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美国紧紧咬住 知识产权公司上班好吗
发布时间:2020-03-13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2003年,在中美经贸关系上, 除了人民币汇率问题外,美国最关注的就是知识产权问题了。 中美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由来已久。早在1979年中国与美国签订贸易关系协定时,尽管当时中国还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但美国就坚持其中必须包括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否则就拒绝签字。那么,美国为什么这么关注知识产权问题?中美为什么会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其前景又会怎样?
中美知识产权纠纷主要发生在1992年、1995年和1996年,但实际上,自1979年以来,美国就一直很重视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所做所为。为了维护美国产业界的利益,美国不断地要求中国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严格执行。从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的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979年~1994年,可称为“有法可依”阶段,美国重点关注的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进展以及法律的完备性;1995年~2001年,可称为“有法必依”阶段,美国重点关注的是中国是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强调执法制度的建立和执法机构的完善。
美国要求中国“严格执法”
2001年底,中国加入了WTO,开始履行《TRIPS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义务,这也标志着中美知识产权纠纷进入了第三阶段,即“严格执法”阶段。《TRIPS协定》不仅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一些方面要高于已有的国际公约,而且把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联系起来,并特别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同时适用WTO的基本规则,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等,还拥有其他国际公约所不具备的争端解决机制。因此,中国入世,不仅意味着要修改和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而且意味着更为严格的执行。通过一年一度的过渡性审议机制,美国可以在多边体制下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横加指责。不仅如此,美国在国内还设了专门的机构监督中国履行入世协议的情况。尽管入世两年来,中国已经按照入世协定修改或重新颁布了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关于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医药品等方面),但中美知识产权纠纷仍有升级的危险,美国关注的重点已经转向了要求中国“严格执法”的阶段,以便为美国企业开辟更大的市场。在美国贸易代表提交的《中国履行WTO协议》2003年报告中,强调了“美国把解决中国对知识产权方面的执行问题置于第一要务”,要求中国加强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惩罚的力度,使这些措施有足够威慑力以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2003年,在中美经贸关系上,除人民币汇率问题外,美国最关注的就是知识产权问题了。美国商务部长埃文斯、财长斯诺、贸易代表佐立克等高级官员来中国访问时,都把知识产权问题列为了重点议题。埃文斯曾指出,“中国在生产、使用和出口大批伪造产品……中国的软件盗版率在90%以上。有理由推测,中国绝大多数政府部门在使用盗版软件”。
美国对中国有三方面不满
在当前美国强调中国要“严格执法”的阶段,美国对中国的指责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为阻碍知识产权保护有效实施的因素主要在于中国政府机构间缺乏透明度与协调、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刑事起诉的门槛较高、缺乏训练有素的人才和惩罚力度不够等,要求中国继续进行持续透明的努力来处罚并制止盗版、仿冒商标以及销售盗版和仿冒产品;分配更多资源来执行,更为经常性地突击性地搜捕侵权者;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
2.三种处罚措施都不具有威慑力。
关于行政处罚。认为行政处罚罚金太低,而且很少向公安部门提起刑事犯罪调查,即使是出于商业销售目的的盗版和仿冒。
关于刑事处罚。首先,对于少数已经起诉的案子,由于缺乏透明度,也不知道最后是否被确认有罪;如果有罪,也不知道其处罚结果是什么。因此,美国要求中国修改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加大刑事起诉的比例,尤其是对商业性的盗版和仿冒以及惯犯。其次,刑事起诉的门槛过高。目前按照规定,够得上刑事起诉的侵权者,如果是企业,必须有证据表明其销售额达到20万元人民币;如果是个人,则必须是5万元人民币。对此,美国要求中国降低这一门槛,认为,仿冒或盗版产品的销售数量是与处罚力度有关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决定是否调查、起诉或定罪的必要条件。第三,中国应该扩大刑事处罚的范围,不能只局限于销售领域,还应该扩大到有意制造、储存、分销和使用仿冒和盗版产品的范围。第四,刑期太短。此外,还特别提到,按照中国法律,如果仿冒和盗版产品的出口没有达到一定的商业规模,就不应该被刑事起诉。然而,进入美国市场的侵权产品50%来自中国,美国认为不严加惩处是不合理的。美国认为,实际上很少使用刑法来惩治商业盗版和仿冒商标的国家,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而中国是其中之一。
关于民事处罚。美国认为,中国在这方面缺乏一致和公平的处罚。
3.在商标保护领域,就驰名商标而言,外国商标所有者没有获得国民待遇。中国仅确认了200个驰名商标,其中无一项是外国商标。
从上可以看出,美国重点强调的是中国“执法不严”,部分地还要求中国的法律更“严”。
纠纷的演变,有其内在根源和逻辑
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的演变,是有其内在根源和逻辑的。
■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的演变是和中国法律制度密切相关的。中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实行的是成文法,法官必须遵守成文法的规定,对案件的审理是一个遵循现有法律规定和适用现行法律的过程,法官不能自己“造法”。因此,首先就得制定法律,以便“有法可依”。所以,一开始美国主要强调中国要按照国际标准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矛盾和纠纷也就主要集中在“立法”领域。其次,法律文本虽然有了,但在实际运用中是不是达到了“有法必依”的标准,法律是不是被普遍遵循了,却是很成问题的。所以,美国在第二阶段关注法律的执行情况也就不稀奇了。“有法必依”不等于就达到了严格执法的标准,从“有法必依”到“执法必严”需要一个过程。
■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的演变与中美经贸关系是紧密相连的。纠纷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利益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或受损,或分配不公。美国拥有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其技术创新成果层出不穷,高、新、尖技术更是其优势和利益所在。因此,为了防止发展中国家低成本复制、模仿和吸收其技术,为了保持其在技术领域的领先优势或垄断地位,把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相联系,在全球推行知识产权保护,就成为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国家战略了。随着中美经贸关系的迅速发展,美国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收益也增长迅猛。美国是中国最大的知识产权引进地,如版权贸易,2002年,仅北京从美国引进的版权总量就达3536种,约占其引进总量的52%。据美方估计,仅盗版的损失,美国每年就超过18亿美元。而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3年7月的一份报告表明,中国仿冒产品的市场价值在190亿美元到240亿美元之间。换个角度说,这就是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巨大损失。所以,随着中美双边贸易的急剧增长,美国就会越来越关注其知识产权的利益所在,而要求中国“执法必严”,显然是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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