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当前独立学院的法学教法] 独立学院法学排名
发布时间:2020-02-16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摘要:当前独立学院的法学怎么教?基于法学这一学科的世俗性,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实务导向不言自明。如何落实这一导向,笔者认为在教学过程中至少达到以下三个相互勾连的要求:其一,以实践选择理论;其二,多研究“常见”、“多发”的问题;其三,关注特定事实多于关注一般法则。
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当前独立学院的法学怎么教?这个问题有以下三个相互勾连、彼此影响的意涵:其一,之所以提出“当前”这一时间上的限定,其主要用意是尽量将“独立学院法学怎么教”这一问题的讨论限定在自今而后的三、五年,考虑到独立学院过去十年的飞速发展主要体现在规模发展上――这意味着独立学院在往后三、五年的时间里主要走内涵发展道路,也考虑到解决眼前问题优先的现实原则,因此我毋宁更关注“当前”,而暂时不去超越这一时间限定去作与“前景”、“未来”等字眼相关的高屋建瓴之畅想;其二,之所以提出“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而不讲“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是因为在“中国高校法学教育”这一概念的下位,与“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相并列的,还有“公办院校的法学教育”,既然独立学院和公办院校分别是两类相异的客观存在,那么指称它们的概念也不能含混其辞,而理应加以区别,由此,独立学院构建其个性的法学教育在逻辑上是可能的;其三,如何教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学生?如果前一意涵所指两类院校的诸多相异之处不容否认,那么基于这些相异之处,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理应探索并形成体现自身个性的模式。因此,回答“独立学院的法学怎么教”的问题,就从这两方面的意涵入手。
一、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模式之现实可能性
尽管办学性质的差异并不必然意味着这两类主体的法学教育模式会不同,但既有办学历史的经验事实表明,独立学院的发展进路完全不同于公办院校――尽管目前国内诸多独立学院的校名仍然严格或灵活地贯彻“本部”(公办高校)加“分校”(独立学院)的思路,而且单就时间向度来考虑,只有独立学院才能在十余年间从出现迅速发展到今日之规模。倘若就此以发展的眼光来看,不妨化用韩愈《师说》中的一句话,“分校”(弟子)不必不如“本部”(师)。就事实上的可能性而言,这多少说明了独立学院可以构建独立的、不同于公办院校的法学教育模式。实际上,迄今为止,中国高校(公办院校和独立学院)都还在探索自身的法学教育如何进行的问题,换而言之,当前中国的法学教育至今尚嫌稚嫩。鲁迅先生曾说,“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①,既然中国高校还在继续试探法学教育的“路”,那么独立学院完全可以走出属于自己的那条“路”。
但是,当前独立学院法学教育问题的探索与解决,不仅需要考虑这一问题本身,更是必须考虑与这一问题相关联的外在因素。在这里有必要说明一点,即我无意探讨类似于“高等教育体系设计”的宏大背景,尽管这一类至关重要的宏大背景关乎独立学院何去何从,甚至是攸关存亡的问题,但是这个因素究竟对于“当前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发生什么影响,却是当前所无法定论的――至少独立学院自身在当下并不能给出定论。当然,独立学院在构建其法学教育模式的过程中,始终要将此类宏大背景真正作为背景,并给予尽量充分的考虑,在这个意义上,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模式的构建过程,应当是“从心所欲而不逾矩”②或者是“戴着枷锁起舞”的过程。
除了上述的“宏大背景”之外,与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模式构建相关联的外在因素较多,其中至为关键的一个因素,甚至是左右着这一问题探索进路和解决方法的因素――可以毫不夸张地这样说,就是学生就业率。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率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学教育模式的形成和选择,这是一个难以条分缕析并加以言说的话题。不过,至少可以肯定一点,即学生“就业好”、学校“牌子硬”、专业“招生好”这三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天然”联系。对于任何一所高校的法学院――尤其是独立学院的法学院――而言,招到足够的学生是进行法学教育模式探索的必要条件。
二、当前独立学院的法学教法
基于前文的分析,“就业率”与“怎么教”之间实然存在着微妙的连锁关系。既然如此,那么我们不得不追问,什么样的法学毕业生好就业?至少从当下的职场招聘要求、往届毕业生反馈的信息以及媒体舆论来看,实务能力强的法学毕业生好就业。那么,统驭着“怎么教”这一问题的纲领就此呈现――培养实务能力强的法学毕业生,换言之,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要以实务为导向。
细究当前被称为“法学”这一学科的历史,不难发现这一学科与生俱来的世俗性。实际上,法律的首要任务就是把人世间的俗务办妥。相应地,作为研究如何更妥当处理俗务的学问,法学学科的实务性和务实取向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的――当然这一认识并不排斥法学理论的正当存在。因此,尽管部分历史积淀足够深厚,师资力量足够雄厚的公办院校确立了法学理论导向的培养模式,独立学院却大可不必盲目跟风,正如美国的耶鲁与哈佛两所大学的法学院,前者是政治家的来源地,后者是大律师的训练营,但任何人都不会愚蠢到将二者作高下之分。
基于法学这一学科的世俗性,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实务导向不言自明。那么如何落实这一导向?笔者认为在教学过程中至少应当达到以下三个相互勾连的要求。
其一,以实践选择理论。从最初自政治学中分离而出之后,直至今日,法学仍未成为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尤其是二战以来,西方法学理论及其所用词语不断翻新花样,而且层出不穷。中国过去二十余年的法学教育亦受此影响,以法学教材为例,各类法学教材不同程度地倾向于将西方法学理论备收无遗而不予置评,或有教材于罗列各家理论之后略予评说,倘若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师对此取舍不当,其学生必然堕入五里雾中。独立学院若要纠正此弊,只能以实践来选择理论,当前的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其社会秩序格局是包括法治秩序在内众多秩序(如礼治秩序、道德秩序等)投影的重合,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职业共同体也不得不力求其判断能达到这诸多秩序的平衡,这判断中所蕴含的理论完全不是上述教材所罗列的理论,而是真正适应当下中国法治实践的理论,也是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要潜心揣摩并教给学生的理论。就这一点而言,“民愤”最终左右法官判决的典型个案是最有力的明证。
其二,多研究问题。独立学院的法学教师可能经常遇到这种情形,某学生无法回答自家亲友所问的某个涉及法律的问题,该学生不得不咨询老师。撇开造成法学学生这种尴尬的原因不谈,这种尴尬的发生至少为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模式构建指明了方向,即多研究问题。什么问题需要也值得独立学院多研究?答案可以用“常见、多发”二词予以概括。实践中当然不缺乏“疑难、复杂”的问题,但与“常见、多发”的问题相比,它们出现在独立学院法学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概率要小得多,诚然,一个能驾轻就熟地处理日常法律问题的法学毕业生,总比一个遭遇问题时手足失措而求助于法律手册的毕业生更有就业成功的竞争力。《法律之门》③(中译本第六版)――这一本于美国各大学法学院比较通用法律教科书――或许是“多研究问题”这一认识的较好注脚:这本近800页的教材正是以大量的法律问题来启发读者,并进而教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
其三,关注特定事实多于关注一般法则。亚当•弗格森说,“实践,……,尽管都受一般法则的约束,但总是涉及特定事实”,“关于事实的知识先于关于法则的知识,并且在技艺实践和操持事务中是必不可少的”①。作为哲学原理的这两段论述,同样适用于独立学院对法学学生的教育。法律当然是一般法则,但独立学院教授法律却不能只讲一般法则,一旦进入到千变万化的特定事实中,一般法则未见得适用于各种情况的特殊之处,法律之所以允许“自由裁量”的存在,正是因为特定事实的无穷变化。在实践中,“同案(情)异判”可为其明证。因此,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必须更加关注法律实践中的特定事实:多以案说法,少原则探究;多实习实训,少理论分析;多找真实卷宗,少搞虚拟模仿。一言以蔽之,把有限的教学资源投入到无限的实务训练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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