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设立"强制执行局_强制执行一般多长时间

发布时间:2020-03-15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及各位院领导:   编者按:   法院判决因无法执行而成一纸空文,且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有蔓延趋势,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当一个权力体系中本来应最具权威的机构都在逐步丧失权威时,良性、理性的社会秩序将是一个遥远的梦想。一方面,我们需要追问这些权威机构权威丧失的原由,另一方面,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也不失为迅速加强权威的应急之策。当然,从长远看,我们仍然需要充分了解权力体系的"空洞"何在?否则,再多的"权威"加进去,也仍然会在不知不觉中从"空洞"流失掉。这样的问题,不仅是法院在面对,许许多多的权力机关都在面对。
  李杰先生在给编者的信中说,他是《南风窗》的忠实读者。本刊今年4月号曾重登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989年给本刊写的一篇文章(肖扬时任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文中提到当年广东省检察院率先成立"反贪污贿赂局",后来这一做法推广到全国。有感于此,李杰先生特意将这封给肖扬院长的建议信托本刊转达。
  当前,法院"执行难"这一话题已多见诸电视、报端、杂志。对此最感棘手的莫过于各地基层人民法院。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恐怕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不再一一列举。无论是各级人民法院还是被执行主体,真正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执行时,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及阻挠,使法院的执行工作处于被动。有的一拖就是几年,有的久拖不决。且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时有发生。案件的执结率大有下降趋势( 这里所说的执行难主要是指民事、行政、经济案件判决后执行难)。至于理由,双方都可以说出一大串。但我想,为什么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判决、裁定后不会出现"执行难"?因为刑事案件从侦查( 公安局)---检察(检察院)或自诉---审判(法院 ) ---执行(除死刑、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外,其余由监狱、劳改场所、公安机关执行 ) ,它的执行带有限制及人身强制的权利。
  据此,我建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局"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局",由原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改设,强制执行局属行使法院判决、裁定执行权的司法执法综合机构(以区别于行政执行机构)。它可全部由司法警察组成,佩戴法警标志,行使生效判决,裁定执行权。一、行使案件审判时解押人犯、维护法庭秩序的权力。二、行使刑事案件生效判决、裁定后的死刑、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权力。三、受理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判决、裁定生效后,经当事人提请,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强制执行局下设司法拘留所。有权裁决对抗拒、阻碍人民法院执行的人员实行司法拘留并处以罚金。构成犯罪的由强制执行局先行司法拘留,再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强制执行局有权随时传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依法冻结、扣押、划拨、查封其财产并处理。有权对被执行人采取其它必要限制措施(但我并不主张以对人身加以强制作为民事强制执行的主要手段)。这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局既是国家审判机关的一部分,又是一级国家司法强制执行机关。它本身就体现了法律的尊严与统一。其组织程序及执行程序可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制定,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全国人大依法制定。这一建议,不知可否。若要实施,应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定。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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