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15 来源: 入党申请 点击:

 宿迁市黄河故道后续工程施工 5 5 标 工程项目部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在分清各部门、施工队和职工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制度:

 一、奖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根据公司及项目部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成绩突出者另行嘉奖。

 1、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劳动安全法规、规定、指示,认真履行处部及项目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措施得力,在安全生产上达到最好水平的各部门、施工队、班组和个人。

 2、发现事故预兆,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有关人员。

 3、在事故抢救中,使职工生命和集体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者。

 4、在劳动安全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科研成果者。

 5、对劳动安全工作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已被采纳推广者。

 6、在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日常开展的安全生产达标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活动中,成绩突击的有关部门、工种队和有关人员。

 7、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检查中,及在施工(生产)安全防护技术方面有所创造发明或革新。

 8、在消除隐患、遵章守纪、预防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贡献的技术、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罚则 1、管理问题性质认定 1.1 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严重违章:

 1)未建立任何安全生产制度,或在经济承包中无安全生产指标; 2)安全生产无落实措施和检查执行记录; 3)新入场的工人(包括合同工、外协施工人员、实习人员、代培人员)未进

 行三级安全教育或使用培训不合格人员参加施工; 4)对转场、变换工种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或使用不合格人员上岗; 5)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使用未经专业培训考核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 6)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7)施工中未做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8)施工中未按要求做安全检查; 9)未建立或实施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10)工伤事故未按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11)工伤事故处理经费支付无《事故结案批复》; 12)使用无任何做工手续的外来人员参加施工; 13)对施工现场的配电线路、用电设施和电器设备未建立定期的检验、检查和维修制度,未建立相应的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14)临时用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与现场用电情况严重不符; 15)现场未设电气管理负责人,施工现场电工等级与临时用电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不相适应; 16)对配电线路和用电设备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7)用电设备出现故障或电气配电线路出现故障未及时报告检修,使设备带病运转; 18)电气管理人员对电气操作人员未做安全技术交底; 19)电工或用电设备操作人员酒后上岗; 20)中、小型机械无管理制度; 21)施工人员攀爬脚手架、井字架或随吊篮上下; 22)施工人员私自拆除或随意挪动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23)在无安全防护或防护设施不全的高空作业时,施工人员不系安全带; 24)外协(分包)施工队伍未办理《施工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1.2 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违章:

 1)工程项目、各实体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全或未按规定贯彻实施;

 2)各级、各部门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3)施工人员不懂或违反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并未按有关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操作证上岗或使用逾期未审、私自涂改等无效证上岗; 5)施工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补充方案等上报审批手续不全或安全措施不全面; 6)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不全、未按规定签认; 7)施工中安全生产检查资料不齐全或对重大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如期完成; 8)未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9)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施的检查记录不全,对接地电阻和用电设备、电气设备检测资料欠缺较多; 10)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及各种小型用电设备操作工人上岗时未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11)未报告电工实施停电而移动配电箱和固定式用电设备; 12)检修电路时未悬挂“禁止合闸”等明显标志牌; 13)使用用电设备不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14)电闸箱内未贴该箱配电系统图或与实际配置不符; 15)对现场检查出的有关配电线路或电气设备隐患未及时整改消项; 16)现场人员私自使用电炉、电热器具等; 17)设备传动部分防护罩缺损或未关好门窗就开车操作; 18)机动车辆之间或机动车辆与障碍物、沟坡间安全距离不够; 19)卷扬机、井字架安装验收手续不全; 20)其它中、小型设备无进场验收手续; 21)中、小型设备管理制度不规范、不完整; 22)设备安全操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缺少其中一项; 23)大、中型设备无运转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24)机械操作实习生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独自操作; 25)起重机械作业中违反“十不吊”原则;

 26)用手或工具插入正在运转搅拌的砼搅拌机内扒料出料; 27)砼振捣口操作人员不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 28)私自拆除设备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和警示标志及显示仪表; 29)在高处检修机械设备不系安全带; 30)施工人员赤脚或穿拖鞋进入现场或穿带钉易滑鞋从事高处作业; 3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带; 32)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吸烟; 33)“三宝一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及扣件、个人防护用品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34)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培训、考核不得上岗。

 1.3 凡有下列问题为一般问题:

 1)安全生产责任制划分不准或安全生产责任状指标不明确; 2)施工管理人员(外协、分包施工队伍)未及时办理上岗证或施工人员未办理三级教育考核卡; 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等无针对性; 4)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无针对性; 5)检查出的问题未按“三定”(定措施、定期、定人)整改落实; 6)班前讲话的内容无针对性; 7)临时用电工程的设施检查、检测资料部分欠缺; 8)机械设备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规程建立得不规范、不明确; 9)起重机吊装指挥人员无明显标志; 10)起重机在进行回转、变幅、行走等动作前不作鸣声示意; 11)起重机运转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内容未按实际工作台班记录; 12)卷扬机在操作人员离开或作业中途停电时,未切断电源,吊笼未降到地面; 13)机动翻斗车现场行驶作业时急开急停,不注意安全距离; 14)土方机械和运输车辆停用后随便停机。

 1.4 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重大隐患:

 1)开挖沟、 槽等土方施工,超过 1.5 米深未按规定放坡或做支撑; 2)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材料支搭脚手架; 3)脚手架操作面上未满铺脚手板、漏洞大,有探头板或飞跳板; 4)脚手架未按规定设十字盖或未按规定与建筑物拉接; 5)结构脚手架使用荷载超过 2646N/m2(270kg/m2),装修脚手架使用荷载超过 1960N/m2(200kg/m2); 6)井架、龙门架、卸料平台无防护门、吊笼无门,无超高限位,不设缆风绳,进料口无防护棚; 7)“四口”、临边无防护; 8)施工中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网; 9)施工中由高处往下投掷物料; 10)脚手架的立杆接头多处采用搭接,并不符合要求; 11)脚手架基础没有按规定平整夯实,垫通板,局部下沉; 12)挑架子挑杆角度偏大,并且不支顶在结构上及与建筑物拉牢; 13)吊篮架在搭设及使用上严重不合要求; 14)外挂架在搭设及使用上严重不合要求; 15)井字架的地轮不设专用地锚固定在架子上及底部防护不严; 16)脚手架的立杆、水平杆、小横杆的间距严重超过标准; 17)起重机械吊钩或钢丝绳破损严重,达到报废标准而继续使用; 18) 卷扬机未搭防砸、防雨棚,机身未固定地锚,传动部分无防护设施,视线不清; 19)砼搅拌机无防砸、防雨棚,操作台视野不能看到各部工作情况; 20)电锯电刨无任何防护措施; 21)机动翻斗车在现场时速超 5 公里,其指示灯、转向、制动机构不灵敏或已损坏; 22)起重机械在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时,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23)现场未按有关规定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 24)现场临时配置未达到三级配电和两级保护; 25)对达不到安全距离的外电线路未采取防护措施,或防护不严密,存在严

 重缺陷; 26)临时配电架空线路采用非绝缘导线或采用塑胶软线; 27)在建工程在高、低压线下施工,或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堆放物料,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 28)在建工程(含脚手架)或施工机具与外电线路小于安全操作距离; 29)在潮湿或施工条件特别恶劣的施工现场采用 I 类电气设备; 30)电气设备不应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及配电箱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31)施工现场用电设备的末级配电未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32)现场“一闸多机”现象严重; 33)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使用插销连接; 34)保护零线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35)保护零线未按有关规定作重复接地; 36)发电机组与外电线路未设联锁装置; 37)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未采用绝缘导线或存在外露导电部分; 38)手持电动工具的绝缘把套破损,连接导线破损,绑扎不牢或连接不牢; 39)施工现场的电气线路老化严重,电器保护设备失灵等; 40)现场照明系统未按要求安全电压、低压变压器一二侧未设置保险装置; 41)配电室内未设置砂箱等灭火器材; 42)焊机使用时,二次侧双线不到位或采取借路。

 1.5 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隐患:

 1)沟、槽等土方施工放坡不符合规定,支撑不牢固,开挖深度超过 2 米,未做防护栏及上下人行爬梯,危险处未设红色标志灯; 2) 脚手架的十字盖不全,脚手架与建筑物接点超过垂直距离 4 米,水平距离 6 米,拉接材料低于双股 8#铅丝的强度或未做可靠支顶; 3)“四口”、临边防护不标准、不牢固; 4)安全网支搭不严密,水平网的宽度,隔层网的数量及网底距下方物体表面的垂直距离不符合标准; 5) 脚手架在施工中不按规定垫板,立杆,大小横杆间距及操作面防护不符

 合要求,立杆不设扫地杆,脚手板下方不设兜网; 6)出入口的立杆断杆,井字架进料口的断杆或其它立杆不到底处,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 7) 脚手架的剪刀撑不全,脚手架与建筑物拉接不符合要求; 8)现场超过 2 米以上的临时操作平台缺少斜拉撑,立杆间距偏大,铺板不满,缺防护栏杆等; 9)井字架(龙门架)的天轮梁距最高一层平台小于 6 米; 10)井字架(龙门架)等卸料平台有防护门而不使用,超高限位失灵,缆风绳(含绳、地锚、连接)不符合标准; 11)脚手架、井字架的立杆垂直度偏差超过规范要求; 12)施工现场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电箱,或闸箱门的电器配置不符合部颁标准及有关规定; 13)保护零线未按规定选取黄/绿双色线,截面值偏小或与工作零线截面不相等; 14)配电室的建筑不满足规范的要求,配电屏(盘)前操作空间较小; 15)配电屏(盘)或总配电箱缺少电压、电流和电度表,不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 16)架空线路架设在树上或脚手架上,电线、电缆使用金属丝绑扎; 17)电缆线路沿地明设,不采取防护措施; 18)电箱下部出线混乱,埋地处未设穿管保护或其它需穿管处未采取相应措施; 19)在同一配电系统中,动力和照明线路未分路设置; 20)潮湿或施工条件恶劣的场所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采用非防溅型漏电保护器; 21)各种电器的额定值与其所控制的用电设备不相适应; 22)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选用破损和不满足要求的电器设备; 23)配电箱、开关箱内堆放杂物; 24)电焊机及配电箱未采取防雨水装置,焊机一、二次侧的防护罩不全; 25)移动式照明灯具的安装未采用规范规定的安全电压和专用电缆;

 26)某些用电设备(如电焊机把线,潜水泵导线)的连接未采用专用的电缆; 27)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装设位置不符合要求,或安装不稳; 28)配电箱内的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未采用端子板设置; 29)将作保护零线使用的黄/绿双色线用作其它连接导线使用; 30)连接导线虚接现象严重; 31)焊把线连接点超过五外,破损现象严重不绑扎; 32)用电设备和开关箱间的距离超过 5 米; 33)现场照明灯具选择不合理,照明度不满足施工要求; 34)卷扬机无高度限位器; 35)作业后的起重机臂杆没转到顺风方向,回转制动器没放松或行走式塔机没停放于轨道行程中间; 36)停止作业后的起重机小车和吊钩没有按规定移动到非工作状态位置; 37)作业后、停机后,操作门窗不关闭,总电源不切断; 38)卷扬机的导向滑轮用开口式滑轮,安装后的卷扬机卷筒和导向滑轮间距小于 20 倍的卷筒长,且此段钢丝绳未做防护; 39)翻斗车现场操作不平稳,在条件差的道路上急剧加速,且不注意安全距离; 40)安装砼搅拌机未拆轮胎,垫木不牢固;

  41)砼搅拌料斗无保险链; 42)钢筋弯曲芯轴、挡块、转盘有损坏和裂纹; 43)钢筋拉伸机卡具、锚具有破损和裂纹;

 44)中、小型机械设备传动部分、高速旋转部分缺少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1.6 凡有下列问题之一为缺陷: 1)土方施工中,在坑、沟、槽 1 米以内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2)脚手架基础不垫通板,或用其它小规格材料代用垫板; 3)安全网在使用过程中,连接松动未及时修复,未及时清理安全网内杂物; 4)脚手架、防护设施等,在施工过程中未经允许临时拆改,未及时修复; 5)各类电闸箱未按要求统一编号管理,未加锁和内、外脏乱; 6)焊机防护罩存在缺陷或二次线过长; 7)电箱的架设高度不满足要求,流动箱随意乱放、平躺;

 8)现场配电箱处的“高压危险”“有电危险”等标志牌不全; 9)电箱未采取专人负责等管理措施; 10)卷扬机天轮加油处应设的爬梯、平台、并铺板、绑牢加护身栏中缺少任何一项; 11)卷扬机钢丝绳与导向滑轮、天轮和地轮之间有一项没有做到配套使用; 12)砼搅拌机使用时料斗升起后未挂好保险链; 13)砼搅拌机排水不畅,没有设置沉淀坑; 14)砼搅拌机停止作业后不及时清理料斗和拌筒内残留物料; 15)木工机械现场堆放杂乱,无相应消防器材; 16)机动翻斗车操作人员离机时,内燃机不熄火,手制动器不拉紧; 17)中、小型机械设备保养状况差; 18)钢筋加工场没有机棚,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堆放杂乱。

 2、处罚方式 1)严重违章或重大隐患,对工种队或严重违章者处以每项目 100~200 元的罚款。

 2)在同一工种队的施工作业现场,由于工种队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三项以上(含三项)严重违章或重大隐患,对工种队罚款 100~200 元,并予以黄牌警告,限期整改。

 3)违章或隐患,对工种队或违章者处以每项 20~50 元的罚款。

 4)在同一工种队作业施工现场,违章或隐患超过九项,其处罚按 2.2.2 规定执行。

 5)一般问题或缺陷,对工种队给予警告批评,签发隐患通知单并限期整改。

 6)凡有五项(含五项)以上严重违章或重大隐患,或整改不力,对工种队处以 200~500 元罚款,并追究工种队负责人的责任。

 三、附则 1、获奖部门或工种队要按贡献大小分配奖金,防止平均分配; 2、针对个人的罚款,一律由个人负担,不准从公款中报销; 3、受罚部门、施工队或个人接到通知单后,必须在 2 日之内将罚款交到罚款单签发部门指定的财务部门,拖延不交者,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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