒体的举动,绝对要“谋定而後动”,也就是必须绝对尊重“比例原则”,不能够有丝毫的权力滥用情形。
第二个原则是:新闻媒体须有拒绝提供资讯来源的权利与义务。宪法法院特别声明,保障新闻自由的第一步便是要保障“新闻来源自由”。因为提供消息者会“信赖”报社不会泄露消息来源才敢提供资讯,所以,“编辑秘密”正是使媒体有机会提供社会大众发现真象的机会。这种新闻来源秘密的保障,才是防止一个民主社会不会沦入专制、独裁的最好方式。
写于2008年1月27日,德国班贝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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