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态权理论探讨生物资源保护
发布时间:2018-06-26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摘要:生态权是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基于生态权的生物资源保护,就是要通过综合立法和执法机构整合加强对生物资源的保护,通过合理确定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与合理划分保护区科学保护生物资源,合理量刑和建立生物安全救济制度保障人的生态权,落实“谁破坏,谁修复”的基本原则,保障生态修复高效有序进行。
关键词:生态权;生物安全;生物资源;保护;策略
中图分类号: Q16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8.08.024
1 生态观与生态权
生态权(Ecological Right)是一个新概念,尽管在学术界尚有争论,作为一项权利,生态权显然已经具备了一般权利所具备的四要素:主体行为意志自由、主体肯定性利益能力、社会评价的正当性、社会规范确认与保障[1,2]。
张国庆在生态论中,从不同视角提出了3种生态观,如图1所示,人类社会只是生态系统中一个子系统。对于生态系统中的人类来说,生态权又是狭义的,生态系统是人类社会系统存在的物质基础,如图1中“基础观”所示。人类社会的发展,必须要以生态系统为物质基础,失去生态系统,人类社会自然也就随之消亡。若仅就人类社会系统而言,即仅从人类社会的经济系统角度看,人类社会系统中的人工生态系统,包括农田生态系统、园林生态系统、城市生态系统等,这些又是人类社会系统与生态系统的交集,如图1中“相交观”所示[3-12]。
基于上述3种不同视角的生态观可以看出,人的生态权与广义生态系统意义上的生态权还是有差异的。
尽管人类社会发展以生态系统为基础,要保护生态系统持续健康。但是若生态系统中某一物种或者某一自然因子侵害人类社会,危及人类社会安全时,人类社会就需要做出响应,来维护人类社会安全。例如生物灾害中,特别是危险性有害生物暴发蔓延时(例如危及人类健康SARS、HIV、Ebola virus,或者危害农作物的病、虫、鼠、兔、草害等),或者地震、洪灾、干旱等自然灾害发生时,人类就必须采取一定的防灾减灾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因此,从这一点来看,人的生态权又高于生态系统中其他物种的生态权。
然而,这种差异是相对的,是有一定阈值的,不是无限的,更不是绝对的。人类社会发展历史已经告诉我们,过度干预自然生态系统,将会造成对生态系统的破坏,人类将面临损失更大、持续危害时间更长、恢复困难的生态灾难。对生态系统的适度干预,目的是保持生态系统的持续健康,使人类社会与生态系统持续和谐共荣。
2 生态权与人权
张国庆在《发展学》和《系统法学:良法善治方法》中认为,人类的生态权是健康权与财产权叠加之后的拓展,是人权的一部分,是其他人权的基础,没有健康的生态环境,人的健康权就无法得到保障。张国庆认为,生态权除了包括健康权之外,还包括人的生存环境权益,人的生存环境是由人的公共财产和人的部分私有财产构成。从财产角度来看,“人”的生存环境权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里的“人”是广义的,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因此,对于“人”来说,生态权得不到保护,就无从谈起健康权、生命权和发展权[3-16]。
3 生态权与生物资源保护
生物资源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显然,保护生物资源是维护生态系统健康,保护“人”的生态权的重要措施之一。这里的生物资源保护,也是广义的,包括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三个层次的保护。
4 当前我国生物资源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当前我国生物资源保护立法主要分散于各行业的法律法规之中,且没有提升到生物安全的地位,立法分散,层次不高。即使有涉及生物安全方面的立法,也仅限于狭义的生物安全,即危害人类健康的病原微生物管理立法及相关技术标准。而涉及广义的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多分散于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之中,特别是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等生物技术管理立法地位低,缺少对特色生物物种与遗传多样性保护立法,使得我国不少优质特色农产品面临消失的危机[12-23];二是当前我国的野生生物资源保护,分散于各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力度不够;三是由于没有将野生植物资源资源化,将一些非保护野生植物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使得个别地区对一些例如杜鹃花科、兰科中常见种滥采滥挖,使之几乎成了濒危植物;四是由于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修订更新迟缓,野生动物保护区域划分欠妥、过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力度严重不够,致使有些野生动物處罚有违法治公平与罪刑相当原则[15-23];五是生态修复工程各自为政,缺少统一规划与统一标准,生态修复工程效益不高;六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生物安全救济制度,一方面是缺少对保护对象的救济,另一方面是农作物甚至是居民受到保护的野生动物伤害之后,救助困难。
5 我国生物资源保护策略
5.1制定生物安全管理法典
整合当前已有野生动植物保护、卫生防疫、动物防疫、植物保护,以及包括转基因在内的生物技术管理、生态修复管理等法律法规,并将其系统化,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生物安全管理法典。
5.2整合生物安全管理机构
将目前分散在各部门的生物资源保护管理机构进行适当整合,以便于高效进行生物资源保护。例如,将林业部门商品林经营与管理职能剥离出去交由市场管理,专门负责陆地包括所有湿地内野生生物资源保护,不分水生、陆生,全部划归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将海洋野生生物资源保护划归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植物保护,不分农业、林业,全部划归农业植保部门统一管理,由农业植保部门统一进行监测,统一进行检疫,统一组织社会化防治组织进行科学防治;成立国家级生物技术管理机构,由生物技术、医学和生态学专家组成,同时还要负责特色生物资源保护;将生态修复管理全部划归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5.3加强野生植物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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