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
发布时间:2020-03-03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自由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精神。不承认这个,就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而是叶公好龙的马克思主义者。 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因此,无论新闻出版法律,还是其他法律,都必须以保障人民的自由为出发点和根本目的。法律的合法性在于人民授权同意。
从现实生活中看,对人民威胁最为严重的政府行为和官员行为既不是腐败,也不是不作为,而是那种深入某些官员骨髓的、时而沉渣泛起的封建专制主义甚至奴隶主的思维方式,那种以加强管理为名动不动就设立行政许可、动不动就设立职业许可(有的地方甚至要给收破烂的办理上岗许可)、动不动就制定歧视性规定(如各地公务员招考中普遍存在的年龄、学历、户口等等此起彼伏的歧视)的行政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以难以约束的力量剥夺、截留、削减、限制了本来属于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对这种剥夺、截留、削减、限制人民自由的行为,群众十分反感。这种不受宪法约束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是可怕的,它损害了宪法的权威,使得既得利益集团对人民的盘剥合法化,直接或者间接毁灭着自由的精神,打击着千百万人自由发展的愿望,剥蚀着千百万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阻碍着社会的进步。动辄以审批当作管理,深刻反映了少数管理者的懒汉思维。
在行政机关出台的大量法规和红头文件中,确实有相当数量的内容不合格、不合法。法治最主要的特点是重程序、重规则、重人权。在宪政和法治管理的构架内,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红头文件,红头文件高于单位规章。但是,我们经常发现“县官不如现管”的现象,宪法经常被行政法规搁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经常被红头文件和单位规章搁置。这种情形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违宪审查机制弱化、人大(民意机构)对行政行为制约乏力、司法对行政行为审查机制欠缺和官员自由平等精神严重缺乏的必然结果。
每出台一个行政许可,建议有关部门都要慎重考虑,反复权衡,这个行政许可是否确有必要,是否合法,人民是否同意,弊大还是利大,出台后是否真正有利于实现优良治理,是否会造成新一轮的权力寻租。例如,准备出台对电子杂志的出版许可事项时,我们是否考虑到,电子杂志和其他内容的网站相比,只不过是搞成了杂志的编排形式,而和其他编排方式在内容上并没有任何本质的区别?是不是需要备案,是不是需要审批?是备案更合适还是审批更合适?等等。准备出台表演节目需要职业许可的事项时,我们是否考虑到,这种许可弊大还是利大?在演出需要办理许可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对演员进行职业许可?没有经过职业许可的人是否就没有权利上台唱戏唱歌?外国人来华演出是否需要先检查他的职业许可证?这种许可是否会把更多女演员推进文化部门官员的怀里从而引起新的腐败?
对乱设行政许可的现象,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并通过完善制度加以消除。与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许可虽然砍掉了一大堆,但还是偏多。有些本来备案就可以了,偏偏搞成了审批,让老百姓多跑了路子,多费了口舌,多耗了时间,多花了钱财。
让人民摆脱贫困,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减少不合理的行政许可,遏制推出不合理许可的冲动。过多过滥的审批,抬高了人民创业致富的门槛,销蚀着人民创业的积极性,对富人影响不大,苦了穷人。富人不满意,穷人更不满意。同时,文化、艺术、出版、科学等领域里的行政许可更要谨慎设置,这关系到知识产品的传播和创新,稍不留神,就会伤害到科学文化的繁荣,伤害到公民的文化自由,并为知识分子所深恶痛绝。
让我们牢记马克思的话: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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