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监督需要制度保障|2018年宪法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20-02-18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事件起源2008年9月20日,位于山西洪洞县堤村乡干河村的霍宝干河煤矿发生一起责任事故,死亡矿工一人。事故发生后,霍宝干河煤矿公司没有上报事故。于是,一些嗅觉灵敏的真假记者闻风而来,但他们只为领取“封口费”,而不是采访报道煤矿隐瞒矿难事故。
9月25日晚,“记者”挤满了霍宝干河煤矿办公室领取“封口费”,多则几万元,少则几千元。此时,42岁的《西部时报》驻山西记者戴骁军也在现场。他将成群的“记者”领取“封口费”的场景拍摄下来,前后历时19分钟,记录了中国新闻界耻辱的一幕。
追求真相和正义的新闻操守在那晚成为少数。戴骁军在拍摄后仓皇而逃。当晚,他将照片、文字整理后发布到互联网上。“封口费”事件就此曝光并迅速流传。
10月27日,《中国青年报》发表题为“山西矿难发生之后真假记者排队领封口费”的文章,公开报道了“封口费”事件。一时间舆论哗然。报道中引用霍宝干河煤矿公司原办公室主任李国良的话称,大约共有四五十人领取了“封口费”。当天,由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副司长朱伟峰带队的调查组抵达山西,就“封口费”事件展开调查。(欧阳洪亮)
(《财经》2008年第23期,作者为该刊记者)
让社会监督新闻界
“过去我们有个说法叫做‘有偿新闻’,倒过来有一种‘有偿不闻’――拿人家的钱以后不报道,现在又有个新词叫做‘封口费’,这个问题应该说是极端恶劣的,是职业道德败坏的典型例子。”曾任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的著名散文作家、资深报人梁衡对记者说。
中国期刊协会原会长张伯海对记者表示:“‘封口’记者,亵渎了媒体这一社会公器。”“我很痛心出现这种情况。”
关于“封口费”事件的报道在新闻界引起强烈反响,并引起有关人士的思考。
记者利用舆论优势干坏事是新闻界的灾难
“新闻界的社会形象被破坏成这样太让人痛心了。”山西朔州日报总编辑齐凤翔说。“应该公布这些人的名单,露一露他们的丑。” 假记者背后有真记者。听说有时候假记者‘养’着真记者。中国青年报对这个事件进行曝光,这说明真正的新闻工作者还是纯的。”
他还说:“这个现象是新闻界脸上的一个大脓包,把脓放出来,就好了。不做手术永远不行。”
“新闻界终于把这把刀悬到自己头上了。”齐凤翔回忆,自己1980年参加新闻工作时,“出去以后人们高看我们,对我们很尊重。现在一说‘记者’,人们会投来鄙夷的目光”。他呼吁:新闻界不应该受到污染,新闻界监督社会,更应当让社会监督新闻界。新闻界也应将矛头对准自己的队伍,清除污泥浊水。此类事件应该发现一起,处理一起,早日让新闻界回到纯洁的环境中。
据新华社日前报道,在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炸药燃烧瞒报事故中,也有部分记者被收买。
这篇报道,让梁衡想起了6年前的山西繁峙金矿爆炸后多名记者被收买的丑闻。他说:“上次繁峙金矿事件发生后,也是我们新闻界自己揭露出来的,可见,新闻界也需要监督本行业里的丑恶现象。”
他说:“记者这个行业和其他行业不太一样,背后是舆论。大家都相信他,有点害怕他。如果把舆论优势转化为干坏事的优势的话,这可不得了。所以,管理上还要继续加强,不然的话社会影响太坏了,简直是新闻界的一场大灾难。
“这个事情出了,应该说还是极个别的现象。我们新闻界的表现还是很好的。比如抗震救灾中,表现非常出色,应该说绝大部分都是好的。但是这种个别现象影响太坏了,你要不管它,它以后还会发生,而且它对新闻队伍整体的道德有腐蚀作用。”
一些基层新闻单位让人忧心
“中国新闻队伍发展比较快,这个过程当中泥沙俱下。如果是个人的行为,进行谴责和处理,我担心的是涉及的面更宽。如果面更宽,涉及一个单位,就是行业值得关注的现象。”张伯海说。
他特别强调,从宏观上看,中国新闻事业发展和新闻队伍的成长,正面绝对是主流。问题多数出现在基层。相当一段时间以来,基层一些单位让人忧心。
“我过去听过类似的信息,我觉得特别是基层,特别是给报社增效益的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不管为个人也好,还是为小集体也好,职业道德让我非常忧心。它在基层渗透,出现各种各样的为非作歹、坑蒙诈骗、浑水摸鱼的行为,败坏新闻事业和新闻队伍的形象,值得重视。”
一家企业曾经向张伯海诉苦,问他是否认识某家报社的人。起因是,报社广告部的一名业务员找到该企业说,接到读者举报,该企业的某个产品不好,要想“消灾”,就得在报上做广告。
这位期刊研究专家花过不少冤枉钱。“我个人最厌烦的就是医疗广告,我毛病比较多,不负责任的医疗广告非常多,看了广告无所适从,就上当了。”久而久之,“它不害人就可以了,这是我作为一个广告受众的心态”。
张伯海向记者举了一个例子。美国《时代》周刊的一期封面上出现了苹果牌电脑新的机型图片。这个机型当时正要上市。此事让新闻界对《时代》周刊非常不满,批评它有广告嫌疑。尽管《时代》周刊竭力证明清白,但是新闻界还是不饶过它。他们的行业自律,严格到这种程度。
“当然,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不可避免的是,新闻队伍中会有一些败类。但是中国的一些地方这种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基层。”
对于一些报纸通过出版各类周刊、行业版、地方版,借此敲诈勒索或做一些不真实的宣传,从而增加经济效益,张伯海认为,此类交易绝对不可取。
“领导不廉洁,这个事情就很难办。”英语周报广告部主任景玉兰说:“也听说有给报社领导‘封口费’的,领导把事情压住。”
“如果没有腐败问题就不会滋生那么多假记者。”齐凤翔总结道。
不妨借鉴体育界的“终身禁赛”
“怎么杜绝这种现象?我觉得首先是记者的教育问题,行业的行风问题。我曾经说过,记者道德的标准首先是责任。记者首先要对社会负责,要对事实负责。如果没有责任心的话就不要当记者。先有责任心,然后再说别的,比如你的学识、勤奋。”梁衡说。
张伯海认为,特别要把住新闻队伍的入口,不能三六九等什么人都可以加入这行,需要强化一些考核。另外在业界提倡公德教育,也很有裨益。
梁衡告诉记者:“在这件事情上,恐怕要从两个方面反思,一个是记者队伍要反思自己的职业道德,重新拾起责任感,这是底线――不能做‘有偿不闻’的事情。再一个要反思管理,要拿出有效的办法。”
他特别指出,从管理方面来讲,对这一问题应该出台一个严格、明确的纪律规定。正是因为缺乏纪律处理上的明确规定,对新闻界多次出现的不道德行为,处理得都不太理想。
繁峙事件后,梁衡也没看到明确、彻底的处理。“很多人名义上说是辞退了或开除了,但是这些记者很多原来不是正规的记者,从这儿离开就到别的地方去了。我在新闻出版总署时也遇到这个问题。”
“既然把底线都犯了,是不是可以终身禁止他当记者,就像我们体育方面禁赛几年甚至终身禁赛。应该起码有这样一条规定。”
在担任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期间,梁衡曾经主持过新闻法的起草工作,前后修改17稿,最后新闻法仍未产生,“当时觉得是条件不太成熟,社会上曾经争论是搞一个保护新闻法还是搞一个管理新闻法”。他认为,今天新闻界的阴暗面,并不能归罪于中国没有新闻法,因为很多国家都没有新闻法。但是,我们应该考虑从法律上研究这种现象,把它管住。例如,英国没有新闻法,但是有三十几条法律管新闻,比如诈骗,比如侵犯名誉权,都可以管住。
此外,梁衡还提出,由于管理上的混乱,出现了假记者鱼目混珠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对假记者和不在编制的聘用记者,都缺乏有效的管理。他建议将来可以考虑把记者证和身份证有效地联系起来。
齐凤翔曾经听说,有假记者打着《朔州日报》的旗号去敲诈。该报曾特地通过报纸和电台做过承诺,“《朔州日报》有自己的新闻纪律,不允许借矿难敲诈”。
在这家报社,在编记者较少,聘用人员较多。“发现以后就开除了,有这个他就不敢。”据齐凤翔介绍,如果一名朔州日报社的聘用人员遭到举报,会立刻被开除,然后报社再做调查,如果情况并不属实,可以恢复工作。如果被举报的是在编职工,先是停职,经调查属实就直接开除。
梁衡强调:“总而言之,要有一点办法。”
(摘自10月28日《中国青年报》,作者为该报记者)
时 评
新闻记者不能漠视真相
山西洪洞县霍宝干煤矿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向上报告,闻风而来的真假记者纷纷前去领取“封口费”。《中国青年报》10月27日的报道,揭开了某些媒体的丑陋一幕。
“负面事件”出现以后,当事方为隐瞒信息百般施法,动用权力或暴力阻止报道,这样的事情已多见报道,这样的报道使记者拥有高大的形象。而事实上,在当代中国,人们对记者职业早已另有评价。
我无意提出判断,说“负面事件”出现以后,照章处置与枉法处置的情况各占多大的比例;也无意提出,说媒体和记者面临这样的情况时,揭开真相与隐匿真相的情况各占多大的比例。这不仅是因为我无法获得充分的材料去作这样的判断,也是因为我不想陷入“大多数与极个别”的先验要求。我只能说,“负面事件”处置上的“操作”或“控制”十分普遍,记者领取“封口费”只是“运作”的内容之一罢了。
包括煤矿安全事故在内的各种不振奋人心、不令人欣喜的事情,被视为“负面现象”,由此而形成的便是“负面信息”。对一个以振奋和欣喜为“法定情绪”的社会来说,消除“负面现象”几乎是本能倾向。当“负面现象”不能消除时,消除“负面信息”就成为消除“负面现象”的替代品。只要没有信息传出来,就相当于事情没有发生。
很多时候,一件不好的事情发生以后,媒体就会失去传递真实信息的可能性。例如一起矿难发生了,矿主会有隐瞒的冲动,如同制造严重车祸的司机会有逃逸的冲动,但肇事逃逸会受到交警追责的制约,隐瞒事故往往变成矿主与政府的共同利益,形成责任处理者与责任承担者的利益同盟,这里所说的共同利益,包括矿主和地方共同的经济利益,也包括他们荣损与共的其他利益。
“没有发生事故”,或者“只发生了一点点小事故”,既有益于事故当事者,也有利于地方政府,如果事故很恶劣,隐瞒还会有益于上级政府。在这种情况下,阻止信息传播就成为强大的行动,通过权力压制、暴力威胁还是金钱贿赂,只是具体情况具体办理而已。
记者被认作社会良心,但可以肯定地说,在隐瞒成为多方重大利益之所系的情况下,真实报道会变成困难的事情。如果真实不是是否符合事实,而是是否符合被“负面现象”发生地政府的口径,那么真实的报道就可能被指认为失实,而且往往不可能实现,依照被认可的口径(也被称为“权威来源”)报道则万分保险。既然报道真相如此困难而且后果难料,那么有人愿意为了不报道某事而发给记者“封口费”,合乎逻辑的结果会是怎样的,就不言而喻了。
媒体和记者的道德何在?人们必然要责问,人们也必须要责问。但请相信,道德作为一种内在的律令,只存在于道德完成具有可能性的环境之中。如果在一个环境中,道德的完成是不可能的,那么背离道德的行为就会大量存在。对媒体和记者来说,“封口”如果是无可改变的宿命,那么领取“封口费”与不领取“封口费”在道德上也没有很大的区别。
我相信,在媒体中仍然有人如同堂?吉诃德一样,去追求职业精神的完满。但这只是让人感叹超卓之士可以拥有多么强大的精神力量,而不代表一般人都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多记者在领取“封口费”,这个时候他们可能没有痛苦,也没有多少羞耻感,这个群体与很多职业群体一起编织着社会的道德图景,已没有高尚可言。
一个记者可以有很多缺点,唯一不能有的缺点是漠视真相。不能去报道真实,是记者的奇耻大辱,如果这种耻辱是命定的,其尊严感将大受打击,无耻行为也会大量产生。任何职业都有其道德基点,摧毁一个职业的道德基点,就是打开这个职业的无耻阀门。 (刘洪波)
(摘自10月28日《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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