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翰灵:东海划界的基本原则是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
发布时间:2020-05-25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东海海域东西宽约300至500公里,南北长1300公里,总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它是中、日、韩三国陆地领土环绕的一个半封闭的海域。东海海底有2/3为大陆架,水深不超过200米,面积达52万平方公里。东海大陆架是我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直至冲绳海槽。地质科学考察表明,冲绳海槽是我国大陆领土自然延伸的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东海蕴藏着60亿至70亿吨的石油和天然气,相当于黑海油田的储存量,有望成为第二个中东。据日方估计,大部分石油埋藏在东海中间线的日本一侧。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由于东海有大片海域东西宽度不到400海里,中日双方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就会出现部分重叠。沿海国的大陆架是在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如超过200海里,则可以扩展到不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都是沿海国管辖范围以内的海域,沿海国对其中的自然资源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前者须经沿海国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及程序加以宣告才能确立;
而后者基于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这一事实,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固有的和排他性的权利。这种权利无需沿海国通过国内法律程序或履行特定的法律行为加以宣告。因此,5月31日下午,外交部发言人孔泉就日本要求中止春晓气田开发和提供有关数据的问题回答说,与春晓气田有关的问题,中方主张应该根据有关的国际法和国际公约办事。他引用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7条的规定,即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中国有关气田包括春晓气田的开发完全是在中国近海,而且这些近海也是与日方无争议的,是行使自己主权权利的正常活动。”因此,可以说,开发春晓气田是中方行使自己主权权利的具体体现,日本无权干涉。
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我国坚持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是符合国际法的。根据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原则,我国东海大陆架可以一直延伸至冲绳海槽。根据我国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所作的声明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对于国际海洋划界,我国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采取灵活的态度,坚持“应通过协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对于有关国家单方面宣布划定与我国大陆架的重叠区范围的行为,以及侵犯中国大陆架权利的行为,我国坚决反对,不予承认。而日本1996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规定,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床及其底土。日本主张与相关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采用中间线方法。
在国际法上,大量的大陆架划界实践确立了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法律地位。在1969年荷兰和丹麦诉联邦德国的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适用公平原则的方式是应使每一个当事国都尽可能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当事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同时考虑其他具体的地理因素,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划界效果。该案确立的根据公平原则考虑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议解决的划界理念,在以后有关的国际实践中反复得到认可或确认。此后签订的20多个国际划界条约中绝大部分明确适用公平原则,或虽未明确规定但实际上适用了公平原则。此后的多个重要的大陆架划界案也将公平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加以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谈判记录表明,有包括中国在内的50多个国家支持公平原则。
国际法院强调,“习惯国际法要求划界必须根据公平原则。”依据国际习惯法,公平原则已成为“一项得到普遍承认的划界所采用的一切规则和方法的压倒一切的国际准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规定的“以便得到公平解决”,实际上是对有关国际实践的确认。
就公平原则的适用问题,国际法院认为,须把“一切有关情况”全部考虑进去。“一切有关情况”就是“一切与争议区域有关的情况”。相关的因素包括划界区域范围、海岸地貌、海岸长度与大陆架面积的比例、近岸岛屿的存在和位置、历史性权利、经济开发情况等等。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中国认为,中国大陆海岸线长,日本冲绳群岛岛屿海岸线短,日本想以其岛屿海岸线与中国平分东海,是不公平的。中国提出要根据东海“特殊情况”,即海岸线长度、人口比例、工业布局等因素划界,是有道理的。
从大陆架的法律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架制度的基石是自然延伸原则。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下的自然延伸这一事实,决定了沿海国对大陆架的天赋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大陆架划界并不是用人为的规则来分配大陆架,而是对沿海国大陆架固有权利的空间范围的确认。因此,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基础和客观准则。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明确地把自然延伸原则作为首要考虑,“决定性的正是延伸这个概念”。与此相应,国际法院否定了“邻近性”作为大陆架划界的标准,即大陆架的某一部分如果不是最邻近的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即使靠近该沿海国,也不归该国所有。
“等距离原则”的支持者主张,相向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应以一条其每一点均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界线为基准而划定。他们认为,“等距离/中间线”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所确认的划界的一般原则,是最公平、合理的客观标准。这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大陆架公约》的有关规定,划界应首先考虑有关国家间的协议,其次是特殊情况,最后才是等距离中间线。这项规定并非单纯地强调中间线,而是要求把三者即协议、等距离和特殊情况结合起来,以便达到公平的划界结果。在实践中,这一规则并未被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在北海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并不存在等距离原则这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在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再次重申等距离划界法并不是一个强制性的习惯规则,除非它能够导致公平结果。这一理念还体现在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划界案和利比亚-马耳他大陆架划界案等国际划界案例中。
总之,在东海划界问题上,我国主张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符合东海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法。日本坚持采用中间线等距离方法,显然会导致对我国非常不利的结果,有悖于公平原则。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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