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是什么 云计算环境下的图书馆与著作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0-03-10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摘要] 针对云计算在图书馆的应用问题,介绍云计算环境下图书馆与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冲突,指出云计算环境下图书馆把不同数据信息托管给云计算服务提供商可能产生的不同著作权问题,详细论述这些著作权问题的解决思路和协调策略,得出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图书馆与云计算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托管协议对解决著作权问题具有重要作用等结论,以期为云计算环境下的图书馆与著作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 云计算 云计算环境 托管协议 著作权保护
[分类号] G251
1 云计算概述
云计算概念是由谷歌提出的,这是一个美丽的网络应用模式。它指的是通过网络,以按需、易扩展的方式获得所需的服务,这种服务可以是IT和软件、互联网相关的,也可以是任意其他的服务,它旨在通过网络把多个成本相对较低的计算实体整合成一个具有强大计算能力的完美系统,并借助SaaS、PaaS、IaaS、MSP等先进的运营模式把这种强大的计算能力分布到终端用户手中。云计算是将大量用网络连接的计算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构成一个计算资源池向用户提供按需服务。提供资源的网络被称为“云”,“云”中的资源在使用者看来是可以无限扩展的,并且可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按使用付费。云计算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通过不断提高“云”的处理能力,减少用户终端的处理负担,最终使用户终端简化成一个单纯的输入输出设备,并能按需享受“云”的强大计算处理能力,它具有超大规模、虚拟化、可靠安全等独特功效。
2 云计算环境下的图书馆
2009年4月23日,全球最大的提供文献信息服务的机构之一OCLC(联机计算机图书馆中心)宣布正将世界各地成员图书馆的内容、技术和专家能力结合起来,创建首个基于WorldCat书目数据的“Web规模协作型图书馆管理服务”。这意味着云计算在图书馆领域开始得到深入应用。云计算技术应用于图书馆将会给图书馆带来一系列革命性的变化,主要有:
2.1 极大地降低图书馆的建设和运行成本
图书馆为了跟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往往需要对其硬件设备不断更新换代,不断购买新的软件进行系统维护,对图书馆来说数据库系统和硬件的维护需花费较大的成本。云计算的应用将改变这种状况,图书馆无需购买大量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也不用担心服务器崩溃的状况,图书馆仅仅需要一个浏览器就能够满足用户的所有需求,其他事情将由云计算服务提供商代为解决。云计算在图书馆的应用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图书馆的建设和运行成本。
2.2 真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云计算环境下,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将存储在“云”端,“云”里成千上万台服务器在为不同用户服务。图书馆的相关信息可以实现异地存取,也可以由某一个图书馆群共享,或单由本馆用户使用,用户就像使用一个图书馆一样在世界各地的“云图书馆”中漫游。云技术使用户的信息需求获得极大的满足,从而实现更大范围的信息资源共享。同时,通过云计算模式,相关图书馆之问可以共同构筑信息共享空间,有力地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的效率。
2.3 提高图书馆工作效率,有利于馆员开发新的业务领域
云计算环境下,图书馆中几乎所有业务支持系统和资源服务系统都可通过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来提供,云计算服务提供商凭借超高的云计算存储、处理技术和超强的计算能力为用户提供服务,可以极大地提高图书馆工作效率,并有利于原先进行基础设施与应用程序维护、升级的图书馆员拓展新的服务领域,使图书馆人力资源更专注于核心业务。
2.4 为图书馆提供超强的数据资源存储能力
云存储技术能全面、灵活地解决图书馆面临的数据资源存储问题。云存储可对所有图书和多媒体数据进行统一查看和管理,还可优化分布式的电子图书馆远程数据访问的性能。云计算环境下的存储技术将会极大地改变传统的信息服务方式,实现数据库和图书馆之间更紧密的应用整合,并可以更简单地管理数据资源,为有效地满足图书馆资源存储需求提供新的解决思路和方法。
云计算的未来蓝图是如此美好,但它在给图书馆带来无限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著作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3 云计算环境下图书馆与著作权保护的冲突
图书馆文献利用与著作权保护的冲突由来已久,只不过传统图书馆环境下,基于著作权法保证作品使用者的权利和著作权人权利之间的平衡这一立法宗旨,著作权法给予图书馆合理使用原则,由此图书馆在著作权权利人面前争得了一席之地。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数字技术的不断应用,人类进入了网络时代,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和其他资料的存储、传输、存取、复制开始以前所未有的容量、速度和准确度进行。数字技术对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再加上网络的开放性,全球各地的网络用户都可以进行网络信息交换,一旦权利人的作品被上传到网络,任何人都可以对作品进行复制、修改、传输,权利人无形中失去了对作品的控制能力。为此,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利一度受到了质疑,图书馆信息资源利用与著作权保护的冲突加剧。
云计算技术的发展和在图书馆领域的运用使得不久的将来,图书馆的信息资源要存储在云端,由云计算服务商统一管理和调度,云计算的核心思想是整合和共享,这与著作权对私权进行保护是对立的,云计算服务商的介入,使得图书馆与著作权保护问题更加复杂化,云计算服务提供商通过互联网对图书馆托管的信息资源进行传输,改变了传统的作品传播方式,而且对著作权制度所规划并维护的利益格局形成了冲击,图书馆一旦把权利人的作品托管给云计算服务商,并被上载到“自由、开放、共享”的“云”中,权利人的作品便成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仿佛断线的风筝一样令图书馆和权利人难以把握。每一个进入云中的用户都可以成为该作品的使用者和传播者。传统著作权制度所赋予权利人对作品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在具有极强的网络传递环境下变得“徒有虚名”,而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许可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变成了一种“期待利益”。但作品的使用者(公众)和传输者(云计算商)却获利颇丰。图书馆引入云计算使侵犯著作权的风险进一步加大,云计算的超大计算能力和网络传播使侵权危害性更大、更具隐蔽性,甚至更加不可控。同时,云计算服务商服务对象的全球性与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的矛盾更加突出。
随着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及利益的呼声不断高涨,著作权出现了权利扩大的趋势,国内外诸多与图书馆利用作品有关的著作权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无在向图书馆界传达着这样的信息――图书馆正走在守法与违法的狭小缝隙之间,云计算环境下的图书馆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法律环境,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被推到诉讼的尴尬境地。
4 云计算环境下的图书馆与著作权保护的协调
4.1 传统作品数字化后由云计算服务商托管产生 的著作权问题及协调
本文的传统作品主要是指馆藏的纸质图书、期刊。
4.1.1 图书馆把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或者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数字化后交给云计算服务商托管不会产生著作权问题
由于这类作品要么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要么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图书馆对这类作品进行托管不产生侵权风险,不会产生著作权问题。
4.1.2 图书馆把基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取得的作品数字化后交由云计算服务商托管产生的著作权问题及协调
根据2010年《著作权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允许图书馆出于展示和保存的目的对馆藏作品进行有限的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属于一种复制行为,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图书馆享有对馆藏作品进行有限数字化的权利,图书馆只要坚持不涉及数字作品的发行和商业性传播,而且将传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如只进行馆际传播和馆内传播,就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问题是图书馆如果把通过合理使用原则取得的馆藏作品进行数字化后交由云计算服务商托管,这个问题就会变得十分棘手。
首先,云计算服务商是一种商业性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其次,用户接受云计算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不同于图书馆提供的服务,需要按需付费;最后,云计算服务商有可能对这部分作品进行再次复制,并进行大范围传播,这种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大量复制无疑会严重影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已完全改变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初衷,图书馆难免陷于侵权的被动地位。为了使自己免于诉累,图书馆在托管自己的数据信息时需要采取一些措施:①对这部分数据进行用户限制或加密,这种做法虽然保证了图书馆免于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但不利于云计算技术在图书馆的应用和信息资源共享,并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良策。②图书馆在托管这部分信息资源时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由于图书馆是一个公益性的机构,且在把信息数据托管给云计算服务商后,由云计算服务商来向用户提供,并按需收费,图书馆并未从中获利,因此图书馆应要求云计算服务商根据作品使用情况垫付这部分著作权使用费,同时应与云计算服务商及著作权人就这部分作品的使用方式、范围、使用期限等问题签订许可协议,特别要对违约责任和赔偿额度做出约定。否则,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如造成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图书馆与云计算服务商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4.1.3 将已支付了著作权使用费的作品数字化后托管给云计算服务商产生的著作权问题及协调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图书馆只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权利,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从本质上看,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只是借助数字技术将人类的自然语言或者其他符号转换成计算机可识别的机器语言,这种因符号转换构成的对作品的使用如果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如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本身并不会对作品的正常利用和著作权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图书馆把馆藏作品数字化后,只要不将这些复制品进行市场销售,不长期放在网上供用户无限复制,就可以享有合理使用的豁免。但是如果图书馆把该类数字化作品托管给云计算服务商,由于云计算服务商利用互联网向用户提供服务,而网络传播的及时性、无限复制性、交互性和全球性使这部分数字作品无法控制在本馆馆舍服务对象范围内,而不可避免地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侵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通过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结论:网络传播作品是权利人的一项专有权利,权利人有权控制对其作品的网络使用。因此,图书馆要想不受到侵权指控,就必须在托管这类数字作品时进行技术保护,使用户只能在网络上浏览而无法下载,或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而这部分报酬应当由从中获利的云计算服务提供商来垫付。
4.2图书馆把数据库托管给云计算服务提供商产生的著作权问题及协调
4.2.1 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托管产生的著作权问题及协调
数据库是对信息的收集、整序、存储与高速传递处理的一门技术,在传统服务中,图书馆根据读者的需求对相关的文献资料进行选择或编排而提供的定题服务,可以基于合理使用原则而获得豁免。但云计算环境下,图书馆自建数据库托管后可能产生新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因此需要对自建数据库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如果所选择的入库资料已进入公有领域或者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建成的数据库,图书馆可以自由使用,而且也可以以托管的形式交由云计算服务商管理。当然,如果图书馆自建的数据库的结构设计方法体现出开发者在分析被描述对象的基础上,以参数形式做出的定性、定量和定向描述的独创性,那么这种数据库结构设计凝聚了开发者的智慧,是一种独创性知识成果,图书馆对该数据库结构设计享有著作权,图书馆在托管时可以与云计算服务提供商就该数据库结构设计的使用及相关费用协商确定。
第二种情况,如果所选的入库资料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不论是输入作品的一部分还是全部,不论是输入其他数据库的一部分还是全部建成新的数据库,如果建立的是在馆内使用的非商业性数据库,即为个人使用或教学科研目的而制作的数据库,图书馆可以基于合理使用原则自由使用,但是图书馆要把这类数据库托管给云计算服务提供商,进行商业化应用,图书馆不再享有合理使用豁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使用该类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同时明确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使用方式。对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制作的数据库,所花费的投资都比较大,图书馆在此类数据库制成后需要同该数据库结构设计一并加强著作权保护,主要有添加著作权说明,采用加密或水印技术,在托管给云计算服务商时可以要求其根据访问量支付一定报酬。这也是图书馆对自建数据库进行著作权保护的一项措施。
第三种情况,无论是图书馆编撰的二次文献、三次文献还是有关资料的汇编,或是对特色地方文献和古籍整理后具有独创性的注释而形成的数据库,图书馆都可能对其享有全部或部分著作权,这不仅是图书馆的重要馆藏,而且也是图书馆的无形资产,图书馆尤其 要加强这部分数据库著作权的保护。对这类数据库,图书馆可以暂时不托管,或者采用加密技术和访问限制。
4.2.2 图书馆把采购的数据库托管产生的著作权问题及协调
对于图书馆通过向数据库商采购而获得使用权的数据库来说,著作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销售时多以合同或许可协议的形式对数据库的使用方式、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图书馆只要遵守合同约定使用数据库就不会产生著作权侵权风险。图书馆若把这类数据库托管给云计算服务商,必须事先就该类数据库的使用签订协议,该协议对数据库的使用条件、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等内容不得宽于图书馆与数据库商之间的协议,为了保障图书馆权益,图书馆与云计算服务商签订的协议中最好对违约责任和赔偿数额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类数据库托管给云计算服务商后,除非云计算服务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数据库,否则图书馆极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和著作权侵权责任。在这类数据库托管中,数据库使用协议在调整数据库商、图书馆、云计算服务商之问的法律关系过程中起关键性的作用。图书馆在托管该类数据库时一定要做好数据库使用协议的签订工作。
5 云计算服务提供商与图书馆之间的著作权问题及协调
在云计算环境下,图书馆将自己的数据交给云计算服务商管理,图书馆应该完全拥有被托管数据的知识产权。但是这些数据被存储在云端,对数据的访问、管理、维护等工作都是在云中进行的,图书馆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数据存储在云中的哪个位置。从理论上讲,云计算服务商不能对托管数据非法使用,但在现实中,云计算服务商深知“数据核心”原理,因而他们会千方百计利用这些数据,并以数据整合、数据挖掘、知识服务的名义使用图书馆的这些数据,特别是对图书馆的特色数据更有可能利用其技术优势进行不合理的使用。这种对图书馆享有著作权的数据使用无疑损害了图书馆的利益,产生了新的著作权问题。例如,近年来,0cLC利用Woridcat集成的馆藏数据,开发出了一些新产品,如每季的大学与研究图书馆推荐书目等,这些著作权的归属还期待法律做出界定。由于云计算还处于探索阶段,还很不成熟,因而相关法律还不配套。目前情况下,解决办法只有依靠图书馆与云计算服务商之间的托管协议来确定两者之间著作权问题的解决方案,建议图书馆在把数据托管给云计算服务提供商之前,双方应就托管数据的使用达成协议,尤其要对图书馆享有著作权的数据未经许可使用造成的后果做出明确约定,当然这种约定的前提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 结语
云计算在图书馆的应用刚刚起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云计算环境下的图书馆与著作权保护问题已经凸显,依靠现有著作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解决这种冲突已显得力不从心,随着云计算在图书馆领域的不断推进,国家应该不断加强电子版权、网络版权等方面的立法,使云计算在图书馆的应用和著作权人权利保护达到一个平衡,从而实现更大范围的资源共享。本文对云计算环境下的图书馆与著作权保护问题的研究还很肤浅,只是选择了一个侧面,囿于水平还有很多问题并未涉及,旨在抛砖引玉,希望有更多的人加入到这一研究领域,为云计算在图书馆的推广和应用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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