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本位制是腐败的一个主要源头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众所周知,官场腐败有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权与钱的联姻结合。虽然它有好几种表现形式,如权力寻租、以权谋私、权力资源市场化、资本权力化、权力资本化、买官鬻爵等等,但千变万化离不开权和钱两样东西。
权加钱这个混合的怪物,爆炸了是定时炸弹,不爆炸时对于很多人来说永远是一个梦寐以求的可爱尤物。它之所以可爱,是因为它又有权又有钱,既可以肆无忌惮地张扬权欲,又可以为所欲为地享受生活。孕育这个怪物的子宫就是不受高度有效监督和制约的权力!这种权力是鸦片,它可以让你心甘情愿地在忘乎所以、飘飘欲仙中走向毁灭;
实际上,它是比鸦片还要毒的毒品,因为它损害的不仅仅是个人,还毒化腐蚀了整个社会!那么制造这种鸦片的体制性源头在哪里呢?官本位制就是其中一个主要的源头。
官本位制这个东西人人恨它,又人人爱它!恨它,是因为大都受过它的气,都知道它对国家、社会有极大的腐蚀作用;
爱它,是因为它让进入这个体制的人程度不等地舒服受用、风光自在。它的特点是:官贵民贱,官重民轻,官为中心民为边缘,官在上面民在下面,官为主人、民为仆人,官的特权可延伸扩张、而民的权利被压缩甚至剥夺,用官僚体制管民、牧民、控民、压民,自下而上一级捧一级,从上到下一级压一级,官官相护,使官僚们自然而然地形成一种内部人圈子,组合进入社会上层的既得利益者阶层。过去有句俗语:叫“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
现在不少官员也有一种感叹——“进了这个圈子,你不想搞那一套(指腐败和不正之风)还真不行,否则,你就会被圈内人视为异己,恨你破坏了做官的游戏规则,你就会受到冷眼排挤,你也休想把这个官安安稳稳地当下去!”所以,现在虽然有人认为官的工资收入表面上比较“低”,但总还是有很多人排着长队跑官要官、拼命削尖脑袋要朝官的队伍里面钻。官本位意识的人生价值观,使人们认为,只要你能挤进这个圈子,你就端上了铁饭碗金饭碗,进入了旱涝保收的保险箱;
就有荣华富贵,就会光宗耀组,一生一世不愁吃喝玩乐;
混得好还可以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连子孙后代都荫福不浅;
真可谓身为人上人,不虚此生行了。
我们搞政治体制改革,搞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搞反腐败斗争,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官本位制这个顽疾。马克思从巴黎公社的经验中提出了人民公仆的概念,列宁、毛泽东也曾经在执政实践中用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应该说确实有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过多依赖当权的革命者自身的修养人品即所谓人治,以及历史、社会、时代、经济、文化等诸主客观因素而基本流产。有人把流产的原因归于社会主义,这是不公正的,因为社会主义的政治本质是全体公民平等地拥有共同构建、整合、管理社会的权力,所谓“官”不过是公民自由选举产生的、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管理社会的、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而已。公仆这个名称已经不是一种比喻形容,而是规定了社会主义“官员”的内在性质,即为公民大众服务的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性工作人员(邓小平曾经有过领导即服务的论述),而且这种服务必须体现在为职权范围内一切(即每一个)公民具体的服务上。社会主义的“官”,本质上不再是最高统治集团的工具,不是控制和管理人民的强制性机器;
由于上级直至最高级公仆执政的合理合法性是建立在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服务的基础之上,因此对上级负责与对人民负责必须具有高度的同一性,当两者有矛盾时应该毫无疑问地服从对人民负责!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在解决官本位制问题上的流产,根子不在社会主义,而恰恰在于我们在实践中部分或者完全背离了社会主义关于“官”的原则定义,在组织人事工作上有意无意地被官本位意识严重牵制影响侵蚀的结果!
有人以为, 现行的人事组织制度与官本位制风马牛不相及,怎么会是官本位作怪呢?不错,我国确实从来没有宣布要实行官本位制度(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正式宣布自己是实行官本位制的,而且几乎总是宣布自己代表天意或者人民执政)。所谓官本位制度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的人事组织工作的具体实质性内容上以官的本位立场为出发和归宿,以官为核心和重心,使各种精神和物质的利益向官严重倾斜的一种潜在意识性的吏治制度。它的特点前面已经提及,它的成因是由于国家和社会的最高统治集团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的金字塔结构的官僚体制来实现它对人民群众的长远统治。为了稳定就必须给这个体制里的所有成员以相对多的实惠利益,以吸引民众迷恋向往自己能成为这个体制中的成员,而体制内成员的趋利本能又利用最高统治集团的执政需要之派任的权力,在可能的情况下必定要追求为自己营私谋利的最大化,所谓可能的情况通常是指最高统治集团的容忍度和承受力。越过范围界限则要受到惩罚。于是就在这个框架中形成了一种没有固定模式的但又有模糊的游戏规则的可以意会的带有潜意识色彩的比较抽象的官本位体制!
那么,在我国现行的人事组织体系中究竟有没有官本位制的东西呢?答案是毋容置疑的!正因为在我们的权力结构体系中事实上存在着官本位制的东西,所以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中国共产党的立党组织原则从建党建国开始就一直在同官本位制进行着反反复复的较量斗争。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告诉我们,当“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的时候,“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官吏作为国家最主要的部分,既然是社会“分化出来管理他人并为了管理而系统地一贯地掌握着某种强制机构即暴力机构的特殊等级的人”,“于是制定了官吏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特别法律”。(引号内是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文里引用的马、恩原话)
在这里人们可看到,官吏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性和神圣性是产生官本位制的国家根源!真因为如此,所以马克思在对《共产党宣言》必须做的唯一修改就是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说的:“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是“应当打碎、摧毁现成的国家机器”!
《共产党宣言》里有一段著名的话:“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无产阶级,现今社会的最下层,如果不炸毁构成官方社会的整个上层,就不能抬起头,挺起胸来。”尽管“宣言”没有直接批判“官本位制”,但打碎现成的国家机器、炸毁官方社会的原则已经宣告了官吏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性和神圣性的彻底破产。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写道:“公社实现了所有资产阶级革命都提出的廉价政府的口号,因为它取消了两项最大的开支,即军队和官吏。”“一向作为国家政府的工具的警察,立刻失去了一切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随时可以撤换的负责机关……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吏也是一样……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在这些原则性的叙述中,官本位制确实已经失去了生存的土壤!
于是在共产党的组织人事结构和社会主义国家中,官吏这个名称曾一度消失,代之以社会公仆、领导同志、干部、人民勤务员等一些非常具有民主气息的称谓。但是名义的改变不等于事物本质也会自动改变,由于社会主义革命是人类历史上最具质变意义的所有制革命,必须经过社会由少数人的统治转向真正由大多数人统治直到无统治阶级的漫长渐进甚至反复的彻底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始终存在(尽管国家的性质名义上已经改变),因此作为旧国家附属产物的“官本位”稍有机会和条件就会顽强地表现出来。所谓机会和条件主要有这几个方面:
1、社会主义国家的组织人事体系结构基本上沿袭了旧国家的形式(包括旧人员的留用),尤其在正规化、规范化、与国际接轨化的过程中,剥削阶级统治国家的管理模式不断进入我们的结构形态(如官衔制、官职等级制、公务员高薪制),这样在客观上加强了官本位的制度性地位。
2、旧社会原有的官本位意识根深蒂固,这不仅在当权派和其他公职人员中以官僚主义作风表现出来(这是帕金森定律在社会主义国家机器中仍然发生作用的主要原因),而且在社会上下乃至最普通的老百姓中间也普遍存在着崇拜和追求官职的现象。以官为荣,以官为上,以官为准的心理认同十分顽强。当这些意识一旦与制度形式相结合,官本位的归复几乎不可阻挡。
3、共产党内有一句流行语,叫:“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为贯彻路线必须要有强大的组织保证,这句话本身并不错,但如果把它片面割裂的理解,不适当地强化,就会变成干部中心论。真理只要多走一步,就变成了谬误!从而为官本位制大开了方便之门。
4、在反对平均主义或极端民主化的同时,往往会不恰当的扩大了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特权、经济优惠和宽松的环境条件;
有时候,非常时期的高度集权制和对干部的特殊保护和优待措施由于没有及时清理,政策的惰性惯性使这些措施在平常反而逐步扩大,形成越来越不可动摇的特权和既得利益。
5、人民权力的空泛、抽象、无形、分散现象和现实操作的困难性,使代表人民的领导干部在具体执政时具有相对无限大的个人权力,以人民和社会革命名义的合理合法性是这种个人权力的威权基础,并具有比旧国家官员更大更强更集中的权力!因为它同时具有国家和社会的双重权力,即既代表国家的上权又代表人民的下权。这在事实上为“官本位”创造了有利优越的条件。
6、同级一元化的领导机制,使纪律检察部门很难对同级领导干部、也更难对上级实施科学高效的制约监督,所以这些“一把手”们基本不受实质性的制约监督,特别是事先预防性的制约监督。虽然我们理论上有党委集体领导的监督制度,但实践已经多次证明效果不是太好,原因就是监督者的前途命运大都掌握在同级被监督者(主要是一把手)的手里,他们可以用选票和权力(包括“一把手”的巨大影响力)反制监督者。这样的官场实践,让“一把手官本位”大行其道。
7、在市场化的进程中,实际上我国实行了一种自上而下的越放越大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无形中使政府权力更加扩大,事实上形成了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国家机关愈见庞大,。我们一方面叫“精兵简政、放权让利”,另一方面官员的影响作用又几乎无所不能,无处不在!一个小小的经济项目,什么参观访问、出国考察、招商引资、政策优惠、贷款担保、洽谈签字、落成投产、扶持助销……无不见官员的身影。公权对私人致富起着“四两拨千斤”神奇效应,巨大的公共政治经济资源使官员的地位前所未有的提高。同时,掌握这些资源的多寡又加大了官员之间的利益差距和心理不平衡,产生攀比效应。所有这些,对“官本位”无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8、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基本上处在连续不断的变动之中。前三十年主要是政治运动,后二十年主要是经济运动,这里有被动应对,也有主动出击。这种无间歇的运动让人容易浮躁,赶时髦;
并且无法冷静、理智、清醒、科学、客观地梳理整顿这些运动的利弊得失(典型的八股式总结就是“成绩很大,问题很小”)。这期间,伴随或指导着政治、经济、社会变动的措施、政策、法规出台的频率、反复、变化、数量都很大,然而唯一稳定发展增大的就是干部队伍。它不仅反映在越精简人越多,而且表现在越限制权越大。为什么?原因很多,也很复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一次次的运动需要一批批的干部去实施,旧官未下,新官又上,旧权未去,新权又来。还有,个体民权在这些社会变动中事实上的退让、削弱、忽视、限制、卡压、缩小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譬如,过去工人可以批评厂长,因为制度保证他不会被解雇;
而现在员工根本不可能批评老总,否则他随时可能被下岗或“炒鱿鱼”!“老板”这个称呼在各行各业甚至在党政机关流行很能说明问题。
由于不同权利在行使实践中的“贴身效应”, 民权的弱化必然会强化官权。以民制官,官必弱;
以官制官,官必强。再加上我们的措施政策往往存在某些缺陷,如滞后、不配套、系统性理论性不够、有上文没下文、有原则不具体、漏洞孔子多、顾此失彼、短视、临时性、补救性、灵活性太强、前后矛盾、相互制肘等等,(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给中国特色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绕红灯”,“打擦边球”,“下不为例”,“避风头、躲潮头”等现象,提供了一个个“官本位”防空洞。
9、社会主义国家一方面面临国际资本的强大优势和政权被颠覆、演变的危险,另一方面基本都脱胎于政治经济上原来比较落后的穷国弱国。为了尽快实现工业化以增强国力,根据苏联的经验,资本的原始积累和国民经济计划化、生产资料公有化主要依靠党政一体化的国家主义方式完成(经济上的国家资本主义和政治上的高度集权制)。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所谓公有制就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并使用劳动生产资料,共同参与社会资源和财富的管理和分配。国家在这里的作用主要是提供实施公有制的环境、条件和安全保障。然而国家主义的方式虽然在短期内能够奏效,但往往很容易发生社会公有制=国家所有制=领导者占有制(有时以权力寻租等面貌出现)的内涵转移。这种转移在我国前三十年是隐蔽、游移、不确定的,后二十年逐步公开、明朗起来。不管怎样,以国家主义为动力背景的转移使作为国家实际主体的官员获益非浅,国家主义支持”官本位“的倾向由此而见。
10、积重难反的干部终身制,自上而下的干部选拔制,对上不对下的干部责任制;
还有组织人事工作中的“能官不能民,能上不能下,”官场关系网的“你推荐我孩子。我提拔你老婆”等等不成文的惯例现象也是“官本位制”愈演愈烈的重要条件。
…………
这些机会和条件,有的是前进发展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必然现象,有的是政策上的失误、短期行为或副作用所造成的。但不管怎样,它们是“官本位制度”在我国归复和强化的内在原因,是“官本位”得以生存发展的土壤。
下面让我们再看一看几个贪官的自白摘录。
徐炳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受贿55万元,1999年8月被判处无期徒刑)::
“尤其是我们处在领导岗位,大权在握,使我们总是处在社会变革的前沿。这种态势和环境,使意志不坚定者,逐步地发生了变化,我就是其中的一个。一些先富起来的人,他们凭借党的政策,而且是在我们的具体领导下脱颖而出……”
“其实,改革开放以来,像我们这些当官的,也得到巨大好处。我的老伴、儿子、儿媳,全家都有较好的工作,收入不菲。而我们尽管组织上规定的待遇并不高,但实际上住房、坐车、医疗、吃饭及其他活动交往等等,绝大多数人是达不到的。组织和人民给予我们的确实很多很多。”
叶季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原行长,受贿折合人民币295万元,491.48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0年11月被判处死刑):
“看到另一些人利用生产资料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时实行“双轨制”中依靠“关系”取得经营特权而积累财富,错误地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资本主义早期阶段有相类似之处,商品经济下的大生产要解决社会或企业的原始积累问题,初期难免有许多资源分配不公甚至出现“掠夺”行为,这种不公现象和掠夺行为诱发的腐败现象可能是经济高速发展初级阶段的“副产品”,是一种必然现象。……经济领域无序发展现象比较严重,全民经商办企业(包括党政军机关)、假冒伪劣产品、侵权诈骗、非法集资、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创收分配等,社会出现了许多利益集团,特别是机关单位内部的创收分配相当普遍,似乎“法不责众”。
李真(河北省国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受贿、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105
1.09万元,2002年8月被判处死刑):
“在我事业成长的过程中,党组织为我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机遇和环境,……被官场上阿谀奉承、不择手段的追逐名利等陋习所迷惑。这些阴暗的消极现象对我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凭借领导对我的特殊信任,利用工作之便,广泛建立密切关系,凡有求于我的人,只要认为应该帮助,即使由此给自己带来种种不利也在所不惜地尽量给予支持,”
慕绥新(辽宁省原副省长、沈阳市原市长,受贿折合人民币1000余万元,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2001年10月被判处死刑):
“这次揭露出的大量事实证明,大多数送钱送物者都和我利用职权给他们单位或个人办事相关,即在进行权钱交易......通过反思,我认为,所谓‘人情往来’,多年来已成为社会生活习俗的变异,成为政治生活不正常的一种补充,成为重要投资资源或投资渠道。我粗略估计,每年在上下左右干部中,这种往来大约在1亿元以上。……大家用的都是公款,在沈阳每次“看望”领导送钱的标准约在1万元左右,如果从个人收入中支出,对大多数人来说是根本办不到的 。”
丁伟斌(广东省揭阳市市委原常委兼普宁市委书记,受贿75万元、港币44万元、美 金2.8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我还兼任揭阳市委 宣传部长时,因为是常委,送礼的人多了,一下子使我招架不住。那个时候我比较清醒,上缴的红包款占收受的总数比例还是较高的。1996年中秋是我到普宁后的第一个大节日,1997年春节是我到普宁后的第一个春节,我在节后将一大部分红包款上缴普宁市委办公室,有一次好像是十几万人民币和一点港币,但就有了不少议论。连一些外地的老领导都说我不应上缴这么多,以免影响左邻右舍的关系。当一名领导干部要保持一点(不是完全)廉洁就是这么难。我一个人难于撑破这张大网。我为此深深苦恼,与家人一起心惊肉跳地过日子。我也曾苦苦思索过,可就是没有为自己找到一条正确的出路。”
许运鸿(原中央候补委员、宁波市委书记,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资产损失12亿元,家属受贿624万元,200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
“对于一个“班子”,特别是对于“一把手”,健全民主集中制,正常的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一个严肃、团结、安全的工作环境,是少犯错误的重要保证。对我来讲,至少会清醒许多。然而在宁波的后两年,自己过分轻信秘书和身边的几个人,以致民主作风不如以往。班子内部、上下之间、同志之间,不同意见听不到了,不少人不愿向我直言,使我失去监督,同时也就失去了许多提醒和发现问题的机会。……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领导干部首先要管住自己,其次,才是管好配偶子女。我没有做到,自食其果。这两年我对家属子女过于放任,助长他们的优越感、特殊感。”
贾永祥(沈阳市中级法院原院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300余万元、来源不明财产98.5万元,2001年10月被判处无期徒刑):
“随着地位越来越高,权力越来越大,监督也越来越少,特别是我先后担任了几个单位的‘一把手’之后,感觉好像进了保险箱。从那时起,我再也没遇到一次令我紧张的上级领导谈话,再也没有听到过一句同级领导的忠告,再也没收到过一封语气尖锐、来自群众的批评信。这时,我已陷入了‘法律的盲区’,感到自己和别人不一样了,比别人特殊了,甚至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了。在这种无拘无束,甚至无法无天的情况下,自己的阴暗心理、道德弱点、畸形需要,就像决堤洪水一样开始泛滥了。”
王乐毅(海关总署原副署长,受贿、非法占有国家和他人财物折合145万元,2002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发展到基层单位的领导和我分管的业务部门的同志送给我的也收下了。慢慢地,我对腐朽庸俗风气在海关系统的反映和表现,由不习惯到习以为常、熟视无睹,我在其中随波逐流,甚至推波助澜。更为严重的是,有的海关领导已经被走私分子拉下水,他们把收受的不义之物转送给我,我也没察觉。久而久之,到底收了多少东西,都是什么东西,心中无数。我更没能认真地思考一下,他们送给我的东西,都是哪里来的?目的是什么?收下去的后果是什么?反而觉得自己群众关系好,关心的人多。”
李铁成(吉林省白山市原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靖宇县原县委书记,受贿 140余万元,200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别的县委书记怎么选人用人我不知道,反正我是这样办的:通常情况下,每次调整干部时,组织部都要先把符合条件的人进行考核,然后把被考核的人员名单和结果交给主管干部的副书记。这个过程,我们叫‘端盘子’。副书记审核后,再把这个‘盘子’端给我,我认可后,再端到常委会上去讨论,这就是按正常程序走。在这方面我绝对是按规矩办的,无论选谁用谁,我都是要走这个程序的。但在每次干部考核之前,我会召开书记办公会,先在会上定出个调子。比如想把给我送礼的某个人从县里派下去提拔,或想让急于回城而给我送礼的某个乡镇干部回城,我就以他们的自身条件如年龄、工龄、学历、经历、职务等等为基本标准先划出个范围,绝对不能点谁的名,而是让组织部按照‘范围’下去‘找人’,找到后我再按程序办。表面上理由充分,程序合法,实际上是以人划线,以人定范围。对给我送礼的人,我都是用这办法进行回报的。如果组织部门没有把我想调整的人装进‘盘子’里来,我就会推翻,让他们重来。因为我是县委书记,是全县的权力核心,有最后的拍板决定权。我要是不同意,这个‘盘子’就端不上常委会讨论,我不想用的人根本就没有机会用起来。再说,主管干部的副书记和组织部长,也都在经常揣摩、时刻注意着我的心思,
靖宇就那么大个地方,就那么一些人,我想用谁、怎么用,他们仅从我平时对谁的表扬、对谁的批评上,也都能领会个差不多。因此,他们基本上都能按我的意思办,根本不用点名提拔谁。……所以,这些年来,我对他们端上来的‘盘子’基本是不动。因为每次端上来的‘盘子’,里面盛的也都是我的意思,也就没有去动的必要。否则,他们连这一点都领会不了做不到,明知违背我的意思,我肯定要推翻的还要硬往上端,他们还能继续当副书记和组织部长吗?”
(以上资料来自“华岳论坛”ZT网友2003.6.12转贴的《贪官的八大陷阱------落水官员自述痛史》一文)
在这些活生生的事例中,可以看到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一面是高度集中发达畸形的官权(特别是一把手权力),以及紧密伴随这种官权的经济物质上的优越地位;
另一面是必定会被相应削弱的下属权利和名义化、空壳化的人民权力及其权利,恶性膨胀的权力和日益体制化的不良官场惯例使很多人在趋利避害本能的作用下把追求享有越来越大的官职官欲当作人生最有价值的体现。于是在现实的官场里,形成了成文制度外但又无所不在的官本位制。这种体制由于没有严格具体的条文约束和高度的外部主动性监督,所以更加肆无忌惮!为制止这种肆无忌惮,有人提出“高薪养廉”,这实质上是一种试图把官本位制部分成文化的反映,骨子里还是官本位观念迷信的表现。山东贪官潘广田的陈述里有段话值得人们深思:“我有很好的收入,有公车,有公费医疗,生活可以说早已达到小康。为什么还会犯罪?……”为什么?我国特殊形态的官本位制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列宁曾经尖锐地指出:“如果不进行有系统的和顽强的斗争来改善国家机关,那我们一定会在社会主义的基础还没有建成以前灭亡。”(《<论粮食税>一书纲要》)因此,为了克服这种特殊形态的官本位制。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梳理、制约、消除产生它的各种机会和条件,并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切实可行的能够真正为人民群众使用操作监督的有关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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