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捞沉船:谁是海底宝藏的主人]海底宝藏有什么
发布时间:2020-03-14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5月中旬,几乎在我国着手打捞海底沉船“南海一号”的同时,世界著名的沉船打捞公司美国奥德赛海洋探勘公司宣布,他们在一艘古沉船上找到了价值约2.5亿英镑的钱币,但拒绝透露具体的打捞地点和沉船的国籍、名号。随即,西班牙、英国纷纷声明,声称自己是这批财富的合法主人。原来,该公司曾与英国政府签署寻找17世纪战舰“萨克塞斯”号协议,并曾因此申请在西班牙领海勘察的许可证。
“一艘沉船十座墓”
自古以来,宝物的找寻一直是人们获得财富的一条捷径,也是人类探险的驱动力之一。过去,寻宝者大都将目光投向地下或人迹罕至的地上遗迹。但随着各国逐步加强对地上、地下文物的管制,并在法律上确认此类文物属于所在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在陆地上寻找宝物的空间也就越来越萎缩。上世纪40年代后,随着水中呼吸机的发明,人们很容易地就可以潜入更深的海洋进行勘探,于是海底沉船也逐渐“浮出了水面”。文物市场上有个说法,叫做“一艘沉船十座墓”,因为一艘普通的中型商船上就能装载10万件以上的瓷器,如此数量庞大的文物当然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私人公司把目光瞄准了千百年来“睡”在海底的财宝上,全球性的“沉船打捞热”正在各海域不断升温。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全世界海洋中约有300万艘未被发现的沉船,这些沉船较为集中的地区大多是历史上海上交通较为发达的区域,比如地中海海域、欧洲到北美的航线、中国到东南亚航线以及中国到日本航线的海域等。按照教科文组织的认定,凡距今100年以上的沉船就属于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物。因此,在各国法律和国际法律中,一般依据沉船距今的年代和时间来进行区别管理和对待。例如,在国际海事组织的管理机制中,国际打捞法只适用普通沉船的打捞,而不适用于文物性沉船的打捞。而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管理条例》则规定,1911年以后的水下遗存不适用该条例。
“泰坦尼克”的第二场悲剧
资料显示,法国海域拥有公元前6世纪~公元9世纪的古沉船约600艘,其中只有15%未遭人为盗取。在以色列海域,已有60%的沉船被盗窃分子光顾。中国南海的古沉船数目超过2000艘,而近年来外国探险家在南海海域的海底探宝活动也越来越猖獗。漫无秩序的海洋寻宝和夺宝行动不仅给国际海洋秩序造成了混乱,引发了国际纠纷和争端,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沉睡在海底的这些珍贵的科学和文化遗产。对于寻宝人来说,他们并不关心沉船及其具有的丰富的文化、历史价值,而只顾进行毁灭性打捞,追求其中最大的商业利益。
1985年,加拿大纽芬兰海域,一支私人探险队找到了举世闻名的“泰坦尼克”号游轮,这艘游轮于1912年沉没。当时,尽管国际社会要求将这艘沉船作为一座群葬墓和考古遗址加以重视和保护,但是最后的私人盗船行为却使其遭受了惨痛的损失,其中一支探险队一次就打捞了1800件手工艺品,这些物品大部分都散落到了世界各地的文物市场,从此销声匿迹。目前,这艘船的关联国如美国、法国、英国、加拿大等正在为如何更好地保护这艘著名游轮而共同努力。
许多私人探险队的疯狂盗宝行动是在“地下”进行的,而在合法渠道中,一些国家也在组织或许可在本国境内的沉船打捞活动。按照国际法,一国拥有对其领海的主权,这样的做法也无可厚非。据悉,古巴领导人菲德尔?卡斯特罗就把在古巴水域搜寻西班牙沉船以及船上可能载有的金银珠宝的权利卖给外国打捞公司。根据协议条款,古巴政府将与这些公司平分打捞所得。到目前为止,已经有来自加拿大、法国、南非、俄罗斯等国的多家打捞公司与古巴政府签订了此类协议。前述的美国奥德赛公司与英国、西班牙之间的协议和许可也就是这种类型。
合法的打捞活动也常常发展到失控和无序的状态。一些打捞公司十分了解国际海域的各种现实情况和各国的法律制度,常常乘乱钻法律的空子。近年来,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菲律宾、印尼、越南等无力打捞本国领海内海底文物的东南亚国家也开始对外国打捞者大开绿灯,颁发了许多许可证。一些人利用这些国家的许可证作幌子秘密在其他国家的海域进行打捞,而管理者却常常疏于管理甚至放纵此类越权或非法的打捞。许多打捞公司常利用各国海上执法脆弱性的特点,将其打捞沉船的经纬度作为最高机密,从不对外公布,也使得外界无法准确得知和找到违法证据。
海底沉船到底属于谁
一般而言,对于本国领海内打捞物的归属问题,是由各国的国内法来予以界定的。例如,我国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任何水下文物,无论是源自中国、不明国家或任何其它已知的外国,只要它位处在中国的内水和领海,即应归属中国国家所有。而在美国,情况则有所不同。2001年,美国最高法院曾做出过一个判决,案情是美国一家私人公司发现了1802年在弗吉尼亚沿海沉没的西班牙一船舶的遗骸,该公司要求法院判决沉船不属于西班牙所有。结果,法院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法律判决该沉船归属西班牙,因为西班牙从未放弃过对此战舰的所有权。而在另一些国家,如巴拿马,最高法院已经宣布所有在其海域对沉船的勘探和打捞都是非法的,所有的沉船打捞协议均为无效。
领海内的沉船打捞由各国国内法界定,而领海之外海域的沉船打捞则属于国际法的管制范围,这些海域主要包括各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国际海域中的公海两个部分。很多盗宝者声称国际海域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因此对其中的沉船进行打捞,任何国家都管不着,实际并非如此。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2001年《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国际海域的财产应属于全人类共有或公有,抑或可认定为“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只有国际社会或相关国家才有权管理和处置这些海底的遗留物,因此,国际社会和各有关国家都有权对违法的打捞行为进行管理。但是目前在这些海域,各国执法的分割状态以及国际执法力度的薄弱,给了非法打捞者不少可乘之机。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规定,对于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的沉船,应由沿海国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或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报告,并通知其他享有优先权的各关联国家(如文物来源国、文化上的发源地国、历史或考古上的来源国、可辨识的物主所属国)等共同协商,共同制定勘察和保护计划。
惟一的国际公约回避了归属问题
目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在积极推动2001年《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生效。根据该公约的规定,所谓水下文化遗产是“至少100年,周期性地或连续地,部分或全部位于水下的具有文化、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所有人类生存的遗迹”。该公约规定了两项重要的原则用以指导各国的行动,一是禁止商业开发原则,一是就地保护原则。公约规定,抢劫古代沉船及海底考古遗址的行径为非法,并建议各会员国根据文物被损害程度,对违法者给予制裁。公约还授权各国没收在其领海非法打捞的水下遗产。
各国法律界人士注意到,公约关注点在于敦促各国对其所发现或管制的水下文物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但整个法律却回避了沉船以及船上宝物的归属问题。也就是说,在国际制度中,并不积极主张弄清谁是沉船和宝物的真正所有者,而重在倡导积极管辖和妥善保护沉船及其文物。而从现实角度而言,除了有记录的国家战船或战舰以外,这些距今100年以上的沉船也很难找寻到真正的私权所有人。无论如何,加强国家对海底文物的监督和管理,是避免沉船无序打捞的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是目前世界上惟一针对水下文物的国际性协议,也是国际社会治理无序的沉船打捞市场的有力措施。但是该公约至今尚未生效,一些沉船打捞大国如美国、英国还游离于公约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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