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活动中的采访权与索偿权:新闻传播权
发布时间:2020-02-15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摘要 本文对新闻传播活动中的采访权与索偿权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采访权 索偿权 新闻传播管理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2007年,著名电影艺术家孙道临在接受一新闻媒体采访时,向记者提出报酬的要求,记者认为孙道临是“公众人物”,其要求不能接受。而孙道临则认为演员的经历经验不应该是无偿的,在新闻媒体采访时,应该有权利要求一定的报酬。这就涉及到采访权与索偿权的关系问题。新闻传播活动中采访权与索偿权关系是新闻管理和规制的一个重要对象,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规来加以确权和规范。对此,笔者查阅了《广播电视行业管理手册》,发现有关的法规不下125种,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采访权与索偿权的确权和关系规范,目前在我国仍然是一个空白。采访权新闻传播活动中能体现采访权与索偿权关系的方面比较多,但主要还是体现在支票新闻、广告新闻、有偿新闻等几个方面,我们对其作一认真分析,找到平衡两者关系的有效措施和办法,这是新闻规制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工作。
一、“支票新闻”中的“两权”分析
“支票新闻”是西方新闻活动中的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所谓“支票新闻”是指新闻媒体利用金钱或其它物质利益等手段让知情者为其提供资料,以获得重要新闻的行为。这类现象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的英、美相当泛滥。如英国一个奸杀13位青年女子的罪犯之妻就收到了许多家报社寄来的信函,出价购买单独采访权,少则5万英镑,多则上百万英镑。也有一些媒体出高价聘用明星主持节目,一些西方国家对此持反对态度。例如,1984年,意大利国家电视台聘用明星主持节目,就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法院也以滥用公款罪传讯了该台的全体董事。也有一些媒体以重金购买有关设施、条件和资源,去做深入的调查,以获得有用的信息。由于这样的做法也涉及到了资本和金钱的投入,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支票新闻”的变异形式。“支票新闻”在其产生之初。就有很多人怀疑它的正当性。但在新闻媒体商业化程度很高的西方,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媒体为了生存。必须讨好和拉拢消息来源,所以,以金钱购买新闻就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
对于“支票新闻”,许多西方国家并不持明确的反对态度。但如果不加以规范、引导,它对社会风气和新闻传播秩序的损害还是存在的。例如:美国报业理事会对支票新闻的管理就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它认为,支票新闻应当同一般新闻一样,必须符合公正、准确的原则,购买的新闻在刊登时物超所值应声明。美国报业的市场化程度很高,几乎所有的报纸都是经营性企业。它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对新闻来源的渴求可想而知。美国各界是认可“支票新闻”的。但是,“支票新闻”是一把“双刃剑”。其负面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有许多的新闻界人士对“支票新闻”的做法表示了反对的意见,他们认为:一,官员是公众雇佣的公职人员。每个公民有权被告知官员的公务活动;二,记者采访均等;三,“支票新闻”可能妨碍批评报道;四,“支票新闻”可能鼓励“煽情”。新闻界人士的这些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对于上述提醒我们应该加以注意,以防患于未然。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支票新闻”有很大的社会需求,完全禁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关键是要考虑新闻传播的内容、传播的态度和传播对新闻采访权的不良影响。在传媒高度市场化的今天,我国的媒体也陆续参与“支票新闻”的竞争,“支票新闻”现象也是不少见的。比如,许多市场化报纸大量采用“征购新闻线索”的做法,这正说明了采访诉求和索偿诉求的同步扩张。实际上,征购新闻线索的做法也是“支票新闻”的一种。它是一种公开进行的“支票新闻”。一般来讲,“征购新闻线索”由于公开了征集方,其产生的负面作用比秘密的“支票新闻”要小,这种“支票新闻”形式应予承认,但对此现象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我国现行的新闻体制下,媒体是真正的“公共设施”,公开征集的内容是关键,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事项,公开征集是应大力支持的。国明先生认为新闻线索征集属“信息有价征集”。这点到了新闻线索征集的实质和要害。不过要注意新闻线索征集的费用应该合理,应接受社会的监督,不可成为私下交易的工具。例如,对于与公共利益明显有关的消息,应给予各媒体平等的报道权,对消息来源的自由选择权应加以适当的限制。在必要的时候。消息来源也无权选择媒体。另外。对于掌握公共信息资源的人物的索偿权要进行严格的限制。喻国明先生对此曾评论道:如果一个人把其公共事务上的特殊信息优势,转变成个人获得利益的渠道,则是不正当的,比如公职人员。大众媒体的采访权实际上就是公众的知情权。的确,公共信息是一种不能随便交易的权益。为防止间接贿赂和传播偏见,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规定了“媒体主办人身份证明规则”,这是一项比较有效的管理措施。在西方国家,新闻线人比新闻记者还多,很成体系,这也说明社会和新闻事业有这样的需求,所以,我们对合理的新闻征集行为应加以保护。
上面所谈的是公众与新闻媒体的权利关系。近年来,团体和机构也参与了“支票新闻”市场,这一现象可能涉及到权力寻租和地方保护。应引起特别重视。1999年10月,陕西省率先有偿转让“考古独家追踪报道权”。后来湖北省九连墩考古中也转让了“考古独家追踪报道权”。这次转让的主体是湖北省文化厅。2002年12月底,负责发掘江苏泗阳大型汉墓考古工作的南京博物院作出决定:将发掘报道权进行有偿转让,江苏卫视和《南京晨报》各以10万元(人民币)买断。此前,南京博物院曾向《南京晨报》以版面广告费冲抵的方式转让该报道权,其转让的力度有了扩大。于是,对于对于考古资源是否可以转让其报道权这个问题社会上就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人说可以允许其转让独家报道权,有人却认为考古资源属于国家资源,明确反对其转让该权利。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看待这个问题呢?对于类似事件,我们不妨先简单地顺推一下,就是如果每个单位和部门都将自己管理的资源行使其采访准入控制权,那么许多新闻媒体的采访权会怎样呢?国家的权益会怎样呢?新闻监督的权益又会怎样呢?答案是比较容易得出的。如果任由各地、各部门行使其独家报道采访控制权的话,上述各权利都有可能遭到损害。对于新闻报道利益而言,它会严重破坏公平报道权,形成报道权的垄断。不利于新闻监督。对于其它公共利益而言,还可能产生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腐败。上面的案例实际上涉及了地区、部门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问题,具体讲是涉及到了部门利益与媒体利益、部门利益与其它公共利益的问题。要处理好这种多关系参与的复杂问题,还是要依据如后的“黄金规则”,那就是:在双方都是自然市场化主体、并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可就自己拥有的资源进行平等交换。像考古文物这样的自然物应归国家所有,所有权归国家,国家就有一定的处置权,包括对其独家报道的控制和处置权。所以,地区和部门单独出售独家报道权是不合适的。 在这些案例中,国家、地方和媒体并不是完全自然的市场主体,而都是关乎公共利益的主体,公共利益的一定保障是很有必要的,不能将公共利益置之度外。所以,在这些关系中还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的协调问题。由于考古资源是国家资源,考古资源所在的地区和单位也履行了一定的管理责任和义务,所以,要求一定的收益是无可厚非的,但关键是国家和地方有没有权利向媒体要求报酬权。这样问题就来了,就是媒体对考古资源的报道是不是公益报道,如果是公益报道,那么国家和地区的索偿权就要受到很大的限制,甚至失效。如果不是公益报道,那媒体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国家和地方一定的报酬。现在看来,考古资源虽属国家资源,但它是可以增益的资源,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应当将这些资源加以利用,这同纯粹公益的报道还是有区别的。所以,上述案例的冲突实质上又是社会增值利益与新闻采访权的冲突。对于这一冲突的处理,还是要采取短期平衡和长远平衡的方法。即:既要有个案的倾斜(向某一方倾斜或直接支持某一方),又要考虑长期的平衡(保持倾斜的不确定性),以维护社会社会增值利益与新闻采访权关系的平衡。所以,上述个案倾向于谁都是可以理解的。但确实应该考虑对国家和地方索偿权的限制,以防止利益垄断和利益输送。例如,可以考虑适当增加参与采访报道的媒体数量。以减少对新闻采访权的伤害,还可以引进外来采访者,形成竞争。对于那些关乎公共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如公共人物),对其独家报道权或寡头报道权应加以限制。因为如果不对此加以限制,就会直接损害媒体的新闻利益和监督利益,还会导致地区和部门保护,损害整个公共利益。当然,限制的方式和平衡的方法应做认真的分析。首先要严格控制报道的范围。并不是所有的考古资源都享有独家采访准人权,对于有较大增殖价值的考古资源,比较适合规定其寡头采访准人权,一般不应该认可其独家采访准人权。能享有独家采访准人权的情形只能是很少的情形,这些情形是:1、关乎国家秘密的;2、政策和法律规定应控制报道力度的;3、特殊时期应做特别处理的情形。其次,对于可行使索偿权的情形,还要注意利益的平衡分配。这些利益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社会利益。
当然,在完全符合上述“黄金规则”的情况下,其采访报道权与索偿权就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公平交易行为,在考虑社会重要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按经济规律和市场规则办事。
“支票新闻”现象近年来也更多地反映在了“名人”市场。其采访权与索偿权的关系又应该如何看待呢?如:2001年,姜文接受TOM.COM网站专访后,获得了该网站支付的1万港币稿酬。对此,姜文表示,这种付费采访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笔者没有看到姜文接受TOM.COM网站专访的具体内容,所以不好妄下断论,如果果如姜文本人所言,此采访属于单纯的商业行为的话,那么姜文是应该得到一定报酬的。但如果姜文谈话的内容涉及到公共利益,那么。可行使索偿权的人就不仅限于姜文本人,国家也有权参与分配。在这里,内容涉及到公共利益并不能完全排除姜文的索偿权,只有姜文在履行法定无偿采访义务的时候,姜文的索偿权才能消失,如在关乎公共事务但采访又不会产生增值利益的时候。
采访权和索偿权关系的调整近年来也反映到了新闻行业自身当中。2002年,第3届金鹰电视艺术节在举办前向全国记者发出通知,前往采访的媒体必须交纳1500元注册费。对此,如果举办者向记者收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如管理费、会务费、住宿费是可以的,但如果对媒体的采访活动索费,就是不合理的。因为新闻业内的“盛会”,关乎重要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知情权,媒体平等采访权利益处于优先地位,所以。这样的情况举办者是没有权利向记者索取采访费的。当然,如果举办者提供了可以接受的增值服务和安排的话,举办者还是有权向与会各方收取一定费用的。如举办方邀请了国外著名的媒体学者、媒体运营者的参与。就可以适当向采访者收取采访费。
总体上讲,“支票新闻”中的“两权”关系是:新闻来源方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媒体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应注意对新闻媒体权益的保护,适当限制其他利益。
二、“广告新闻”与“有偿新闻”中的“两权”分析
所谓“广告新闻”,简单地说就是新闻媒体以新闻之名行广告之实的新闻。《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中明确规定:“新闻报道和经营活动要严格分开。新闻单位不得用新闻形式做广告……。”西方国家也看到了新闻与广告相混淆的危害性,规定媒体在播放广告时,一定要加注广告标识。即实行强制标识制度,将新闻与广告分开,对防止新闻广告的泛滥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是,由于“广告新闻”是社会组织和个人主动买新闻的变通形式,其采访和沟通的私密性很强。很难监督其采访和沟通过程。在广告向“新闻”转化的过程中。其中的编辑手法也会混淆广告与新闻的界限。所以。“广告新闻”这样的活动也是难以禁绝的。由于“广告新闻”中媒体强势的特点,使媒体很容易集采访权和索偿权于一身。并且会使这些权利得到比较顺利的实施。所以,对于“广告新闻”的管理除了实行严格的标识制度外,还要实行严格的事后追惩制度,将其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和程度内。
有偿新闻是指新闻传媒为了自身的利益,出售版面、播出时段和录制机会,以向刊播者索取一定费用的新闻。有偿新闻的盛行,污染了社会风气,败坏了新闻传媒的声誉。因此,各国都致力于对有偿新闻的治理。1997年1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发出《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强调并重申: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住房、汽车等物品;新闻工作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庆典等会议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利用“公开曝光”、“编发内参”来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的目的;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分开,不得利用采访和发表新闻报道拉赞助;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分,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等等。
西方许多国家对有偿新闻现象也不是听之任之,他们对“有偿新闻”的治理多采用综合性的手段。首先是新闻业内自律。其次是将其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必要时还通过新闻政策来加以约束。但是,由于西方国家的新闻媒体基本上都是私有化的企业,他们对“有偿新闻”的态度要更温和一些。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有偿新闻”都对社会利益和媒体利益有害,像媒体公开征集新闻线索的行为大多是公平、透明和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对此应该保护和利用它。
“有偿新闻”的管理的重点是那些“暗箱操作”的活动。“有偿新闻”活动中的“两权”关系的基本情况是:媒体的采访权和索偿权经常地处于优势地位,这与“广告新闻”的“两权”关系情况类似,但其采访权和索偿权受到制约的因素比较多。由于“有偿新闻”活动的私密性很强,所以,对其管理应更多地靠社会舆论监督和事后追惩制度。
综上所述。新闻传播活动中采访权与索偿权都是受保护的权利,采访权的实现更多地要靠各方的合意,而索偿权的实现更多地靠权益的平衡和法律的支持。在行使采访权的时候,要更多地考虑发展的利益和个人的基本权益,而在行使索偿权的时候要更多地关注媒体权益和公共利益,这就是通过上述分析得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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