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湖南省H县调查(二)
发布时间:2020-05-19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二、农民有组织抗争蕴含的政治风险
农民有组织的抗争作为转型期社会冲突的重要表现形式,表明了目前我国农村政治体制已面临着相当严重的治理性危机,它不仅直接影响到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发展,而且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甚至决定了国家是否可以顺利地实现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
1、县乡政府对农民有组织抗争的暴力镇压,导致干群矛盾日益尖锐,社会黑恶势力借机侵入,农村基层政权出现了功能性退化。
农民有组织抗争直接针对的是县乡政府及干部,这无疑加大了县乡政府的管理难度和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县乡干部个人利益的实现。因此,对此类事件,地方基层政府的基本态度和措施就是进行打击和镇压。然而,实践证明,盲目地采取镇压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积累更深的社会矛盾。H县党政曾经以整顿社会治安等名义对“减负上访代表”进行过“集体办学习班”、“挂牌亮相”、“罚款”、“抄家”、“关押”等形式的打击。这些打击不仅没有化解干群矛盾,反而产生了一批坚定的农民利益代言人,并因此引发过农民集体冲击县乡政府、阻塞县城公路、追打乡镇干部等更为严重的事件。
县乡政府采取的镇压措施及产生的后果,显然与中央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政治目标是有差距的。因此,中央及各省市均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以约束基层党政对待农民的过激行为。公安部在2000年7月的一份通知就指出:群众自发成立的一般性非法组织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在处理上要坚持“教育疏导、化解矛盾、依法管理、防止蔓延、确保稳定”的原则。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制定相应的处理预案,妥善进行现场处置,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促使其自行解散。特别是在处理农民有组织抗争等事件时,不要轻率采取强制措施和滥用警力,防止因处理不及时或不当造成事态升级或者矛盾激化。湖南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度和相关工作规范》也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官僚主义作风严重,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甚至违法乱纪,致使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或发生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或随意调动警力参与非警务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实行“一票否决”,涉嫌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www.yypl.net)
在农民抗争和上级政府要求维护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下,有些乡镇政府和干部为了维持在农村的“领导”,甚至假手社会黑恶势力对付农民,并产生了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我曾经对H县所在的湘南某市40个被黑恶势力控制的村进行过专题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交了《黑恶势力侵入农村基层政权的方式和手段》的专题报告。在这份被送达到中央最高决策层的专题报告中,我提到,黑恶势力之所以能控制村级政权,无不与作为国家行政权力体制最基层的乡镇党政存在某些关联。有些是由于乡镇党政治理不当和打击不力,导致辖区内黑恶势力猖獗,而这些黑恶势力达到一定的规模时,就自然而然地将黑手伸向了村级政权组织,而乡镇党政则采取容忍的态度;
有些则是乡镇党政领导有意识地扶持或纵容黑恶势力控制村级政权,他们不仅为黑恶势力控制村级政权提供各种的途径,有时甚至还亲自为这些黑恶势力张目,使其行为“合法”化。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是“以黑治黑”或“以毒攻毒”,企图用黑恶势力来整治已经混乱的社会治安。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县市交界地,有些乡镇党政面对已经存在的黑恶势力,不是主动地依法进行整治,而企图采取扶持其中的一些黑恶势力来对付另一些黑恶势力。其二,是“以黑治良”,有些乡镇党政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从农民那里收取税费,就采用“恶人治村”的策略,将那些素有劣迹的村霸扶持到村级政权中,并充当这些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其三是某些腐败的乡镇干部玩忽职守、收受贿赂、不负责任、与黑恶势力互相利用,狼狈为奸。黑恶势力一般采用两手来对付乡镇干部,即对“识时务”和“合作”的给好处,这些好处不仅是给个人送礼行贿,还有以完成上交提留等为条件,而一些乡镇干部在得到这些“好处”后,就为这些黑恶势力张目、撑腰。而对那些“不识时务”和“不合作”乡镇干部,就会来所谓的“软硬兼施”,在给经济好处的同时,常常以乡镇干部本人或子女的人身安全来恐吓,那些立场不稳、党性不强的乡镇干部,往往在这种威逼利诱下,向黑恶势力低头,充当它们的保护伞和后台。
在我与乡镇干部及一些县级领导的交谈中发现,对于基层领导因腐败而与黑恶势力同流合污的非法性和危害,一般都有较明确的认识。而对于所谓“以黑治黑”和“以黑治良”这类引狼入室做法的社会危害性,还有许多基层领导特别是一些乡镇干部并没有意识到。甚至有些乡镇领导还对政法部门打击这些黑恶势力有抵触情绪。有些乡镇干部就认为,“现在中央一再下文件减轻农民负担,搞得农民一点义务观念也没有了,该交的税费都不交。由于上级政府规定了几不准,所以乡镇干部没有其它办法来对付这些不交税费的农民。只有依靠这些社会上的人,他们的名声虽然不好,但由于他们不属于乡镇干部的编制,许多人也是农民,他们对那些不交税费的人或计划外生育的人采取点强制手段也不算违犯政策。如果将这些得力的人处理了,将来就没有人来治理乡村社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税费就有可能因此而受到损失”。而事实上,任用恶人治村,虽可以短暂苟安,但其危害不可估量,无异于饮鸩止渴,遗害无穷。在H县,许多减负上访代表们和农民就将乡镇干部直接等同于社会黑恶势力,说他们不是人民政府,是土匪。这表明,县乡政府基的政治合法性已经遭到农民的强烈质疑。(www.yypl.net)
2、农民减负反贪的抗争目标长久不能实现,导致社会不满情绪进一步扩散,减负上访代表的政治诉求也逐渐升级,抗争的目标从具体权益向抽象权利方向发展,且已经出现了激进的政治主张。
县乡政府对农民减负活动的打压及黑恶势力对农村基层政权的侵入,使农民的合法权益遭受到进一步的侵害,也进一步激起农民的社会不满。在H县农村,各种反映社会不满的民谣和政治笑话正在通过文本的或非文本的表达方式广为传播。这些民谣和政治笑话除强烈谴责县乡干部腐败行为外,还增加了中央与地方官官相护等对党和国家体制表示失望的内容。这种社会现实,也使更多的减负上访代表认识到,目前农村出现的问题不仅仅是某些干部的所作所为,而是国家政权体制出了问题,他们抗争所追求的目标很难在现行的体制框架内得到解决。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动摇了他们对中央和上级政府的信赖,也迫使减负上访代表从更深层次思考他们的主张。为了淡化由于提出具体目标不能实现给自己带来的负面影响,减负上访代表也相应地改变了“问题化”策略,将“目标”和“问题”从具体的权益向抽象的权利转化。例如,减负上访代表陈标提出要解放“现代农奴”。他已经60多岁,虽然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学校教育,但在当地减负上访代表中却是很有影响的“理论家”。他用非常好看的钢笔字写下了大量有关农民生活状况和政治主张的作品,其中一篇《现代农奴纪实录》较集中表达了他的政治主张。在这篇政治散文中,他认为,现在的农民由于无权沦为了农奴而经受着各种盘剥。他说:“年向农奴诈钱的项目多如牛毛。人头要出税,住房要出钱,生育要出钱,办证要出钱,结婚要钱,上环要钱、结扎、妇检都要钱。要钱项目不胜枚举,自盘古开天和历朝历代,那一代人头、住房、生育要出钱?国民党向农民征收旱土农田税又是多少?”他指出,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农奴们的生杀大权、生死八字均握在渔樵士大夫们的手中、脖子被他们卡着、四时拘魂索命诚惶诚恐;
年负的课赋苛杂,由地头恶霸信口雌黄,说红道白专横武断、农奴无任何主权”。因此,他提出了要解放现代农奴的口号,也就是要求地方政府与农民在政治上平等。但面对当前的社会现实,他感到非常的失望,而十分困惑和无奈地呐喊道:“密布在农村山庄的乌云何日消散!农奴们何时才能打开枷锁释得解放?”减负上访代表邓夫宾提出,农民必须自己当家作主,否则就永远得不到解放。
这些都表明,H县农民减负上访活动已从具体的权益性抗争向抽象政治权利抗争的方向发展,提出“解放现代农奴”是农民政治诉求发生重大升级的标志。
同时,值得重视的是,激进主义情绪已经开始在少数减负上访代表及农民中蔓延。在一定程度上,领导农民进行抗争已经成了一些减负上访代表的精神寄托,甚至成了他们生命的意义。他们以减负上访为使命,以中央为神明,以落实中央政策为己任。在他们心目中,中央就好比全能全善的上帝,中央的政策就象“句句是真理”的圣经,宣传政策好比传播福音,为此受苦受难是为了维护党的利益作出牺牲,为此流血坐牢是为真理献身的殉道。不要认为只有法轮功才有“痴迷者”,任何给予绝望者一线希望的“福音”性的东西,包括中央的政策,都有坚信不疑的痴迷者。我注意到,对于铁心的减负上访代表不能以常理度之,他们追求的不是生前的幸福,而是死后的名声。他们在乎的不是上级怎么看,而是子孙后代怎么想。对于他们,不能简单地称之为农民精英,他们与普通农民的区别不在于能力和雄心,而在于英雄主义和牺牲精神。不少减负上访代表表示,他们看不到出路,但他们无怨无悔。这种破釜沉舟的心态,很容易诱发政治上的激进主义。例如,Z镇农民倪明就认为,目前农民没有走向暴力反抗,并不是他们没有这样做的思想基础和情绪准备,而是因为大刀长矛的时代已经过去。他在一篇题为《时势论》的政论文中称:“余闻崇祯之世,上清下暗,官贪府污,今似而过之,民视官为虎,官以民为肉,有水火不容之势。若陈吴再世,揭竿可以为旗,斩木可以为兵,未偿不举水浒之义。今所未能者,是揭竿不可以为旗,斩木不可以为兵,故高俅童贯之流仍窃其位。高童二人也,今高童之流遍之角落,已败风气,民怒弥天,恨声载道,倘得古矛长戟可以为用,则高童头颅不知已抛几许矣”。又例如,D乡农民廖某讲到自己儿子是位现役军人,乡镇干部不仅不付给他军属的优抚,而且在收取税费时对他的家人暴力相向。激忿之余,他表示要写信告诉儿子,如果有朝一日他奉命弹压造反的农民,他应该把枪口对准把农民逼上梁山的贪官污吏们。
“天下可忧在民穷,天下可畏在民怨”。H县少数农民从对基层干部施政行为的怨恨,发展到对国家政治体制的不满情绪,应该是一个十分清楚的政治信号。如果执政者不能清楚地理解这个信号,将产生的政治后果也是可以预测的。(www.yypl.net)
3、农民自发组织缺乏明确的纪律,难以有效控制其成员的行为,更难控制非成员的行动,所以这些组织很难有效控制它们发动的农民集体抗议活动,恶性事件可能因此爆发;
农民自发组织也有向社会秘密组织方向发展的危险。
由于减负上访组织处于松散的“非正式”状况,所以它们无法将每一个参加者真正纳入到组织体制之中。这种缺乏科层制约束的集体行动最容易发生难以控制的局面。因而,减负上访代表在组织宣传中央文件和党的政策的活动时,有时会诱发集体冲突事件。比如1998年发生在Z镇农民因进行减负活动而与镇区干部发生直接冲突,最后导致减负代表和镇区干部分别被打伤、政府车辆被推翻的事件就是如此。应该说,这样的后果并非是参加减负上访代表的本意,他们甚至没有想象到“群众会做出那些事情出来”。但是在具有“枪打出头鸟”政治传统的背景下,一旦他们挺身而出,他们客观上已经为其他可能参与活动的农民承担了政治风险,许多早就愤愤不平的农民在“法不责众”、“民意难违”等心理因素影响下,积极参与事件之中。而且参与者之间的互动频率很快,经常群情激动,行为越来越不受理智的控制,“卷入其中的人自我意识明显下降,普遍产生不能自制的兴奋、狂热、愤怒、失望等情绪,最终出现一系列破坏行为。”而领导组织这些事件者又大都处于“地下状况”,往往没有组织资源掌握那些行为越来越不受理智控制的群众,这样,事件就会升级,并一般向暴力方向发展。湖南省其它各地近年来发生的多起严重的群体性冲突事件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同时,由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结社自由等政治权利没有具体化,政府有关部门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对农民减负上访组织进行必要的核准登记。这种被各级政府视为防范农民有组织抗争的方式和手段,实际上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有促使农民自发组织向也秘密社团方向发展的危险。我在H县就发现,因对农民自发组织进行的各种方式打击不见成效,反而引发了多起更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目前县乡政府对农民自发组织的活动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即对农民要求成立农会等合理要求不予理睬,对进行各种活动的农民自发组织也就不能进行正常的管理。县乡政府对待农民自发组织的这种态度,已引发了如下几种应引起注意的情况:其一,由于不能够也不需要进行任何登记,这实际上使农民成立减负上访组织没有任何可依据的认证条件,任何农民只要愿意,就可以组建“减负上访”组织,就可以自称为“减负上访代表”;
其二,由于政府部门放弃了管理责任,不能对农民进行必要的法律和组织管理的培训,这样使少数本来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民减负上访代表,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意识,对自己行为目标和方式也缺乏系统的思考。有的减负上访代表认为,自己为了大家减负遭受到了各种打击,吃了亏,应该得到补偿,因此也往往以农民的“保护人”身份自居。其三,由于得不到政府的法定认可,某些减负上访代表为了防止被政府定为非法组织,就有意或无意地将农民自发减负组织同秘密社团联系起来,仿照历史上有过的秘密社团的组织方式进行活动。其四,某些具有激进主义主张的“减负上访代表”,就正在利用目前农民减负上访组织不能纳入到正常体制管理这一状况,进行一些非正常的活动,企图将农民“以法抗争”引向“非法抗争”的方向。虽然,目前更多的减负上访代表还能够自觉地抵制这些“非法抗争”的主张和活动,但是,如果农民的合法权益长期遭受侵害和减负上访代表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他们也就有可能在一定的程度上接受激进主义观点,进而发展成为反体制的力量。(www.yyp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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