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军: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交换的变迁
发布时间:2020-05-24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内容提要」将社会资本概念引入交换理论,既避免了个体主义唯经济论的狭隘性,又避免了结构主义无法将结构决定与个体理性选择有机结合的尴尬。本文即是在弄清了社会交换实质的基础上,通过对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交换基础的梳理,用构建的社会交换模型分析了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交换的变迁,认为转型期乡村社会交换的变迁不是单纯的由“传统的”网络性交换向“现代的”非网络性交换的转型,而是网络性交换的非网络化和非网络性交换的网络化同时并存的局面。
「关键词」转型期/乡村社会交换/网络性交换/非网络性交换
在当前的农村研究中,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频繁引用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一书中的概念,这体现出这些研究的基础仍停留在费先生所言的转型前的传统社会上,而一百多年来的社会转型特别是1978年以来社会转型的快速推进使中国的乡村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当前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性质作足够的研究便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本文即是尝试着对中国乡村基本性质之一的社会交换作一局部的描述。
一、社会交换的实质
对于社会交换的理解,人类学和社会学一直存在两条线索:一是个体主义,它源于古典经济学中“理性经济人”(Rational economic man )假设,如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约翰·斯特劳斯·密尔以及本杰明·边沁认为,社会交换是一种“理性人”的趋乐避苦、趋利避害的过程。这种个体的功利主义思想对社会交换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早期人类学家詹姆斯·弗雷泽认为,交换过程是人们努力实现基本需求的结果,一旦给交换者付酬,交换过程就会导致互动的模式化,即利益最大化或代价最小化。马林诺夫斯基在弗雷泽的交换论中引入“心理需求”(Psychological requirement )的概念,但他仍认为“理性人”所需要的不是别的,只是满足最基本需求并按费力最小的原则行事。霍曼斯的思想在人类学的基础上又前进了一步,他没有仅仅囿于功利主义,而是受心理学中行为主义的启发,对交换关系中的价值、情感、互动、规范给予相当重视。遗憾的是,在霍曼斯交换理论的六大命题中,社会交换仍然是一种选择、计算得失的过程,交换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最高的报酬。另一条线索是结构主义,马塞尔·莫思最先认识到交换活动引起并强化社会性的规范结构,从而调节群体社会生活。他认为,促使人们进行交换的力量不是来自个体,而是来自群体,交换的对象也不单纯是物质性的东西,还包括非物质性的东西。列维·斯特劳斯将交换区分为限制性交换和普遍性交换。前者涉及到两人关系,遵循对等性原则,只是社会结构的一部分;
后者是三个及更大团体间进行的交换,它是针对一个网络系统,或是一个结构,需要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斯特劳斯认为,个人在所有的交换过程中都要付出代价,但它要受习惯、规范、法律、价值观等结构性要素的制约。作为结构主义交换大师的彼德·布劳极力反对个体主义交换论将社会交换还原为经济交换和简单的人际互动的观点,他认为,无论是微观还是宏观,都发生着同样的交换过程,所不同的是,在宏观领域,交换主体从个人扩展到群体和组织,由直接扩展到间接,交换从先于和创造社会制度及社会结构的过程变为受制度的结构制约的过程。
概括上述这些有关“交换”的研究,应当说,以霍曼斯为代表的微观发掘途径和以布劳为代表的关注社会宏观层面的结构分析方法,只是侧重于社会交换问题的不同侧面和层次而已,他们的思想、见解可以综合、统一到关于社会交换系统的论述体系中,而不是彼此对立、互不调和的。实际上霍曼斯和布劳都注意到交换过程将造成行动者权力和地位的分化。布劳虽然反对霍曼斯的社会交换还原主义,但他的结构主义交换论并不排斥“经济人”理性选择的特点,而经济交易中的“边际效益递减”原理同样适用于社会交换领域,他所提出的互惠规范、公平规范与霍曼斯的对等性原则也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所不同的是:霍曼斯由于受行为主义的影响因而更加关注交换过程中行动者的意愿和心理特征。布劳则对交换发生前行动者所控制的资源给予特别的注意,而行动者对资源的控制则受制于社会结构。此外,霍曼斯等人的交换论只适用于初级群体或初民社会,布劳的交换论则植根于正式的社会组织和稳定的社会形态。
然而,真正要弄清社会交换的实质,不得不提到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他的资本概念尤其是资本类型的划分令人耳目一新,他将资本划分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并认为资本具有积累性、生成性和可兑换性。布迪厄的资本理论超越了以往交换理论关于客观(对象)理论和主观(主体)理论的争论及局限性。将资本概念引入交换理论,既可避免个体主义唯经济论的狭隘性,又避免了结构主义无法将结构决定与个体理性选择有机结合的尴尬。另一位值得一提的社会学家是美国的科尔曼教授,他对交换对象的表述选择了资源的概念,并使用物品、资源和事件,代表一般意义上行动者控制的并有自身利益在其中的“资源”。科尔曼进一步指出了资源的性质,即可分割性、可转让性、可保留性、即时交付性以及无外在性。同时科尔曼关于“交换率”的提法对交换发生时行动者应遵循的原则和规范无疑具有开拓性的意义。他认为:“存在着不同的交换率,它们均能使双方获得交换前无法得到的利益,但如果没有交换市场,便无法确定哪个交换率将用于实际。”(注:科尔曼著:《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
至此,我们可以形成对“社会交换”的全面印象:1、关于行动系统。社会交换的行动系统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行动者,二是行动者所控制的资本。如果行动者控制着所有的使自己利益得以满足的资本,将不会产生交换行动。现实的情况并非如此,行动者对能够使其利益获得满足的各种资本不可能完全控制,他们发现部分使其获利的资本处于其他行动者的控制之下。在这种结构下,一个人对其自身利益的追求必然驱使他与其它行动者进行资本的兑换。这种兑换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经济交换之外,还包括贿赂、威胁、允诺和投资等。最简单的行动系统是两个人之间的行动者交换资本,前提是每个行动者都拥有使对方获利的资本。但是这种两人之间的行动系统只是一种简单的人际互动,社会交换的行动系统更多的是在三人或三人以上行动者之间的复杂关系或网络关系中进行的。正式组织通常以这种关系为基础,在这种关系中,行动者要获得对自身有利的资本都将涉及置身于这一关系(组织)中的所有行动者及其所控制的资本。比如在极具有中国特色的单位中,个人要获得合法的身份、特殊分配的权力和由国家分配的福利,必须依赖于单位内各级领导及其侍从(办公室主任、秘书、司机、积极分子等)之间的庇护关系网络。“在这个网络中,通过交换,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的交换,将个人的忠诚、制度性角色以及物质利益结合在一起。”(注:华尔德著:《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牛津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7页。)
2、关于行动取向。功利主义与结构主义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将交换中的行动取向置于理性选择基础上,后者以人们一致服从规范为前提,但后者并不排斥日常生活中按照自己意志的理性行动。布劳曾指出:“由于交换是一种以期待回报和换取回报为目的的行动,因此参与交换的行动者与精于计算的理性经济人模型有很大类似之处。”(注:布劳著:《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48页。)实际上,无论是微观领域还是宏观领域,社会交换都是一种有目的的追求自我利益,在此基础上才会发生的资本流动与兑换。这种取向与“以规范为前提”的结构主义并不矛盾。其一,结构(系统)水平的行动不可能脱离个体水平的行动而存在。如科尔曼所言,“微观水平的行动以各种不同的方式相结合,从而形成了宏观水平的行为。”(注:科尔曼著:《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其二,结构主义所强调的规范结构对个体行动的影响并不等于将规范系统作为个体行动的出发点。这就涉及到“规范是如何产生的”这一初始问题。几乎所有的即使是持结构主义立场的社会学家都承认“交换引起并强化社会规范结构”。因此,理论的起点决不可放在规范系统上,否则社会生活将被扭曲为规范指挥下进行活动的机器人。
3、关于交换物品及原则。社会交换的物品不仅包括经济资本,还包括其它类型的资本。资本的交换表现为同质资本的流动(比如经济资本在行动者之间的交换)和异质资本的兑换(比如权力与金钱的交易)。就社会交换的原则而言,社会交换与经济交换存在鲜明的区别,“货币是经济交换中衡量一切价值的媒介,而在社会交换中,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报酬的价值具有相对性、模糊性。”(注:布劳著:《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47页。)也就是科尔曼所说的“存在着不同的兑换率”。因此经济交换中公平或平等原则在社会交换中不一定适用,判断社会交换是否公平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但是经济交换中的互惠原则适用于社会交换,即一旦发生社会交换,受惠一方就必须承担和履行义务,否则交换就会中断或引发冲突。此外,经济交易中“边际效应递减”原则同样适用于社会交换,即行动者控制的某种资本越多,这一资本的追加部分其价值就越低。行动者总是用某种较丰富的资本去换取稀缺的资本,或者说总是用某种价值较低的资本去换取价值(效用)较高的资本。
通过以上对社会交换的全面分析,可以发现“资本”概念是社会交换的核心。行动者利益对资本的依赖性加之资本的稀缺性是促成社会交换发生的根本动因。行动者总是希望控制更多的资本,但随着某种资本的增多,其价值(效用)就减少,于是就希望用这种价值(效用)较小的资本去换取某种较稀缺、价值(效用)较大的资本。每一次交换过程都伴随着资本控制权的变更和资本形式的转换。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交换的实质就是资本(同质的或异质的)在行动者之间的流动与兑换,它同时也是一个社会资本的建构或固化的机制与过程。
二、转型期乡村社会交换基础的变迁
在弄清了社会交换的实质后,还不能直接分析乡村社会交换的变迁,理顺乡村社会交换变迁的基础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分析乡村社会交换的变迁。
由于中国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以及乡村社会的地方性特征,一个地方、社区的状况很难类同于另一个地方和社区,更不可能存在具有典型意义的代表性范例。但我们的关注点在于从中发现转型时期中国乡村社会秩序结构中一些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而为分析乡村社会交换的变迁提供一定的背景知识。虽然中国的乡村社会发展不平衡,但诚如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乡土社会总是要向现代化转变的,静止不变的乡土社会是不存在的。因此,“变”是绝对的,“不变”则是相对的,只不过在“变”的问题上,或早或迟,或先或后,或快或慢,程序不同而已,既然如此,乡村社会在变化过程中,总是有一些共同的、普遍的规律和法则在发挥作用。以下所归纳的几个方面可以说在中国乡村社会普遍发生,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或者说是量变上的不同,因此对这一质变过程进行分析是有一定代表意义的,对于后续的分析也是必须的。
(一)社区记忆的逐渐丧失
社区记忆这一名词是学者在考察80年代初以来的某些村庄时,发现有些村庄一反宗族复兴的盛况,既不修祠堂也不修族谱,似乎失去了对历史的记忆,从而引出了“社区记忆”这一理解中国乡村社会性质的名词,(注:参见贺雪峰:《村庄精英与社区记忆:理解村庄性质的二维框架》,《社会科学辑刊》2000年第4期。)类似于社区意识和社区归属感,但不尽然,它的解释力是很大的,下面我们运用这一概念对中国乡村社会村庄的记忆作一纵贯的考察。
一般来说,1949年以前的中国社会还是一个乡土色彩很浓的社会,由于长期聚族而居,同时为了抵御外族的侵犯,村庄不得不借助宗法力量成立自治组织,故其宗法系统一般较完备,社区的记忆很强;
1949年以后,宗法系统开始瓦解,其重要标志就是乡绅阶层的消亡,这主要是由于中共在乡村设置基层政权的着手点就是摧毁地主乡绅阶层,宗法系统的瓦解也使传统伦常道德失去依托与对象,而这一切都导致宗法系统的崩溃,在这样一个高度一统的局面下,社会成员们行动一致,生活水平基本一致,来自个人利益的冲突基本没有,个人的生存与发展空间极窄,民间潜在权力系统的调节功能消失,因此,乡村社区记忆在这一段时间内几乎完全丧失;
1979年以后,(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乡村基层权力结构也随着国家改革进行了重组,联产承包责任制导致了农村的社会结构和权力关系一体化的解体,行政权力控制开始松动,权力开始收缩,村的权力职能开始转换,行政村权力开始简化。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民间礼俗活动开始恢复,民间权力系统再次受到重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是社区记忆的恢复;
1992年随着市场体系的引入,传统的宗法组织及民间权威再次受到削弱,而且直到目前这一过程仍在进行,也就是说,社区记忆正在丧失。
从以上纵向的历史考察可知,1949年以前的强社区记忆,在1949年后受人民公社制的冲击几乎丧失殆尽,而1978年后政府权力的上收及农民生产中产生的联合需要使社区的记忆再次恢复,但随之而来的市场体制改革又再一次使社区的记忆走向丧失。如果说社区记忆的第一次丧失是由于政治权力介入而比较被动的话,社区记忆的第二次丧失则是村民们的一种主动选择,而且这次丧失将是一种永久性的丧失,此其一;
其二,社区记忆在80年代初的恢复,其能量和势头均未恢复到解放前的水平。所以,从乡村社区记忆的纵向考察不难发现,社区记忆随着社会转型的快速推进而逐步丧失,由于社区记忆与乡村社会秩序有着密切的联系,它的丧失必将对乡村社会交换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社会关联形式的转换
社会关联或社会团结,指的是把个体结合在一起的社会纽带,是建立在某种共同情感、道德、信仰或价值观念基础上的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以结合或吸引力特征的联系状态,正是靠着这种联系,社会才获得完整的存在和独立的生命,社会关联可分为神性关联、伦理关联和契约关联三种形式。
所谓伦理关联是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联依靠的是一种宗法的、亲情的伦理来维系,而契约关联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联的维系有赖于一种明文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规则或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契约。一般来说,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可能各种关联形式都存在,但如果仅仅以一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关联形式来划分的话,传统社会是一种伦理关联主导的社会,而现代社会则是契约关联主导的社会,随着社会发展程度的提高,社会的关联形式是由低级向高级变化的。在中国这一特定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其变化的方向是要从伦理关联向契约关联转化,这是毫无疑问的,但社会关联形式的转换并不是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也就是说,传统的社会关联形式的退出和瓦解并不必然带来现代社会关联形式的导入和建立,现代型社会关联形式(契约关联)的建立有赖于外部权力的引导和介入。
我们知道,中国的社会转型特别是1978年以来进入了加速转型期以后,社会转型这一综合的变迁呈现出明显的规划性和政府指导性。1992年,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的确立,表明我们的政府要导入一种市场文明,市场的一个根本的特征就是契约性,所以不难理解我们的社会关联从伦理型向契约型转变的方向。显然,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其过渡性决定了我国的社会关联必然是传统关联形式与现代关联形式并存的局面,这一导向性的变化必将对我们的乡村社会交换产生影响。
(三)社会资本类型的变化和总量的减少
根据科尔曼的社会资本理论,在传统社会结构中,社会资本主要由家庭和由家庭派生出来的其它社会结构,如邻里社区等原始性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它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支持功能,而且是人力资本和物力资本所无法代替的。在传统社会中,原始性社会组织正是依靠大规模的社会资本以及规范结构来迫使人们履行义务、保证人际信任关系并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在从传统向现代的社会转型过程中,随着原始性社会组织的逐渐衰落,旧有的社会资本不断受到侵蚀,由于社会资本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它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充,从而造成一种真空状态。因此,在新型社会组织中,急需一种传统社会资本的替代物,在科尔曼看来,就是人工创建的社会组织,或称法人行动者,它们正在行使许多原来由家庭和社区承担的职能,但它永远不能取代传统社会的社会资本,而且在已有的替代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缺陷。(注:科尔曼著:《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721页。)可见,乡村社会资本类型的变化和总量的减少是社会转型期社会异质性增加的必然结果,它必然影响到乡村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然是影响乡村的社会交换变迁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乡村社会交换的变迁
为了更好地分析中国乡村社会交换的变迁,首先需要构建出一套社会交换的模型系统。
(一)社会交换模型的构建
要分析中国乡村社会交换的变迁,理想类型法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在当前中国乡村社会发展非均衡十分普遍的背景下,利用一维或多维因素构建理想类型的分析方法十分有用,特别有价值的是,只要选择的分析因素恰当,理想类型的分析方法不仅不会形成僵化的分析模型,而且可以建立起灵活的具有未来预期能力的分析模式。所谓理想类型,就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存在的某种社会交换形式,以理想类型构造的交换模式为两极,在这两极间可以划分出若干等级,实际的乡村社会交换就是位于这两极间的某一个点上。在此我们根据中国乡村社会交换的范围,将乡村社会交换分为网络性交换和非网络性交换。网络性交换是指发生在社会关系网络内部的交换,这种社会关系网络包括血缘关系、亲缘关系、趣缘关系、业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等等,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这些关系按照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差序格局”(即以个人为中心依次层层外推至家庭、亲戚、朋友、邻里、同事和社区)构成一个同心圆式的网络。非网络性交换是指发生于上述“差序格局”网络内部与外部之间的交换,即陌生人之间的交换。网络性交换与非网络性交换由于交换双方的关系不同,因而具有不同的交换模式和社会意义。
网络性交换突出地体现在费孝通先生所说的“乡土社会”中,其基本特征就是建立在熟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正如费先生所言,“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的可靠性”(注:费孝通著:《乡土中国》,三联书店1985年版,第6页。)。然而,乡土社会中的信任是“差序”的,在同心圆式的网络中,每个人的位置是固定的,相应地具有不同的信任程度。网络性交换正是依据信任程度而具有个别性、选择性和特殊性。对于不同的对象或者买卖公平或者给多取少甚至分文不取。可见,网络性交换是特殊主义的交换模式。但是在网络性交换中,缺斤少两的情况是极少发生的,换句话说,最大利益的追求并不是网络性交换的终极动因,而是表现为儒家文化中的“重义轻利”取向和费先生概括的“人情原则”。乡土社会中的社会成员之间拥有大致相同的资本,而且都是“自给自足”的,并没形成明确的分工,因此网络性交换与社会分工基础上的商品交换有本质的区别,它遵从传统的习俗并起着维系既有社会关系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性交换引起的资本流动和兑换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交换背后的文化意义(阶层归属感、认同感)及社会情景(社会网络的维系和强化)。或者说,网络性交换追求的不是经济资本、文化资本,也不是某种权力,而是社会资本(社会关系网)。社会成员正是通过这种经常性的交换来保持一定的社会资本规模。然而正是网络性交换的“重义轻利”和“人情原则”抑制了经济的现代化,因为“像商业交易这样的经济活动要以‘无情’的身份来进行,需要的是‘冷静’的考虑,不是感情,而是理性支配着人们的活动”(注:费孝通著:《乡土中国》,乡土本色部分,三联书店1985年版。),也即是经济学中所研究的不是空间距离而是社会距离产生了商业,中国在宋朝时,就具备了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时期相同的物质条件,但是资本主义在西欧兴起而不是在中国。当具备相同的物质条件(生产力)时,文化上的差异就成了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中国传统的“重义轻利”的网络性交换不利于资本的积累和投资,从而限制了经济的发展。而西欧新教“禁欲主义的节俭必然导致资本的积累。强加在财富上的种种限制使资本用于生产性投资成为可能,从而也自然而然地增加了财富。”(注:马克斯·韦伯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等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35页。)同时,网络性交换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特殊主义的交换模式“并不具备交易扩展的潜能”(注:汪和建著:《迈向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由于网络性交换以“熟悉社会”中的信任为基础,而生活上被土地所束缚的乡土社会的陌生人之间是难以信任的,因而也就难以发生经济性的交换,从而限制了资本的流动范围,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效率的提高。
非网络交换相对网络性交换而言突破了乡土社会中“差序格局”的网络范围,于是非网络性交换中不存在“熟人之间的信任”基础,取而代之的是理性选择和价格机制的结合。基于个人理性选择和价格机制之上的非网络性交换既不存在现成的社会关系,也没有建立和改革社会关系的动机,因此经济原则而不是人情原则成为非网络性交换的基本规则。也就是说,非网络性交换是一种理性工具,它追求的是资本的流动与兑换,而不是社会关系;
它关心的是权利和利益,而不是交换的对象。因而它具有普遍性和扩展性,是一种普遍主义的交换模式。普遍主义意味着对交换的另一方没有了解,也没有既存社会关系的束缚,而只能以统一的交换规则相对待。非网络性交换发生的前提在于社会分工,社会成员由于社会分工不同而具有不同的资本形式和资本量上的差别,比如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的交换。非网络性交换对社会成员资本组合比例及积累量的调整而实现了社会整合,如前所言,这是一种较高级形式的关联。
综上所述,我们似乎可以断言,网络性交换具有传统性和地方性,非网络性交换具有现代性和全球性。
(二)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交换的变迁
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在社会关系网络内部,如前所言,由于家庭及家族的存在,受其特有的信任、伦理网络的约束,其成员间发生社会交换的交易成本相当低,而关系网络之间由于缺乏必要的信任,社会交换发生的交易费用太高,甚至高于社会交换所带来的利益,因此,社会交换很少发生于网络之外的成员之间。可见,中国乡村传统的社会交换实质上是以前面所言的网络性交换为主的交换模式。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土地的束缚,网络性交换一直主导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自近代(1840年(注:按照社会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中国的社会转型开始于1840年的鸦片战争。参见郑杭生编:《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发展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以来,随着西方列强入侵带来的工业文明等现代化因素的导入,中国社会开始了由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转型,“现代性完全改变了日常社会生活的实质,影响到了我们的经历中最为个人化的那些方面。”(注:吉登斯著、赵旭东等译:《现代性与自我认同》,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3页。)作为现代性的社会机制,“时空重组,加上抽象化机制,导致现代性所固有的制度特征变得极端化和全球化,也导致日常社会生活的内容和本质的转型”(注:吉登斯著、赵旭东等译:《现代性与自我认同》,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3页。)。现代性将社会交换关系从传统的“差序格局”中解脱出来,并通过广阔的时空距离而对之加以重构。利益和理性开始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社区记忆的丧失意味着人们日常生活中传统内容的抽空和经验的存封,同时又产生开放性和全球化的影响。但是,中国并没有因此而加入现代社会的行列,过于深厚的传统积淀和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的计划经济及相应的户籍制度等城乡壁垒,形成了传统的农业文明和现代城市文明并存的二元社会。不过,这种二元划分并不是纯粹地域和社区意义上的,同时也表现在同地域内日常社会生活中,因为在偏僻的乡村也可能包含着某些现代因素。尽管如此,中国在70年代末以前仍然是一个更接近传统的社会。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交换仍局限于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差序格局”的网络范围内,即使是纯粹消费品市场上的买卖,也不具备完全的非网络性交换的性质,因为消费品种类、数量和价格都是由国家按计划规定的,人们既没有理性选择的空间,也没有价格机制的调节,这种交换显然不具备非网络性交换的普遍性、扩展性、开放性、全球性和现代性。
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启动,加快了社会转型的进程,(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其突出特点是在缺乏社区记忆和社会资本的情况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农民产生了新的联合的需要,农民不得不被迫再次构建自己的社会资本,这些都深深地影响了农民社会生活中的交换行为。王思斌通过对河北农村所作的调查认为,80年代以来,伴随着农民家庭生产功能的恢复和加强,农村中的亲属关系会出现强化和紧密化的特点。但是随着农村的社会的现代化,农村亲属中的紧密程度将会有所减弱。同时,经济利益已成为亲属家庭联系的重要纽带,亲属走到一起除了沟通感情以外,更主要的是为了在生产上更有效的合作,是为了经济上的互利。因此,经济上的互利可以使亲属关系更加紧密,经济利益上的矛盾也可以使亲属家庭间相互疏远。(注:王思斌:《经济体制改革对农村社会关系的影响》,《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但是总体来看,王思斌认为这种亲族性关系会呈现弱化的趋势。郭于华于1994年撰文认为,传统的亲缘关系在农村的现代化进程中不会迅速衰落下去,“从当代中国农村实际情况来看,传统的亲缘关系与现代社会、经济关系的交织、隔混更是一种现实的存在。”“乡镇企业所引动的乡村工业化过程……的结果是传统的先赋关系非但没有疏离、弱化,反而与获致性的业缘关系及正式的组织关系掺混交织在一起。可以说中国的乡村工业化带有先天的血缘和亲缘特性”。“在农村新的经济结构启动和发育过程中,亲缘关系是信任结构建立的基础,也是获得资源的重要途径。”作者还进一步指出,中国社会中存在一种将正式关系(正式组织)转化为非正式关系的倾向(注:郭于华:《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传统亲缘关系》,《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6期。)。近年来,有学者通过河北农村乡镇企业尤其是企业家族现象的研究,提出“家族关系的泛化”的概念来表述家族关系对工业化生产所产生的调适以及王思斌、郭于华所关注的农村现代化进程中人们社会生活关系的变化。在此基础上,该作者对费孝通先生关于乡土社会中的“理性”原则和“人情”原则进行了拓展,“农民的整个生活可以分为‘礼’和‘利’这两个部分,商业经营活动和其它生活经营活动在‘利’的范围内;
而农民的日常生活尤其是婚丧嫁娶等礼仪性活动及日常家庭生活与人际交往则属于‘礼’的范围,通行的是由‘差序格局’决定的,费先生所说的‘人情’原则。”“但是在当今走上工业化道路的农村,社会已发生深刻的变迁,亲属关系越来越取决于他们在生产经营中相互合作的有效和互惠的维持。”“当这种关系亲疏的改变出现后,它却不可能把自己仍局限于生产经营范围之内,而是极有可能出现向农民的日常生活渗透的趋势,从而逐渐使农民日常生活中的相互交往也受利益的支配以至全面改造原有的关系亲疏的格局”。(注:杨善华、候蕊红:《血缘、姻缘、亲缘和利益》,《宁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
种种迹象似乎都表明,在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乡村的社会交换也在进行相应的由“传统的”网络性交换向“现代的”非网络性交换转型。但事实并非如此,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乡村的社会交换并不是简单地由一种交换模式向另一种交换模式的转换,而是存在两方面的趋势:一是网络性交换的非网络化,一是非网络性交换的网络化。前者是指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差序”网络范围的扩大,同时利益开始成为网络性交换考虑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说,网络性交换从单纯追求社会资本(社会关系的维持和强化)转向既追求社会资本也不放弃其它形式的资本,尤其是经济资本,显然,这是社区记忆丧失和契约型关联注入的必然结果。而后者是指郭于华和杨善华所说的正式关系向非正式关系转化的倾向,即人们将原本可以通过协议、契约进行合作或获取资源的途径改为通过建立网络性关系(如认干亲、认宗等)的途径。这种改变使非网络性关系获得了网络性特征,人们由原来单纯追求经济资本转变为既追求经济资本又注重社会关系的建构以获得社会资本,不难理解这主要是由于伦理型关联的依然存在,以及社会资本节约交易费用决定的不可或缺性造成的。这两种变迁在农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的表现是“让正式关系带上了更多的人情味,同时也使非正式关系具有更多的理性”(注:杨善华、候蕊红:《血缘、姻缘、亲缘和利益》,《宁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网络性交换非网络化和非网络性交换网络化使看似传统的“人情”原则与看似现代的“商业”原则实现了整合,对经济现代化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使“无情”的利益追求在网络性交换中得到认可和接受,网络性关系本身也成为获取资源的重要途径,而且使非网络性交换在获得经济资本的同时也获得了社会资本。不能忽视的是,上述两种趋势的社会意义同样重要,网络性交换非网络化中由于网络成为资源的重要来源,因此相互之间的认同和信任不仅没有减弱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加强,而非网络性交换网络化更是直接在原来陌生人之间建立起网络关系或者说将正式关系转化为非正式关系从而增强了相互之间的紧密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上述两种变迁的社会后果是使社会成员通过“人情+利益”的机制而整合在了一起。
来源:《浙江学刊》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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