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与议题的关系_S&D:关系WTO  全局的议题

发布时间:2020-03-13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特殊和差别待遇?穴S&D?雪是多哈回合中一个关系全局的议题。这个议题的谈判结果同WTO的性质及其发展方向有着密切的关系。到目前为止,谈判并未取得最后结果,但有一定进展。不管谈判的最终结果如何,它对我国在WTO中的作用和地位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1964年的修改很重要
  
  在GATT/WTO历史上,S&D是个非常老的议题。在GATT签署的时候,还没有“发展中国家”这个名词。那时,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被要求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贸易。这是用名义上的平等和互惠来掩盖实际上的不平等和非互惠。后来,经过发展中国家的不断斗争,总协定条文几经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是1964年的那次修改,它使协定增加了一个部分,即关于“贸易与发展”的第四部分。这次修改使发展中成员在GATT中的地位发生某种带有实质性的变化,使过去在某些条款中给予发展中成员的一些具体优惠(如允许发展中成员为克服国际收支困难实行数量限制等)提高到“非互惠”的高度,在条款中予以确定。这就是所谓的非互惠原则,或者说,这是对GATT(WTO)互惠原则的一种例外。
  非互惠原则实际上就是一种差别待遇,是发达成员向发展中成员提供而不向其他发达成员提供的一种优惠待遇。它使发展中成员在发达成员向它们做出某种承诺时,处于一种同发达成员有差别的地位。但当时其适用范围有限。而发展中成员可以正式享有“差别和更优惠待遇”则是GATT在1979年才做出的决定。1979年11月,在结束东京回合的GATT第35届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决定,即《关于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成员的更充分参与的决定》,这就是后来人们称之为的“授权条款”。授权条款的意义在于:正式在GATT的法律框架下确定了发展中成员可以享受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
  
  WTO做的还很不够
  
  WTO继承了GATT对发展中成员给予差别待遇的做法并使之进一步具体化。就拿一直争论不休的补贴问题来说,东京回合虽然达成了《补贴与反补贴守则》,但乌拉圭回合进一步修改了这一守则,达成《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协议承认,“补贴”对于发展中成员和经济转轨国家成员发展经济或完成经济转轨过程有重要作用。禁止按出口实绩给予出口补贴的规定不适用于最不发达成员和人均GNP低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成员。乌拉圭回合协议还规定,发展中成员在市场准入的某些方面可承诺较低水平的义务,享有较长的过渡期。这些都为WTO所承认。
  虽然WTO对发展中成员做了一些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定,但这并没有充分反映出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在发展水平上的差异。问题主要在于:一,WTO关于S&D的规定多数没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人们把这种条款称为“尽力做到”条款。二,这类条款多数是仅在程序上设置过渡期,使发展中成员能够延期执行有关协定规定的义务,只有少数协定在规则的内容方面对发展中成员给予了优惠和特殊待遇。三,多数关于S&D的规定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此外,已经通过的S&D规定,在执行中也缺少有关机构的有力监督。1964年GATT曾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即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来监督实施有关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条款,增强发展中成员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能力?熏但委员会至今并不具备足够的法律权力来实施这种监督。另外,发达成员在向发展中成员提供技术援助以增强后者参与多边谈判和发展的能力方面,无论在内容和范围上都需大力加强,否则多哈回合难以成为真正的发展回合。
  
  坎昆会议上的进展
  
  在坎昆会议上,同其他议题一样,部长们未能就S&D问题的一揽子方案最终达成一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S&D问题上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坎昆会议达成的《坎昆部长案文草案》附件C专门列举了关于S&D问题的一些决定,共24条,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重新认定GATT/WTO有关协定中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提出的关注。比如?熏《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条C节讲了发展中成员在中止关税减让和其他义务方面的一些规定。在多哈进程中,发达成员同意,对于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提出的关注,包括与上述第18条C节中减让和其他义务的中止有关的关注“应予考虑”。
  ●建议采取某些措施来促进与S&D有关决定的实施。如发达成员现在同意,WTO的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应每年审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6条关于“贸易与发展:原则和目标”的实施情况,“不迟于每年最后一次总理事会向总理事会报告,并附具体建议”。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还应当接收下列性质的研究与报告: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成员所要求的帮助其实现各自发展目标的援助。
  ●决定采取措施,加强对发展中成员的有关技术援助。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5条规定,对发展中成员的技术援助应在多边水平上通过WTO秘书处来实施。现在发达成员同意总理事会指示WTO秘书处,开展并以期与在下列方面具有技术援助能力的有关国际机构达成安排,帮助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成员解决其供应和基础设施方面的局限性以及服务部门的发展需要,并要求向最不发达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对其具有“特殊利益的信息”。
  发展中成员和发达成员间达成的上述共识和决定,对于S&D议题的最终完成,无疑是有益的。
  
  针对中国的“紧箍咒”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WTO最大的发展中成员。广大发展中国家是我国对外关系的基础和依托。S&D议题上的任何进展对我国都有重要意义,它会直接或间接地增强我国在世界多边框架中的作用和地位。
  然而,以下两方面因素却使许多问题在处置上比我们预想的要更为复杂。
  一是,WTO虽然在许多地方提到“发展中国家”或“发展中国家成员”,但对此却没有明确的定义。从WTO有关协定和协议看,发展中成员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这一类国家和地区,联合国有统一的说法。按世界银行1995年的标准,这是指人均GNP在765美元及以下的国家和地区。这样的国家和地区目前有49个,它们大多是WTO的成员。第二类是人均GDP少于1000美元的国家和地区,WTO曾经明确列举出这一类成员。第三类是所谓的“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对这类成员WTO没有明确的标准。正是这一点,给如何执行对发展中成员的S&D带来了难度和不确定性。
  二是,我国经济具有明显的双重结构的性质。按GDP总量,我国目前已占世界第六位;但按人均GDP,只为日本的3%多一点,差别很明显。我国入世时并没有获得完全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某种意义上讲,这也似乎成了针对中国的“紧箍咒”。所以,即使多哈回合在S&D议题上达成了协议,也需要联系我国入世承诺来处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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