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法律怪圈|怪圈
发布时间:2020-04-05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薛宝玲似乎陷入了法律的怪圈。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律师认为,由于有关法院以各种非正当理由长时间与被害人打"消耗战",使其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最终一步步走向崩溃。
关键词:行政赔偿
2003年12月9日,薛宝玲向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状,要求南宁市救助管理站和民政局支付自己疾病治疗所需费用、生活费用等款项。12月15日,法院就此下达民事裁定书,认定此案属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应当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前置条件,只有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对薛宝玲的起诉,不予受理。
解读:薛宝玲向当地法院提出的是损害赔偿,通常情况下损害赔偿都被视为民事赔偿进行,而法院刻意或基于其他原因将薛宝玲的诉请理解为行政赔偿,不仅这个举动本身令人费解,而且在现实环境中几乎没有执行的可能。行政处分和民事赔偿并不相关联,法院以这个理由驳回薛宝玲诉请是没有依据的。
关键词:"秘密审判"
2004年4月7日,薛宝玲再次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诉请。得知当年2月,针对保安马兴发的刑事审判已经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当时没有附带民事诉讼。
解读:马兴发刑事案件判决时,薛宝玲和她丈夫就住在当地由南宁市民政局安排的停车场招待所里,法院在随时可与他们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始终没有通知他们到庭出席,使这次刑事审判开庭多少有了点"秘密审判"的意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中第90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这项规定,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就有义务告知薛宝玲,以备在她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但实际情况是,检察机关、法院均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包括薛宝玲代理律师在内,也没有询问或者告知被害人,致使薛宝玲无从知晓。
关键词:重复鉴定
2003年至2007年4年间,薛宝玲进行司法、医学鉴定共计4次。2003年10月24日,薛宝玲入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入院诊断为抑郁状态,应激障碍。11月3日测SDS(抑郁自量表)和SAS(焦虑自量表),显示薛宝玲为重度抑郁状态和中度焦虑状态。10月29日和11月3日两次测量MMPT(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定)显示,薛宝玲心理状态重度异常。
此后,薛宝玲又在陕西、河南多次进行司法、医学鉴定,但鉴定结果均没有被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采信。其中,薛宝玲在河南郑州进行精神鉴定后,又前往当地法院以判决形式予以确认。然而相关法院依然不予采信。至此,薛宝玲不得不前往上海进行第5次鉴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为防止重复鉴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足以反驳,才能申请重新鉴定。对照法律规定,薛宝玲辗转多地,进行的多次鉴定均为省级机构出具,不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任何因素。其中一次鉴定结果更是郑州法院以判决形式予以确认,但相关法院仅依据被告方提出的质疑,在缺乏严密调查的情况下就对薛宝玲多次鉴定结果予以否认,很耐人寻味。
关键词:审理时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从2003年至今的3年多时间内,通过各种理由拖延审理时间,致使司法成本上升,被害人权益不能得以维护,病情日益恶化。
解读:在《民事诉讼法》中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提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就是这条法律,让一些法官获得了巨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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