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23 来源: 入党申请 点击: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制度

 第一条

 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科室(单位)进行办理,办公室协调管理。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登记、呈批、交办、上报、存档等工作;承办科室(单位)根据领导批办意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科室(单位)负责人对办理和答复的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接到建议和提案后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备案,并呈报主要领导审批,按领导批示转交承办科室(单位)。

 第四条

 承办科室(单位)将书面答复函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汇总。答复函要按照规定格式撰写,内容应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第五条

 汇总的答复函经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审阅签字后,报送市政府审核备案。同时将协办答复函转主办单位。

 第六条

 主办答复函经市分管领导审阅签批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承办科室(单位)做好面复工作。

 第七条

 面复满意率达到 100%后,由办公室将答复函报市人大、政协,并抄送市政府和协办单位。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九条

 办理时限要求:承办科室(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的期限一般为 15 个工作日。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和提案,规定期限内不能提出办理意见的,应当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分

 管领导同意后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

 第十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纳入科室(单位)年终考核。面复满意率达不到 100%;科室(单位)负责人、办理人员当年不得评为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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