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下的两融业务法律监管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摘 要:从法学角度来讲,监管是有关机关用各类方式对被监管主体采取干预和规则管理的行为。加强我国两融业务运营监管,调控两融交易的杠杆性以及监管信息的不对称性的目的在于推动监督两融业务依法经营,防治两融违法行为,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关键词:监管;两融;杠杆性;不对称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
  当今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只要存在市场经济,就一定存在政府对市场经济体系的干预和调控。在金融领域的具体体现,就是政府调控,监管金融活动。在意义上来说,它是指金融监管单位向金融机构施以全方位,有计划的干预,规则活动。从而帮助推动金融机构稳妥地发展经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金融监管指的是一国的中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监管单位(比如我们国家的保监会,证监会和银监会)依据国家金融类法律法规对全部金融单位的监管。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开展的比较晚,金融市场也比较青涩,相比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我们的投资方式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也相对落后很多,我们国家于2010年3月开通两融交易系统,代表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正式启动。顾名思义,所谓两融业务,指的是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融资交易即金融消费者用资金或证券为质押,借证券商的资金来进行证券投资,在于合意期间内偿还本息;融券交易指金融消费者以资金,证券为质押,借入证券商的证券卖出,在达成合意的期间内,买入同等数量证券并且证券商且支付费用的交易。
  二、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性
  对投资者而言,虽然两融业务带来了“以小撬大”的高杠杆高收益,但是其高投机性极易诱发操纵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而且其高收益高风险的双刃性也放大了融资买空融券卖空亏损的风险。一个角度来讲两融交易自身的杠杆性带有高投机性。融资买空融券卖空的投机者,少数人被利益所驱使,采用“一人多户”对个券集中炒作操作,内幕交易等方式谋求暴利,因此法律监管必须到位,以防范融资融券中操纵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融资融券杠杆放大数倍高收益的背后是稍有不慎的巨额亏损风险。当金融消费者遇有良好契机看到个券被高估走高欲向经营者借券做空时,是通过高的价位抛售证券低的价位扫货进货的投机方式,获得高额回报。但此时,如果券商发现个券风险越过警戒线,会通过要求增补保证金或强行平仓保证的方式确保本公司业务运营的安全,一旦强行平仓,投资者的资产会被逆向放大,承担巨额的亏损。
  对证券公司而言,两融业务交易规模的激增,两融的杠杆性也放大了业务信贷规模,增加了公司运营所承担的管理和客户信用风险。当两融业务的经营者规模受限于其所持有的资金,转而向银行增持借贷资金总额或通过转融通机制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时,资金的充足性和流动性将受到两融业务风险的影响,证券公司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加大。尤其投资者无法按时偿还资金或归还所借证券,且各类担保机制用尽时,进而产生客户信用风险。更进一步来讲,证券公司向银行增持借贷资金规模或通过转融通机制证金公司借入资金证券后,将会影响央行等监管部门对社会实际资金证券信用量的调控。“证券公司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其信用状况对整个社会信用水平具有杠杆效应。”因此,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性对证券公司正常运营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其业务信贷规模的急速扩张,也放大了证券公司的管理和客户信用风险。
  对证券市场而言,“融资融券交易是一种信用交易,它给一般投资者提供了杠杆投资的工具,‘以小撬大’的杠杆投资,炒热了金融的本性——投机,让证券行业更加动荡”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融资和证券借贷方式,使大量的闲置资金涌入证券市场,流入股市,助涨助跌,加大了股市的投机风险和股市短期的波动。而且如果监管不到位,由两融业务引发的证券市场风险会影响到实体经济。“融资融券制度的卖空机制一方面可以完善交易机制,提高整个证券市场的效率,另一方面也会帮助风险的扩散,最终导致由虚拟经济引发的对实体经济的破坏。”因此融资融券业务,在作为一项重要的证券市场金融工具的同时,在实践业务运营中也存在加大对投资者、证券公司以及金融整体市场的风险的作用,必须加强和完善对其监管。
  三、证券市场监管信息的不对称性
  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三位学者——史迪戈利兹,阿克尔洛夫以及斯彭斯提出了一个对日后市场经济体制产生巨大影响的理论—这就是信息不对称理论。其主干思想是:商场经济中的买卖双方对各种有关于商品的信息的了解程度是不同的,而且相差极大,卖方比买方拥有更多的信息,故而可以依靠此优势向买方传递获得利益。对于这种市场经济的先天病,政府就要站出来发挥自己的作用,该理论为诸多市场经济状况提供了解释,当代的经济学者非常尊崇不对称理论,经研究统计,该理论在现代各种经济模式下被广泛应用着。
  从阿克尔洛夫最早展开信息不对称研究,到史迪戈利兹探讨不完全信息理论下的证券行业道德风险,研讨信息不对称导致证券市场失灵的对策成为理论研究热点之一,我国学者对此研究成果也相当丰富,如吉林大学的赵振全和宋玉臣在研究信息不对称的因素及政府对策时提出:“股票市场信息不对称是破坏市场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市场失灵是政府介入监管的直接理由。”
  1.证券公司两融业务运营信息的不对称
  即监管单位和运营两融业务的公司二者间的监管信息的不对称。守法,不仅仅意味着公民可以自由的行使其权利,同时也要求国家机关积极完善地履行法律所规定的种种义务。在证券市场上,券商作为遵守监管当局政策法规的守法主体之一,其法的遵守状态与立法法规、券商自身守法的主观态度以及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有着密切联系。面对两融业务规模的“井喷”,证券公司在政策法规的遵守上不可能是完全本分的“乖孩子”,在其两融业务运营过程中可能隐匿着不合规不守法的业务运营信息。而且即使政策法规有明文的规定或公司业务章程也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兩融业务操作中也可能存在诸多问题,如2015年11月26日,证监会对中信、海通和国信三家证券公司下达了《调查通知书》,三家证券公司均因涉嫌两融业务违规操作被立案调查。因此,监管当局在不断完善两融政策法规的同时,其执法监管也必须面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监管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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