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辨认规则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内容摘要:辨认作为刑事侦查活动的一项重要手段,对查明案情,打击犯罪,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不科学地运用辨认结论将增大刑事诉讼活动的风险,错误的采信辨认结论成为产生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将辨认笔录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但这些有关规定对辨认的组织、执行以及质证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且规定之间相互矛盾,很难对整个辨认程序起到真正的指导和制约作用,从而有效地避免组织者在操作辨认程序时的不科学、不规范行为。我国辨认制度需要进行全面的改革与完善,逐步提升刑事辨认的立法层次,健全辨认活动的规则体系,加强对辨认活动的监督制约,完善辨认程序的审查运用。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辨认活动应有的价值,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辨认错误 刑事错案 辨认规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辨认主要是指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或疑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尸体、场所进行识别认定的一项侦查措施。辨认是各国常用的一种侦查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进而有利于查明案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迅速查获犯罪人,为侦查破案提供重要依据。但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错案与辨认有关,如张海生强奸案、佘祥林故意杀人案、邓宇故意伤害案等,这些错案的发生不仅剥夺了无辜者的尊严和自由,放纵真正的罪犯,而且还引发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严重损害刑事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完善辨认程序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在防范辨认错误的立法方面严重缺失,即使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辨认程序予以规定,但是内容较为粗疏,对实践的指导性不强,可操作性差。鉴于刑事辨认在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必须对现行的刑事辨认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与完善。这就需要对辨认错误进行分析,将如何防范辨认错误作为课题研究。
  一、问题引出:基于邓立强案[1]的思考
  (一)案情回放
  2001年11月9日上午,广西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电话,某村年近60岁的农妇潘××及其3岁的孙子邓××在家中被人杀害。接到报案电话后,警方立刻赶赴现场展开侦查。经过法医鉴定,两死者是由钝器打击头部致死。由于家中没有财物失窃,根据死者的年龄判断,警方初步推断为这是一起仇杀案。经过多天调查,警方发现潘××在案发前曾因宅基地归属问题与邓立强产生纠纷,邓立强有可能对潘××怀恨在心,遂警方将邓立强列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得到了更有利的证据。据14岁女孩邓××说,她看见被害人潘××与一男子激烈地争吵,那人还动手打了潘××,当时她就在潘××家的围墙外,通过围墙上的缝隙,她看到了整个争吵的过程但是没有看清男子的长相。得到这一线索,警方立刻组织辨认。在辨认中,女孩指认当天与潘××争吵的人就是邓立强。警方加大力度对邓立强进行审讯,最后,邓立强交代是他用木棍将潘××祖孙两人杀害,并在出门后将木棍扔到了鱼塘里。随后警方开始寻找木棍,但是一无所获。2002年11月27日,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邓立强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对邓立强执行逮捕,被羁押在县看守所。2002年12月31日法院做出判决:判处邓立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邓立强的辩护人先后17次会见他,每次会见他都称自己是被冤枉的。2003年初,邓立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邓立强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本案只有一个目击证人,而且是年仅14岁的女孩。她关于邓立强“行凶”的描述称,她在围墙外看见被告人殴打潘××,但经过辩护律师的实地勘察试验,围墙上的裂缝还没有大到可以看见里面的场景,而且围墙里有树木足以挡住视线,很难看清凶手的长相。一审判决中,重要的“凶器”也没有找到。唯一的目击证人称“凶器”是修理用的三角刀,可是在检察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凶器”却变成了木棍。没有物证,而且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此案存在疑点。2003年11月6日,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2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邓立强无罪并当庭释放。
  (二)本案思考
  邓立强故意杀人案,从被指控涉犯罪嫌疑人罪到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再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最终做出无罪宣告,经过了两年多的时间。本案并没有涉及过多的证据和复杂的案情。从本案的诉讼程序看,因为邓立强怀恨在心,警方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并无不妥。目击证人的辨认结论是邓立强故意杀人案的重要直接证据,本案似乎不会出现差错。但正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轻信了目击证人的辨认结论,没有正确的审查证据能力而导致本案成为典型的冤假错案。如果办案机关能够在第一时间审查如此宝贵的直接证据,根据证据规则和证据理论进一步审查辨认结论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相信这份关键证据就会被办案机关排除,避免错案发生。让我们看一看辨认过程的详细情况:在获得邓××提供的证言后,警方迫不及待的组织了辨认。办案人员向邓××展示了一系列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在看到照片后,邓××说其中有一个人很像凶手,但不能完全确定。随后,警方又拿来了更多的照片,其中就有邓立强照片的放大版。这时,邓××指着照片说“就是这个人”。在办案过程中,辨认程序存在诸多瑕疵:办案人员向邓××再次出示照片时,两次展示均出现了邓立强的照片。专家表示,她选择邓立强的原因很可能是她从第一批照片中想起了他。而且在展示照片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向邓××暗示凶手就在照片中,而按照规定,执法人员应向辨认者说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在也有可能不在。辨认中,证人的第一反应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往往被人忽视了。本案中,邓××的第一反应是“可能是,但还不够像”。记忆会随着时间扭曲,只有第一反应才是最可靠的。审查起诉阶段,证人证言口中的凶器也从三角刀变成了木棍,前后存在严重的矛盾,但这一矛盾也被司法机关忽略掉了。
  所谓目击证人的辨认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并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在办案机关的安排下,指认凶手的过程。一般来说,刑事案件中的证人是偶然或暂时停滞在案发现场,因而可以耳闻目睹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证人的辨认具有全面性、可靠性的特点,但又具有主观性和易变性,所以很有可能被伪造出虚假的情况,办案人员必须认真审查判断。影响证人辨认的原因有很多,大体可以归结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从主观方面来讲,比如证人和当事人之间是亲属、邻居或仇视、敌人关系,他们就可能从维护情亲友情或报仇泄愤的思想出发,做出虚假的辨认;证人可能受到威胁或者不正当的暗示,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说出真实情况。从客观方面来讲,案发现场的灯光,布置,组织辨认的办案人员等都有可能影响证人做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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