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伯君:劳动力商品化考量政府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0-05-28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市场经济使一切生产要素商品化。即使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劳动力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种商品。工人劳动收入的多少取决于企业的实际需求,而不再是社会所赋予的劳动价值本身。比如,水,价值很高,人们一天也愿离不开水。特别是在沙漠中行走又几天没进一滴水的情况下,水则可能是无价之宝。而对于在长江边生活的人来说,水则可能一钱不值。中国人口众多、劳动力素质普遍不高。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力资源供给充裕。一亿多从农村走进城市的农民工,使城市经济发展与劳动力需求之间的结构发生了新的深刻变化。由于这个变化与中国国企改革几乎同步,社会可提供的就业岗位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就业的人数,城市就业问题一下子爆发出来。这些下岗职工与数以亿计的农民工一同汇入生存困难和渴望就业的人群。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那些陷入生存困境的人来说,有活干总比没有活干好。即使收入再少,也总比没有收入强。从事简单劳动的劳力极其低廉。如同水一样,即使社会一天也离不开简单劳动,但供大于求,简单劳动的劳力价格相当低。商品经济就这么残忍。

  综观市场经济的历史,没有一个国家不碰上市场经济起步时期工人劳动力贱买的阶段性问题。我们就处在这样的阶段。我指出这一点,是想说明,既然发展市场经济就不可避免劳动力贱买的阶段性问题,就不要放大中国工人低收入问题。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用了三四百年来解决才开始有点好转,中国怎么能够一蹴而就呢?

  并非一蹴而就并不意味着政府在这个阶段可以无所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制度安排上工人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至高无上。中国广大工人收入低下,实际所得的利益与制度安排不符,形成尖锐的制度冲突。所以,一方面不要放大中国工人低收入问题,另一方面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问题。虽然市场经济起步时期工人劳动力贱买是不可避免的阶段性问题,虽然这个阶段或许还很长,政府作为社会制度的执行者,维护制度所赋予工人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责无旁贷。政府有责任有力量缩短这个“阶段”,有责任有力量减轻这个“阶段”工人所承受的痛苦和代价。这就涉及当劳动力成为商品之后政府的职责是什么的新课题了。

  从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分配关系、缓解劳资矛盾的经验上看,有三件事是政府能够做好和必须做好的事。

  

  一是制定并调整促进社会公正的“最低工资标准”。

  

  不错,工人的工资问题,首先是企业的内部问题。由于市场经济致使企业主烙上“经济人”的印记,由于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处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降低成本,千方百计压低工人基本工资几乎是企业主的本能。所以,指望于企业主自动提高工人收入肯定是我们理想的一厢情愿。但同时,工人的低收入问题绝不仅仅是企业的内部问题,还是社会问题、制度问题、经济问题。就企业而言,其生存与发展也离不开社会,离不开制度,离不开“收入、消费、生产”这个经济增长链。所以,无论是维护制度的尊严,还是促使社会消费、社会生产之间良性循环,地方政府都有责任提出并制定体现了社会公正的“最低工资标准”,有责任随着地方GDP的增长而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使广大工人的基本收入与改革发展同步,共享发展成就。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就提出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2004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新的《最低工资规定》部长令( 第21号 ),再次强调了“经济发展水平”(E)是制定最低工资的参照因素。考察一个地方国民收入分配的公平程度,主要是看这个地方的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比重越大,公平度越高。有资料显示,日本1999年分配率为54.18%,美国2000年分配率为58.31%,德国2000年分配率为53.84%,英国2000年分配率为55.27% 。可见,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分配率普遍都在54%-65%之间。而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比重在15-20%之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最高的年份1980年为17.09%,最低的年份为1998年的11.91。社会分配率大小与经济增长呈反比,人们难以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显而易见,各地“初次分配”时的公平度本身就低。而且,各地在宣传自己的GDP以两位数增长的同时,也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更有甚者,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也执行不力。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缓减解决就业的压力,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往往默认甚至助长了企业压低工人工资、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如果连工人的基本权利——合理的劳动收入——都不能维护,这样的地方政府,上背离制度,下何以言“人民政府”。

  

  二是强化企业的“社会道德责任”。

  

  国际上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社会道德责任认证标准”(即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简称SA8000),这个SA8000取自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共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内容主要包括童工、强迫劳动、健康与安全保密、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歧视、纪律处分、工时、报酬、管理系统等方面的规定。SA8000标准认证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基于尊重人权的总趋势。经济全球化,使国际贸易与WTO框架之下的劳工标准挂钩顺理成章。这些带有当年马克思主义为之奋斗的维护工人权利的要求,在资本主义国家都开始变为现实,中国作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共产党执政的国家,理应给予支持、密切配合。

  虽然中国还处于市场经济的起步时期,虽然这个时期的资本原始积累难免“血腥”,但我们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制度的神圣性不容亵渎。中国在国际竞争力中的劳动力低廉优势是我们的悲哀,这个悲哀的“优势”不值得长期发挥。我们必须正视而不是掩饰我们在招商引资和出口创汇中的“劳动力倾销”问题。

  在目前状况下,我国很多企业要达到SA8000标准还相当难。东莞一家鞋厂请专业人士对照该标准做的一个初步预算,结果发现仅最低工资标准一项就要增加支出300万元,“这个企业根本做不到”。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的一位律师说:“如果现在就严格执行SA8000认证制度,将使我国大部分企业陷入认证危机。”更有甚者认为“如果欧美启动SA8000机制,对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出口企业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面对SA8000开始成为部分发达国家订购中国产品的附加条件,一位相关部门的副部级官员公开说:什么SA8000标准?没有强制力,不予理睬!

  我被政府高官的言论惊出一身冷汗。同时也知道了为什么企业压榨工人工资的问题久拖不决的原由。制度成本和经济成本谁更重要?这样的大是大非问题不能失了准则。如今中国经济的总量已经超过18万亿元,没必要继续保持牺牲社会公正的高速增长了,“劳动力倾销”必须受到遏制。据悉,“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已被列入2006年深圳市委和市政府的重大调研课题。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拒绝“血汗工厂”,开始成为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自觉的施政要求。保障工人的劳动收入,既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是政府的行政责任。由此,我为深圳在着力维护工人包括工资收入在内的各项权利方面所做的努力喝彩。

  

  三是完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大量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在中国涌现早已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所建立的“政府、企业(主)、职工”之间的政治关系和经济关系。传统的工人与国家的直接关系转化为工人与企业的直接关系。新型关系中工人作为弱者而企业主作为强者已是不争的事实。工人对企业的依附比对国家的依附更直接、更重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可以肆无忌惮侵犯工人应有权利的“撒手锏”就是能够轻易辞退员工。相比之下,承受各项权利被侵犯肯定比被辞退更轻,绝大多数工人面对权利被侵犯时选择了忍气吞声。

  国家注意到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人可能被转化为弱者的情况。在启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1994年12月3日,国家劳动部就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年7月5日)出台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劳动法》和《办法》于1995年1月1日同时施行。就当时的情况而言,国家虽然注意到了要保障工人正当的劳动权力,但促使各种所有制企业的蓬勃发展仍然重要,因而在这个《办法》中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所制定的经济补偿非常低,达不到保护工人劳动权利的目的。而且《办法》没有对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规定,仲裁机构也就参照《办法》第5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裁决。如今中国市场经济已经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和规范企业行为同样重要。因而这个《办法》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了。这个《办法》需要完善,需要补充“制裁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对用人单位单方面“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经济制裁。既然是对“恶意”行为的制裁,就必须使得这些“恶意”行为支付更大的代价。有了这样的条款,工人的劳动权力才能有实质性的保障,维护其他权利才有基础。

  促进社会公正、维护工人包括工资收入在内的各项权利,是国家制度赋予各级政府的基本责任。虽然我们必须首先认识到工人劳动力贱买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全社会都得忍痛趟过这段艰难历程,但社会公正不能跌破制度底线。政府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有力量有责任促进社会公正。由于工会基本上还保持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面貌,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工人、企业、政府是一个在基本利益方面统一的共同体,市场经济体制下则发展了深刻变化。工会在没有实质性改革之前解决劳资利益分歧和利益冲突时实在无能为力。所以,维护工人包括工资收入在内的各项权利,首先是政府的责任,其次还是政府的责任。现实中工人收入水平与GDP增长成反比标识社会公正呈下降趋势,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连应该做到做好的事都做不到做不好,劳资冲突向制度冲突演化,政府难咎其责。考量一级政府是否体现了国家意志、制度安排、人民利益,能不能妥善解决工人收入水平问题,是基本尺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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