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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6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新年伊始,《工伤保险条例》等多部法律已在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相信这些法律的实施将对我国民主法制进程产生积极影响。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7月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并报请国务院审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新版《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作了多处修改。最引人注意的,当属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扩大。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参照条例参加工伤保险。
除此之外,对比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可以发现,新条例中有很多亮点和进步。
亮点一:简化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新条例中规定了,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亮点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大大提高。《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也适当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在全面总结新中国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原则,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的选任,人民调解的程序、效力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矛盾的“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0多万个,人民调解员490多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人民调解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此之外,还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该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致伤致残或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及其家属,可以享受国家救助和抚恤。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著作权质权就是通过著作权质押形成的权利。有数据显示,2000年1月至2010年8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共办理著作权质押登记934件,其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登记747件,一般作品著作权质押登记187件。近年来,著作权质押不仅是著作权人运用著作权的重要方式,也是著作权人进行债务担保和融资的主要手段。著作权质权登记规则对于完善著作权质押制度、促进著作权的商品化、推动文化产业尤其是版权产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登记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 第5条、第20条、第21条中增加了关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的规定:一方面登记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发放《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另一方面登记机构建立《著作权质权登记簿》,全面记载质权登记的相关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除以上法律外,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规还有,为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提高通关效率、保障海关监督管理的《中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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