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氰胺是什么【法庭上的“三聚氰胺”】
发布时间:2020-03-17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毒奶粉事件”国家公布的受害者将近30万,而像李心全这样被遗漏在统计数字之外的受害者暂时还难以计算。对于三鹿集团的审判,仅仅意味着善后工作的起步,其对中国司法漫长而艰巨的考验,才刚刚开始。
2008年年末,折腾了大半年的“三聚氰胶奶粉事件”终于启动司法程序,在河北石家庄的4个法庭,20名嫌疑犯接受审判。其中,最为显赫的人物是田文华,66岁的前三鹿集团董事长。
在上下各个环节都缺位的情况下,田文华和她的三鹿集团是整个食品安全制度的牺牲品,他们是中国奶业潜规则的害人者,同时也是受害者,如今,被推上法庭的中央,接受法律的审判。
在这场近年来最为瞩目的刑事审判中,人们关心,这些“千夫所指”的嫌疑犯最终将获得什么样的刑罚,也更关注,国家意志,司法权威、民意期待,在这场司法活动中将会分别被置于何地?
三种罪名
在石家庄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这场审判被称为“三鹿‘8.8’专案”系列案,此次提起诉讼的仅仅是该系列案中第一批处理的案件,涉案的20人分为三类,一是张玉军等6人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犯罪,这6人可以说是震惊国人的毒奶粉事件的“罪魁祸首”,正是他们独家发明的“蛋白粉”成了这场公共灾难的源头,但是,在不少刑法专家看来,恰恰对他们追究刑罚存在较大难度,因为三聚氰胺本身是无毒或者微毒的,仅仅生产了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在法律上很难定罪。
2008年9月21日,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地区执行主任尾身茂在马尼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说:“世卫组织总部正在开展三聚氰胺的毒性研究,目前已进入动物测试阶段,但在最终研究报告出炉之前尚无法对三聚氰胺的毒性进行明确定义。”检方最终援引了刑法第115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此6人的刑事责任,这意味着他们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第二类是耿金平等10人向原奶中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犯罪,正是他们将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即张玉军们生产的“蛋白粉”)添加到原牛奶中并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处,在法庭上,他们被指控的罪名异议也最少,检方要求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名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按照“毒奶粉”销售数量的庞大和造成的巨大伤害,这10个原本名不见经传的小生意人,成了系列案中最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第三类是三鹿企业的单位犯罪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个人犯罪,这也是目前公众最为关注,也最具争议的部分。在法庭上,田文华的个人辩护律师梁子侃为其做了无罪辩护,他认为,根据公诉机关已提交的所有证据,显然尚不足以证明“三鹿企业”或田文华等被告人已构成被指控的罪名,“三鹿”应该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
梁子侃的辩护意见中,被认为最为有力的一点是:至今也没有权威机构作出鉴定结论,认定众多儿童出现泌尿系统结石,甚至死亡,是因仅服用了三鹿一家的奶粉。此外,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所发生时间段,“三聚氰胺”并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对奶制品必须检测的名单中,也没有此项检测标准,此项标准迟至2008年10月7日才出台。
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这几乎是整个奶粉行业熟知的潜规则,在后来的检测中,包括伊利、蒙牛在内的几乎所有国内知名品牌奶粉都被测出含有三聚氰胺。30万受害者,如此庞大的数量,是不是都是一直食用三鹿奶粉所致?这确实是一个非常繁重的取证任务,事实上,三鹿是为整个行业的潜规则承担罪责,而田文华则更像是为整个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牺牲。
也正是熟知取证的难度,检方并没有用原来逮捕田文华时的罪名提起诉讼,将原来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变更为更加宽泛和平常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者最要紧的区别在于,前者最高可判死刑,而后者最高无期。这也意味着作为单位犯罪主要负责人的田文华,至少可以免于一死。
著名刑法专家、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认为:“田文华等在明知三聚氰胺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仍决定继续生产含有此物质的奶粉,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应该没有问题。但是,三聚氰胺本身的化学性质是无毒或者微毒,如果不与三聚氰酸相结合就不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所以几乎所有国家以前都没有制定其在食品中最低含量的标准;如果对相关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认定很难。”
政府的责任
到2008年12月31日止,20名被告――接受了审判,但是,既然被检方称为系列案的第一批,是不是还会有第二批案件,还有什么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伴随着第一次开庭,质疑就一直都没有中断,如此重大的公共安全案件中,为什么没有一个政府监管部门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除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直接责任部门之外,在法庭披露的三鹿案件细节中,整个案发和处理的全过程,也都有政府部门的影子。检察机关指控三鹿的犯罪过程是从检测报告证实奶粉被三聚氰胺污染的2008年8月1日起到被勒令停止生产、销售的9月12日止。
梁子侃在为田文华辩护时,透露了全过程:发现问题的第二天,即8月2日,三鹿书面报告石家庄市政府,如实告知了奶粉被“三聚氰胺”污染的情况,并恳求市政府出面,请有关职能部门迅速查办这些投放“三聚氰胺”的不法奶户和奶站经营者,石家庄市政府当天就派了副市长和副秘书长亲自来到三鹿,充分肯定了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但没有要求企业停产。
8月20日,田文华再次向石家庄市政府做了口头汇报,8月29日第二次以书面形式汇报,在书面报告中,不仅将企业收到的有关婴幼儿患病的情况作了如实反映,而且还恳请石家庄市政府考虑可否逐级上报,但这些请求并没有得到同意。
“就刑法而言,三鹿案件中,法律上完全有适当的罪名和司法途径来追究相关政府部门的刑事责任。”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专家郑鹤瑜副教授说,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郑鹤瑜也承认,整个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20多条规定,虽然对于卫生、环保、检疫、林业等众多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都有相应的渎职刑罚,但是,在我国却极少出现相应的判例,很多罪名几乎都是虚置的,从未出现过判例,在平时的教学研究中,讲到渎职罪这一块,往往都很难找到具体实例。
2008年9月17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要求,坚决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对负有责任的企业、监管部门和行政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向人民作出交 代。到目前为止,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石家庄市市长冀纯堂、副市长张发旺、赵新朝等诸多地方官员也纷纷被免职。就行政责任的追究而言,国家对毒奶粉事件的处理已经相当严厉。
“行政责任不等于刑事责任,目前没有针对政府官员启动刑事追究程序,但并不排除继续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陈忠林也认为,就三鹿案件而言,完全可能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渎职罪,相信司法机关在查明事实后,会依法做出相应的决定。
民意与法律
信息披露的匮乏、审判过程的不透明,这些中国司法固有的弊端在这样一件重大的公共案件中依然存在。许志永是北京公益法律组织“公盟”的一名律师,他们成立的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接受了全国20多个省区220多名受害者家长的委托,12YJ8日,许志永向河北省高院,提起了针对三鹿的集团诉讼,“到现在他们也没有任何表态,只是说正在研究中。”许志永说。
当得知石家庄法院将于12月31日公开审理三鹿集团及田文华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后,他们又向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这些到目前都还没有被受理,许志永和他代理的受害者甚至都没有被允许参与当天的庭审。
这也让公众对于审判细节缺乏充分了解,最终提起的迥然不同的三种罪名,让中国司法又一次面对“拿小人物来开刀,而对具备显赫地位的人法外开恩”的苛责。众多媒体和网民都在质疑,为什么不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三鹿?
在2008年年末迅速审判田文华,被认为是平息民愤,给公众一个交代,但是民意究竟如何?怎样的判决结果能够真正平息民愤?虽然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没有做出,民意与法律的分歧,又已经隐现。这样的情景已经相当熟悉,从当年的东北刘涌黑社会案,到前段时间的许霆案,再到今天对田文华的审判,这些具备重大公共效应的刑事案件中,法律和民意的冲突总是屡屡出现。
李心全是河南汝南县的一个农民,他8个月大的女儿是这次毒奶粉事件的受害者,孩子一直吃三鹿奶粉,去年8月底得病,到郑州儿童医院住院,到9月10日就死了。在接受记者访问时,李心全说:“从内心来讲,我觉得枪毙田文华都不为过,他们害死了这么多孩子。”可是,迟疑了许久,他又补充了一句:“我们还是相信法律判决。”
“其实,在充分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我们的民众绝大多数时候都不是不通情理的。”陈忠林说。在记者接触的受害者中,大部分都如此表示:当然希望田文华死,但是,还是会相信法律。可以说,相较于前几年,法治精神已经深入民心。
对于法律与民意的关系,陈忠林有着更为深刻的见解。“其实,法律与民意原本不该存在什么差距,更不存在法律向民意妥协的问题,因为法律原本就该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怎么能叫妥协呢?”
陈忠林说,现在,很多刑事案件出现了民意的期待和司法人员以及法学专家的意见差距巨大的事情,这其中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一般公众无法获取完整的信息,比如田文华案,如果他们明白了全部事实真相,“我不相信我们的大部分民众都还会无理要求判决田文华死刑”。
二是在一些情况下专家们的意见并不一定就专业。比如许霆案,在初审判决后,人们普遍认为该案量刑畸重的情况下,几乎没有专家想到应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来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这么说,在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绝大部分民众能够做出对有罪无罪,甚至罪轻罪重的正确判断。”陈忠林说,许霆案的改判,不是法律的耻辱,而是应该感谢民众给我们这些法律专家上了生动的一课,告诉我们只有合情合理,才可能真正系统全面地理解法律的内容,坚持法律的基本原则。
司法系统的考验
对于那些相信法律的受害者而言,法律究竟能够解决什么实际问题,目前还是个疑问。就在田文华等20人接受审判的同时,李心全在他老家的卫生局、法院却不断碰壁,孩子死了,他希望能够得到赔偿,因为给孩子看病花去了3万多块钱,都是跟村民们借的。国家也已经做出了赔偿方案,死亡的赔20万,重症的赔3万,接受一般治疗者赔2000元。
进入2009年,全国20多个省区已经陆续开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赔偿方案,向受害者发放赔偿金。但是,李心全却不在此列。“去县卫生局要钱,他们说,9月11日以前死亡的,都属于个案,暂时不给赔偿。”李心全说,在律师的建议下,他到县法院起诉三鹿,法院的答复是不予立案,也没有说明什么原因。他的孩子死于9月10日,正好比国家正式公布“毒奶粉”事件早了一天。“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李心全不断追问记者。
“他这样的情况,还是要通过司法渠道来拿回赔偿。”知名侵权法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麻昌华说,目前所有赔偿都是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的,行政手段可以迅速调集各种资源,这比通过集团诉讼的司法途径有效率得多,但这并不能取代司法途径,目前统计的受害者数量、赔偿数额,还仅仅是行政作用结果,肯定有不合理之处,中间会有漏掉的,有少赔的,也会有多赔的。
国家公布的受害者有将近30万,而像李心全这样的被遗漏在统计数字之外的受害者暂时还难以计算。对于三鹿集团的审判,仅仅意味着“毒奶粉事件”善后的开始,这样一件重大的公共危机,不是一两个月,甚至不是一两年就能解决的。1955年,日本也曾发生类似的森永奶粉导致婴儿中毒事件,司法程序先后进行了20年,而善后的赔偿问题一直到今天还没有结束。
“在今后的几年里,肯定会有大量毒奶粉侵权案子出现。”麻昌华说,国家的赔偿仅仅是保障性的,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最终个体的赔偿方式、赔偿数额还必须回到司法途径上来。
但麻昌华也认为,希望通过司法途径拿回赔偿,也将面临重重困难,对于个体诉讼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取证困难,首先必须证明孩子喝的是三鹿奶粉,还必须证明一直都是喝的三鹿奶粉,而不是其他。这样的道理说起来容易,但要想取得法律认可的证据,将是极其困难的事。
对于李心全而言,就是如此。目前,他能掌握的证据仅仅是遗弃在家里的三鹿奶粉的空袋子。“我们也正在联络国内的侵权法专家,打算召开一次相关的研讨会,希望能够出具一个完备的法律意见书,对此事的最终解决做出点贡献。”麻昌华说,一旦赔偿诉讼进入司法程序,巨大的数量对于各地司法机关来讲,也是巨大挑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做出一个示范判例,其他同类案件就可以援引。
对于中国司法系统而言,如果一直不向受害者敞开诉讼的大门,将会极大削弱公众对于司法权威的信赖,如果敞开了大门,则将面临一系列前所未有的司法难题,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对中国司法漫长而艰巨的考验,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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