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雪冬:风险社会理论与和谐社会建设
发布时间:2020-06-20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内容摘要】编者按:随着人均GDP进入1000-3000美元时期,各国社会都会进入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进入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矛盾最易激化的高风险期。中国也开始进入这样一个高风险期。短短20多年发生的高速现代化、市场化和城市化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的发展模式、消费模式、生活模式以及认知模式。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间的关系等都面临着巨大的调整与改变。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需要借鉴国外风险社会理论研究及其实践的经验。为此我们采访了中央编译局杨雪冬研究员。下面是他同本刊记者的谈话。
记者:我国已进入风险社会,风险已经成为我们生产生活的组成部分,它无处不在,无时不在。风险不仅来自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环境和制度环境,也来自我们作为集体或个人作出的每个决定、每种选择以及每次行动。您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风险社会概念的来龙去脉?
杨雪冬:“风险社会”作为一个分析概念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围绕这个概念产生了三种理论。第一种是现实主义的,以劳(Lau)的“新风险”理论为代表,他们认为风险社会的出现是由于出现了新的、影响更大的风险,如极权主义增长、种族歧视、贫富分化、民族性缺失等,以及某些局部的或突发的事件能导致或引发潜在的社会灾难,比如核危机、金融危机等。
第二种理解是文化意义上的,认为风险社会的出现体现了人类对风险认识的加深。比如凡·普里特威茨(Von Prittwitz)的“灾难悖论”理论以及拉什等人提出的“风险文化”理论。普里特威茨认为,我们在风险社会中认识到本来用来解决问题的手段反而引起了新的问题。拉什是从批判贝克等人的“风险社会”理论出发提出自己的看法的。他认为风险社会概念无法准确地描绘出我们当前面临的境况,因为风险并不是有序排列,带有明确的结构性和指向性的。更重要的是,风险作为一种心理认知的结果,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有不同的解释,不同群体对于风险的应对都有自己的理想图景,因此风险在当代的凸显更是一种文化现象,而不是一种社会秩序。
第三种理解是制度主义的,以贝克、吉登斯等人为代表,他们是“风险社会”理论的首倡者和构建者。比较而言,他们对于风险的分析更为全面、深刻并且更有影响。1986年贝克在德国出版了《风险社会》一书,但反应平淡。1992年该书被马克·里特(Mark Ritter)译成英文后,“风险社会”作为一个概念和理论才被更多的西方学者以及公众所接受。而吉登斯的着作无疑为“风险社会”理论在世界范围的传播提供了支持。
在风险社会中,风险具有了以下几个特点。(1)从根源上讲,风险是内生的,伴随着人类的决策与行为,是各种社会制度,尤其是工业制度、法律制度、技术和应用科学等正常运行的共同结果。而自然“人化”程度的提高,使得风险的内生特点更加明显。(2)在影响和后果上,风险是延展性的。其空间影响是全球性的,超越了地理边界和社会文化边界的限制,其时间影响是持续的,可以影响到后代。(3)在特征上,大部分风险后果严重,但发生的可能性低。因此我们可以说,尽管风险增加了,但并不意味着我们生活的世界更不安全了。(4)在应对方法上,现有的风险计算方法、经济补偿方法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通过提高现代性的反思能力来建构应对风险的新机制。
记者:贝克是风险社会理论的代表人物,他在《解毒剂》一书中提出“有组织的不负责任”这一概念。他认为,公司、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的联盟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然后又建立一套话语来推卸责任。这样一来,它们把自己制造的危险转化为某种“风险”。这是他的风险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您能否对此作一些具体说明?
杨雪冬:“有组织的不负责任”实际上反映了现代治理形态在风险社会中面临的困境。具体来说,这种“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尽管现代社会的制度高度发达,关系紧密,几乎覆盖了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但是它们在风险社会来临的时候却无法有效应对,难以承担起事前预防和事后解决的责任;
二是就人类环境来说,无法准确界定几个世纪以来环境破坏的责任主体,各种治理主体反而利用法律和科学作为辩护之利器进行“有组织的不承担真正责任”的活动。
在数量、强度、频率不断增加的风险面前,非常有必要反思一下现代国家占主导地位的风险治理机制。科层制是现代各国政府的基本组织形式,也是各种国际组织以及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就单个组织来说,科层制强调的部门责任、对上负责有利于保证整个组织行动的一致性、统一性,提高整个组织的效率和行动力。但是在风险社会中,科层制的弱点就充分暴露出来,因为它所面对的风险在来源上是多样的,在影响上是弥散性的。如果单个组织及其成员只对本组织或部门负责,那么就可能造成风险影响范围的扩散、影响后果的扩大,出现所谓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或“组织性无政府”状态。因此,科层制的单向或纵向责任机制必须被多层次、多维度的复合公共责任所替代。
所谓的复合公共责任,就是多重公共责任,它包括两重含义。一是每个社会主体都要对自己负责。对自己负责是社会主体行动的根本激励机制。二是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也要对其他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这些利益相关者既包括自己的家庭成员、组织成员、社区伙伴、同胞,也包括其他国家的公民以及生存的环境。在交往与联系日益紧密,生存方式日益多样化的时代中,对于每一个社会主体来说,只有承担起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对自己负责的实现,因为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支持才是真正的自我保护。在这种复合公共责任中,我们不仅要继续强化组织内部的垂直责任,还要发展社会成员之间的水平责任、国家之间的国际责任、每一代人之间的代际责任以及人对自然的生态责任。所有这些责任关系的核心就是以实现共存为目标的公共责任。只有把所有这些责任结合在一起,综合引导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形成新的复合公共责任意识,才有可能减少或避免各种短期行为、局部行为的出现。
客观地说,构建复合公共责任是风险社会下人类共同生存的必然要求。在这个公平对待每个人的风险社会中,每个行为者的生存都和他者紧密联系在一起,只有风险共担才能共同生存。风险的发展带来了公共的扩展与私人领域的再造这一双重结果,正在形成的全球层次上的“公私”分野冲击着、替代着以地域为基础的民族国家内部的“公私”划分,从而推动了现有制度建构和理念支撑的变革。在风险社会中,扩展了的公共在一般意义上指的不是某个共同体、某个民族,甚至某个地区的共同利益,而是全球范围内人类的共存与发展。因此,在风险社会中,整个社会的“共同”以及全球的“共同”替代了具体群体或区域的“公共”,而且只有在社会层次、全球层次和人类整体利益的意义上,才能谈论“公共”的有效性。
专家访谈复合公共责任的认知基础是风险社会中的最低共识,即共同的安全与存在。之所以把“共存”作为最低共识,理由有三。一是现代风险是普遍性的,任何人和共同体都无法避免。即便暂时避开了,也会由于措施的不力而遭受到风险扩展之害。二是只有共存才能保存人类内部的多样性。作为一个物种来说,单一性是灭绝的前兆。某个团体或共同体如果为了自身的暂时安全而牺牲了整个人类的存在,那么它也无法长久地存在下去。三是在这个物质不断充裕,但发展极端不平衡的时代,“共存”既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物质财富的增加为实现共存提供了物质基础,发展的不平衡和各种差距的拉大又呼唤着“共存”的实现,以共存来消弭差距带来的对立乃至敌视。
要实现共存,行为者必须克服现有的各种局限,尤其是突破既有的利益障碍,寻求多方面、多层次的合作。因为只有合作,才能保全每个人的利益,才能走出理性的困境。这里所说的合作是在风险社会中,为了寻求共存,各个行为者自愿达成的。按照罗尔斯的看法,一种理想中的可持续合作应该是在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间达成的,他们一生中都是社会合作的成员,并且代代相传。而在风险社会中,合作是在平等的人类成员间达成的。他们可以结合成不同的共同体,组织成不同的形式,借助不同的制度,但是他们首先是作为人类成员而存在的。人类共同存在既是他们合作的最低原则,也是超越其他所有利益的最高利益。
然而,在风险社会中,复合公共责任的实现也同样面临着理性人行为的困境,即个体的理性与集体的非理性。一方面,个体能清晰地识别风险,判断风险对自身利益的影响以及如何保全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采取各种手段逃避风险,推卸责任,从而无法达成有效的集体行动。因为在风险转变成灾难的时候,求生的渴望会压倒所有的合作取向。我们在许多灾难的初期都可以看到个体理性行为导致的集体混乱,甚至相互伤害的现象。同时,在应对风险的时候,也同样存在着“搭便车”现象,把减少和抵御风险的责任推卸掉。因此,在风险社会中,我们依然需要寻找有效的手段来解决理性的困境。
记者:根据风险社会理论我们如何看待中国面临的风险?
杨雪冬:中国的改革是一个创造多元社会主体和复兴社会主体性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随着政治权力的退让和市场作为基础性制度的发展,从整体性社会中产生出各种类型的社会主体,它们不仅拥有了以决策权为核心的自主性,而且在相对稳定的成长过程中也不断累积着自我资本。这为现代风险状态的出现提供了主体前提,即风险是社会主体在决策和行动中产生的,而且主体拥有的自我资本越多,对风险的成本-收益计算得越理性。然而,中国改革带来的社会变革并非线性的,而是具有强烈的时空重叠性,传统、现代性和后现代性,本土性、全球性等交织在一起,造成了风险类型的多样性、风险主体的多元性以及风险关系的复杂性。传统的自然风险与现代的人为风险不仅并存,而且在可能的条件下相互强化,不仅带来了风险的普遍化,而且不断产生着新的风险以及新的脆弱对象。从这些风险产生的过程以及在整个风险结构中的位置来看,我们可以归纳出中国当前风险状态的基本特点。
首先,风险的来源日益多样化,风险的种类不断增加。虽然自然风险与人为风险是中国面临的两大基本风险,但是随着社会行动影响范围的扩展和影响强度的增强,在整个风险结构中,人为风险在数量和潜在影响后果上压倒了自然风险,同时,自然风险也由于人为干扰因素的增强,带有了强烈的人为色彩,这尤其体现在自然风险影响的强度和范围的扩大上。人为风险不断产生着各种新风险。以风险影响对象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个体风险、组织风险、社会风险、体制风险、生态风险以及国际社会风险。而按照这些风险的基本来源,则可以划分为市场风险、制度风险、技术风险、生活风险、环境风险等。在现实生活中,这些风险是交织在一起的,并且在很多情况下,是同时出现、相互增强的,因此导致风险后果的严重化、风险应对的复杂化。
其次,社会的快速变迁导致了风险诱发因素的大量增加。这些诱发因素尽管不是风险源,却是风险发生的“加速器”和“扩散器”。在其推动下,一方面风险发生的概率大大提高,另一方面风险潜在后果的严重性也大大增强。目前,有三种结构性因素特别值得重视。(1)流动。人员、物质、资本、信息等物质和非物质因素在国内地区间以及国际间的大量、快速流动为风险的转移和扩散提供了载体,使风险可以摆脱起源地而扩大到更大的地域和人群之中,并且在扩散和转移的过程中可能转化为新的风险。(2)规模。风险所影响对象的规模直接决定了风险后果的严重程度。对象的规模越大,风险后果的破坏性就可能越强。在中国,庞大的人口和地理规模已经决定了风险后果的巨大影响。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规模的扩大则为风险影响的扩大提供了新的条件,因为经济规模越大,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也越大。这方面最典型的案例就是近年来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的增加以及金融风险发生的潜在威胁。(3)增长。经济增长是政府和社会所渴求的,对于中国这个发展中的大国来说,这种情感更加强烈。但是经济增长在增强人们抵御风险的能力的同时,也诱发了新的风险。比如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增长所需资源的短缺(典型的是能源问题)、技术滥用造成的各种危害、增长的不均衡产生的各种社会风险和制度风险等等。当然,必须明确的是,经济增长只是这些风险出现和增强的诱发因素或“催化剂”;
而风险的解决也必须依靠经济的增长,但要调整的是用什么样的方式实现增长。
第三,制度风险日益突出,(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并且成为制约中国风险治理的结构性障碍。作为控制风险的制度本身就是风险源,而在制度转轨过程中,诱发风险的可能性更大。中国的制度转轨是一个取消旧制度、借鉴国外制度以及建立适应本国国情新制度的三重进程。在这个进程中,制度缺位(即在需要制度的地方没有必要的制度)、制度错位(即新建立的制度偏离了领域)以及制度虚位(即新建立的制度不能运转)以及制度之间不配套等现象经常发生,这不仅增强了制度风险,更严重的是,制度本身的公信力也受到了质疑,引发了社会成员的道德风险。社会成员认为不服从制度才可能获得收益,因此对新建立的制度更加不信任,这样就容易导致制度风险与道德风险相互增强的恶性循环。
第四,风险意识和风险观念不断增强,既推动着风险治理的发展,也成为诱发风险恐慌的因素。风险是客观存在与主观认知的结合体。有学者指出,即使我们了解了风险,也无法消除或解决是否必须接受风险这个问题。观念的改变会带来对风险认识程度的加深和敏感度的增强。这一方面体现为人们风险意识增强了,在应对风险上更加主动,并且更加关注与自身生活、发展有关的各种风险。典型的案例就是人们消费权益意识的增强和对食品、健康风险的关心;
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人们对于风险的发生更加敏感,这虽然有利于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但常常也会诱发出过度反应,比如听信和传播谣言等,不仅会夸大了风险,而且会引发集体的非理性行动,如恐慌等。
第五,风险影响的普遍性和不平等并存。在贝克看来,风险是最为“民主的”,因为其影响是普遍的,超越了国家、阶级、财富等界限,在风险面前,财富和权力都失去了力量,每个主体都是平等的。当然,就风险的本质以及风险的发展趋势来说,这种判断是正确的。但是对于具体的社会主体来说,这种只强调风险的普遍性、平等性的观点就非常偏颇,实际上是有意忽视了风险社会中不平等现象的存在。这种不平等现象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自身条件和拥有资源的差别,造成了不同风险对象在一定时期内应对风险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差别。有的社会个体或群体必然成为风险面前的最脆弱者。二是不同的社会个体或群体也由于自己在整个社会结构、地理分布上的位置,将遇到不同类型的特殊风险。比如失业群体面临的风险就与有稳定收入的“白领阶层”不同。在中国,风险影响的普遍性和不平等并存。就前者而言,生态环境恶化、能源短缺、社会不稳定等风险已经影响到所有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有的甚至扩散到国际范围,有可能演化成全球风险;
就后者而言,整个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也在加剧风险影响的不平等。除了传统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外,同一个地区、城市、乡村内部也在出现巨大的差别。这些差距一方面把分化出来的社会群体置于不同的风险面前,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它们在风险认知和判断上的分歧,导致其中某些群体脱离社会主流,用过激行为来表达自己对风险的抗拒,从而也影响了风险应对中集体行动的有效性。
记者:您对中国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些什么建设性的意见?
杨雪冬:在风险社会下,现有的任何单个治理机制都无法完成解决和减少风险的任务,因此需要建立起新的治理机制,实现风险共担和共存的秩序,这就是提出复合治理的根据。复合治理贯彻了治理的基本精神,即谋求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互补关系,但又与目前流行的区域治理、全球治理理念不同,后两者依然是地域意义上的,没有摆脱民族国家的阴影,只不过是把地域范围扩大了而已。
复合治理有五个基本特征。首先,复合治理由多个治理主体组成。包括国家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家庭、个人等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和行为者都是治理的参与者,不能被排斥在治理过程之外,更不能被剥夺享受治理结果的权利。其次,复合治理是多维度的。这既体现为地理意义上的纵向多层次,从村庄、地区到国家乃至全球范围;
也表现为治理领域横向的多样性,人类活动的任何领域都需要治理。第三,复合治理也是一种合作互补关系。只有合作,国家、市场以及公民社会这三大现代治理机制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并弥补相互的缺陷。而且,这种合作不仅仅是民族国家内部的,还是国际性和全球性的。第四,个人是复合治理最基本的单位。尽管复合治理需要制度安排,并且是通过它来规范行为体的,但是要使治理可持续地运转,必须提高个人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只有他们具有了风险意识,把制度安排贯彻到行动中,才能最大程度地解决风险。第五,复合治理的目标是就地及时解决问题。风险的空间扩张性和时间延展性,使得风险的应对必须从时时处处入手,从而避免风险的扩散以及由可能性风险转化成后果严重的风险。
就中国而言,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国家为中心的风险治理机制面临着两大冲击。(1)原有的风险共担机制被削弱了。在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强调平等的意识形态下,社会各个部门以及各个行为者都被赋予了固定的角色和职能,它们遵从总体秩序的安排,相互间具有稳定的认同感和信任度,结成了相对稳定的“大家庭”,在资源短缺的情况下,通过协作以及资源的集中使用解决了推卸责任、共担风险的问题。随着社会内部差距的扩大,这种“大家庭”式的信任关系以及行为体之间的团结被严重削弱了,但新的信任体系以及团结方式并没有建立起来。这不可避免会产生社会内部的冲突,或者是社会中的强势团体把解决风险的责任完全推卸给弱势群体,或者是弱势群体不满于现有的风险解决机制,抵制甚至起来反抗。而一个存在分裂危险的社会势必无法建立起稳定而持续的秩序。(2)风险治理的核心——国家的权威和信任度有所降低。尽管中国有着悠久的国家中心传统,社会服从国家权威,但是相对于大量产生的风险,国家无论在反应速度还是解决能力上都存在着明显不足。更重要的是,在一些典型风险上表现出的弱点使社会公众和团体对国家权威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也产生了质疑,国家的合法性出现了危机。对国家的不信任必然导致对各种制度的不服从,这无疑破坏了整个社会构建信任关系的环境,并使社会行为体无法有序地安排自己的行为预期。大量的短期行为和投机行为因此产生。这既破坏了社会内部的和谐与团结,反过来也对国家提供秩序这种特殊公共品的能力和地位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
“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是对当前中国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风险环境的积极回应。在当前的风险环境下,应该通过协调已经多元化的各种关系来取得社会共识,达成集体行动。而就风险治理来说,中国的复合治理应该把重点放在加快现代治理机制的构建上,通过制度调整协调社会内部的各种关系,提高国家与社会的双重能力,发挥各个社会行为体的能力,共同有效地应对全球性风险和制度转轨风险。具体来说,首先要增强国家的公共责任和民主治理能力,以巩固和提高合法性,维护社会与国家的信任关系,从而为整个社会的和谐提供基础性支持。在转轨过程中,如果国家不能承担应负的公共责任,甚至治理能力减弱,那必然造成整个转轨的失序,成为所有社会风险爆发的导火索。但是要强调的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并不是单纯强调国家利用其暴力垄断地位所拥有的控制能力,而是要通过改革国家内部的治理结构,提高国家对市场和公民社会的监管能力,并且通过放权和分权等方式来调整国家与市场、公民社会的关系,使它们形成合作互补关系。其次,要积极培育、完善和壮大市场与公民社会,提高它们的自组织能力和自我规范能力,充分发挥它们的治理功能,既要对国家权力的过度扩张进行有效的约束,也要对市场过度扩张进行有力制约。市场与公民社会不仅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组成要素,也是现代治理的基本机制。对于中国来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目前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积极的公民社会,维护个人的权利,增强相互的宽容。再次,要提高个人、组织的公共责任感、风险意识以及风险的识别能力,使它们在提高行为的广度和强度的同时,也能提高行为和决策的理性程度。最后,要重视社会信任的培养和扩展。只有相互信任才能自愿履行公共责任。目前,在保护传统共同体精神的同时,也要扩大社会信任的范围,提高对“陌生人”和“他者”的认同感,培养大共同体意识,为整个社会的整合提供价值基础。同时,也要避免民族主义的过激化,增强对国际问题的关注度和包容度,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建立起正常的心态,以推动风险治理中的地区、国际以及全球合作,建设和谐世界。
来源:《国外理论动态》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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