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午事件背后的金融与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在天则论坛上,经济及法律界专家各抒己见。他们认为,孙大午案件可能比南西村案件更能代表目前农村的民营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金融、法律难题。同时,孙大午事件比孙志刚案件更典型,因为后者强调的是民权问题,而此次事件则更进一层,是“民生”的问题。

  

  李智英认为现在金融法规一方面给作奸犯科预留很大的空间,另一方面可能让诚实的经营者陷入为难的状态。很多的法律条文的很多规定不明确。首先是规定上不严格,第二是很多规定完全跟市场经济制度是相悖的,很多法学概念从经济学上理解就很困难,什么叫金融活动?什么叫民间借贷?什么叫集资?什么叫特定范围?界定非常不明确。完全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这些概念很成问题。第三个问题,从孙大午的经历和案件来看,我们很多政府部门远远没有成为一个服务机关,而是形成了压迫机关。一个老太太如果把一篮子煮熟的鸡蛋要经过政府合法批准之后卖,要经过十多个部门,否则她是违法的。这样经济如何发展?

  

  江平表示这个案子究竟是什么问题十分值得探讨:可能是政府违法,抓错人——不应该按176条来抓。而如果176条的确是恶法、是恶条就需要修改;
还可能第176条关于非法集资罪的规定界限不清,可以让人大常委会加以解释。比如什么叫特定人群?民事责任跟刑事责任界限究竟怎么来划?这些问题很多,有很多民事案件现在当成了刑事案件来看。

  

  江平认为现在借贷问题有三大难点:“第一,企业跟企业之间借贷不行,因为商业借贷违法。第二,企业向居民来借钱,很可能变成非法存款。我向公民借钱不可能向一个公民借,比如我需要上千万,这需要向几百个公民借钱,这样就导致我成了变相的金融机构,这就违法了。第三,公民跟公民之间能不能借钱?陷阱也很大,如果我今天有什么生老病死难题,向你借钱没有问题,但如果变成比较大的规模借款,就变成搞台会了,这是国家禁止的。所以我觉得我们现在民营企业投资环境和借贷环境确实需要搞清楚,这里面弄不好就大大限制了经济的发展,而且弄不好每一个陷坑里面都会弄一个罪。”

  

  陈平认为现在的法律特别是金融法规,是保持、维护金融垄断的法规,结果是非常堪忧。他表示,孙大午这样的企业能够解决中国的就业问题,孙大午企业建设性地建立起中国的民间信用,他没有赖过人家的帐。现在四大银行不良资产有多少亿?没有人起诉,也没有人告,孙大午现在也没有坏帐,为什么有人告他扰乱金融秩序?而信用混乱那些为什么没有人告?

  

  中国社会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就业危机,现在有大量的农民进城,国有企业大量人员下岗。中国经济要持续发展,社会要安定团结首先要解决大量的就业,特别是吸收城市过剩的劳动力和农村大量的农民。因此就要扶持大量的民营企业,就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目前中国经济是向外资倾斜,向扶不起的国有大企业倾斜,包袱越背越大,于是再提出防范金融风险。国有企业改造困难,然后把财政包袱拨给银行;
民营企业发展好,把乡镇企业市场关闭掉,把钱全逼到包装上市的国有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防范金融风险,贷款实行责任制,使农民储蓄给城市输血,四大银行向大中城市收缩,农民怎么办?农民企业怎么办?不能抢着给国有企业贷款,抢着给世界500强贷款,而世界500强反而根本不需要贷款。中国的民营企业融资难,农民企业融资更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转型期民营企业法律环境堪忧。“现在大家普遍感觉到中国20多年的改革过程中,民营经济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因为改革的关键点越来越关注民营经济,这是经济发展主要的趋势。但有许多问题,第一民营经济产权没有界定和保护。第二,民营经济发展没有什么空间。第三就是民营经济或者是民营企业,或者说私有经济,它的很多行为,可以说在目前的环境下应该说是受到了很大了局限和束缚。它不能迸发它原始的创作力和广泛的潜力,这跟环境有关系。”

  

  具体到孙大午的案例,李曙光认为,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目前有很多法律,特别涉及到民法通则,它还是受管制时期的影响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没有办法按照公民如何自治的空间进行规定。现行法律框架很大程度跟现在改革实践是差距非常大的,现在对于民营企业吸收贷款的问题,怎么去集资、融资的问题,改革实践起来是非常困难的。此外,法律不要以事后惩罚而是以事先预防为根本的。孙大午案件怎么解决?建议应该放在比较高的法院进行判例法的审理,经过一个比较完善的听证程序,同时又经过了非常有专业水准和伦理道德的法院判决,这个最后的裁定可以作为判定,可以用到转型期间千千万万与孙大午类似的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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