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东:以个案评价机制防止司法腐败
发布时间:2020-06-13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面对百年难遇的世界金融海啸,或许你会为中国司法界喝彩一声。因为在2008年惩处的经济犯罪大案,多与金融风险管理有关。例如6月上旬银行和证券业的重镇王益被隔离审查,当月下旬法院又对张荣坤等人的操纵证券市场罪、欺诈发行债券罪、抽逃出资罪作出终审判决;
到11月,骗贷的首富黄光裕刚收监,保险业巨子关国亮就走上被告席,等等。虽然仅凭这些针对个案的举措并不足以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但的确就症结所在敲响了几记警钟,对那些以权力创造信用、误导投资的行径以及相应的大量泡沫化现象或多或少有些抑制效果。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身处中国,我们却又很难真正指望司法的救济。实际上,在遏阻经济悖德行为和结构性腐败方面,即便是高层审判机构,也并没有构成一道必要的防火墙。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涉嫌渎职而被“双规”的惊人消息,就是明证。等而下之的,还有广东省高级法院原执行局长兼副巡视员杨贤才等一群司法要员。还有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郭生贵,在2008年10月底以受贿贪污等罪名被判处死缓。还有商务部条法司巡视员郭京毅与律师勾结渔利的重大情节渐次浮出水面,诸如此类不一而足。监察官员、律师乃至大法官接连变成被告的非常事态,意味着究竟谁审判谁也还要打个大问号,意味着制度化处理的最后手段、最高审级也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失效,意味着判决书的大量泡沫化和正义理念的贬值。
倘若司法救济无指望,究竟会导致什么样的社会状态?有两个以身试法的人已经提供了很明确的标准答案,即:(1)国失信于民,则民也无信而不立――这就是周正龙“华南虎假照风波”的启示。一桩并不复杂的案件的真相至今仍然笼罩在五里雾中的事实本身,就可以“立此存照”了。(2)国不能以理服民,则民也视暴力为有理――这就是杨佳连续杀警案发出的告诫。法庭外的抗议声浪,恐怕也不会因11月26日的处决嘎然而止。无论造假的官民共谋,抑或复仇的自力救济,都有酿成法律秩序的正当性危机之虞,让人不敢掉以轻心。
由此可见,审判机构正在成为中国维护稳定、推进改革的一个社会焦点,但是,司法腐败却正在使渐进的制度变迁失去其关键性的支点。那么怎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重建审判机构的威信?从1998年开始,有关当局进行了很多探索、采取了很多措施,其中也包括人大代表个案监督制以及群众的舆论监督,但大都效果不彰,有些做法还引起了更激烈的争议、带来了更深刻的弊端。综观各种主张和事端,造成司法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裁量权过大、程序公正原则被践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没有透明化。要比较彻底地消除这些原因,就应该改变制度设计,并把透明化、遵守程序以及限制权力恣意的规范贯彻到每个案件的审理活动之中。
我们真正需求的究竟是什么样的制度设计?依个人浅见,与其不断追加各种审判监督举措以至于叠床架屋,毋宁采取切实手段尽早完善判例评释制度。只要让所有判决都阐明理由并公开发表、编纂成册,让法律人以及学者都能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从专业的角度对判决进行详尽的解说和公开批评,就可以收到让司法腐败釜底抽薪的治本效果,也可以减少对审判人员和案件进行个别监督的制度成本。因为日常化的判例评释活动很容易让违法审判以及制裁畸轻畸重的问题统统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任凭行家里手对个案判决进行反复的推敲和置疑,从而也就便于利用现存的再审制度或其他方式加以纠正,并酿成司法者都各自审慎行事的良好氛围。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法学界有必要大力提倡判例研究,并争取尽早创办一份由学者主持的、独立自主的、有权威性的判例评论杂志。为了不使判例评释流于肤浅甚至流于形式,必须使判例研究与大学等机构的学术活动和教育课程密切结合起来,把判例评释作为培养部门法专业研究生的基本内容,让他们的学术生涯从有深度的、规范化的判例评释起步。应该采取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研究生和青年学者发表判例的解说和批评,承认有关成果具备不逊于学术论文的价值,相信这样做对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的改观都会产生较深远的影响。当然,判例研究的强化还涉及到法学教育和研究的评价尺度的调整以及审判人员素质的进一步改善。
鉴于判例研究成果的积累和效果的渗透都需要时间,为了加快相关制度变迁的速度,可以考虑首先建立“法律人网上个案评价系统”,以收立竿见影之效。我在两年半以前就提出过这个设想,至今仍认为这样的装置在目前的中国能发挥应急促变的重要功能。主要理由如下:强调舆论监督甚至推行个案监督制,如果举措不当就有可能妨碍司法独立;
随着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外行也未必都能正确作出评价;
法院和检察院的有效监督机制往往是组织内部的人事考勤和绩效评定,但这些作法缺乏透明性,难以从外部进行监控;
特别律师的声音很难反映到法律人共同体的自我认识之中,等等。
“法律人网上个案评价系统”的初步设想是让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研究者自愿报名进入这个系统,凭成员名称和密码进行对个案审理情况进行打分、投票以及讨论的活动。评价对象分为两大部分,即针对法官和检察官的职能行为与针对不同门类重要诉讼案件的判决书。在起步阶段,应该采取学者倡议、律师响应的方式。对于学者而言,这本身就构成研究活动的一部分,并可以获得丰富而生动的素材。对于律师而言,接受或阅读判决之际总有自己的意见一吐为快。实际上,最容易实行、也最富于成效的当是律师和法学研究者对法官进行评价,因为有法庭旁听制、判决书等作为评价的具体对象,有败诉方律师的不满和不服作为动机和诱因。只要自愿参加的律师能达到一定规模,或者只要得到律师协会的支持,个案评价系统一定可以逐步有效运作起来。
网上个案评价的具体指标可以包括对当事人的态度、阅卷后对案情的熟悉程度、诉讼过程的驾驭、遵守程序规则的行为方式、对法律争点的把握、调查取证的适当性、事实认定的准确度、司法行政的效率、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和调解、正确的决断力、制作判决书的速度和质量、判决理由的说服力,等等,有审判质量的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参照物,是不难对设问项目和打分方式进行优化选择的。对每个法官、检察官以及判决的评价纪录,只有该系统的成员可以阅览,不直接对外部开放。但系统管理机构可以选择部分项目的统计数据或者某种倾向性表现在网站公布并接受舆论监督。
这种网上评价系统的长处是由法律人从内行的角度对个案进行打分或评论,既能落到实处,又能避免缺乏专业知识的妄评以及情绪化抵制等因素的不良影响。具体评价的阅览范围仅限于法律人共同体内部,有利于加强团结、批评、互相监督以及在此基础上达成新的团结的氛围,也可以防止直接冲击司法机关的威信。但不同于法院、检察院现有的内部评价制度,网上打分补充了外部评价、第三者监督以及“过程-结果”透明化的优点,从而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防止对法官、检察官个人的诬告、不明不白的处分等缺陷。这个系统还将大幅度降低监督成本,提高自净和自律的效率。
当然,网上个案评价系统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其他制度的配合和补充。例如从中发现的程序瑕疵、权限滥用以及规范违背等各种错误必须逐一坚决纠正,决不能苟且或姑息。否则,个案评价的机制就会形同虚设,甚至蜕变成一个像凯恩斯《雇用、利息以及货币的一般理论》的“选美(beauty contest)”博弈原理所描述的那种趋同陷阱,最终导致法律与审判的“大恐慌”。
(本文原载于《财经》总第2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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