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采购什么意思 [财政部严管政府集中采购]

发布时间:2020-03-22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1月10日,财政部下发了三个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通知。在通知中,财政部称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行为”、“加强项目价格评审管理”、“完善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
  “政府采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具体的操作和执行中。因此,我们借用通知这种快速发文形式,希望各级单位能迅速改变现状。”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处长杨晋明1月1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听说新政策的变化很大,但我们现在还未见到红头文件。”某部委政府采购处的工作人员说。而业内人士认为,财政部之所以新年伊始即下发三个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通知,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去年财政部曾两次一审败诉政府采购案;二是我国已向WTO承诺今年年底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须尽快完善国内政府采购制度。
  无论财政部发文出于何种目的,不可否认的是,三份通知做出的重大调整和改变,将带给政府采购界一次震荡。
  
   不得阻碍供应商投诉
  
  1月18日,国务院某直属机构第一时间在其办公系统网上,张贴出一条简报信息――“近日,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请大家注意”,并详细罗列出该通知的内容。采购人对供应商投诉权的重视和关注由此可见一斑。
  与2004年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相比,该通知集中规范了财政部门受理投诉时的行为,五条内容简单明了地传递出一个精神――“重视供应商投诉、不得阻碍供应商投诉、不得无故拒绝供应商投诉”。
  《通知》指出,财政部门经审查发现,投诉人资格不符合、投诉事项未经质疑或超过有效期、投诉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应认定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但是,财政部门必须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通知》特别强调,投诉书允许修改但要限定期限。财政部门经审查发现,投诉书不合规定、追加被投诉人、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等情况,要告知投诉人并在规定时期内整改。
  此外,《通知》还要求财政部门提高投诉处理效率。过去的《办法》只要求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后在五个工作日“进行审查”,而《通知》则修改为“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最低价中标
  
  “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这是《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最大亮点。杨晋明说,财政部的第二个通知直指争议最大的价格评审原则。
  他告诉记者,价格是政府采购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只有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加强价格评审管理,才能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该《通知》提出,除维持以往固定比例的价格分值外,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而且,“最低报价中标”也被写入了《通知》。不少竞标人常反映的“价格低不能中标、甚至去掉最低价格”等现状,在《通知》颁布后都将有所改变。
  此外,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加强评审活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也在《通知》里得以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评审人员违反了评审规则都将被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相关评审人员资格并被公告。
  
   严管政府集中采购
  
  第三份通知是《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2004年,财政部印发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分八章、五十七条,建立起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但是,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不断扩大及业务量的增多,两年前的《办法》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因此,财政部酝酿出台了专门针对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制度,重新定义并规范政府集中采购体系。
  “2004年的文件规定得太笼统了。现在集中采购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实际问题也层出不穷。因此,出台专门规定、分门别类地解决问题迫在眉睫。”杨晋明解释了新《办法》出台的原委。
  “七章、五十六条”的新《办法》,勾勒出了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体系的全貌。
  新《办法》指出,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并分别对这两种组织形式下了定义。针对目前争议很大的集中采购机构的属性、职能定位,财政部也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和非营利事业法人,依法接受中央单位的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
  在规范部门集中采购时,新《办法》要求“中央单位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防止暗箱操作等行为的发生。
  此外,新《办法》还专用一章十条,强调财政部的监督检查职能。以往财政部的监督检查职能包括对采购人、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三方面的监督。由于越来越多的社会代理机构参与到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来,因此新《办法》专条提到了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比如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等。
  
  尚晓汀:对汽车生产厂商的6点建议
  
  2007年元月17日,在北京国谊宾馆举行的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合同签字仪式上,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尚晓汀对汽车生产厂商提出了6点建议。
  一是要有强烈的竞争意识。本期汽车协议供货的一大特点是对汽车厂商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这就意味着中标并不等于赢得市场,已经中标的厂商绝不能“高枕无忧”。
  二是要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市场竞争不仅要依靠名牌产品,还要依靠名牌服务。随着汽车市场趋于成熟,售后服务逐渐成为汽车厂商确立市场地位和赢得竞争的关键。
  三是严格执行价格申报制度。市场价格变动时,要及时申报、调整网上价格,兑现政府采购价格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以及其他采购主体获得的优惠价格的承诺,确保采购人能获得较好的价格优势。
  四是要缩短供货周期。收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后,要及时供货。对于市场需求较大的紧俏车型,确保首先供应政府部门。确实遇到缺货、断货等特殊情况,也要抓紧协调、尽量缩短供货周期。
  五是要重视代理商的选择。代理商是联系生产厂家与采购人的桥梁,代理商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生产厂家的形象,对于生产厂家在市场中塑造品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是要借助政策优势,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政府采购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因此,今后的政府采购将会更多地关注对本国企业和自主创新的扶持以及环境、能源等政策功能的发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节能环保优势的车型,将会得到更多的政策扶持,赢得更多的政府采购订单。
  在2007年至2008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中,共有44家厂商参加了投标。据悉,这是历次汽车采购投标厂家数量最多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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