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清末新政百年记:是一次王朝变法还是一场现代化改革?
发布时间:2020-06-13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处于权威危机中的统治者将会迅速地变成真诚的改革者,他对改革的真诚来源于他对保住权威的真诚,保住权力的真诚。
——亨廷顿
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
——管子
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认为清代政体乃中国传统政治之异变。其实换一个角度看,似乎也正说明了“传统政治”本体所固有的“恶性”,毋宁说是其异变,不如说是其发展的“可能性结果之一”,而满清部族统治所表现出的落后性,也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所“包容”。满清王朝其实是中国传统政治的自然发展结果,看到它的“满洲部族”特点,只是触及了它的表面,清末满清统治者在本质上是典型的既得利益集团,具有它的一切共有属性和自有特性。
中国在晚清七十年这段漫长的阶段到底发生了些什么?难道真如后人想象的那么简单——帝国的危机发自鸦片战争,然后历经肤浅的洋务运动和胎死腹中的百日维新,尔后一路狂飙至辛亥革命的发生,帝国大厦随即猝然倒塌。
事实上,在晚清七十年当中,体制之外——下有底层贫民揭竿而起,试图建立乌托邦式的“天国”社会;
外有革命人士高呼打破现行体制,试图用火与犁再造美好中华。无论其理念是狭隘还是崇高,都希望运动自己的一套办法改变中国现状,把中华民族从西方列强的炮舰锁链和经济掠夺中解脱出来。与此同时,在体制内部,也发生着实实在在的变革,无论皇室内部,还是官僚阶层,以至民间精英,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无不在孜孜追索帝国复兴、崛起之术。特别是在帝国最后十年(1901—1911年)的新政时期,其革新的广度与深度都远远超过此前历次改革。
上篇:
从“廷辩交锋”看清末体制内官僚的真实政治视野
1905年是新政开启的第五个年头,当年年尾,“五大臣”组成的政治考察团历经波折终于成行。次年春夏之交,两批考察大臣结束日、美、欧访问先后回国,他们参考梁启超和杨度等人意见拟出“考察宪政报告”,正式提出实行君主立宪的主张,并明确指出“立宪利于君,利于民,不利于官”。清政府遂设立考察政治馆,以其作为总结考察成果、主持政治改革的临时最高机关。
1906年8月25日,清廷召开了一次御前会议,参加者有醇亲王载沣、军机大臣奕劻、政务处大臣张百熙、大学士孙家鼐、王文韶、世续、那桐和参预政务大臣袁世凯等人。载沣主持。他们共同参阅讨论考察大臣条陈的重要折件。
戴鸿慈等在《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中,援引东洋先例,认为“日本之实施宪法在明治二十三年,而先于明治七年、明治十八年两次大改官制,论者谓其宪法之推行有效,实由官制之预备得宜。……既改官制以后,任法而不任人……中国今日欲加改革,其情势与日本当日正复相似”。慈禧太后召见袁世凯之时,袁也提出了“先组织内阁,从改革官制入手”的意见。
次日在颐和园又召开第二次大臣会议。这两次会议是讨论是否把立宪作为既定国策的重要专题会议。但是廷辩的分歧焦点绝非如外人所言,是关于“是否赞成立宪”之争,其证据之一是陶湘在《齐东野语》中的记述——书中说端方主张立宪,铁良“甚为反对”,袁世凯、奕劻支持端方,向铁良展开反击。但是相信这种说法的人往往忽略了陶湘的补充说明:“此皆道听途说,是否如此,无从得确。”还是从档案中来看当时发生的实际争论:
庆邸(奕劻)先言:“今读泽公及戴端两大臣折,历陈各国宪政之善,力言宪法一立,全国之人,皆受治于法,无有差别,既同享权利,即各尽义务。且言立宪国之君主,虽权利略有限制,而威荣则有增无减等语。是立宪一事,固有利而无弊也。……我国自古以来,朝廷大政,咸以民之趋向为趋向。今举国趋向在此,足见现在应措施之策,即莫要于此。若必舍此他图,即拂民意,是舍安而趋危,避福而就祸也。以吾之意,似应决定立宪,从速宣布,以顺民心而副圣意。”奕劻的意见非常明确,认为“立宪一事,符合世界潮流,对上对下,皆有利无弊”,主张从速立宪。
孙中堂(家鼐)即起而言曰:“立宪国之法,与君主国全异,而其异之要点,则不在形迹而在宗旨。宗旨一变,则一切用人行政之道,无不尽变,譬之重心一移,则全体之质点,均改其方面。此等大变动,在国力强盛之时行之,尚不免有骚动之忧;
今国势衰弱,以予视之,变之太大太骤,实恐有骚然不靖之象。似但宜革其丛弊太甚诸事,俟政体清明,以渐变更,似亦未迟。”孙家鼐时任文渊阁大学士,早在戊戌变法以前,即与翁同龢同为光绪帝师,名列强学会。变法期间,又主办京师大学堂。当时英文版《北华捷报》把他称为立宪中间派。他的反对根据是:立宪问题必须在国家的政治资源与权威相对强大的情况下,才能推行,而当下中国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徐尚书(世昌)驳之曰:“逐渐变更之法,行之既有年矣,而初无成效。盖国民之观念不变,则其精神亦无由变,是则惟大变之,乃所以发起全国之精神也。”徐世昌时年51岁,这位在袁世凯的提拔下走向前台的新型官僚并不否认中国的困窘局面,但他认为正因为如此,国家才急需进行大刀阔斧的改弦更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治危机,并以此作为启发民智的有效手段。他认为支离破碎、渐进缓行的改良方式,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已经尝试多年,但事实证明,并不奏效,也无法发动各个社会阶层来参与国家改革,他害怕过于谨慎会导致危机变本加厉、接踵而至。而要克服这种恶性循环,只有通过大手术。
孙中堂曰:“如君言,是必民之程度渐已能及,乃可为也。今国民能实知立宪之利益者,不过千百之一,至能知立宪之所以然而又知为之之道者,殆不过万分之一。上虽颁布宪法,而民犹懑然不知,所为如是,则恐无益而适为厉阶,仍宜慎之又慎乃可。” 孙家鼐再次声明,并不反对实行宪政,但是时机还远远不够成熟。
张尚书(百熙)曰:“国民程度,全在上之劝导,今上无法以高其程度,而曰俟国民程度高,乃立宪法,此永不能必之事也。予以为与其俟程度高而后立宪,何如先预备立宪而徐施诱导,使国民得渐几于立宪国民程度之为愈乎。”张百熙时年59岁,任邮传部大臣,主管交通、邮政等实业建设,他认为国民素质的提高恰恰是宪政改革的结果,如果要静等国民程度严格达到立宪的标准时才实行立宪,那么宪政实现将更加遥不可及。
荣尚书(庆)曰:“吾非不深知立宪政体之美,顾以吾国政体宽大,渐流弛紊,今方宜整饬纪纲,综核名实,立居中驭外之规,定上下相维之制,行之数年,使官吏尽知奉法,然后徐议立宪,可也。若不察中外国势之异,而徒徇立宪之美名,势必至执政者无权,而神奸巨蠹,得以栖息其间,日引月长,为祸非小。”47岁的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蒙古籍官僚荣庆肯定了宪政的先进性,但主张官场清廉,官吏奉公守法,然后才能逐步推行立宪。如果不考虑中西差别,而仅仅为了追逐立宪的外在政体形式,其结果势必导致政府无法控制局势发展,执政者将处于权力资源尽失的境地,这样带来的是整个社会的动乱。他害怕各级官僚的为非作歹和贪腐伴随着不成熟的宪政推行,会更加变本加厉。主张先运用传统的权威整顿吏治,为立宪道路扫清路障。
瞿中堂(鸿禨)曰:“惟如是,故言预备立宪,而不能遽立宪也。” 瞿鸿禨时年56岁,当时深得慈禧太后信任。他基本赞同荣庆的提法。
铁尚书(良)曰:“吾闻各国之立宪,皆由国民要求,甚至暴动,日本虽不至暴动,而要求则甚力。夫彼能要求,固深知立宪之善,即知为国家分担义务也。今未经国民要求,而辄授之以权,彼不知事之为幸,而反以分担义务为苦,将若之何?”43岁的军机大臣、陆军部尚书铁良在对比日本国情的前提下,认为中国国民要求立宪的热情还不够火候,他害怕贸然立宪不但不能立即给平民带来益处,反而会激起民权过大、负担增加,政府将疲于应付。
袁制军(世凯)一方面认为不必苛求本国改革完全遵循外国成例,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认可了铁良意见的合理性,认为要改良社会意识,在座的诸位责无旁贷:“天下事势,何常之有?昔欧洲之民,积受压力,复有爱国思想,故出于暴动以求权利。我国则不然,朝廷既崇尚宽大,又无外力之相迫,故民相处于不识不知之天,而绝不知有当兵纳税之义务。是以各国之立宪,因民之有知识而使民有权,我国则使民以有权之故而知有当尽之义务,其事之顺逆不同,则预备之法亦不同;
而以使民知识渐开,不迷所向,为吾辈莫大之责任,则吾辈所当共勉者也。”
铁良继而说:“如是,则宣布立宪后,宜设立内阁,厘定官制,明定权限,整理种种机关,且须以全力开国民之知识,普及普通教育,派人分至各地演说,使各处绅士商民,知识略相平等,乃可为也。”在这里,铁良强调了政府有意识对国民进行现代政治意识引导、培养的重要性。
袁制军曰:“夫以数千年未大变更之政体,一旦欲大变其面目,则各种问题,皆当相连而及。譬之老屋,当未议修改之时,任其飘摇,亦若尚可支持。逮至议及修改,则一经拆卸,而朽腐之梁柱,摧坏之粉壁,纷纷发见,致多费工作。改政之道,亦如是矣。今即以所知者言之:则如京城各省之措置也,蒙古西藏之统辖也,钱币之画一也,赋税之改正也,漕运之停止也,其事皆极委曲繁重,宜于立宪以前逐渐办妥,诚哉日不暇给矣。”袁世凯同意“逐渐办妥”,但提请各位同僚注意时间和局势的紧迫性。
铁尚书又曰:“吾又有疑焉,今地方官所严惩者有四,劣绅也,劣衿也,土豪也,讼棍也,凡百州县,几为若辈盘踞,无复有起而与之争者。今若预备立宪,则必先讲求自治,而此辈且公然握地方之命脉,则事殆矣。”他认为,如果推行立宪,地方自治必须先期进行,但如果方法不当,劣绅、劣衿、土豪、讼棍利用既往优势地位公然把握地方命脉,将为势态发展增加新的不稳定因素。
袁制军曰:“此必须多选良吏为地方官,专以扶植善类为事,使公直者得各伸其志,奸慝者无由施其技,如是,始可为地方自治之基础也。”袁世凯的建议是从眼下做起,尽可能选取贤良官吏推行地方自治,作必要的立宪准备。随后他在天津的地方自治中切实推行了这一主张,且天津自治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瞿中堂曰:“如是,仍当以讲求吏治为第一要义,旧法新法,固无二致也。”他认为不必苛求于在形式上标榜新旧,还是应该从整顿“吏治”入手。
醇亲王(载沣)曰:“立宪之事,既如是繁重,而程度之能及与否,又在难必之数,则不能不多留时日,为预备之地矣。”载沣的总结性意见为此后清政府的政改工作奠定了基调。
从庭辩的内容可以看出,大臣们的真正争执其实是这两方面意见,即:奕劻、徐世昌、张百熙、袁世凯一派主张:立宪有利无弊,符合潮流,顺乎民意,应在做好准备工作的同时从速宣布;
孙家鼐、荣庆、铁良和瞿鸿禨等一方提出:中国情势与外国不同,实行立宪,必至执政者无权,坏人得栖息其间,为祸非小;
人民不知要求立宪,授之以权,不仅不以为幸,反而以分担义务为苦;
实行自治,坏人便会掌握地方命脉,一旦导致底层民怨沸腾,矛头必将指向当局。故应缓行立宪。而醇亲王载沣则采取了折中性立场。
大臣们政见的不同当然也反映了利益的冲突,但是单纯从各自辩论的依据来看,该次廷辩交锋,反映的也正是东方传统国家在仿效西方政体过程中存在的两难矛盾,即使没有背后的权力之争,也是无法规避掉的问题。
这样的争论不是对立宪问题争论的开始,也远远不是结束,而只是暂时的阶段性总结。并于“次日面奏两宫,请行宪政。”会后清政府决定以开启民智与官制改革为当前急务,并确定了四大原则:
一、以十或十五年为期,实行立宪政治;
二、大体效法日本,废除现行督抚,各省通过官改革制,设立新型督抚,权限相当与日本府县知事;
三、财政、军事权,从各省收归中央;
四、中央政府的行政组织原则,与日本明治体制类似。
清政府官僚层对即将到实行的宪政改革到底认识到何种程度,这里还有一份十分关键的原始档案可为佐证——第二次出洋考察宪政大臣于式枚曾上书清政府:“行之而善,则为日本之维新,行之不善,则为法国之革命”。
下篇:后慈禧时代的帝国政治格局
1908年为最高统治者慈禧太后在世的最后一年。当年8月27日,帝国政府正式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以及附属文件《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并明确了九年预备立宪期限,即在第九年(即1916年)正式颁布宪法,并进行第一次国会选举。
谕旨和清单被刊印誊黄,分发中央各部堂和地方衙门悬挂正堂之上。中央部臣和地方官吏被要求照单依次举办,筹办实绩每六个月奏报一次。督抚交接之时,(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前后任应会同将前任办理情形奏明,以免推诿;
部与省同办之事,由部纠察各省;
同时令宪政馆设立专门机构,切实考核;
都察院负责察访,指名纠参逾限不办或阳奉阴违者。
与此同时,朝廷以“内多悖逆要犯,广敛财资,纠结党羽,化名研究时务,明图煽动,扰乱治安”为罪名查禁著名的民间立宪政治团体政闻社,而对其它性质相同、大小不一的社团并未取缔,如江浙的预备立宪公会,湖北的宪政筹备会,湖南的宪政公会,广东的自治会等,仍然继续活动。对政闻社的查禁起因于政闻社成员、法部主事陈景仁对于式枚的弹劾,于式枚时任派往德国考察宪政大臣,他两次电请朝廷不可急切立宪,陈景仁在奏折中主张在三年内即开设国会。这说明清政府希望利用自身尚存的权威震慑作用,试图创造出相对平缓的政治环境,以减小政治变革压力。但是1908年的帝国已经不是1848年的帝国,甚至其处境远不如1898年宽松,国际、国内局势的进一步恶化导致政改之路更加充满变数。
慈禧太后在世之时,从1907年春开始,著名实业家、立宪派重要领袖人物张謇曾被召见4次,最高统治者希望从他那里得到真实有效的反馈信息和有益建言。据他后来的回忆,慈禧太后多次“语及时局之非,不觉泪下。”张謇曾直面向慈禧太后问道:改革是真还是假?太后颇“愕然”:因为国家形势不好才着手改良,改革还有真假不成?她在张謇面前毫不掩饰自己已心力交瘁:“我久不闻汝言,政事败坏如此。你可以问问皇上,现在召对臣工,不论大小,甚至连县官也时常召见,哪一次我不是用言语以求激发天良,要求他们认真办事?万不料全无感动!”慈禧太后在生命的最后岁月里,哀叹大小臣工“全无感动”之时,大概从未意识到在过去的近半个世纪里,正是自己犯下的一桩桩对整个帝国、整个民族贻害无穷的错误导致出现这般窘境。改革的阻力何止来源于既得利益腐朽官僚,还来自于广大的社会底层力量:因创办学校、调查户口引发的流血冲突遍及大江南北。两千年极权文化训练出来的官僚、熏陶出来的国民,未经足够的近代政治理念的浸染,怎可能因一纸圣谕就就把双脚迈进近代化的门槛。就连慈禧太后本人,即使到新政攻坚阶段,仍旧只图强国,但对“君权不可损”依旧念念不忘。
回到《钦定宪法大纲》——它不是成文宪法,而只是大纲文件,以日本1889年《帝国宪法》为范本。它开宗写道: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君上大权”的重要地位显露无疑。革命党报纸立即驳斥它“欲假此名义……以巩固其万年无道之基”。与此同时它还需直面守旧势力的攻击——“窃外国之皮毛,纷更制度,惑乱天下人心”,并称此举是“速贫、速乱、速亡”之道。
大纲的颁布,其实是以官方文件的形式,规定了清末宪政制度实施的基本框架。所以也有大量立宪派人士评价它为“超轶前古之举动。”
实际上,即使是《钦定宪法大纲》简明条款的产生也不是从天而降的,在此之前有长时期的准备过程,从新政早期就已经开始的法律和司法改革,主要由沈家本和伍廷芳等法学专家一线主持,基本上是按照西方的法律原则改革传统的封建旧律。
1907年,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化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草案初稿完成。还先后制定了中国近代第一部商法——《钦定大清商律》、第一部诉讼法——《刑事民事诉讼律》、第一部破产法——《破产律》,以及《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商法总则草案》、《亲属法草案》等一大批新型法律或草案,为中国近代法律体系框架的建立开创了道路。
对于预备立宪清单所规定的任务,梁启超却在《立宪九年筹备案恭跋》里即指出:这是绝对办不到的。他说,树人之计,期以百年,“虽以德国,日本教育之盛,而发达之程度,且经十年犹未能增进一倍,今我乃欲两年而一倍,三年而五倍,天下有如此容易之业耶?”梁启超在戊戌变法后越来越热衷于英国式政体,认为在那样的政体之下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流血纷争,又能实现民主自强。但他还是认为立宪清单上的进程过于急切。
另一方面,如果认定日本明治宪法是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把《钦定宪法大纲》全盘否定就缺乏绝对的说服力。该大纲还有一层意义在于:把政府的权力纳入到了制度化的轨道之中,对皇帝的权力进行了限制,如“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又在宪法高度肯定了“臣民”应有的权利,包括:“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等。
关于中国民主进程的起点、速度及建立何种程度的民主政体问题,当时的中国有三种不同的设想。革命派主张在中国建立美国式民主共和国;
民间立宪派多主张以开明专制为之过渡,继而建立以责任内阁为中心的议会君主制政体,即英式虚君共和;
而清政府则热衷于建立日本式的二元君宪政体。
与此同时,围绕官制改革工作,官僚集团内部随之开启了几近白热化的争斗。丁未政潮(始于1907年4月,终于同年8月)是清末一次巨大的政治地震。由岑春煊入京参劾奕劻掀起,最终以瞿鸿禨、岑春煊被开缺,奕劻、袁世凯暂时获胜而告一段落。这次政争的双方既不是立宪与不立宪之争,更不是满汉之争,或新旧之争,而是“预备立宪”问题的缓急之争,其中心点即为对政治领导权的斗争。
政争导致官僚立宪派内部的极大分裂,并且不可能有最后的赢家。慈禧太后利用官员内斗,玩弄权力平衡,借奕劻贪腐对其严斥。袁世凯也很快被新政权核心人物摄政王载沣逐出中央政府。立宪派官员的政治斗争导致了自身力量受损,深受德、日皇室观念影响的满族少壮派亲贵趁机全速跟进,则给预备立宪造成无可挽回的影响。虽然载沣、载泽这些皇族也是站在立宪前台的政治力量,但是由于政治身份的不同,他们与满汉立宪派官员之间的裂缝将更加不可弥补,更为复杂的是,在他们争斗的背后还有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争。比如围绕在各省建立商部、度支部直属机构等工作,中央政府与地方实权人物屡次发生博弈。
中央政府在实行地方官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削弱督抚财兵两权,收归中央,不能纯粹说它就是反动之举,作为后起国家的中央政府,要实现经济崛起、发展宪政,没有中央集权、没有政治体制的现代化是不可能实现的。从经济角度看,适当加强中央集权,改变画地为牢的地方封建主义,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的闭锁格局,对于促进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步骤。
但由于清末社会矛盾的复杂性,问题就不是那么简单了。过多地削弱督抚的权力,过急地追求高度的中央集权,不仅激化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为改革制造更多阻力,挫伤了地方督抚的积极性、增加其离心力,而且还造成了省一级行政的真空,使较小的暴力冲突演变成革命成为可能。
在后来袁世凯被开缺,张之洞病卒之时,朝野立宪派顿失砥柱,即使到袁世凯复出之后,这位汉族实力派官僚的变革决心已遭到重大挫伤,他在清末官场上看似风光无限,其实如履薄冰。慈禧太后死后,立宪领导权落到皇室少壮派和一批新崛起的汉族官僚手中,最终立宪改革之所以失败,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新的政治核心背叛了新政事业,而是他们完全没有了前者的政治资历和权威,已经失去了政治改革的最佳时机。
1911年实施“铁路国有”政策,不可不谓顺应世界潮流之举,但是,单纯的经济纠纷最终却酿成政治危机乃至武装起义。如何应对川中“保路运动”所引发的连锁危机,是对清政府新政十年改革成绩的一次大检验,也是历史留给这个王朝的最后一次机会。清政府对于民有亏空铁路公司处理办法的失误和失败所引来的纷争,成为压垮这个历时268年老大帝国的最后一根稻草。一方面使立宪派和革命派找到了合作的契机,在事实上的组成了反对帝国政府的联合阵线。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革命派鼓动的保路运动,瞬息之间席卷了长江中游各省,彻底使摄政王的统治乱了阵脚。中央政府对全国政局的控制力度之弱昭然若揭,“气数将竭”的声音传遍了大江南北。“官乱于上,民变于下,海外党徒,长江会匪,东三省马贼,环伺而起”,改革无法在传统体制领导下实现,而被变革动员起来的新生力量、改革无法惠及甚至戕害的群体最终选择了革命,“舍革命而无由”并非后来革命党人的杜撰。
各省民营铁路公司连连亏空与拆资炒股也有重大干系。清末经济身处世界市场之低端环节,受国际行情影响尤为重大而导致股市遭遇重灾,民营钱庄倒闭成连锁之势,又为帝国经济的全面破产增添了更大促因。
当时的社会结构中,最庞大的无疑是农民群体,他们对革命党人的起义推动作用更加不能忽视。在承平年代,农民易于顺从于既有秩序。在清末新政期间,战争赔款以及教育改革、自治工作、军事重建,甚至禁烟运动等具体改革事项所需的巨额经费大大加重了他们的负担,继太平天国运动之后,他们对当局的不满情绪再次高涨。无论对于共和,还是对于君宪,都因为距离太远而几乎是漠不关心,也无力关注,就很难说有深刻的认识和认同。而革命党的“驱除鞑虏”宣传,影响最为广大的恰恰是这个最为弱势的群体。辛亥革命期间,在武汉地区传唱着“湖北翻了天,犯人全出监,红衣满街走,‘长毛’在眼前”的歌谣。从这则歌谣中可以窥见底层对革命起义的理解程度。
政府官员本是既得利益者和既有体制的最忠实维护者。但是,新政期间推行的中央集权政策以及官制改革,促使满汉矛盾、中央与地方的矛盾空前尖锐。
在专制向民主过渡的时代,由于统治者还具有很强的专制惯性心理,再加上对局势失控的恐惧,它往往会采取暴力方式平息对抗。此后,如果是一个权威尚存的政府,它尚可以用非常手段保持局势的暂时平静,在后继阶段如果又能抓准时机推动稳健改革,该政权仍旧具有获得革新成功的可能性。但是1910年前后的清政府,中央政府一旦对政治请愿付诸暴力,将造成彻底的离心离德。如果说此前艰难支撑帝国危楼的还有三根支柱——以摄政王为中心的中央政府、以汉族督抚为主的地方官员、以地方精英为主的民间立宪派,但在中央政府诉诸武力镇压局部并迅速波及全局之后,第三根支柱会在顷刻间撤走,地方督抚们也会随之而去,独木难支,庞大危楼就再也没有丝毫存在的可能性。
综上可见,清末新政既是一次由传统体制主导的王朝革新,也是一次参与性广泛的现代化革新尝试。尤其《钦定宪法大纲》以及相关附属法律条例的出台,背后蕴含着无数近代人物艰辛的努力,没有洋务时代涉外官员的大力提倡,没有新政早期开明官员的鼎力支持,没有大量宪政人员一次次游历各国出外考察,没有立宪派人士满腹热情的内外奔走,这部宪法大纲的出笼是根本不可能的。当然,革命党人的活动也是一个重要促因。
如果把《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简单地认定为当局的敷衍行为、欺骗行为,这不单单是对一段民族历史的扭曲认识,更是对中国政治现代化艰难探索历程的无端否定。离开具体历史背景对宪政的盲目反思是对神圣宪政本身的莫大亵渎,是一种矫情的反思。对后世进行政治改革不仅起不到有益的借鉴,反而是一种贻害无穷的误导。
当革命党人的领袖们引领追随者不遗余力对这部宪法大纲进行批判的时候,他们无论如何也不能料想到,当自己成为政坛新领袖后,“共和”名义下的公民甚至得不到当年君主许诺给臣民的权利,还要重走“训政”之路。“新政十年”所留下的历史遗产——无论经验还是教训,它不仅属于“满清王朝”,更属于整个中华民族历史长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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