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相关改革发展历程
发布时间:2019-08-14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一、事业单位概念界定
事业单位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有的社会组织。关于事业单位的界定,可追溯到建国初期对事业单位的表述及具体提法。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中,首次使用了“事业单位”一词,此后,事业单位的概念得到普遍使用。1963年,国家编制委员会《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中对事业单位的定义是:“为国家创造和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1965年,国家编制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划分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编制界限的意见》(草案)中对事业单位作出了如下表述:“凡是直接从事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文化生活等服务活动,产生的价值不能用货币表现,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列为国家事业单位编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事业单位的界定也处于不断发展中,1998 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修订)中具体规定为:“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我国《宪法》《民法通则》都明确将事业单位划归为社会组织。
学术界对“事业单位”概念的界定和认识尚不统一,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成思危主编的《中国事业单位改革——模式选择与分类引导》中把事业单位定义为:“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各级政府、企业法人、社团法人或公民个人出资以及上述法人和自然人的某种合资形式依法举办的,依法自主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①黄恒学在《中国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中把事业单位定义为:“特指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由国家经费开支,不实行经济核算,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动服务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的单位,例如学校、医院、研究机构等。”②娄成武等主编的《公共事业管理学》把事业单位定义为“公共事业组织”,指“以特定的公共利益为目标、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包括民主党派等政治组织)、民主非企业单位。”③
从以上对事业单位的界定可以看出,事业单位应该至少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公益性。公益性事业单位是由政府投资兴办的为全社会公众服务的事业机构,是全体公民所享有的社会福利的一部分,如公办学校、医院等都属于这类事业机构。二是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2004 年《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三是以非营利性为主。这也是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的原则性区别,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导致事业单位腐败的根本原因。按照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分成三类:全额拨款、财政补贴、自收自支。目前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全部推向了市场,由市场决定其生存状况。四是服务性。我国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五是知识密集性。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性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的主要手段。
此外,国际上,通常把类似于我国事业单位的机构称为社会公益组织或公共机构,主要是指学校、医院、协会等单位。因此,对“事业单位”概念的界定,尚无国际方面的参考和依据,进而体现出中国特色的因素。
二、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等相关改革发展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也在积极稳妥地进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五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78—1993年):改革初期探索阶段
随着工作重心开始转移到为经济建设服务上来,事业单位在这期间改革的重点是试图改变事业单位原有的一些制度上的弊端,鼓励各类事业单位为经济建设这一中心服务。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委对教育、科技、文化等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进行了初步尝试;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也进行了改革的尝试和探索,恢复了职称评审工作,开始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适当下放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初步搞活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
(二)第二阶段(1993—1998年):改革持续推进阶段
随着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事业单位改革进入到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管理体制的新阶段,事业单位的独立法人地位得到明确,部分事业单位开始走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等。
(三)第三阶段(1998—2006年):改革加速推进阶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事业单位在裁减冗员、大规模推行聘用制度、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完善分配制度、健全人事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很大程度上激发了自身的活力。特别是1998年,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开启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速发展的进程。2004 年,国务院又发布《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完善。
(四)第四阶段(2006—2011年):改革全面发展阶段
随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与调整,原人事部于2006年颁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这是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明确“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其中,“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表述,对岗位总量管理的对象与实施范围作出了原则性界定,也回避了岗位设置与人员编制的关系。同时,事业单位其他制度改革也全面发展,2008年,国务院通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8〕10号),并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和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工作;201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事业单位改革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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