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媒介审判案例 对“媒介审判”研究现状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0-02-23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摘要】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媒介审判”现象在我国也开始受到广泛关注。笔者认为,相对于极个别媒介对案件审判形成较大影响的案例来说,媒介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所扮演的更多的是一种舆论监督的角色,以往一些研究过于夸大了媒介在司法审判中的影响力。
【关键词】媒介审判 司法独立 舆论监督
“媒介审判”或称“新闻审判”、舆论审判,原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①。在我国,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法制报道逐渐成为我国众多媒体争相参与的报道领域,“媒介审判”现象也开始受到广泛关注。
一、“媒介审判”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
“媒介审判”的产生有着极其复杂的社会根源,刘红在《媒介审判的原因及对策》一文中指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法缺位。新闻媒介成了司法缺乏和司法不公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手段。
第二,新闻界越位。借助于其所依托的强大的政治权威,我国的新闻媒体或多或少地都有评判是非、解决纠纷的权力。
第三,媒体受经济利益的驱使。
第四,公众对人治情结的执着。一些弱势群体总是希望媒体利用自己舆论监督的权力对司法行政部门施加压力,从而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审判和裁决②。
二、“媒介审判”是否有碍司法公正
对于这一问题,存在两种看法。
周泽认为“媒介审判”未必有碍司法公正。他认为舆论评判是对司法公正的检验;误导司法非媒体和舆论之过;“媒体审判”与有罪推定无关;控制舆论评判是徒劳的。他进而指出:对舆论评判影响司法的指责,本身就是一种混乱的逻辑③。
另一种观点认为“媒介审判”具有极大的负面作用。
第一,它加剧了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第二,它容易误导受众,造成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第三,它扭曲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
第四,它改变了新闻媒体的角色定位,干扰了新闻界的正常工作,并有可能使媒体陷入讼累之中。“媒介审判”所引发的媒体的职责超越把媒体推向了尴尬的境地:一是“审判”本身就缺乏合法性,与法律规定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等原则相悖;二是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三是专业技术条件与手段问题。媒体不能像司法机关那样采取合法有效的侦查技术和侦破手段,这必然使其“审判”的信度、效度大大降低④。
三、如何避免有害的“媒介审判”
对于有害的“媒介审判”的防治,吴东平认为法制新闻报道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的原则,以恰当的宣传方式,适度的报道分寸,进行宣传和报道;新闻报道的内容要兼顾读者需求与合法程序;记者在报道过程中要规范使用法律语言⑤。
《“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一文指出首先媒介要明确媒体的角色定位。媒体自身只是事实的记录者和转述者,所要做的只是把信息公开,用事实说话,而不能当事实的评论者和审判者,因而对于当事人的“举报”、“投诉”等等,媒体不可轻率地给予报道,一定要以中立者的身份行事。
其次,法制新闻报道要信守客观公正的原则。法制新闻报道看点的挖掘必须严格遵循合法守序的原则,尤其是对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决不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能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影响法院裁决。
最后,司法机关可以采取两方面的对策:一方面尽可能加大司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以舆论监督为防腐剂,有效地防范和限制司法权力的异化和滥用。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建立一种屏蔽机制,通过法律和其他手段约束新闻媒体对司法独立的非法干预,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⑥。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关于“媒介审判”的研究目前多是就一些个别案例对其成因及造成的危害与危害的防治进行分析。在这一问题上,媒体和司法机关似乎处于一种对立的立场,但我们不能仅就一些现象的分析就片面得出这两者水火不相容的结论。笔者认为,相对于极个别媒介对案件审判形成较大影响的案例来说,媒介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所扮演的更多的是一种舆论监督的角色,以往一些研究似乎有点以偏概全,过于夸大了媒介在司法审判中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
①吴秋余,《要谨防媒介审判上演》,《人民论坛》,2007年3期
②刘红,《“媒介审判”的原因与对策》,《安阳工学院学报》,2006年4期
③④周泽,《舆论评判:正义之秤――兼对“媒体审判”、“舆论审判”之说的反思》,《新闻记者》,2004年9期
⑤吴东平,《法制报道如何避免“媒介审判”问题》,《传媒观察》,2006年6期
⑥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现代传播》,2005年1期
(作者: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07级传播学研究生)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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