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出错 贺卫方ATM出错,17.5万无期?

发布时间:2020-04-05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2006年4月21日,许霆在广州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其机器发生故障,他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1元。他于是以同样手法先后在这台ATM机上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一年后,许霆被抓获归案,一审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无期徒刑。这一判罚是否过重?司法是否公平?就相关问题,本刊采访了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教授。
  
  1、您认为这是一个不可思议的盗窃,“不可思议”具体指什么?
  贺卫方:刑法中所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罪名有特定的指向,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当时制定法律的时候中国没有今天这样的金融体系。我相信当时立法者所想象的盗窃金融行为是类似想方设法闯入银行内部盗取黄金现金等,伴随暴力、隐蔽的形式。而在这个案件中,许霆用自己的银行卡在ATM机取款,把自己的情况暴露给银行。这不是我们想象中的盗窃。我希望法官能做出复杂的推理,告诉我们他们为什么要做出这样的判决。
  2、法院在判案上不够尽职?
  
  贺卫方:我认为不够。这个不可思议的盗窃行为需要法官非常认真地追溯、理解立法者的意图,理解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此行为是否构成了盗窃金融罪?刑法规定的金融机构指什么?ATM机是不是属于国家金融机构?只有做了认真细致复杂的论证,那么才算尽职。毕竟这不是小事情,这涉及到一个公民的终身自由。
  3、对ATM机是否属于国家金融机构您个人作何判断?
  贺卫方:我倾向于认为。如果一个人用自己合法的银行卡取款,地点是ATM机,机器本身出现故障让他有机可乘获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应当属于盗窃罪而不是盗窃金融机构罪。
  4、近十年前,在法律上17.5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在今天仍用这一标准来置刑,公众似乎难以接受。是不是法律规定与社会生活演进脱节了?
  贺卫方:的确有这样的问题。一是时间的差异,十年前与今天的消费水平不一样了。二是地域差异,在陕北与广州发生同等数额的盗窃,他们的量刑是不是应有所差异?
  5、但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下,法官似乎只能充当一个自动售货机的角色。
  贺卫方:这有一个前提,就是说立法者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情节等有了特别严格的规定。但就眼前这个问题,我认为法官对本案呈现出来的特征差异性进行细致论证,不是不尊重法律,而是更加尊重法律。
  6、此案中银行是否应当负责任?
  贺卫方:我认为银行有过错。银行体系应该有特别严格的监控与应急措施及报警系统。但被告人从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到结束时间超过24小时仍没被发现,银行系统肯定出现严重问题。如果银行有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的处罚。
  银行系统出现的过错对每一个人提出了太大的考验,我想一般情况下人们都会经不起诱惑。法律从根本上来讲是要思考,理解,尊重人性的问题。
  7、网友反映从ATM机中取出假钞屡有发生。但鲜见相关责任追究,而一旦损失为银行,银行就能援用法律,动用公共权力。是否司法本身就存在不公平?
  贺卫方:中国传统中在财产保护上面,法律会更偏向保护国有资产,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种观念十分强烈。另一方面,公权力与私权力的较量过程中,公权力的地位要高于私权力。
  从这个案件我们也可以看到,因为许霆的行为损害的是国有银行的利益,所以格外不能被忍受;银行是一个准政府系统,所以会带来司法过程中不很认真研究案情的现象。
  8、民众面对这样的情况就很容易愤怒。
  贺卫方:对啊。这就是一把双刃剑,人们心中都有一杆秤,如果不公平地保障某种不该保障的权利,或是对某种不那么严重的行为进行过于严厉的惩罚,那么结果可能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却激发了更多人对于这种方式的愤怒。
  9、2002年8月份,英国一家银行由于电脑故障,导致其ATM机“狂吐”五天,有一家人取走了13.441万英镑,结果被判12-15个月监禁。相似的案例为何量刑结果如此不同?
  贺卫方:这是因为中国与西方法制发达国家刑罚观念存在差异。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最大问题就在于有非常多的人相信严厉的刑罚会遏制犯罪。
  严厉的刑罚从来没有带来良好的社会秩序。过分严厉的处罚往往只会导致更加严重的犯罪,从而让司法机关不能不用更严厉的刑罚去制止这些犯罪,于是形成恶性循环。
  很多犯了很严重罪行的人往往是早年犯了不严重罪行而被施以过于严厉的处罚,于是出现了反社会心态。刑罚最终目标还是对人进行教育,让他重新回到社会,做个正常人。
  10、此案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什么?
  贺卫方:法官司法的过程,也是说服公众的过程,如果司法者能认真地对待这种特别复杂的问题,我想司法本身就能唤起人们的正义感以及人们对司法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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