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长和:理性主义、建构主义与世界政治研究——兼评《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

发布时间:2020-06-02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内容提要 本文在评论《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一书的基础上,对近年来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界发生在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之间的第四次论战做了概要的评述。一方面,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在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上存有差异,另一方面,两者却以不同的方式就共同的议题展开辩论。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的辩论带有更多的哲学色彩,在深度与广度上远远超过第三次论战。同时,国际制度/规范—国内结构/规范互动研究议程,以及信任与治理研究议程,将会在未来两派的研究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 理性主义;
建构主义;
国际关系理论

  

  自从行为主义革命以来,追求对社会现象进行精确测量与科学解释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一大风尚, 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演绎与推理见长的经济学方法又开始在政治学与社会学分析中大行其道,其势头至今不衰。作为社会科学的次领域,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也未能幸免于例外,工具理性与方法论个体主义不可谓支配,至少也是近半个世纪来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主流取向。相应的是,历史、观念、规范这些活生生的丰富多彩的概念,被抽象乃至冷冰冰的理性、物质与功利等概念所取代,主宰着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后者对激发国际关系理论的深入探究,贡献良多,但是物极则可能向反,理性、物质与功利这些概念在分析中的流行,越来越可能使国际关系研究落入冷漠与沉闷的社会科学之列。规范的回归以及建构主义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崛起,显示了对这一状态的不满,意在矫正理性主义一统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现状,为多少有些沉闷的国际关系研究带来了新的气象。卡赞斯坦、基欧汉与克拉斯纳在《国际组织》杂志创刊50年之际所编辑的特刊,也即《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1] (下称《争鸣》) ,汇集了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理论辩论双方的优秀论文,堪称了解美国国际关系学界第四次论战的经典文本。

  本文是有关该文集的一个评论,目的在于对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在论战中关注的问题进行梳理。[2] 鲁杰在其收入该文集的文章最后说:“如果两种理论能够拓展自己的界线,向对方靠拢,我们就比较容易发现在哪些方面一种理论可以包容另外一种理论,在哪些方面他们对同样的现象有着不同的解释,在哪些方面一种理论可以补充或完善另外一种理论,在哪些方面两种理论表述的是完全不同和不可通约的世界。”[3]本文主要按照这四个方面,概述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在基本观点上存在什么异同,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互相包容。《争鸣》一书中的一些文章同时还涉及理性主义对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贡献(比较而言,建构主义在国际政治经济学领域尚难有作为) ,本文对此不做评论,不过,本文在最后一部分会涉及国际政治经济学面临的研究议程,并顺带对此次辩论所引发的学科问题做一思考。

  

  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辩论之存异

  

  第四次论战发生在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之间。早在近20年前,基欧汉就觉察到国际关系研究中可能出现的这一论战趋势,在1988年发表的《研究国际制度的两种方法》一文中,基欧汉敏锐地指出制度研究中存在的理性主义与反思主义(这一称谓后来多被建构主义所取代)之辩。[4] 就在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之间的论战尚未尘埃落定之时, 10年前还被主流学界认为只是处于边缘地位的建构主义,随着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一书在1999年的出版,其影响开始在国际关系理论界渐行扩大,如今可谓如日中天,新一代的学者们对之更是趋之若鹜,惟恐不谈建构主义就有落后之嫌。本书主题是有关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之争,其风格类似鲍德温1993年编辑的反映“新—新”之辩的《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但在理论深度与研究议程的范围上要远胜后者一筹。建构主义与理性主义之间的论争因此成为当今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一大显要现象。

  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各自都有诸多派别。与新生的、人们较为熟悉的建构主义相比,理性主义对那些终日在课堂上被灌输各种西方国际关系理论流派的研究生们来说似乎还是个陌生的概念,因此,在此概要介绍理性主义的学理背景是必要的。理性主义也称唯理论,是自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以来西方最有影响的一种认识论形式,它与经验主义相对,强调人具有的理性能力可以在工具意义上消除物质匮乏,确立丰裕的物质社会,在价值意义上可以取代宗教,使人们能够运用自身的理智,选择符合人之本性及其发展的目标。近代西方理性主义可以追溯到培根与笛卡尔,它视理性为个体或群体思想与行为的一种特质,该特质表现为:个体受制于抽象法则,拥有明确的目标,能够周密地行事,并会适当地调整实现目标之手段。与相信一切知识都来自感觉经验的经验主义不同,理性主义认为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不可能来自经验,而是依据理性,经过必要的逻辑推理而得。只有依靠理性才能够把握事物的本质,或者依据理性进行逻辑推理而得来的知识才是可靠的知识。近代科学的产生与理性主义精神是密不可分的,同样,理性主义深深感染并浸透到19世纪后期以来的社会科学研究中,其中最为明显的是经济学,对当代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学者来说,其在经济学研究中的意义当是不言自明的。

  在政治学研究中,我们需要辨别政治学中的理性主义,英国学派理论家所说的理性主义以及美国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理性主义。[5] 英国政治哲学家欧克肖特在《政治中的理性主义》一书中,痛陈理性主义之弊,其对近代政治理性主义的概括对我们理解政治学中的理性主义不无意义。欧克肖特认为,近代政治中的理性主义专注确定性的因果关系,崇尚建立在逻辑推理上的技术知识而非经验传统上的实践知识,信奉以理性来设计与控制政治,强调一式性与决定性而非多样性与偶然性,追求建立在理性计算基础上的“完美主义”政治。[6]理性主义在近现代政治生活中体现为法西斯主义、计划政治、集权主义、对政治设计的崇拜等,而在政治研究中,则体现为实证主义、个体主义、功利主义以及特别在战后美国盛行的所谓“科学的”政治研究方法。

  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理性主义与政治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中的理性主义在认识论上是同源的。当然,我们所要评论的国际关系理论中的理性主义,与英国学派代表人物怀特所说的理性主义还是有别的。后者与近代自然法传统紧密相关,相信由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受制于习惯、法律与条例, [7]而当代国际关系辩论中的理性主义,则从认识论、本体论与方法论角度将先前处于对立双方的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制度主义纳入一个阵营。[8] 从认识论上讲,两者都坚持科学实证主义,强调客观规律、逻辑检验与价值中立;就本体论而言,两者都先验地假定个体理性与国际政治的无政府特性;在方法论上,两者基本都接受微观经济理论中的个体主义原则,强调个体选择所导致的集体结果。

  现在,我们可以回到本节的中心问题上。《争鸣》一书收录的大部分文章都涉及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的异同问题,其中尤以三位主编以及鲁杰撰写的文章最为鲜明。大致说来,理性主义者与建构主义者至少在以下三论(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问题上存在直接的交锋,两者在本体论上存在最为明显的差异,相比较而言,在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差异则并非那么明显。

  首先,个体身份与利益是先验给定的还是后验互动的结果。

  所有的理性主义对个体都采用工具理性的假定,这种假定先验地认为个体或者组织的身份与利益是外生的、有常的,即政治世界中的个体与组织都是(有限)理性的,以追寻最大化利益为行为的指导原则,个体或者组织可以精打细算,并根据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手段与目标之关系。冷战时期的主流威慑理论是理性主义分析的典型,新近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得到广泛运用的博弈论,也体现了理性主义的精神。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的新现实主义理论,把理性地追求最大化利益的个体(国家)作为分析的起点以及解释集体结果的基础,国家属性因素被抽掉了。在新现实主义看来,问题不在于国内属性差异决定国家行为,而在于国际体系中作为同类行为体的国家总是以追求最大化权力为目的。当然,新自由制度主义更是受到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制度经济学的影响,其对国际政治的一系列假设与逻辑检验几乎完全复制了市场、契约以及组织理论。在理性主义理论看来,个体或者组织的身份与利益都是先验给定的,在分析过程中是个常量,但是对于利益与身份怎么来的,这点则语焉不详。正如鲁杰所批判的,理性主义没有回答最根本的核心问题,即体系中的行为体是怎样具有了自己的身份、并依此身份产生了自我利益的?[9] 理性主义理论另外一个先验假设,是把国际无政府性作为给定的外生因素,新现实主义的旗手华尔兹就把无政府性看作是几百年来国际政治经久不变的特性,同样,新自由制度主义也把无政府性作为分析的背景因素,两者不同的是,后者认为国际无政府状态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国际混乱或者无秩序状态。

  建构主义在本体论上与理性主义的区别在于:第一,个体或者组织的身份与利益是后验而来的,是内生因素,其身份与利益是行为体社会实践互动的结果。理性主义强调建立在逻辑演绎基础上的技术性知识的意义,而建构主义强调社会实践知识,也即经验的、传统的、主体间互动知识在反复塑造行为体身份与利益中的作用,个体或者组织的身份与利益是不可通过先验假设而得的,更不可被置于常量地位上,并进而作为法则性演绎的基础,其身份与利益只有放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才可理解;第二,无政府性也是后验社会实践的结果,是个体或者组织观念互动的产物,换句话说,在建构主义这里,无政府性并非国际政治中的一个常态,它具有温特所谓不同的无政府文化转换的可能性;第三,建构主义也承认物质的作用,但是物质只有与观念结合起来分析才有意义,建构主义更强调观念与规范对行为体身份与利益的建构与决定意义。因此,如果建立在利益导向基础上的理性主义也可以称为功利主义的话,那么,重视观念建构的建构主义也可以用观念主义来代称。其次,探究表意性解释还是寻求一般性因果规律。

  近代理性主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相信并试图寻求确定性的因果知识,一来个人具有理性能力,二来客观世界有规律可循,第三,个人可以通过抽象的逻辑演绎过程而非直觉或者经验过程来逐步探寻客观世界的规律。因果性知识强调事物之间确定的逻辑关系,意在解释为什么在有些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一定会出现某种结果,进一步说,因果性知识并不仅仅停留在对现象的解释上,其最终的目标是要做到预测。理性主义相信,最好的解释就意味着最好的预测,因为当因果知识揭示产生结果的那些条件时,等于就在提醒我们将来在同样条件出现的时候,相同的结果就有可能反复出现。理性主义这一抱负要求其任何理论都尽可能在中立基础上,把价值、规范、历史、直觉、经验与传统因素剔除出去,从而在对人与社会问题的研究中发展出真正的社会科学,从另外的意义上说,这种理论取向带有严重的极端主义与决定主义色彩,像前面所说的,它会使人们忽视丰富性与多样性,成为对规律的盲从者,并决定性地把规律运用到现实政治规划中。

  像谢林《冲突的战略》或者艾克斯罗德的《合作的进化》等书,完美地运用博弈论分析国际威慑与合作问题,展示了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独特魅力。[10] 华尔兹优美精致的结构现实主义也如此,在《国际政治理论》一书中他毫不掩饰地表示要在科学客观的基础上探求国家行为与国际体系稳定的规律所在。新自由制度主义在认识论上与结构现实主义也是一个立场,其理论目标在于为人们提供关于个体理性选择与制度限制方面的因果性知识。

  作为表意性而非因果性理论,建构主义,特别是在三位编者文中所称的批判建构主义,反对一式性与决定论色彩的理性主义所声称要追寻的可认知客观规律,认为理论无法脱离价值、权力与实践,所谓客观世界或者规律,无非“是理论界定了我们认为是客观世界的东西”[11]而已,而且由于不存在客观性和科学判断的基础,对理论的检验本身就是徒劳的。正如三位编者在其文中所说:“批判建构主义者十分怀疑发现普遍规律的可能性⋯⋯历史语境变化极大,所以,只能通过表意方式而不是通过试图发现法则规律的方式才能对其(制度、规范与认同)进行研究。”[12]这并不是说建构主义不在乎因果性知识。三位编者所说的常规建构主义与批判建构主义[13],以及鲁杰一文所划分的相信科学实在论的新古典建构主义和自然建构主义与更带批判性质的后现代建构主义学派[14],两者就稍有不同。前者在认识论上倒更接近理性主义,处于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这一光谱的中间状态。(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常规建构主义的努力之一,是解释规范与观念结构对行动者身份和利益的建构作用,以及身份与利益、国际观念结构与国家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所以常规建构主义对观念与行为之间关系的解释是接近因果性理论的。鲁杰在其文中特别强调“集体意向”( 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在社会建构主义认识论中的意义,指出集体意向对形成共有意义体系,创造新的权益和责任功能,以及造就主体间共识体系的意义。显然,集体意向在社会意义上具有因果知识的功能。建构主义在经验研究领域中确立的战略文化、安全规范或者国际规范与特定国家行为变化之间关系的解释逻辑,也接近因果理论。因此,在这一点上,亦即常规建构主义与理性主义在认识论上的区别并不是特别明显。

  最后,遵循方法论个体主义还是方法论集体主义?

  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历来是经济学与社会学之间的传统之争,也是我们从方法论上大致区别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标准之一,尽管不是绝对的标准。[15] 一般来讲,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遵从方法论个体主义,而社会建构主义则坚持方法论集体主义。

  简单地说,方法论个体主义主张通过微观动机考察宏观行为,也即从有明确意图的个体动机与行为中,了解集体结果为何。要注意的一点是,个体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既不是指以国家(个体)为中心考察世界政治,也非还原主义所认为的从国家属性来了解国家行为,进而解释国际结果。社会科学中的个体主义认为:第一,个体是理性或者有限理性的;第二,环境是个体选择的背景因素;第三,个体选择会产生集体(理性或者非理性)结果。个体会运用自己的理性去创造那种他们认为可以增进其福利的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这一点对我们进一步理解后面阐述的理性主义的规范观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方法论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正好相反,它要考察的是个体行为的社会性与制度性决定因素,体现在建构主义理论之中,也即规范、观念、文化以及主体间信念如何决定个体的身份与利益,动机与行为,或者,个体行为的社会性根源是什么。因此,主体间信念以及观念构成的规范结构在建构主义那里显得特别重要,但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如我们后面要阐述的,由于建构主义没有像理性制度主义那样很好地解决诸如特定的规范结构为什么会产生,规范结构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不同的规范如何相互转化之类的问题,关于规范结构的阐述带有更多的直觉经验判断,因此,以规范结构来解释个体身份变化在论证上就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这是集体主义方法论所共同存在的一个逻辑问题。

  

  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辩论之近同

  

  至少有如下一些在上文反复出现的、看似对立的概念,使我们可以从表面上将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区别开来,如理性与建构、利益与观念、物质与规范、制度与文化、信息与沟通、个体信念与集体意向、战略互动与社会建构,等等。但是,如果真的依据这些概念将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完全对立起来,则可能使我们犯很多错误。在芬尼莫尔与斯金克合写的文章中,她们从学术史角度进行回顾,认为自20世纪行为主义革命以来,规范性因素由于难以测量,或者由于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入侵,导致人们以纯粹物质主义的方式确定功利性的功能,规范因素因而一度被学术研究所忽略。[16] 她们的话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的,但是其背后的语境隐含的是,关涉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的物质与规范问题是一组对立的概念。同样,鲁杰在其文章中引用并阐述了构成性规则与限制性规则,并断言“理性主义的最大缺点在于没有任何关于构成性规则的论述”, [17]原因很简单,因为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经济学密切相关,而经济学理论更多解释的是限制性规则而非构成性规则的生成。我在这里通过对一些核心概念的阐述,来揭示对理性主义的偏颇之言所存在的不足之处,目的在于说明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都在关注国际关系理论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它们彼此如何对共同的问题提供了不同的解释,这些不同的、相互竞争的有时也相互补充的解释又如何使两派理论在互相接近。建构主义的批判激活了几近沉闷的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反之,对于建构主义津津乐道的那些话题,理性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并非失语而冷落一旁,它们也能够提供富有竞争力的解释。像理性、利益、物质、制度、信息、个体信念以及战略互动等概念,都是描述理性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而像认同、观念、规范、文化、沟通、集体意向以及社会建构,则是建构主义的理论词汇,建构主义对这些概念有着自己的独特理解,在这里我们不做赘述。让人感兴趣的是,如果把这些建构主义的概念放在理性主义理论中,我们会发现理性制度主义理论对这些概念也能够提供有力的解释,或者换句话说,两派都在讨论同样的话题,只是沿用的概念与解释的能力有所差别而已。

  理性制度主义实际上通过提供关于制度的生成与变迁理论,对建构主义所谓的观念、规范甚至集体意向提供了别样的解释。因此,理性主义对建构主义探讨的问题并非完全是力不能及的,其实,在某种意义上,建构主义只是在以另外一种逻辑阐述理性主义早已或者正在解决的问题。利益、信息、战略互动与制度在理性制度主义理论中占据中心位置。首先,先验给定的自利动机在后续的战略互动中会得到检验与校正。每个自利行为者为了保护自己,都需要尽力约束他人的行为,相互约束的后果,是建立共同遵守的公共规则,即制度。制度使战略互动行为不能随心所欲,个体行为必定要受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检验与纠正,从而使自利与利他在战略互动中趋向一致。制度保证了自利,也保证了互利,即共享的公共利益,广泛的公共利益并不完全建立在利他的前提上,自利个体之间也可以达成与自我利益共生的广泛的公共利益观,从而有助于促成保护广泛公共利益的契约性安排。[18]因此,理性个体的给定偏好并不意味着是不可塑造与改变的,不可改变的只是理性假定本身,但是个体的偏好在战略互动中却是变化的,这种变化用建构主义的语言来说即个体身份的反复建构。

  其次,理性主义重视的战略互动与建构主义强调的社会建构有相似之处。战略互动是指“在一个行为者要依赖其他行为者采取的行动才能据以实现自己目标的战略环境中,该行为者必须试图期望了解其他行为者会怎么做,而其他行为者如何行动,部分也有赖于它们对第一个行动者将会怎么行动的看法。⋯⋯这组由相关行为者进行的反复决策构成了战略互动”。[19] 与理性选择类似的是,战略互动分析由行为者与环境两部分组成,任何战略环境都由行为者采取的行动与行为者所知晓的信息结构所组成,而行为者拥有根据环境来确定自己目标次序的偏好,并且其对其他行为者的偏好有一个先验的信念,但是这个先验的信念会随着战略互动的展开而产生变化。[20] 依赖、信息与学习在战略互动理论中是重要的,“依赖”揭示了行为者行为之间的社会性关系,“信息”强调行为者拥有的先验知识结构以及在战略互动中形成的后验知识结构对战略互动绩效改进的意义,而“学习”则说明在动态战略互动中行为者相互改变自己的偏好并校正自己行为的沟通过程对形成集体性结果的意义。结构现实主义的单位—结构,特别是理性制度主义的行为者—环境的战略选择分析与建构主义的行动者—结构分析,尽管对结构或者环境的认识有所不同,但是本质上它们都属于一种行为理论。建构主义更多从整体主义出发,强调社会建构过程的一个作用是逐步改变行动者的规范性信念也即偏好,进而完成行为体的身份建构,因此,国际规范结构对行动者身份产生了塑造作用,而理性制度主义更多从个体主义出发,重视在战略依赖环境中理性个体在动态互动过程中偏好和信念的不断调整,因此,不是社会化而是理性个体在相互依赖战略中的自我认知调整带来了个体信念或者身份的变化,并最终形成集体身份与共同知识。

  最后,理性制度主义并非如建构主义所说,只解释了限制性规则而未解释“构成性规则”。这取决于对规则的不同理解。实际上,未做到这点的是结构现实主义,加迪斯在其著名的文章中提到美苏冷战时期相互形成的默认规则对两极体系稳定的意义,这类规则更多是行为性或者限制性规则,而非构成性规则。[21] 理性制度主义对制度概念的理解是丰富的,尽管制度主义者对制度概念的理解不一,但是其共同接受的含义无非是指嵌入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正式和非正式的程序、规范、原则、规则及传统,它包括带有指令性与禁令性的规范、原则与规则,也包括随经验演化的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后者被有的学者称为“隐性制度”或者非正式制度。因此,这个概念本身就包含建构主义所谓的构成性规范与限制性规范。另外,理性制度主义对制度的生成与分类也是别具一格的,而这正是建构主义的不足所在。法律经济学与组织经济学中的合同理论已经从经济学角度对惯例与规则的产生给予了丰富的解释,这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这些方法也被运用到国际关系研究中,例如对国际法的经济学解释上。[22] 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博弈论工具的应用,更加强了理性制度主义在制度生成与分类方面的解释能力。概括来说,人类政治处理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解决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悖论,或者怎样克服“囚徒困境”模式?根据理性选择,在合作与非合作博弈状态下直至存在纳什均衡的稳定性时,那些反复进行并被行为者复制的行为和做法就会逐步正式化为惯例与规则,制度也就产生了。[23] 制度可以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改进信息质量,降低交易成本,汇聚行为预期,提供共同知识,从而促进集体行动。制度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扮演的共同知识作用,为个体行为提供了马奇与奥尔森所谓的基于规则的适当性逻辑, [24]类似“集体意向”在建构主义理论中占有的特殊地位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讲,芬尼莫尔与斯金克认为“共同知识”这个概念“为理性选择与建构主义学者提供了一个对话的空间”[25]是有道理的,在我们看来,它也使理性制度主义与建构主义具有相互接近的可能。最后一点是,理性制度主义也为各类制度的变迁作出了解释。人们一般认为理性主义集中解释的是限制性规范的变迁,不过,对那些深嵌于社会政治结构规则之中,而又带有很强稳定性与惯性的原则性规范变迁,理性主义也在尝试做出自己的回答。芝加哥学派一直尝试利用法经济学方法对习俗、惯例、信仰等集体性规范进行解释,威廉姆森合同理论中所强调的“关系性契约”提供的治理框架功能,都对国际关系中的理性制度主义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因此,理性制度主义在制度生成与变迁理论上,比已有的建构主义解释要更为充分与完备。

  无论如何,用对立的方式看待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都是有缺陷的。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尽管在“三论”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但是促使两者可以接近的是,它们很大程度上是从不同角度关注同样的问题:建构主义给予规范以社会学的解释,而理性制度主义则给予制度以经济学的解释;建构主义强调身份在社会建构中的变化,理性制度主义则重视偏好在战略互动中的调整;建构主义谈论社会建构,理性制度主义关注战略互动;建构主义注意到集体意向及规范结构对行动者的社会化影响,理性制度主义则关心共同知识在个体战略互动中的地位;建构主义理解的结构为观念分配状态,理性制度主义的结构则意味着一系列制度化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关系。共同问题的聚焦使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之间的辩论更能刺激研究的进步,推动学科的成长。

  

  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辩论的思考

  

  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之间的这次辩论,在深度与广度上已经远远超出前几次国际关系理论辩论。回头看来,第一次辩论中的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之争,贡献在于将国际关系从伦理学与国际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人们独立分析的对象;第二次辩论涉及的只是方法而非方法论之争;第三次辩论则在理性主义框架内展开,在强调强权的现实主义与强调契约关系的自由主义之间进行,辩论的范围是有限的,而第四次辩论从认识论、方法论以及本体论上都带有更多的哲学意义。《争鸣》一书让人对国际关系这门学科的最大感受是,国际关系越来越接近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艾肯格林以经济学学科的标准对国际关系学科做了透视,认为理论与经验工作的联系比较松散,是国际关系学相比经济学的缺陷所在, [26]对他的话做另外一种理解的话,也即:国际关系学也许还停留在把个案研究作为主导验证方法的学科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其他成熟的社会科学相比,国际关系的学科现状可能让人沮丧:它缺少简约的模型,(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也没有充足的数据直接对假设进行检验;它没有独立的、公认的分析性概念,足以支撑这门学科并将这门学科同其他学科明显地区别开来,目前在这门学科中流行的分析性概念,几乎无一例外都是从其他学科中借用过来的;国际关系理论也没有像其他学科对国际关系的影响那样,形成创新性的分析工具,足以对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与议程产生影响。但是,从近20多年来理论研究的成果形式来说,特别是从这本文集的风格来看,国际关系学在迈向更成体系的学科目标上,已经迈进了很大的一步。至少,这门学科拥有越来越多像《国际组织》这样按照严格社会科学研究标准审稿的杂志,三位编者虽然在其文章中为《国际组织》杂志发表越来越少的政策性文章,以及国际关系学术界与政策界之间存在的鸿沟而感叹, [27]不过换个角度,这种现象也正是这门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所在。国际关系研究不是形而上的东西太多,而是太少了。

  其二,可能由于本书编者的意图,现实主义视角的文章在本书中的分量,与该理论在学术界与政策界的广大听众相比,实在是不相称的。除了杰维斯的一篇文章以外,本书收录的大部分文章都分属理性制度主义与建构主义。其实,这未免不是研究现状的反映,观察第四次论战,我们可以明显发现论战进程主要是在理性制度主义与建构主义之间展开的。理性制度主义在应对建构主义的挑战中,得以对一些假设与结论进行调整与完善,并激发其提出更多新的进步性研究议程,而现实主义对建构主义理论,则多半采取逃避甚至不屑的态度,偏于安全研究一隅。[28] 这并不表明现实主义理论就比理性制度主义与建构主义更为高明,相反,它恰恰反映出现实主义理论在当代的贫困。现实主义在这次论战中让人觉得有江郎才尽之感,其对论战的推动力量是有限的,除了结构现实主义对单位—结构的阐述让人联想到理性制度主义行为者—选择以及建构主义的行动者—结构分析以外,现实主义在此次论战中似乎正在被逐步边缘化和淡出。

  最后一点是,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两派的辩论,各自或者共同提出了许多值得我们关注的研究议程。这些研究议程将会聚集更多的学者,对其进行探究与争辩,笔者在这里觉得有必要对其中两个重要的议程做一概述。

  国际制度/规范—国内结构/规范互动研究议程 国际关系理论已经不能再像现实主义那样,将国内政治的丰富内容置于研究之外。书中第二部分的四篇文章都涉及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强调的重点之一就是如何在国际关系———国内政治框架下,思考全球力量对国内政治经济产生的调整作用。在今天,没有人会认为国际关系与国内政治经济是两个可以分离开来的领域,但是,要将两者结合起来,形成整合的足以解释国内变迁的国际关系理论,却不是容易的事情。全球化现象使这一研究议程显得格外重要,国际关系应该贡献出全球化进程下国内变迁的解释理论来。几篇国际政治经济学文章试图抽象出国际制度与国内结构互动分析的模式,而芬尼莫尔与斯金克的建构主义文章也敏锐地提及国内规范与国际规范的互动问题, [29]因此,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在这一研究议程上显示了越来越接近的共识。国际制度/规范———国内结构/规范互动研究议程,并非描述性地展示国际与国内的相互影响关系,而是在制度或者规范的统一概念下,打通国际关系与国内政治的人为界限,分析国际制度/规范与国内制度/规范互动对领土政治与全球政治治理带来的影响。[30] 该议程可以使我们思考更为广阔的问题:国际制度或者规范对国内产生趋同还是趋异效应,它们通过什么渠道可以在国内产生内部化效应,国内结构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国家对制度的遵守,国内结构是国际制度的推动力量还是抵抗力量,在什么样的议题领域国际集体性决策正在取代国内集体性决策,国际制度与国内制度的双层博弈对多层次全球治理的意义何在?

  信任与治理 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从不同角度均对共有知识在维持个体关系与秩序中的作用作了探讨。正如编者所言:“两种理论以不同的方式强调共同知识,建构主义思考共同知识是怎样产生的,理性主义强调生成之后的共同知识怎样影响战略选择。”[31]不过,有关共有知识的探讨应该放在更为广阔的信任理论与治理议程中,分析信任在社会秩序中的意义。在过去的20多年中,经济学中的合同理论以及社会学中的社会资本及信任研究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文献, [32]但国际关系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33] 长期以来,国际关系被描绘成一个充满猜忌与怀疑的世界,大到文明与文明之间,中到国家与国家之间,小到民间交流,信任的密度对单位之间的合作都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在跨国交往日益扩大的今天,信任与治理的研究议程驱使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以下这样的问题:所谓共同知识或者集体意向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成为国际社会信任文化的构成部分,信任的稀缺与稳定、合作、秩序之间存在怎样的直接因果关系,信任在国家—市场、权力—财富、制度—利益这几组关系中的地位为何,信任在一体化过程中扮演何种社会意义,当前国际信任体系的状况如何,等等。显然,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还没有系统地回答这些问题。

  

  注释:

  [1]彼得·卡赞斯坦、罗伯特·基欧汉、斯蒂芬·克拉斯纳编:《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秦亚青、苏长和、门洪华、魏玲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对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的梳理,还可以参考秦亚青为《争鸣》一书所写的精彩导言。

  [3]《争鸣》,第288页。

  [4]该文见罗伯特·基欧汉、门洪华主编:《局部全球化世界中的自由主义、权力与治理》,门洪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7—192页。

  [5]对三种理性主义的概要阐述,可参考任晓:《何谓理性主义》,载《欧洲研究》2004年第2期。

  [6]见迈克尔·欧克肖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张汝伦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

  [7]David Bouche, Political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15. 也见时殷弘、叶凤丽:《现实主义·理性主义·革命主义———国际关系思想传统及其当代典型表现》,载《欧洲》1995年第3期。

  [8]当然,理性主义不仅涵盖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其实,二战以来美国的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基本都可以纳入理性主义之列,像主导冷战时期安全研究的威慑理论,大部分受到行为主义革命影响的国际关系理论作品,以及70年代兴起的国际政治经济学等,都带有浓厚的理性主义色彩。

  [9] 见《争鸣》一书中鲁杰一文,第264页。

  [10]托马斯·谢林:《冲突的战略》,赵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罗伯特·艾克斯罗德:《对策中的制胜之道》(直译为《合作的进化》) ,武坚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11]见秦亚青为《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中译本一书所写的序言。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12]《争鸣》,第38页。

  [13]同上书,第35—40页。

  [14]同上书,第283—285页。

  [15]这种区别不是绝对的,最近社会学中的组织理论就更多地建立在个体主义方法论基础上。

  [16]《争鸣》,第298页。

  [17]同上书,第273页。

  [18]曼瑟·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嵇飞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见该书关于“共容利益”的探讨。

  [19]David Lake and Robert Powell,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 Strategic2Choice App roach”, in David Lake and Robert Powell, eds. , S trategic Choice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8.

  [20]David Lake and Robert Powell,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 Strategic2Choice App roach”, pp. 8—11.

  [21]John Lewis Gaddis, “The Long Peace: Elements of Stability in the Postwar International System ”, International Security, vol. 10, no. 4, Sp ring 1986, pp. 1—44.

  [22]Jagdeep Bhandari and Alan Sykes, Econom ic D im ensions in International Law: Com parative and Em pirical Perspectiv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23]从经济学角度对社会制度生成的精彩分析,见安德鲁·肖特:《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陆铭、陈钊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4]《争鸣》,第369—371页。

  [25]同上书,第320页。

  [26]《争鸣》,第435页。

  [27]《争鸣》,第46页。

  [28]从华尔兹为《国际政治理论》一书所写的中文版序言中,可以看出他对建构主义的轻视态度。他指出:“建构主义则根本就不是理论。如果一个所谓的理论无法提供解释,那么它就不是理论。很难指明建构主义到底对什么做出了解释。它只是提供了一个似乎很有希望的观察世界的新的视域而已。”见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信强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中文版前言”第18页。

  [29]《争鸣》,第301—302页。

  [30]详细论述可参考苏长和:《跨国关系与国内政治:比较政治与国际政治经济视野下的国际关系研究》,见罗伯特·基欧汉、海伦·米尔纳主编:《国际化与国内政治》,姜鹏、董素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导言部分。

  [31]《争鸣》,第44页。

  [32]经济学对合同理论的阐述可以参考奥利弗·威廉姆森与奥利弗·哈特的著作,组织社会学也对合同理论做出了重大贡献。罗伯特·普特南对社会资本及其意义做了开创性贡献,福山探讨了信任在维系美国社会中的作用,阿兰·佩雷菲特则在《信任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一书中从比较人类品性学角度直接提出了信任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33]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对此问题给人印象深刻的论述是罗伯特·杰维斯的《国际关系中的知觉与错误知觉》(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 ,另外的研究集中在对合法性、透明度、遵守、服从与承诺的论述上, 特别值得一提的著作是Abram Chayes and Antonia Chayes, The N ew Sovereignty: Com pliance w ith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Agreem en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建构主义对信任的研究间接体现在集体意向与国际政治文化的论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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