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构施工-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11 来源: 入党申请 点击: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铁公司、城投公司及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目的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施工安全质量事故,保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
二、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等级、抢险与救护及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本制度适用于中铁上海工程局 XX 地铁 7 号线 2 标项目部。
三、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一条
根据本项目部具体情况,按各类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或事故等级由所安全部或有关事故调查组认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也可越级向公司领导和工程部报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领导和工程部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四、抢险与救护
第五条
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
第六条
死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察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和抢救。
五、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八条
本项目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执行。
六、事故报告程序
第九条
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事故外首先要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项目部领 导报告,而后迅速逐级向公司负责人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对各类超越公司处理级别以上的事故,公司要立即将事故概况向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地点、事故时间、初步原因、事故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等。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事故调查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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