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富和崇富的悖论】 仇富

发布时间:2020-03-13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改革开放四分之一世纪,“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已成现实。目前,贫富差距不仅存在且有拉大趋势。收入增长的马太效应是一个客观规律,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只是,我们需要善加区分两种性质不同、影响不同的贫富分化,即共同富裕下的贫富分化和贫困深化下的贫富分化。
   对共同富裕下的贫富分化来说,贫与富的变化只是一个相对的变化,实际上贫已不贫,富则更富。这是一种同向的变化,具有积极的意义。一方面是无论大家的收入水平处在什么样的档次上,从纵向的眼光看,都比过去更上层楼了;另一方面是彼此之间的收入差距只是表明一个相对意义上的“贫困”,绝对贫困已经不存在了,这是前进中的差距。收入的相对差距是能力和境遇的函数。而我们知道,社会之大,人口之众,能力和境遇必然存在诸多差异。所以,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里,静态的收入差距和动态的贫富分化都是不可避免的事。这种同向的贫富分化不仅十分正常,而且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动力源。有志者从中看到了差距和努力的方向。所以,常态的心理非但不是“仇富”,而是“崇富”――确切说是崇拜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成功富人。这种社会心理是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需要的,应予肯定。
  “仇富”是劳动价值的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错位时所产生的负性社会心理,是弱势人群不能适应社会转型的一种不良心理反映,甚至是拖着计划经济尾巴的畸形市场经济心理。发人深省的是,市场经济发展越是成熟和规范的地方,仇富心理也越没有市场。在温州,财富分化被当地人认为是正常的,因为这种差距只是先富与后富,多富与少富的问题。佐证共同富裕下的贫富分化,广州是另一个有说服力的例子。根据广州社情民意中心2003年3月就市民对收入差距的态度问题所作的专项抽样调查:表示“可以承受收入差距”的占42.8%,表示“不可以承受”的占25.1%。40%受访市民认为周围人群不存在“仇富”心理,而认为这种心理“普遍存在”和“多数存在”的分别为8.3%和8.9%,认为“个别存在”的为32.2%。世界就这样充满矛盾。
  我们要警惕的与其说是贫富分化,不如说是两极分化――这就是贫困深化下的贫富分化。这是一个向两个对立方向演变财富的趋势,这种趋势到一定的程度会诱发类似仇富这样不良的社会心理。在外来贫困人口、失业潦倒人口以及好逸恶劳人口这三类边缘性社群中,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仇富心理。原因大致不外乎:
  一是缺乏保障。一些如农民工这样的弱势人群缺乏起码的权利保障。这是经济发展之外的社会公正问题。外来人口辛苦经年却回报甚少,他们的劳动价值没有得到恰当的评价,生命的尊严和劳动的价值受到肆意的践踏,温饱权和生存权被无情剥夺之后的心理难免出现反差。越是巨大的打击,越是可能产生巨大的反击,一些小小的诱因就可能触发压抑已久的仇富心理、转化为仇富行为,这大概是很多外来人口经济犯罪的一个可信解释。“仇富”是对“嫌贫”的回击。
  二是能力贫困。因为先天禀赋和后天环境的差异,导致外来农民人口在就业竞争上处于相对的劣势。绝对贫困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能力贫困,是因为他们错过了受教育的最好时机而且几乎无可弥补。作为社会需要承担的一个历史责任,就是长期以来我们在二元结构中缺乏对农村教育资源的制度性保障。农村教育长期以来是严重贫血,缺乏制度性的有效供给。农民从一出生就是二等公民,在整个生命历程中都打上了这样的烙印。
  三是绝对贫困。我们要警惕的与其说是相对贫困,不如说是绝对贫困。也只有在和绝对贫困结合起来谈相对贫困才有意义。绝对贫困绝对损害人的尊严以及对社会的评价。贫困是全人类的敌人,而不仅仅是贫困者的敌人。“绝对贫困”是一个超越了经济学解释的复杂社会现象。特别值得关注的青少年人口上学的基本需求能否得到满足,各个年龄段人口的终身受教育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也是消除贫困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
  我们既不要夸大“仇富”现象,也不要忽视“仇富”作为社会病症的历史根源和现实因缘。对于那些因为社会制度安排不当所诱发的仇富心理需要通过建立远程可持续的权利保障体系得到根本的解决。一方面是要建立基于共同责任制的社会保障制度,另一方面是真正建立起9年义务制教育体系,由国家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来承担起国民基础教育的系统工程。
  社会弱势人群的民生问题和发展问题值得高度关注,这不仅是一个道德关怀、共融共建的问题,而且是一个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问题。因为无数的事实告诉我们,经济发展的同时如果不能及时跟进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发展,发展不仅难以持续而且本身是异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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