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贯彻八条禁令的前提:弄清由谁打针让谁吃药
发布时间:2020-06-04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中纪委的八条禁令下达之后,各地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已经全面行动起来抓紧贯彻,据报道某些地方已是初见成效,但总的来看形势未可乐观.我以为迫切需要厘清以下三大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要防止有病的不吃药,吃药的其实大多没有病。这是历来贯彻相关纪律规定的一大经验教训。中纪委禁令所指向的实际上都是特定对象,即有权势者,唯有有权势,才出现权钱之交换。对于行贿方而言,糖衣炮弹不可能胡乱拋放。所谓官商勾结,在官是出售权力,在商是以钱投资换取更高的回报,因此权力愈大愈是吸引糖衣炮弹的集群轰炸。因而八条禁令这剂猛药主要是由权势者服用。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悖论是,领导不重视不行,领导“重视”了效果也未必好。因为禁令贯彻的传统方式唯有由上而下,认真贯彻的方式是“领导重视”、“一把手亲自抓”,而权势者出于自身的地位和利益,不可能真正具有贯彻禁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于是层层动员,人人对方抓药,学习对照声势浩大,最终结果却甚是草草。原因在于真正患病的乃至于重症患者在主席台上,在贯彻禁令的过程中他们扮演的角色不是病人,倒是医生。“一把手”可以亲自抓,但难以“抓亲自”,终不免于“灯下黑”,既有“灯下黑”,必然难以服众,且对于下属的处理势必顾忌重重,唯有应付走过场了事。所以贯彻禁令首先要解决的是谁来当医生,谁要打针,让谁服药的问题。这有点类似于毛泽东主席当年提出的命题,“谁是我们的朋友,谁是我们的敌人,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贯彻禁令的主力军、动力源和对象不能弄清,没有恰当的贯彻禁令的程序和方式,打乱仗是不可避免的结果。
第二个问题是,对禁令贯彻的作用和效果要有清醒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部门颁布的“禁令”可谓多矣,而收效并不显著,这是举国皆知的事实。究其原因,除前述的一大问题之外,也是因为这类禁令屡屡重申,难免听得耳朵起了老茧,官员和百姓们都已不以为意。至于犯禁令的那些人大多数都是历经风雨的,深知“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有几个一听招呼就自投罗网的?即使被纪委“双规”了,也是做痴做呆,装聋作哑。所以这些禁令只是一种召唤和挽救,给相关人一个机会,以示党组织三令五申、苦口婆心、仁至义尽之意。真正有大问题的,要想他坦白,主动交待,大体只是一厢情愿。这就叫做“药医不死病,死病无药医”,对付这些人,禁令基本不管用,唯有靠刑法的制裁。
第三个问题是,要注意禁令与刑法和刑诉法的衔接,将禁令的贯彻限制在刑法和刑诉法的法律规定范围以内。例如,中纪委规定的八条从情节而言应当都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受贿”范畴,按照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受贿一万元以上的均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依法定罪处刑。禁令规定凡主动交待的,可以从宽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人来说,应当可以以“自首”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禁令贯彻中很容易出现的问题是超越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地方政策,以调动相关人主动交待问题的积极性,比如承诺三十天内主动交待多少万元以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等。这种做法的出发点可以理解,但却是标准的违法行为,不但对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造成冲击,而且直接侵犯了检察院和法院所专有的检察权和审判权。如果纪检部门对构成犯罪的官员从轻过度,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起诉和审判的官员不予移送,将是重大的违宪和违法行为,而且有违公平。人们会问,官员受贿可以这样从轻,盗窃犯、诈骗犯等怎样比照?相当多的财产型犯罪的数额都要重新调整。所以不论出于怎样的考虑,涉及到法律问题必须慎之又慎,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并通过法律手段去解决,千万不可随意。
眼下各地贯彻中纪委八条禁令正有如火如荼方兴未艾之势。这样的热闹以前也曾多次发生过。以我观察,要想有所突破,必须解决上述的三大问题,其中的第一项尤为重要。千万不能让重病人充当医生的角色逃避打针吃药,并主导禁令的贯彻。要走出贯彻禁令前紧后松终至奄没无闻的前车之鉴,出路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建立一种机制和制度,以恰当的方式让老百姓参与进来,大力发挥社会公众和社会媒体主力军的作用,以帮助执政党荡涤自身躯体上的污垢,让国家司法部门真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这才是加强和改善执政党的领导、实现政治清明的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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