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取证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摘 要:随着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相关法律证据和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更新和完善,大量电子证据在案件调查中也被广泛应用,极大程度提高了电子取证相关单位的社会地位。与普通取证相比,电子取证的优越在主体性、方法性以及对象性等方面都将自身有点在实际应用中加以凸显。除此之外,在实际应用中,电子取证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规制也进入工作人员的视野范畴中。为实现电子取证施行的高效性,本篇文章对电子取证法律风险及法律规制进行相关介绍。
关键词:电子取证;法律风险;法律规制
随着新刑诉法内容的不断扩大化,以电子技术为手段收集的证据也被明确列为证据种类之一。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也从幕后走向台前,逐步进入大众的视野。电子取证依照法律规制采用正规合理的方法进行采集整理,全面严谨的提取与司法案件有关的各种数据和材料。在电子取证的过程中规避法律风险,确保电子证据在案件中积极有效的发挥其本质作用。
一、电子取证简述
电子取证的本质就是依据被破坏的计算机数据和资料,对相关电子证据资料进行全面恢复。以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对计算机入侵、破坏、欺诈、攻击等犯罪行为进行证据获取、保存、分析和出示过程。由于电子证据多来自互联网,因此司法实践中的电子取证具有虚拟性、多样性和技术性。电子取证主体具有特殊性、取证对象具有双重性、取证方式更是多种多样。电子取证要求实施者必须具备较强电子信息专业知识及电子技术运用的能力,对待电、磁、光等一系列电子数字信号具有极强的转化能力。在多样的电子数据储存和方式下,翻译成人类能够清晰识别的图片、视频和声音,从而编纂整理成书面文档。
二、电子取证环节
电子取证过程要求工作人员掌握高专业性技术,且电子设备保证精湛,我国电子取证程序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方面是电子取证的基础性阶段,即电子取证准备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对电子取证技术和取证设备的研发、取证信息的校订、取证工作人员的甄选和培训;第二方面是电子取证结束后,电子证据的收集、管理、归纳和保存;第三方面是对电子证据检验性分析,全面概括、深刻分析所采集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和实用性。
三、电子取证过程规则
电子取证过程指电子取证的具体操作程序,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全面性。在进行电子取证之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详细的剖析,了解与此案件相关的电子证据材料。无论是电子取证还是传统的取证方法都离不开有效的现场保护,第一时间维持原有的电子设备的运行系统,避免电子设备受到外来信息的干扰。对电子设备进行取证时,积极借助相关技术手段,对电子数据予以妥善保存,从而确保电子证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有效使用。
四、电子取证的法律风险
随着电子取证这一调查方法在司法中主导地位的提升,其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也得以提高。伴随这一现象,电子取证的法律风险也日益进入群众视野内。然而,新刑诉法并未对电子取证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电子取证行为的法律规制依然处于空白状态。由于电子取证与传统的取证方法存有巨大的差异,因此电子取证存在的法律风险也更大。电子取证的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电子取证的秘密性与公民网络隐私权之间的关联;另一方面是电子取证的依赖性和公民财产权之间的关联。
1.电子取证法律风险与个人网络隐私权
隐私权是人身基本权益之一。随着现在科技的发展,网络隐私权也逐步成为公民基本权益之一。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隐蔽性和虚拟性,加之电子数据传输的无痕迹,有关人员在实施电子取证时,依靠技术手段很容易秘密侵入他人网络空间和网络设备并远程实时调取取证,或者进行实时监控。电子取证大部分材料皆来自于互联网络,在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和整理时,以“走后门”形式对他人的隐私进行勘察。由于电子取证相关法律的模糊和相关电子技术的薄弱,在公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会造成对他人隐私的泄露,进一步造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严重侵害。
2.电子取证法律风险与个人财产权
电子取证所储存的主要介质包括计算机及其硬盘、光盘、手机等一系列电子技术设备等等。除此之外,电子取证的外部依赖主要是电子证据的储存设备。电子证据储存的设备属于公民的个人私有财产,因此在进行电子取证的过程中,会对他人的财产权进行不可避免的侵犯,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和消耗。例如,电子取证的工作人员为了获取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都会对公民的电脑硬盘内存有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从而扣押公民的整台计算机及其相关的电子设备,在整个行动的过程中都有可能侵犯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权。
五、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
随着现在科技化的稳步发展,电子设备为应用也极为广泛。在一些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采用电子取证的方法来进行证据的记录也比比皆是。因此,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在此时就凸显的尤为重要。电子取证作为一项司法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电子取证的主体、电子取证的对象、电子取证的手段以及电子取证的过程四个要素,从而对电子取证行为进行规制。
1.电子取证法律规制的主体性
电子取证法律规制的主体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主体性以实施者为主干,即电子取证机构内部的指挥人员和控制主体;另一方面,主体性以“人”为基础,即直接参与和实施具体活动的工作人員。在我国,积极参照日本,英国,美国等一系列采用自上而下专门成立电子取证的国家机制,建立以侦查指挥中心为基础的电子取证机构,全面提高电子取证的水平和效率。在电子取证实际参与人的规制上,应当建立健全电子证据收集制度,完善鉴定主体资格的体系。依照电子证据的类型、取证的重点、技术的基本特征对电子取证进行合理的划分,制定电子取证相关的操作规范和标准,从而提高电子取证主体的取证水平,规范电子取证行为。
2.电子取证法律规制的方法性
电子取证的方法主要包括主体对电子证据的储存和从储存设备中进行提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搜查、扣押等各项取证手段。在此基础上,对获得的电子证据进行分析、提取和转换。在电子取证的过程中,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的取证调查。未经过法律程序的批准,工作人员不得采用跟踪、监试、偷听、非法入侵等取证手段。电子取证方法性的法律规制,严格的要求技术及工作人员的操作必须符合相关的明文规定,不可滥用职权私自的进行电子取证,从而造成对他人隐私的侵害。
3.电子取证法律规制的对象性
在进行电子取证的过程中,为保护调查对象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财产权等一系列各项基本权益,电子取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限制电子取证对象,防止取证对象的扩大化。采用“镜像复制”的取证方式,在以不毁坏电子数据完整性为基础,将储存在电子设备中的证据进行全面的复制,有效的避免了电子取证对象范围的延伸。
六、结语
以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制以及法律风险的保障体系为基础,以有效确保电子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发挥其本质作用为直接目标,对电子取证各个步骤进行明确的要求。即:在电子取证的过程中,每一个步骤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记录,反复斟酌、编纂,最后形成书面证据。在取证的过程中要注意积极的借助外部的技术手段,对图片、声音、影像等一系列电子证据进行全方位、具体化、形象化的整理,从而确保电子证据的作用能够得到有效地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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