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纪委监督应把握的三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摘 要: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首先要明确纪委权力来源,厘清纪委与党委的关系,保证纪委的监督职责落到实处,这是前提;其次要优化领导体制,保证纪委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这是关键;再次要完善监督制度,保证监督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这是重点。
  关键词:纪委;监督;同级党委
  一、明确监督职责,厘清关系
  根据党章规定,纪委的有两项主要职责:一是监督职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其重点是“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二是协助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其核心是当好参谋助手,提出工作建议、协助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目前党的各级纪委是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体制下开展工作的,双重职责决定了纪委与党委的双重关系。履行监督职责,使纪委与党委之间形成了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其监督权力来自于党的代表大会的授予。各级纪委由各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领导,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授权履行监督职责,并对同级党的代表大會负责。所以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履行监督职责方面,纪委首先必须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对上级纪委负责。由于纪委的主职是监督,就决定了这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协助职责来说,纪委要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反腐败工作,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自然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这就又产生了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关系。但必须说明,这种领导关系不是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纪委不是党委的下级,也不是党委内部的职能部门,而是履行对包括同级党委在内的党的组织和党员个人监督职责的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因此党委对纪委的领导不是全面领导,仅是特定领域内的专项工作的领导。党委不能分配纪委做该专项工作以外的工作,即党委对纪委的领导不能超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范畴。一句话概括就是,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是全面的,协助党委工作仅仅是专项的,履行监督职责时受上级纪委领导,履行协助职责时受同级党委的领导。
  明确了纪委职责,厘清了上述关系,说明了纪委监督的权力来源,破解难题就有了突破口,进一步扎实开展党的纪检工作也就有了目标方向。
  二、优化领导体制,强化监督职能
  党的纪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是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的,自确立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是基本符合党情国情的。但是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协调问题,可以看到这一体制很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制度的优越性很难更好的发挥。就纪委来说,同级监督忌讳多,大家都在“一口锅”里吃饭,很难监督别人,这些年发生的一把手腐败问题,很少有同级纪委主动报告的。有的纪委领导甚至对反映党委领导干部问题的同志说:你不要讲了,我什么也没有听见。原因在于纪委从组织人事关系,到事权、财权等各方面利益都掌握在同级党委手里。各级纪委实际上仍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上级纪委的领导作用非常有限,书记、副书记和所有工作人员的组织人事关系隶属于同级党委和所在单位,对同级党委的监督顾虑太多,因此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开展。
  从上述现实问题出发,习主席曾在中纪委三次全会时提出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必须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推动党的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明确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在今年的中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和纪委的监督,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落到实处。因此笔者认为要强化纪委的监督职能,加强党内监督核心是改革组织人事体制,改变组织人事关系,确保纪委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落地见效。同时纪委书记和副书记的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毕竟他们的组织人事关系仍隶属于同级党委和所在单位,仍然会有所顾虑,而且纪委的工作不仅仅是书记、副书记们的,其他全体工作人员的考察方式,组织人事关系如果不变,纪委仍难以高效开展工作,更好履行监督职责,所以必须彻底改变目前纪检工作人员的组织人事关系。
  三、完善制度,规范监督
  领导体制的改革为加强纪委监督提供了必要的组织保障,但是仅此还不够,还需长效的制度机制做支撑。组织和制度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共同保证着纪检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各级党委及其成员都是不同于普通党员的领导干部,习主席多次强调看住“关键少数”,对他们的监督既重要又特殊,必须制定专门的监督规范,让纪委在履职时既理直气壮又不越权脱轨。
  就监督权力而言,纪委对党委的监督实质上是一种受限制的监督,它不是上级组织对下级的监督甚至不是同一级别组织之间的监督。在行政级别上纪委比同级党委低半级,在特定工作上要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在此体制下,如果缺乏刚性的规定,必然会陷入柔性监督的状态里。
  就监督方式而言,现行的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都是参与式监督,这种监督有利有弊,纪委参加党委决策的整个过程,有助于过程把关,防患于未然,但也容易把监督者与决策者、执行者混为一体,这也是监督之大忌;如不参与决策,以第三者的身份开展监督,有助于公正性,发现问题可以理智气壮的纠正甚至查处,但毕竟问题错误已经发生无法挽回损失。党委的决策对本单位的影响是重大的,所以有必要加强过程监督,更要强调防患于未然。因此建议应针对纪委在对党委监督时拥有哪些权力,如何行使这些权力以及监督方式等方面做出明确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
  综上所述,强化纪委对党委监督,前提要明确纪委的权力来源,厘清纪委与党委的关系,保证纪委的监督职责落到实处;关键要改革组织人事制度,改变现有的组织人事关系,保证纪委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使纪委能够硬起腰来,板起脸来开展监督;重点要完善相关的监督制度,保证监督的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纪委监督同级党委有章可循、具有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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