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个人崇拜的殉葬者:刘少奇传简历
发布时间:2020-03-05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论党》,将领袖凌驾于党组织之上 《论党》是刘少奇1945年在中共七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当中阐述的党的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对今天党的建设仍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但是,这篇报告在领袖、政党关系方面有很大的局限,这一局限造成了许多悲剧包括刘少奇的晚年悲剧。
刘少奇在报告中对毛泽东过度颂扬,在肯定毛泽东历史功绩的同时,做了不恰当的称颂,把一切功劳都归于毛泽东个人,并把他摆到了党组织之上的不适当地位。报告中提出:“不服从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领导,而向这个领导闹独立性……就必须进行不调和的但是适当的斗争,来克服这些错误倾向。”
此外,任弼时、周恩来、朱德在他们的讲话和演说中,也都把毛泽东看成是党和人民的导师、舵手、旗帜。1943年3月20日,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央机构调整及精简决定》,赋予“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
显然,这种把领袖个人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规定,是有悖于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把党、国家、人民的命运维系于某个领袖个人的观点,也是与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格格不入的;把党的历史,简单地概括为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正确路线“反对”并“粉碎”机会主义路线的斗争史,也就必然容易把党内出现的与毛泽东不同的意见,上纲上线为机会主义而进行残酷斗争。
毛泽东当时还比较清醒。他在召开的七大预备会议上说:“……我们必须谨慎谦虚,不要骄傲急躁,要戒骄戒躁。”
“至于犯过错误,那也不是一两个人,大家都犯过错误,我也有过错误……决议案(即六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引者注)上把好事都挂在我的账上,所以我对此要发表点意见。写成代表,那还可以;如果只有我一个人,那就不成其为党了。”
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在七大以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直到建国初,毛泽东基本上是按照党的集体领导原则行事的。
文革,个人崇拜酿就的恶果
但到50年代初,情况就有了变化。如:1951年,党内高层在农业互助合作和工会工作方针两个问题上出现分歧,毛泽东的个人表态,就一锤定音,行使了”主席有最后决定之权“。
从1958年1月南宁会议批评1956年反冒进开始,毛泽东同志的个人专断就进一步发展起来。邓小平说过:“从1958年批评反冒进、1959年‘反右倾’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
因此,不仅周恩来、陈云等在1958年被迫多次就反冒进进行检讨,周恩来甚至提出要引咎辞职;1959年,彭德怀上书毛泽东,认为1958年的大跃进是犯了“小资产阶级狂热性”的错误,因而触犯毛泽东,引来大祸。刘少奇在批评彭德怀的讲话中,还引用列宁说过的“与其你独裁,不如我独裁”的话,来维护毛泽东的权威。
50年代后期,党内形成了一种以毛泽东的是非为是非,维护毛泽东的权威就是维护党的权威,不同意毛泽东的主张的反对意见就是反党的不正常的政治氛围。这种封建家长制的观念和领导体制有着直接的关联。而毛泽东晚年对个人崇拜的欣赏,党内吹喇叭、抬轿子的恶劣作风,更助长了个人崇拜在全国弥漫成风。于是灾难终于降临,这就是十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在那领袖专政、无法无天的岁月,《党章》、《宪法》都没有能保护刘少奇行使一个党员、一个公民应有的申辩权利,以致未能逃脱最终被虐待致死的悲惨命运。
1980年12月,胡耀邦在谈到个人崇拜的严重恶果时说:危害之烈,莫此为甚!
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对领导人的宣传要实事求是,禁止无原则的歌功颂德。”7月30日,中共中央再次专门下达了《关于坚持“少宣传个人”的几个问题的指示》。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更把“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列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这就是从“文革”十年浩劫得出的深刻教训。(据《炎黄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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