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不当得利诉讼证明责任分配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摘 要:不当得利诉讼是一类特殊的诉讼,它有四个构成要件,其中对构成要件之“无法律上的原因”的证明责任分配争议较大。本文首先将不当得利类型化为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然后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分析其具体的证明责任分配。
关键词:不当得利;证明责任;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071-02
作者简介:陈婷(1992-),女,汉族,河南新乡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一、引论——不当得利和证明责任概述
在具体讨论不当得利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前,有必要阐述不当得利制度与证明责任制度。
(一)不当得利制度的类型化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负返还的义务。”①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一方获益、另一方受损、获益和受损间有因果关系、获益无合法根据(或称为无法律上的原因)。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并不在于填补损害,而是在于使受益人返还其无法律上原因而受的利益。这一点将不当得利与以违法性作为成立要件目的在于填补损害的侵权行为区分开来。
1.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原因,因他人之给付而获益者,应负返还的义务。给付,指有意识地、基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关于给付不当得利的功能,王泽鉴先生认为,给付不当得利的目的在于矫正给付当事人间欠缺给付目的(自始欠缺目的、目的不达、目的消灭)的财产变动。
2.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指因给付外事由而产生的财产变动,即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变动并非出于受损方有意识的、基于一定目的的行为。其发生事由有三:一,由于行为(受益人、受损人、第三人的行为等);二,由于法律规定(添附、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三,由于自然事件。根据内容的不同,非给付不当得利分为以下三类:权益侵害不当得利、费用偿还不当得利、求偿不当得利。其中,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最为常见,下文主要探讨的即是此类。
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并未受到他方给付,而是自取利益、第三人的行为、自然事件或者法律规定而取得应属于他人的利益。
(二)证明责任概述
证明责任是诉讼法学领域一个非常重要的专业词汇,被称为民事诉讼程序的“脊梁”。
1.证明责任概念
通说认为,证明责任既包含“证据提出责任”这层含义,又包含在言辞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因主要事实没有得到证明,法院不认可以该事实为要件的法律效力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后果这层含义。②一般将证明责任的第二层含义称为客观证明责任、结果责任。
2.证明责任作用
证明责任最大的作用是作为一种裁判辅助工具。因为事实真伪不明是一种常态,但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作出裁判——法官负有裁判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证明责任对法官而言,不是一种责任、不利后果等,它只是法官裁判的一种辅助工具。“当运用客观证明责任来克服真伪不明时,就能确保法官的裁判义务的实现。③
当事人若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要件事实,其将可能遭受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这个角度看,证明责任还是一种诉讼负担。
3.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当事实真伪不明时,到底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证明责任理论的核心在于制定一套原则,按照这套原则来分配证明责任既符合公平正义,又能使诉讼迅速的完成。“确定由哪方当事人对各种主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④
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有:待证事实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利益考量说。
(1)待证事实分类说。此学说主张根据待证事实本身的性质和内容分配证明责任。其核心内容是将待证事实按某种标准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明确哪类事实需要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哪类事实不需要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事实可细分为消极事实说、推定说、外界事实说和基础事实说。其中,消极事实说应用较广泛,其将待证事实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主张积极事实者应承担证明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者不承担证明责任。
(2)法律要件分类说。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典型代表是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依据该学说,可以将实体法律规范划分为三类:权利根据规范、权利障碍规范和权利消灭规范。权利根据规范是指能发生一定权利的规范;权利障碍规范指妨碍权利发生的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指在权利发生后,能将已经存在的权利归于消灭的规范。在此基础上,罗森贝克认为,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的存在承担证明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权利障碍法律要件和权利消灭法律要件事实的存在承担证明责任。罗森贝克认为,应从法规条文形式上的结构去识别三类不同的实体法规范。“规范说”的内容具有高度的内在逻辑性,而且符合法的安定性和形式正义的要求,因而成为德国、日本等国的通说,并成为实务中法官分配证明责任的主要方法。
但对于该学说,不少学者提出了批评意见。如“(规范说所主张的)仅从法律条文的表达形式中来谋求证明责任分配基准之观点是不合理的,而有必要基于实质性考量来予以调整。”⑤
(3)危险领域说。此说主张根据证明的难易和有利于防止损害的发生分配证明责任。相对法律要件分类说注重形式,此说更注重实质性分配。
(4)盖然性说。盖然性说主张基于实质性的考量将证明责任的分配体系化,把盖然性和证明可能性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因素。不同于对法律要件分类说修正的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是对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全盘否定。
(5)利益考量说。这一学说多为日本学者主张。该学说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和实体法的立法趣旨是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考量因素。具体而言,公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欲变更现状的当事人对变更之要件承担证明责任;2.更容易使用必要证据方法地位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3.主张例外情况存在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4.每个法规的立法趣旨当然地发挥着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作用。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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