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阳光,能否温暖她终身幸福] 迟来的温暖
发布时间:2020-03-05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飞来横祸,毁了她一生的幸福 1960年,蒋云凤出生在五机部所属的绵阳朝阳机械厂一个普通工人家庭。1980年,当兵4年的蒋云凤从部队退伍,安排在朝阳机械厂职工医院当了一名药剂师兼采购员,与同厂职工张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女。1995年,蒋云凤因与丈夫性格不合而离婚,带着女儿生活。 1997年4月3日下午,因药房缺药,蒋云凤受医院领导指派,与驾驶员宋某去绵阳采购药品。下午5时许返回途中,驾驶员宋某的前妻余凤玉见到宋驾的车,即将车子拦下,向宋某讨要女儿的生活费,为此二人口角起来。车上的蒋云凤见时间不早了,就劝二人别吵了,赶快回医院以便卸车下药。余凤玉坚持要钱,便爬上车一同来到了医院。
到了医院,宋某说去弄钱,叫前妻余凤玉在医院门口等。蒋云凤则向药房搬运药物。
这时,一旁的余凤玉想到,蒋云凤两年前就离了婚,而自己婚姻破裂不久,莫不是蒋云凤离婚后追逐宋某而导致宋某闹着离婚吧?一经这样猜想,余凤玉顿时妒火中烧,正好她身上有一瓶从厂里偷偷弄来准备拿回家清洗厕所的浓硫酸,失去理智的她当即打开瓶盖,趁蒋云凤毫无防备之际,将硫酸朝蒋云凤面部泼去。蒋惨叫着捂脸逃跑,余又追上去,将硫酸瓶子砸向蒋云凤。医院职工闻讯,赶紧前来阻止,余凤玉被挡获,蒋云凤则被送医院抢救。
蒋云凤住院治疗三个多月,耗费10余万元,右眼被摘除,右耳被硫酸烧掉大部,右鼻被烧掉,修整后鼻孔被堵塞,右脸部经植皮仍扭曲变形,经法医鉴定,蒋云凤所受损伤为重伤。
1997年12月30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余凤玉用硫酸故意毁人容貌并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一审判处余凤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云凤医疗费4356元。
余凤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998年9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余凤玉有认罪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蒋云凤的经济损失及本案的具体情节,对余凤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余凤玉保住了性命,仅以4356元就买断了蒋云凤的终生幸福。
如此拉锯,首次诉讼以失败告终
“4?3”惨案发生时,有媒体记者前来采访,朝阳机械厂或以该厂系保密厂为由拒绝采访,或以维护厂里荣誉热情招待记者,请记者“高抬贵手”不要报道。同时,厂里又给蒋云凤的父母做工作,希望蒋家不要扩大事态,相信厂里会妥善处理。
蒋云凤的父母均是朝阳厂退休老职工,他们为女儿惨遭不幸深感悲痛。但为全厂荣誉着想,他们听从了厂领导的劝告。朝阳机械厂也践守诺言,为蒋云凤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证明,叫蒋云凤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朝阳机械厂系国防工委所属工厂,按照相关管理权属,蒋云凤委托父亲蒋秀金先后来到四川省国防工委总工会、四川省总工会、省人大等,请求认定蒋云凤为工伤。得到的答复是,“朝阳机械厂驻地在绵阳,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希望蒋秀金向绵阳市劳动社会保障局递交申请,请求解决”。
于是,蒋秀金即到绵阳市社保局递交申请,请求工伤认定。社保局以“刑事犯罪”不算工伤为由,不予受理。
因为社保部门不予受理,朝阳机械厂也一反过去的承诺,不仅不支持蒋云凤的工伤认定申请,反而将蒋云凤的工资减半发给。
蒋秀金奈何不了工厂,先后跑了20多次,就要求绵阳市社保局对不予受理申请给予书面答复,社保局却拒不给予书面答复。
女儿莫名受到残害,当时办案机关认定蒋云凤根本没有丝毫过错,社保局不以工伤受理,又不予书面答复,为此蒋秀金老人十分气愤,就到绵阳市委、市政府上访,他几乎成了市领导接待日的常客。终于有一次,副市长郑和平现场办公时,对蒋秀金的申请作了书面批示,要求社保局给出书面答复。蒋秀金拿着市领导的批示又去社保局。
2000年6月19日,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于作出书面答复,以蒋云凤的申诉“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要求的是工伤认定,仲裁委却以“不属劳动争议”不予受理,蒋云凤无奈,一纸诉状将朝阳机械厂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认定蒋云凤所受伤害为工伤,并以工伤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2000年8月7日,绵阳市游仙区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蒋云凤的起诉。蒋云凤不服一审裁定,向绵阳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游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
2000年12月18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审理认为:确认工伤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不属人民法院的司法范畴。原告请求确认工伤不属劳动争议案件,不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且原告所受伤害的赔偿问题已由中级法院判决,原告亦不能就同一事实的损害赔偿再提起民事诉讼。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蒋云凤不服一审裁定,向绵阳市中院提出上诉。
2001年6月6日,绵阳中院以“原审法院再次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发回游仙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1年11月17日,游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工伤认定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认定行为,应当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原告要求法院认定其所受之伤为工伤,断然不属法院民事审判的职权范围。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蒋云凤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2年2月4日,绵阳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服裁定,专家点拨指迷津
按照法院的判决,蒋云凤仍然得走行政部门先予工伤认定的道路。但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却不予受理蒋云凤的申请。蒋云凤的父亲蒋秀金无可奈何,就到四川省劳动社会保障厅上访,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叫蒋秀金回绵阳向绵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书面答复。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即以信访的形式复函蒋云凤称“你的受伤事宜属他人恶意用硫酸伤害,属刑事案件,不能作工伤认定”。
蒋云凤不服此复函意见,于2002年2月21日向省劳动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同年6月20日,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决定予以受理,并于6月25日书面通知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
2002年7月5日,绵阳市社保局觉得此案由省社保厅立案有伤自己的面子,遂致函蒋云凤,称当时的答复“表述不够完整,予以撤回。”
于是,7月15日,省社保厅即以绵阳方面撤回了答复为由“终止行政复议”。
2003年4月4日,绵阳市社保局终于以(2003)078号职工伤亡性质认定书认定“蒋云凤为非因工受伤”。
蒋云凤不服此认定,提出复议。6月6日,省劳动社保厅决定,维持绵阳市社保局的认定。
蒋云凤似乎已是山穷水尽,陷于绝境。但是,蒋秀金老人却咽不了这口窝囊气:只要一息尚存,就要继续抗争。为此,他到成都、去北京,向四川大学法学院、国家劳动部劳动保障咨询中心的专家教授作了详细咨询,回答均认为蒋云凤自身没有违法、犯罪,其在工作期间遭遇他人伤害,有证据排除是因私的,则原因应是因公,因而应当认定为工伤。专家的答复,使蒋秀金如获至宝。他心里有了底,决定为女儿的工伤抗争到底!
不屈不挠,8年艰辛迎曙光
朝阳厂驻地为游仙区,蒋云凤即向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绵阳市社保局重新作出原告因工受伤的认定。
绵阳市社保局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03年7月17日,游仙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移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2003年11月27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判决维持绵阳市社保局作出的(2003)078号职工伤亡性质认定书即“蒋云凤为非因工受伤”。
蒋云凤不服涪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4年3月23日,绵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一审判决;撤销绵阳市社保局(2003)078号职工伤亡性质认定。
7年抗争,蒋云凤终于看到了一线曙光。终审判决下达后,蒋云凤委托父亲又奔波了半年之久,2004年10月25日,绵阳市社保局终于以绵劳社工伤(2004)73号文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
历尽艰辛,奔波了近8年,蒋云凤终于争取到了“工伤”二字的认定。接下来,蒋秀金老人又继续为女儿的“工伤”待遇奔走。2005年1月10日,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蒋云凤的工伤为肆级伤残。蒋云凤不服此认定,提请重新认定。2005年3月1日,绵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绵阳市三医院重新鉴定,结论为:蒋云凤的情况符合GB/T16180―1996工伤叁级及部分护理依赖。
伤残等级结果出来后,蒋秀金老人就8年来的工伤医疗费的报销问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后期治疗费及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与绵阳市有关部门达成协议:蒋云凤遭受伤害的医疗费予以报销;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按全护理的30%每月计付护理费;而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和后期治疗费待市财政部门拨出款项后即转到朝阳厂所在的游仙区财政部门,然后再通知蒋云凤领取。
8年抗争,终于曙光普照,身心俱疲的蒋云凤似乎可以感到欣慰了。然而,全家人对未来却并不感到乐观。
蒋秀金老人对记者说,女儿1997年受伤害,1996年《工伤保险试行条例》对此就明确规定应属工伤,可是他却为“工伤”辛劳奔波了8年,最终如果不是绵阳市中级法院的判决起了决定性作用,这个“工伤”还不知道要拖到哪年哪月才能认定。他说,明明有明确规定的事情,有关部门却就是不按规定办,非把人折腾得死去活来不可,真让人想不通这是什么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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