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动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21 来源: 入党申请 点击:
公司 不动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性质。
本规定为公司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第二条 目的。
本规定旨在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列。
第四条 管理人。
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门管理人。管理人由总务部总务科长提名,并经公司主管批准。
第五条 纳税管理人。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管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
第六条 资料保管。
不动产及其交易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第二章
权利转移
第七条 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交易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交给总务科下列文书。
(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等。
第八条 文书盖章。
上列文书属总务科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科在查实审核后盖章;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公司主管裁定后盖章。
第九条 登记申请。
总务科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第三章
不动产借贷、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变更
第十条 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
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合同时,必须提供合同和有关报告。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账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第四章
土地或房屋转移
第十一条 账面价值变更。
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行账面调整。
第十二条 转移说明书。
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应填写账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
明书,提交给总务科。
第十三条 实施。
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科负责。
第五章
不动产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不动产管理台账。
总务科应建立全公司的不动产管理台账,以全面掌握全公司的不动产状况。不动产管理台账应包括下列账票与图表。
(1)公司所有土地。
①地籍表。
②土地台账。
③土地完税台账。
④土地综合图。
⑤土地实测图。
⑥借出土地台账。
(2)借入土地。
①借入土地台账。
②借入土地图。
③借入土地综合图。
(3)公司所有房产。
①房产台账。
②借出房产台账。
③房产名册。
③建筑物分布图。
(4)借入房产。
①借入房产台账。
②借入房产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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