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摘要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对婚前协议的效力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在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性规定之间寻找平衡。具体而言,并不能一味地判断婚前协议有效与否,而是要结合该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协议双方的实际情况而定。综合我国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如果婚前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内容是其内心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与我国公序良俗、道德风尚相违背,法院一般都确认其合法有效。
  关键词 婚前协议 意思自治 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401
  随着平等、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婚前签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出现特定情形婚姻关系解除时例如与他人非法同居、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家庭暴力、虐待家属、死亡等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婚前协议行为越来越普遍。婚前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确立前以契约方式规定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这些义务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合同。婚前协议必须是男女双方于婚姻缔结之前(或者婚后修订)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与我国公序良俗、道德风尚相违背才是有效的。
  一、婚前协议的形式
  (一)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是婚前协议最常见的形式之一。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在婚前或者婚后签订的(由于在婚前签订忠诚协议的案例很多,所以笔者将其列为婚前协议的一种形式或者一部分内容),约定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如果一方出现背叛婚姻等情况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的约定。
  (二)婚前财产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是对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的分配的协议。该形式的约定也是婚前协议中非常常见的内容。随着对个人权利观念的转变、男女平等意识的加强、婚姻观的转变,很多夫妻都选择在婚前将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理清。
  (三)子女抚养协议
  离婚诉讼中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斗争”屡见不鲜,所以很多人选择在婚前就约定好在婚姻关系结束时,由谁抚养子女。双方签订由谁来抚养子女可能并不完全出于从孩子的角度考虑,更多的会受到夫妻双方签订协议时处于相对优势的一方的个人意愿。
  (四)将某些条件的成就作为结婚的条件
  还有些婚前协议将金钱的赠与或者进行道德情感上人身自由上的绑架作为缔结婚姻的条件,这是非常明显的封建思想余毒的影响。
  二、婚前协议效力的认定
  (一)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在法律上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历来争议不断。由于理论界关于忠诚协议的争议比较大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出台《婚姻法解释三》的时候,对该问题选择沉默。导致到目前为止,忠诚协议的效力以法院的司法判决为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忠诚协议没有过分限制人身自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一股都判處其是合法有效的。
  案例一:石某某与邓某某婚前协议共同约定对婚姻忠诚,如果被告邓某某与其他男人有暧昧关系,自愿将婚后财产交给石某某,后邓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石某某起诉,要求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并请求赔偿。法院支持了石某某的诉讼请求。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得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是法律规定也是婚姻伦理的内在要求。
  忠诚协议之所以存在如此多的争议,原因在于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我国《合同法》规定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的协议,不适用本法规定。可见,忠诚协议并不受合同法调整。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以法理为基础,结合《民法通则》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判决。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是由于该条款缺乏如果违反将承担什么义务的实质内容,所以对定纷止争并没有直接的约束效果。忠诚协议某种程度上就是《婚姻法》第4条在现实生活中的实践。夫妻应当相互忠诚,既是道德使然,又是法律规定。如此,将其契约化未尝不是一种途径。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忠诚协议的内容大致也是违约方在财产上还是情感上给予一定的补偿。两者的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受害方有权在情感、婚姻在受到侵害时在财产等物质上得到一定的补偿。就像缔结婚姻一样,忠诚协议也并不是单纯的身份协议,其中还涉及到财产关系。我们并不能因为忠诚协议具有一定的身份性质就将其完全排除在合同的范畴之外。
  也有学者指出,夫妻之间的忠实属于法律无法直接介入的非道德性的“自由空间”,由忠诚协议进行间接规定,符合法律的道德要求。
  (二)婚前财产协议
  如果说忠诚协议是为了保护爱情美满、婚姻的稳定,那婚前签订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则是赤裸裸的金钱约定。但是,在笔者看来,签订婚前协议,一方面可以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家庭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二:郭某与周某达成结婚意向之后,签订一份婚前协议约定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后共同财产的分配。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合、生活习惯等问题诉讼离婚。2015年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确认该婚前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这是典型的婚前财产协议。该协议内容并没有规定十分苛刻的条件致使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该协议而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生活困难而无法得到救助,所以法院认可其法律效力。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也减轻了法院的工作难度。
  我国《婚姻法》第19条允许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该条规定说明我国婚姻法支持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有利于双方举证,更有利于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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