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让我们成为“透明人” 透明人姜思达第一期
发布时间:2020-04-05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只有隐者(hermit)才能绝对控制其个人信息的使用。 早在一年多前,全球领先的市场研究机构Harris Interactive受Visa委托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个人信息和财务信息失窃或丢失已成为全球消费者最关注的问题。被调查的12个国家中,中国位居对个人信息丢失或失窃问题最为关注的4个国家之一。有77%的中国消费者表示,他们高度关注个人或财务信息的丢失或失窃问题,高出调查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
被透明化
你的姓名、手机号、工作单位、收入水平和身份证号码;你刚出生孩子的性别和出生时间;你房子的户型、面积和朝向;你的购车时间、车型甚至发动机号和底盘号……你不认识他们,他们却对你了如指掌。
这种透明化的生活似乎已成为一个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的正常一部分。
在信息社会里,个人信息就是资源和价值。
我们的个人信息都包括什么呢?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起草负责人周汉华把个人信息的定义为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
按照这一定义,我们无法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完全隐藏起来,因为隐藏了个人信息我们也就与世隔绝了。对此,个人信息研究专家曾断言,不被透明化也就是不被人所看到、感知到的隐者,因为只有隐者(hermit)才能绝对控制其个人信息的使用。
现实社会,我们谁都无法成为也不愿意成为隐者。为防止被骗,人们需要储存大量如我辈行为正常之人的信息以鉴别行为非正常之人,欲免受被骗之苦,他人也需知我过去。我们需要沟通,需要交流,因此也需要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但同时为了保护自己,我们又将其中的许多信息列为隐私范畴,避免被被人窥探或利用。
1967年,Alan F.Westin博士在其成名作《隐私与自由》(Privacy and Freedom)中讨论了隐私的复杂性。Westin博士认为,每个社会都有四种相互制约的隐私要素:
(1) 独处(solitude)。每个人都需要成就自我的空间,并因之不感觉到为他人所关注。
(2) 袒露(revelation)。每个人都愿意向他人袒露自己,但袒露的内容则取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
(3) 好奇(curiosity)。人们希望控制向他人的袒露,但同时对他人的袒露又感到好奇。
(4) 维持公共秩序的政府监控(public observation to maintain public order)。人们希望控制向他人的袒露,公共秩序也要求对袒露实施某种程度的政府监控。
Westin博士认为,上述四个要素存在于每个社会,从最简单的到最复杂的,无一例外。
在这样一个社会当中,我们每个人的个人信息必然涉及到一个安全问题。
国内安全问题专家沈根林认为,个人信息安全分为相对安全和绝对安全两类。真正的隐私是不暴露的,是绝对安全的,是一种无限信息。这种无限信息的安全通常与国家安全是联系在一起的,例如原苏联的克格勃,他们的真实个人信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绝密的。而现在人们所讲的个人信息安全,通常是指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的,通过日常生活反映出来的相对安全信息,是一种有限信息,在有限范围内暴露的个人信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你知道我,而我不知道你,人们便感觉到信息的不安全,这种涉及到人们个人所需的信息安全是浅层次的,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换个角度,如果个人信息公开化,信息交流形成对称,也就没有了这一类的“隐私”,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恐惧也会因此消失。
然而,生活中个人信息的不安全给人们带来的恐惧还是现实存在的。
2004年10月16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报道了某企业招聘会上不慎遗失一位女求职者的登记表格,犯罪分子利用拾得的该表格,冒充企业招聘人员对求职者实施犯罪,并杀害了求职者。
对于这类令人震惊和恐惧的事件,沈根林将其归为极个别的偶然现象,与个人防范意识有很大的关系。
周汉华也认为,民众还没有完全意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大都处于不设防状态,这就很容易造成个人信息被盗用。
这种个别的震惊事件,人们确实很难遇到,平常为人们所烦的多是兜售保险、基金、产品等骚扰。因为,个人的历史材料在被有关机构或经济实体收集后,变成了可能购买某种商品的资源信息。
沈根林分析,这是信息的另一特性――时效性和实效性。有些信息是有时间段的,过了这个时间段就失效,这在媒体体现较多。有些信息从单个来讲是无效的,但整体来讲是有效的。例如二战期间,一个人把德国的报纸信息收集起来,从中分析掌握了德国的兵力部署。
周汉华则认为,现在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信息必须要交流才有价值。既要充分保护个人信息,又必须要考虑到必要的社会管理监督。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是事后的保护,还包括事前的干预。比如,对一些以个人信息为主要利润方式的信息公司,会要求它们在进行信息收集和处理之前先要经过相关的批准和登记程序。
网上无秘密
据统计,现在大约有10亿人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快捷而又成本低廉的信息交换。也许有一天,你打开网页搜索自己的名字会惊奇地发现,上面可以找到自己的电话、职位等等信息,而这些信息你从未自己在网上公布过。
2006年8月,一位记者在无意间登陆某网站时,发现该网站称“登录了200万中国商务精英联系方式,包括职位、办公电话、商务手机、邮箱等”,并可在注册后免费查找。该网站可查询不少大公司员工资料?例如微软2522张、大唐2208张、新浪网1754张……各大公司都有多张“名片”被公布,每张“名片”内容包括商务手机、座机、电子邮件、公司名称地址、所在部门职务,以及QQ和MSN等多项内容。随后该记者在首页搜索名片一栏中填入了“北京”,共搜索出523509条“名片”信息,既有IT公司经理,也有广告公司业务员。调查发现其中相当多被登出个人信息者并不知情,多人表示不愿意个人情况被登出。
而在此之前的2005年,网上就已经充斥了出售“中国老板手机号码大全”的网站,全套价格仅为4000元。其中,除手机号码之外,连同这些老板的公司名称、行业类别、公司注册日期、注册资金等商业信息也都一应俱全。
研究表明,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的载体多与计算机以及网络相关,个人信息扩散的最大威胁来自对信息技术的滥用与网络道德的败坏。个人信息一旦进入国际互联网,该信息就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得以传播,而且可以被人无休止地转载、复制。在网上宣扬、公开他人隐私;黑客篡改、监看他人的电子邮件,以及网络银行账户、密码;垃圾邮件的泛滥;专门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的网络窥探业务;商家通过消费者网上购物,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关于其购物习惯、消费喜好、经济状况等信息,再经过专门的数据库进行加工整理,从而得到有价值的商业资料……
网络的原始意义主要在于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又打破了个人隐私的时间和空间界限,使对隐私权的侵犯更加易如反掌。根据国外一项调查,90%的人担心个人身份在网上被他人冒用或盗用,25%的人因此放弃了网上购物。人们在利用网络创造价值的同时,也敞开了个人隐私的大门。由于网络技术的复杂性,被侵权人如何获得被侵权证据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和取证能力。
对于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国家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副研究员李长喜博士分析认为,中国目前在信息网络领域中,行政监管和法律责任的追究仅限于个人信息遭到不当泄露以及个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侵害,而在个人信息的获取、收集、持有、使用、营销等环节都还没有相应的管理保护机制。同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对于侵权人如何补偿受害者并未做出相应的规定。在目前通过信息网络收集大量个人信息并非法用于商业用途的案例逐渐增多的情况下,建立一套完善的民事补偿机制,针对网络违法犯罪特点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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