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力:要命的地方:《秋菊打官司》再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18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从苏力几年前在法学界讨论《秋菊打官司》开始,冯象、江帆、凌斌[1]等等关于这部电影的讨论随后,已经把《秋菊打官司》构造成在中国讨论“法律与社会”的一个经典电影文本。本文权且作为对以上几位讨论的补充。我假定读者都看过这部电影,具体剧情就不多交待了。
一.说法
《秋菊打官司》让“说法”这个词不胫而走。随便用google搜索一下“讨说法”,就会发现一大堆这样的新闻,比如,“美容‘美’出‘皮炎’,官司受害者讨说法”,“1.68万亿不良贷款要讨说法”,“母亲为女儿之死讨说法被精神病院强制治疗22天”,“蛋糕里吃出苍蝇讨说法消费者遭厂家电话恐吓”,“哥哥讨‘说法’讨来一顿乱棍”,等等,讨说法似乎已经成为法律上“争取权利”的一个通俗说法,或者“要公道”的一个当代表达。
看这些报道,人们在“讨说法”的时候,好像都知道自己要讨的那个具体“说法”是什么。但是电影里秋菊要的那个“说法”究竟是什么,却不是很清楚。秋菊第一次要说法,是丈夫万庆来被村长王善堂打伤之后,拿着医院开的检查证明,到村长家里:
秋菊:村长,庆来有没有伤,咱说了也不算,这是医院大夫开的证明,你看一下,咋办么?
村长:该咋办咋办。
秋菊:人是你踢的,你说咋办?
村长:要我说,问你男人去,我为啥踢他。
秋菊:你是村长么,再咋说也不能往要命的地方踢。
村长:踢了就踢了,你说咋办。
秋菊:总得给个说法吧。
村长:我给你个说法,你甭嫌不好听,我叉开腿,在当院里站着,让你男人还我一脚,咋样?
秋菊:要是这,就啥也不说了。
村长:那就啥也甭说了。
秋菊:我就不信没有个说理的地方。
从这段对话可以看出,秋菊要的说法是由某个“理”得出的说法,这个“理”似乎是这样的:村长把庆来踢伤了,是村长不对,村长就要对庆来的伤负责;
但村长不承认秋菊的“理”,认为自己踢庆来事出有因,是庆来骂人先失了理,踢庆来,是惩罚庆来的不对,两厢抵消,村长并不欠庆来什么;
秋菊承认,王善堂作为村长,踢庆来本来也没啥,只是不能往要命的地方(下身)踢。这时村长提出了一个人类学家会称为“同态复仇”的解决方案:既然秋菊认为村长往庆来要命的地方踢不对,那就让庆来也向村长要命的地方踢上一脚,一脚还一脚,两家扯清。
秋菊不能接受村长的方案,到乡上李公安那里反映。李公安凭借多年农村工作经验,知道“一个巴掌拍不响”,问清楚了事情的原委:
秋菊:我家是种辣子的,你知道不?
李公安:知道。
秋菊:我家总想盖个辣子楼,砖瓦都备好了,村长他就是不批,没办法,我就在我承包的地里拾掇了一块地边边,想在那地方盖了就算了,村长还是不批,他说有啥文件,那我说,你有文件可以,你有文件,你就把那文件拿来给我看一下,他说不用给我看,他说他就是文件,不给我看。
李公安:这你别说,还真格有这文件。这承包地是让种庄稼的,都在里头动开土木了,那咱吃啥?
秋菊:那文件上也没写打人这一条。他是村长,打两下也没啥,他也不能随便往那要命的地方踢。
李公安:一个巴掌就拍不响,没个因由他就能随便打人?到底为啥?(问秋菊小姑)为啥?
妹子:我哥气不过,骂了他一句。
李公安:你哥骂人啥呢?
妹子:骂他下一辈子断子绝孙,还抱一窝母鸡。
李公安:这就是庆来的不是了。谁都知道,王善堂四个女子没儿么,这话是糟老汉心窝子,去年计划生育刚给老汉计划了,这事就不能提么。
秋菊:再怎么说,他打人就是不对,他是村长,不能随便往那要命的地方踢。我找他去寻个说法,他说他不管,说踢了就踢了,你踢了,你不管谁管,你是村长,你还打人,你就是不对么。
李公安:就这事,是吧?
秋菊:噢。
李公安:我跟你说,他打人肯定是不对的……
秋菊:就是不对么,往那要命的地方踢,踢坏了,他……
李公安:我刚不是给你说了么,肯定不对么……
秋菊还是坚持自己的“理”,就是踢人不能往要命的地方踢。李公安作为国家公安人员,按公家的法律政策办事,并不认可“要命的地方”和“不要命的地方”的区分,打了人,不管是不是“要命的地方”,“肯定是不对的”。另外,骂人,尤其是骂只有女子没有儿、又做了绝育手术的王老汉“断子绝孙”,也不对。李公安又到村上看了庆来的伤,找村长做工作,按照公家的“理”,给了秋菊一个说法:
李公安:秋菊你看是这,他打人不对,我也把他批评了,可你庆来说的那话也不好听,双方要各自多做自我批评,调解结果是个这:医药费、误工费由王善堂负责,一共二百元,你看咋样?
秋菊:我就不是图那个钱。我就是要个说法。
李公安:那是个犟人,又是个村长,你瞎好得给一些面子。再说你庆来那伤也没啥。
秋菊:那还是没个说法。
李公安:他把钱都掏了,那就证明你对他错,这就算个说法了。
在李公安和他代表的公家的抽象意识形态看来,骂人都不对,骂什么话那是次要的,打人都不对,打什么地方也是次要的。既然骂人打人都不对,那么对骂人打人的都要批评,除了批评,双方还要做自我批评。这是一。第二,打人造成了身体伤害,要医治身体伤害,需要花费医药费,所以打人者要赔偿医药费;
身体伤害还造成庆来卧床不起,干不成活,还要赔偿这个机会成本,就是误工费。根据这个“理”,李公安做出了王善堂赔偿万庆来二百元损失的调解方案。至于秋菊要的那个“理”,李公安给不了,只能含糊过去。
但秋菊显然不认可这个“骂人不对、打人也不对”的抽象的“理”。打人并不是都不对,村长打村民两下也没啥,关键不能往要命的地方踢。踢人要命的地方,并不是医药费和误工费能够弥补的。但在李公安“他掏钱就证明你对他错”的劝说下,秋菊还是接受了这个调解方案,拿着发票收据去找村长。
如果不是村长要自己的面子,事情好像到此就结束了。
二、面子
秋菊拿着发票收据去找村长,村长掏出二百元钱来,并没有直接给秋菊,手一扬,二十张票子散落在风里:
秋菊:村长,你这是啥意思?
村长:啥意思,别人的钱不是那么好拿的。
秋菊:我今天来就不是图个钱,我是要个理。
村长:理?你以为我软了?我是看李公安大老远跑一趟不容易,给他个面子,地下的钱一共二十张,你拾一张给我低一回头,拾一张给我低一回头,低二十回头,这事就完了。
秋菊:完不完,你说了也不算。
李公安设想的由村长掏钱来向秋菊证明“你对他错”的方案,不幸被村长也识破了。拿钱可以,服软是不行的。村长仍坚持他的理,就是他不欠庆来家什么;
踢庆来,是对庆来骂人的恰当惩罚。给秋菊二百元钱,是给李公安面子,并不是对万家认错。秋菊必须用低二十回头为代价,拿这二百元钱。
正是秋菊在这个时候的选择,引起了观众对她的钦佩和赞扬。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在大部分情况下,我们都会选择折腰,拿地上的钱。秋菊替我们做到了我们自己做不到的事情,秋菊的形象,是从这一刻高大起来的。但秋菊不可能理会坐在黑压压电影院里观众的心理活动。银幕上的秋菊没有选择低二十个头去拿那二百元钱,仅仅是因为这样拿到的钱,并不能证明“你对他错”。
秋菊挺着大肚子来到了县城。在别人的指点下,花二十元钱,请邮电局门口给人代笔的张老汉,写了一份材料,要求追究村长“平白无故踢伤我丈夫”的“故意杀人罪”。听到这里,两个县公安笑了。观众也笑了。
县公安局的裁定下来了,内容是:“建议由所在乡的公安员进行调解,双方各自多做自我批评,求大同存小异,以安定团结为重,经济上仍以第一次调解为主,维持原乡政府的调解方案,医药费、误工费由王善堂本人负责赔偿。”
然而,秋菊去县里打官司,却彻底把村长的面子摧毁了。在村长看来,秋菊此举纯粹是到县里坏他的名声,让他以后在村里没法工作:
村长:这跟上一回一样么,秋菊跑了趟县城就弄了个这,我以为县里要把我枪毙了呢。
李公安:这回你听我的,回去给秋菊两口子说些面子话,这事就了了。
村长:面子话,那面子话咋说呢?
李公安:你看你看,大家都忙忙的么,为这事我都跑了几回了。刚才县上裁决你又不是没看么,你不丢面子么。
村长:李公安,你说,有啥事乡里解决不了,凭啥到县里臭我的名声。
李公安:哎呀,她也不想把你怎么样。
村长:再说,我大小是个干部,以后我在村里没法工作么。
李公安:她也不想把你怎么样,她就是要个说法,你回去就给她个说法。
村长:钱我给,说法,说法,我想不通。
做不通村长的工作,李公安只好自己花钱买了三盒点心,谎称是村长买的,去秋菊家代村长赔不是。
李公安:王善堂那是个犟人,那在乡上都是有了名的,这回能让我把这个点心给你捎来,这就不容易了。秋菊,你不是说要个说法吗,这还不算赔礼道歉?该赔的赔,该报销的报销,经济上你们也不吃亏,再说,这个民事调解,咱又不是去法院打官司,县上裁定这算到了头了,这也是领导决定下的。秋菊:李公安,这点心真是村长买的呀?
李公安:这话说的,不是他还是谁么?为这,昨天我跟他说了半天,人家是干部,总得给人家留点面子,这个点心往这儿一搁,这就等于来人,把不是给你陪了。
庆来:要是这样,啥事都好商量。他是村长,咱又能把他咋的。再说,日后都得在一个村里过,没完没了的没啥意思。县里定下的事,我们没意见。
秋菊公公:我也没意见,政府定下的,我也没意见。
秋菊:要是这,那就算村长给咱赔了不是了,钱不钱么,无所谓了。
李公安:该赔的还是要赔哩。那咱这事,就算完了,我也没白辛苦一回。
要不是秋菊问了代销员,得知点心不是村长买的,事情好像也就到此结束了。二百元钱不能证明的“你对他错”,三盒不值二百元的点心却可以证明。看来,秋菊和村长在这个回合争的,并不是钱,而是“面子”。李公安在这个回合的调解,围绕的也是面子的交换。他让村长看他的面子,给秋菊两口子说些“面子话”,又让秋菊家看自己的面子,给村长留些面子。在这个回合,李公安实际上已经放弃了自己所代表的国家的“理”,不得不按照村庄的“礼”来运作。国家“骂人打人都不对”的“理”没有再提起,但“国家”赋予“干部”的身份,还可以转化为村庄认可的“面子”资源,投入到“面子”的交换中。
然而,在秋菊得知点心并不是村长买的之后,这场面子的交换礼也就失效了。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
你不敬我一尺,我也不敬你一丈。秋菊把点心退给了李公安,继续到市里要说法。市公安局复议的结果,是维持乡里和县里的决定,只是赔偿数额加了五十元钱。看来,市里的决定,基础仍然是李公安一开始就阐明的国家的“理”,而不是秋菊的“理”,那二百五十元钱,仍然不过是对庆来看得见的身体伤害的赔偿。庆来接受了,但秋菊仍然没有接受!她把庆来拿的那二百五十个元,扔回到村长面前。村长需要低二十五回头,才能把那些钱拾起来。秋菊叫上妹子,装上辣子,卖了钱做盘缠,继续到市里要她的说法。
三、官司
看电影的人,会忽略这部电影的标题是《秋菊打官司》。这是一场官司。秋菊一开始到村长家,不仅是向王善堂个人要说法,也是向村长这个“公家人”要说法。她向乡里、县里、市里要说法,也是在向“公家”要说法。她“不信没有个说理的地方”,因为她相信说理的地方在公家,在上级。头一回从村长家回来,她告诉家里人村长说不管,家里人都支持她去乡上要说法,显然大家都相信,公家并不只是一层层的官僚结构,还是公道、正义、理的承载者。
秋菊到乡政府找到李公安的时候,李公安正在断另一个打架的官司。一方当事人,在向公安员叙说打架的前因后果,而公安员关心的,却是谁先动手的问题。显然,公安员们假定,谁先动手,谁就有错,谁就应该负责。但当事人却坚持要把事情的起因说清楚,要表明并不一定是谁先动手谁就错,没有动手的一方也许有错在先。这预示了,公家只处理它的“理”能够涵盖的那些环节,并不就事情的整个是非曲直做出判断。所以,李公安并不关心为什么村长不给秋菊家批盖辣子楼的地方,而只是说,的确有不许在承包地里动土木的文件。村长为什么不给秋菊家批?这个问题,以后再也没有提起过。甚至秋菊到县上告状的时候,她找张老汉代笔写的材料,也不再提辣子楼的事,只说村长违反计划生育这个公家听得懂的“理”:“村长养了四个丫头,不仅说明他没本事,更说明他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他养不出儿子,就拿普通群众撒气,我丈夫顺嘴说了养母鸡的话,村长就对号入座,认为母鸡是指他女儿,是可忍孰不可忍,他平白无故踢伤我丈夫,(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犯了故意杀人罪,国法难容。”
县公安听了,却笑了。秋菊的努力归于白费。村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属于公安局管理的范围,公安局只能管归它管的那一部分。县公安继续问秋菊:“乡上公安员已经处理过了,你咋还找我们呢?”秋菊说:“我怕李公安偏向村长,我要求县上处理。”县公安接着告诉她,五日之内县公安局会从做出裁决,如再不服,还可以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
念过中学的秋菊也无法理解这一套程序正义的安排。这套安排再精巧,也打消不了她的一个基本疑惑。为啥她找了这么多地方,这些地方都不理会她要的“理”,而只是抛出一个个和李公安给的没啥区别的说法。
在村长眼里,自己遇到的也是一个“官司”。他也关心乡里的、县里的、市里的说法,关心“上面”对他的评价。不过在他看来,他给公家干事,公家就是他的靠山,县里的裁定维持乡里的调解,市里的复议维持县里的裁定,都是在为他这个公家人撑腰。他相信他和“上面”之间,存在这种交换关系。在市公安局的复议书下来之后,他得意地对秋菊丈夫说:“市公安局的复议书下来了,……人家认为,县里的裁决,乡里的调解,基本没错,让我再加五十个元,这是经过认真研究决定的,我按复议书给你们准备了二百五十个元……我听说秋菊在市里把局长的小汽车坐了,闹了半天,就是让我多给五十个元么。跟你说,我不怕你们告,我是公家人,一年到头辛辛苦苦,上面都知道,它不给我撑腰,给谁撑腰?”
村长对于公家的想象,比秋菊现实的多,他眼里的公家,是所有公家人的庇护者。但实际上他对公家的想象也是一厢情愿的,这一点和秋菊没什么不同。正在建设法制的公家其实也不是他的庇护者。公家一意孤行照的是自己的逻辑,而不是秋菊或者村长的希望。公家的逻辑不光秋菊不理解,村长也不可能理解。
最先是秋菊发现了这一点。公家花样很多,但结果一样,公家那里,是不是有什么未曾言明的默契?秋菊不服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第二次找到市公安局严局长的时候,表达了她的这个怀疑:
严局长:我忘了问你,你对复议决定同意不同意?
秋菊:我就是不服,你看这事请,我告到乡上、县上,又到你这里,结果都一样,都没有让村长给我认个错。我就不是图多给我五十块钱,我就是不明白,村长咋就不能给我认个错?我是老百姓,你们都是公家人,谁知道你们是不是在底下都商量好了?
严局长:秋菊,你完全可以这样怀疑,我们的工作也不是没有差错,你要是不服,倒有个办法,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
严局长告诉秋菊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她介绍区律师事务所的小吴(“这人很好,可以帮你解决问题”),显然也是为了打消秋菊的怀疑。他准备和秋菊平等地站在法庭上,共同接受法庭的判决,以证明秋菊的怀疑没有根据。但站在被告席上的局长,也是公家人。当法院判决维持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的时候,秋菊的怀疑仍然有效:“我是老百姓,你们都是公家人,谁知道你们是不是在底下都商量好了?”
四、肋骨
秋菊的怀疑没错。所有的公家人其实不用商量都商量好了。乡上李公安一开始就是按照这一套不用商量的东西做的。打人是不对的,打哪儿都不对;
如何处理,要看有没有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是轻微伤就按照民事调解来,是轻伤就要治安拘留。李公安来村里专门看了庆来的伤,认为没有啥;
秋菊上诉后,二审法院来庆来家调查,主要也是看庆来的伤,并让庆来去市里拍个X光片子。
庆来拗不过,去拍了片子。因为秋菊要生了,顾不上看结果,就回来了。在这期间,秋菊难产,是村长在深夜组织人把秋菊抬到了医院,母子保全,成了秋菊一家的恩人。
庆来的片子结果出来了。在儿子过满月那天,公安局来人,把准备去喝喜酒的王善堂抓走了,行政拘留十五天。
李公安:庆来,你那片子拍出来了,是肋骨骨折,虽然已经好了,但案情性质发生变化了,是轻度伤害罪,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依法把王善堂行政拘留十五天。
秋菊:拘留了?!
李公安:就是让公安局抓走了。
秋菊:抓走?我就要个说法么,我就没让他抓人么,他咋把人抓走了呢?
秋菊跑到了村口大路上,望着远去的警车,脸上充满了迷惑。
秋菊不知道,法律有一套关于“人”和“身体”的意识形态,这就是“劳动力身体”的意识形态。现代经济学已经把“人”建构成“劳动着的主体”[2],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中,农民尤其是这样的主体,或者只能是这样的主体。秋菊丈夫的身体,只不过是普遍劳动力的具体承载者。所以打击这个具体身体无非是破坏普遍劳动力,法律重视肋骨的伤,因为是肋骨的伤让庆来气短,干不了重活。医药费、误工费是对劳动力身体的补偿。这是用金钱这个普遍等价物,补偿那个受损的普遍劳动力。下身?在秋菊看来那才是要命的地方,但相对于数量庞大,取用不竭的农村劳动力总量来说,踢坏万庆来的下身并不造成劳动力的多大损失,法律完全可以对此视而不见。
庆来是家里的劳动力,这没有错。但人仅仅是劳动力么?人仅仅是劳动着的主体么?人活着要劳动,但劳动仅仅是为了活着么?你要问秋菊和庆来劳动为了啥?他们会说:劳动还不是为了咱娃!
五、睾丸
是的,秋菊从一开始要的说法,就是有关睾丸的,而不是关于肋骨的。电影一开始,秋菊和小姑子拉着被踢伤的丈夫找大夫,找的就是“看下身的名医”。
村长为啥踢万庆来的下身?还不是庆来骂村长“断子绝孙,抱了一窝母鸡。”而村长也的确生了四个女儿,去年又做了计划生育手术,这不是一般的辱骂,而是戳到了命中已无儿的王善堂的心窝子,老汉最大的伤心事。在四个女儿都出嫁之后,在老两口百年之后,王家的血脉将从西沟子村彻底消失——甚至在这个世上彻底消失。你骂我断子绝孙,我也让你断子绝孙,善堂飞起一脚,踢向庆来下身的时候,他们都知道那一脚要踢什么。
秋菊第一次到村长家里要说法,带去大夫开的证明,让村长看的就是关于下身的部分,而不是关于肋骨的部分。村长提出的同态复仇的解决方案,也是关于下身的:“我叉开腿,在当院里站着,让你男人还我一脚”。——既然秋菊也认为那是要命的地方,秋菊当然不可能接受这个解决方案;
再说,踢村长的下身,已经失去意义了。
其实,万家人和王家人都明白秋菊要的是啥说法。如果万庆来真的被村长把要命的地方踢坏了,如果秋菊生的不是儿子,万庆来又是独子,那万家也将面临绝嗣的命运!这就是为什么当秋菊深夜难产的时候,庆来和接生婆去找村长帮忙,村长仍然不计前嫌,去王庄叫人,把秋菊送往医院的原因。那些正在看戏的村民,二话不说,跟着村长就走。显然,他们都知道要命的地方在哪儿,要命的事是什么事。要是秋菊没有生出儿子,要是万庆来真的被王善堂踢坏了下身,即便村长深夜抬秋菊上医院搭救了她,恐怕都无法解开两家从此结下的世仇!
在这部电影里,可能只有李公安一个公家人明白,这是万、王两家一件关于睾丸、关于血脉的争执。但他这个公家人,却无法将这个村庄的真理纳入公家的逻辑。当秋菊拿着医院的诊断证明第一次去找他,李公安念诊断证明“右侧肋骨软组织挫伤,左侧睾丸轻度水肿”的时候,又把“轻度”两个字下意识地重复了一遍。是的,公家并不认为睾丸比肋骨重要,也不会认为睾丸是要命的地方。公家的字典里只有“重伤、轻伤、轻微伤”,要命的地方?当然重伤也能是要命的,轻度水肿的睾丸怎么会是要命的呢?公家理解的“命”是“个体现在的生命”,西北乡西沟子村村民理解的“命”是子孙后代,是命脉,是香火,在这方面,他们并没有重叠共识,所以,当秋菊锲而不舍一遍遍向公家要说法的时候,公家怎么可能给她?秋菊打官司遇到了不少好人——有些敏锐的观众看到这一点,尤其看到电影里严局长不收礼,还拉着秋菊在小摊子上吃饭,总怀疑这部电影在歌颂什么,在讨好谁。但我们必须指出,秋菊之所以受到这些优待,比如严局长用小车把她送回来,在小摊子上吃饭的时候,秋菊说“身子沉,坐不下”的时候,严局长会说“那就站着吃。”——这些,其实都是看在她怀着娃、快生的份上。在秋菊眼里,这是些奇怪的公家人,他们似乎也看重她看重的东西,知道她肚中的娃儿要紧,但他们怎么就不理解,她肚中的娃儿,就是万家的血脉,就是她正在要的说法嘛。
其实喜欢秋菊的观众也不理解她。观众喜欢她的倔强,认为那是她的性格,但却不理解她的倔强从何而来。当县里的公安念秋菊找人写的材料——“他平白无故踢伤我丈夫,犯了故意杀人罪,国法难容”——县公安笑了,观众也笑了,笑秋菊和代笔的张老汉夸大其词。但我们何以能断定,那不是秋菊的真实指控呢?王善堂踢万庆来“要命的地方”,要的就是万家一门的命脉啊。
观众中的一部分学法律或爱法律的人,则把秋菊想像成一个维权先锋。如果他们明白了秋菊要的那个说法的实质意义不过是生儿子,他们中的大部分大概会撤回对秋菊的赞美。西沟子村村民想儿子,也疼爱女儿,但儿子和女儿在传宗接代续香火的意义上显然是不一样的。女儿也是传后人,但女儿传的是她夫家的后,就像秋菊生娃传的是万家的后——电影中的秋菊,是没有姓的,也不需要有。在观众看来,秋菊作为一个上过中学的女性,一遍遍上访告状要说法不过是为了维护西沟子村落后的重男轻女的观念,这又有什么值得赞美的呢?!
然而,无论如何,最后给秋菊说法的,却是她肚中的娃儿。秋菊生了之后,帮忙抬秋菊去医院的一个村民羡慕地对庆来说:“庆来,你运气还好,福大,头一胎就生了个男孩。”庆来掩饰道:“就是个子小了一点,才五斤七两。”那村民仍然强调:“关键还是个儿子嘛。”最后,让王善堂服气的也不是秋菊的倔强,而是她生了儿子这一事实。当秋菊抱着儿子去请村长喝满月酒的时候,王善堂接过秋菊的孩子,骂自己的老婆道:“你看人家,想生儿子,就生儿子,你看你,一撇腿一个女子,一撇腿一个女子,一撇腿还两个女子(村长有一对双胞胎女儿——作者注),你真把我气死了!”
秋菊对村长说:“村长,咱娃能过上满月,多亏你了。”
村长说:“我没啥,还是你的本事大。”
在村长看来,秋菊一遍遍到乡上、县里、市里告他,那不算啥本事,生出儿子才是本事!明白了这一点,我们也就明白,是什么动力促使秋菊不辞辛苦地一遍遍往乡上、县里、市里跑!
秋菊准备第一次去县里告状的前夜,庆来担心秋菊肚里的孩子,秋菊道:“该掉的咳嗽一声就掉了,不该掉的,擀面杖压也压不下来。”显然,秋菊相信一种生命力的原始观念。而张艺谋的这部电影,歌颂的正是这种原始的生命力。从《红高梁》开始,这就是张艺谋电影的一个基本主题。在那部电影中,他问,中国人还有没有种?结果,在一帮做烧酒的土匪、寡妇——一些中国的边缘人那里,找到了这种原始的生命力,这种生命力最终在一场与日本鬼子的殊死搏斗中迸发出来,证明中国人还是有种的;
在《活着》中,他讲述了一个最没种的普通中国人富贵,在经历了战争、革命、运动,赌钱气死了父亲,在大炼钢铁中失去了儿子,在“文革”中失去了女儿,仍然顽强地活着、并且鼓励别人活着的故事。这种生命力到了秋菊这儿,就体现在她一遍遍上访告状的行动中。如果说秋菊是一个维权先锋,那么她要维护的,并不是什么她或她丈夫的个人权利,而是一种普遍的生育的权利,一种对于生殖的古老信仰:破坏生殖是最大的犯罪。在张艺谋的电影里,正是这种原始的生命力,这种老百姓生儿育女的基本的本能(basic instinct),让我们这个民族度过战争、革命、运动的劫难,也度过平凡日常生活中的消耗和杀机。这是这个民族之所以生生不息、无法从总体上消灭的真正原因。
正如《秋菊打官司》片头曲所唱:“人面不知何处去,桃花依旧笑春风!”那个戏谑、自信的调子告诉鼠目寸光的观众:什么是暂时的,什么是永恒的。
整个公家的、现代的法律体系可以不承认这种本能,但却不能无视这种本能的力量。显然,让西沟子村村民生生不息的不光是他们种植的玉米或者辣椒,还有这个生儿育女的基本本能。基于这种本能,他们生存、竞争,在孩子满月的时候,捐弃前嫌,举村庆祝新生命的诞生。不合时宜的警笛是这场庆典的不和谐音。它按照自己的逻辑飞奔而来,又疾驰而去,它实现了自己的正义,然而却是和秋菊的要求南辕北辙的方式。县公安局的裁定书曾要求万、王两家“以安定团结为重”,但公家不知道,真正让他们安定团结的,不是公家苦心经营的调解、裁定、复议、诉讼这一套程序,而是那个襁褓中新生的婴儿。他的诞生消弥了所有潜在的仇恨。秋菊生不出儿子来,西沟子村的安定团结就是无望的。可以想像的是,在警车把村长带走之后,秋菊要做的,就是抱着自己的孩子,去公安局要人——把孩子的恩人放回来。
如果我们的法律真的关心西沟子村的安定团结,那就老老实实放下架子,听一听秋菊要的,究竟是什么。你可以不答应她,但你一定要听懂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00084)。
[1]苏力:“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载苏力《法制与本土资源》,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页23-40;
冯象:“秋菊的困惑”,《读书》,1997年第11期;
江帆:“法治的本土化与现代化之间:也说秋菊的困惑”,《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
凌斌:“普法、法盲与法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2]参见,福柯:《词与物:人文科学考古学》,莫伟民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页329-341。
热点文章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