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保护背景下,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与信息化建设思考
发布时间:2019-08-13 来源: 散文精选 点击:
摘要:本文通过梳理我国河流污染治理的现状,提出改善河湖水质的措施是控制“入河污染物总量”,从河流纳污容量核定、入河污染物总量限额配置、入河污染物总量监测验证与管理应用三方面阐释如何实现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并提出共享信息促进长江大保护协同管理措施。
关键词: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信息化建设;长江大保护
中图法分类号:TV213.4;X52 文献标志码:A DOI:10.19679/j.cnki.cjjsjj.2018.0405
我国的主要河流普遍存在有机污染,点源、面源污染日益突出,企业偷排污染物是造成河流污染的主要原因。
据报道,截至2018年6月25日,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已通报32起环境违法问题,均为企业所为。中央环保督察组“回头看”通报典型案例,湖北鄂州葛店开发区敷衍整改,臭气扰民问题依然如故;湖南岳阳绿色化工产业园云溪片区企业偷排问题突出,严重影响松杨湖水环境质量;吉林省辽源市整改敷衍应对,52个企业的工业废水、生活废水直接排入仙人河,黑臭问题依然突出。
1 落实监管是促进企业守法控污的关键
如果一个企业严格执行排放标准(本质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而同类企业没有按标准执行,守规矩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产品成本较高,必然面临亏损乃至倒闭的命运。这就是俗称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逆向淘汰。解决企业“逆向淘汰”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政府要让管辖区内的所有企业遵守法律规定,为所有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真正做到不让守规矩的“老实企业”吃亏,更不能让作奸犯科的“聪明企业”占便宜。地方政府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是关键。
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组于2017年4月完成对北京、上海、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等7省(市)督察反馈并移交91个生态环境损害追责问题,于2018年3月29日统一公布了7省(市)问责结果:共问责1 048人,其中省部级干部3人,厅级干部159人,处级干部464人。中央环保督察的问责力度之大是空前的,但从2018年6月及11月两次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的通报来看,仍有众多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产生。大多表现为各地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对于已发现问题采取了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和虚假整改。2018年11月10日至11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开发区围滩河综合整治工程检查发现,耗资4 700余万元的治污工程基本未见成效,表面整改问题突出。
县级政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在水污染治理领域尤甚。但是,对于一个具体的县级行政区而言,在水污染治理中同样难以“独善其身”。地方政府对辖区企业严加管束,百姓也会帮助24小时监督,违规违法排污者将面临高额罚款乃至牢狱之灾,排污量一定减少,但企业生产成本因污染处理而提高。此时若其他县区管理松弛,其辖区企业不必花费治污成本,同样的产品其他县区的企业盈利,而本辖区企业亏损甚至倒闭。一个地区的经济增长是显性的量化业绩,而水污染治理成效在现阶段仍然是模糊的定性分析。当量化业绩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时,处于制约方的非量化业绩工作往往被忽略。
基层地方政府在水污染治理中, 所面临问题的实质同样是“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必须让其他同级行政区能够同样严格管理。这就要求更高级别的组织机构为该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创造一个展现治理才能的公平环境。基层地方政府才能够为所有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2 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重要意义
在河流污染治理方面,多年来存在着脱实向虚的问题,即:“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实,“水质达标(率)控制”是虚。着眼于“水质达标(率)控制”的必然结果就是我国的水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2.1 “达标排放”不能确保河湖水质改善
在点源污染控制方面,以往提出的要求是“达标”排放,并习惯性认为,“达标”排放对环境是安全的。即使按照污水一级排放标准控制,其排出的废污水水体也将劣于地表水Ⅴ类。当一个地区的产业布局较密集时,其水污染物排放对河湖水质的危害是巨大的(见表1)。
河流污染治理的目标是改善河湖水质,必须依赖的措施是减少或控制“入河污染物总量”。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重申了“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并在“第二十一条”中的排污许可管理要件中增加了“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内容。
2.2 短期水质变化不能体现水污染治理成效
从理论角度证明其科学合理性:
水质 = f(污染物量,水量)
就河流而言,当排入水体中的污染物量维持在一定水平时,水量的大小变化决定了水质的变化。“污染物量”与人类的排放活动密切相关,是需要约束的行为对象,而“水量”决定于流域的自然降水,应该尊重、适应的客观边界条件。
例:长江流域2010年地表水资源量为11 147.70亿m3,2011年为7 713.62亿m3,2011年的水量较上年减少44.5%,若代入该水质表达函数,当污染物量不变时水质同比下降(污染物浓度升高44.5%)。
一些流域面积较小的河流,如淮河的丰水年水量(2003年1 400.69亿m3)与枯水年水量(2001年288.61亿m3)相比,变差达到4.85倍。
河流水质表达的本质是关于“污染物量”与“水量”的二元函数,河流天然“水量”的年际变化影响,远远大于人类的排放活动对河流水质的影响,需要约束的是“污染物量”的排放。
2.3 估测算填报及统计不属于“总量控制”
在“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方面,国家有过一段时期的探索,主要依靠估测算与逐级填报统计,由于受人为主观因素干扰,造成表面上的数字“减排”而掩盖了实际上的水污染增长恶化,控制效果并不理想。近二十年来,人们对包括长江在内的大小河流的水污染变化状况缺乏客观判断依据,普通百姓感到身边的河流湖泊越来越脏,而人们能够读到的公开信息则往往是“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下降”“河流水质达标率逐年提高”,不仅与百姓感觉反差巨大,也不可避免地影响正常判断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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