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技术专利权垄断问题思考】专利权垄断行为
发布时间:2020-02-24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摘要】当前迅速发展的基因技术在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技术壁垒限制、国家间不正当竞争等诸多问题。本文希望通过对基因技术专利权限制问题的分析,对保障我国经济安全提出合理化建议,构建基因技术专利限制体系,从而形成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以及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基因技术 知识产权 专利权限制
在全球化浪潮席卷世界各国的当下,知识产权制度也随着经济全球化跨出国门,逐渐形成了为各国所认可并接受的知识产权体系。在这种推动下,粮食转基因技术的出现和逐步成熟,对缓解全球粮食危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与之相关的专利权保护一方面鼓励更多先进技术的研发和投入,另一方面,却潜在地阻碍着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农业国的农业发展,甚至扼杀了传统农业的生命力。
一、基因技术知识产权关于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表现
1、技术扩张造成行业垄断,影响产业发展和人民生活
截至2000年年底,全球已有3600万人感染了HIV/AIDS,其中有90%的感染者生活在发展中国家。与此同时,昂贵的药价已经远远超出普通民众的承受限度。而造成HIV/AIDS治疗价格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就是药品专利保护使得制造商控制了药品的制造环节和销售市场①。
而基因技术也是如此,2006年美国孟山都种子公司向全球100多个国家申请了高产大豆的专利保护,并提取江苏地区的野生大豆基因标记用来申请专利,标志着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基因资源暗战已经悄悄开始。并且,为了进一步防止农民留种,种子公司通过转基因手段,对种子进行改造,即在第一年收获后种子不会发芽,彻底让农民失去留种的机会,也就是说,国家的粮种渠道已经牢牢地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
2、利用强大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制约科技进步
自2000年就危机不断的国内DVD行业证明了这一点。在6c、3c、汤姆逊公司等“放长线、钓大鱼”的策略下,中国企业以极为优惠的甚至不计成本的价格获得了发达国家DVD生产的各项专利技术。貌似好意,实则是先培育市场,排挤国内相对落后的DVD生产技术,直至1年后这些先进专利技术形成垄断,再大幅度提高专利使用费,并以专利侵权为由限制甚至禁止我国DVD出口,造成了国内DVD行业近百家生产厂商近乎疯狂的倒闭风暴。这样一来,原本造福于我国DVD市场的外国专利一转眼就变身成为跨国厂商牟取暴利的金饭碗,又成为他们打击国内厂商、自如调控市场的强大武器。
而基因技术尤其是农作物转基因技术尚处于新兴的起步阶段,发达国家目前通过构建技术壁垒、签订不平等合同等方式滥用专利权保护,造成国内技术发展举步维艰。所以说,基因技术的引进往往是锋利的双刃剑,在先进技术的引进和使用带来福音的同时,专利垄断后所形成的专利挟制和勒索往往让广大发展中国家苦不堪言。
二、基因技术的特性及可专利性考察
基因技术属于新兴生物技术的一种,其与公共健康密切相关的特性,决定了传统专利法的许多原则和判例都无法适用,在对这种生物技术提供专利保护时,必须将其特殊性纳入考虑的范畴。这种新兴生物技术的特征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以粮食转基因技术为例,首先,粮食转基因技术具有风险性和不可预知性,它与其他新兴科技不同之处的关键在于研究对象的区别,以生命尤其是与人类粮食问题息息相关的农作物生命及其整个生态圈为研究对象的粮食转基因技术所承担的风险往往是不可逆的,即一旦从实验室走向实际应用领域,它便对当地的生态、基因组图等一系列问题承担着不可预测的责任,并且由于生命体本身的运动性和智能性,这种风险的控制往往超出人力范围之内。其次,粮食转基因技术是以基础科学研究为前提的,其在任何一个发展阶段,都要受到该技术产业以外的各项基础科学研究的深刻影响,这就表明,粮食转基因技术不仅仅在实际应用中与公共安全和健康密切相关,其在研发阶段也不同于个别独立的发明。最后,粮食转基因技术还具有强烈的政策倾向,并逐渐成为一国维护其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武器和调控经济政策的工具,是全球技术产品的一部分②。
由以上三个基本特征,对于基因技术的可专利性,我们应当做出综合考虑。在目前的国际做法中,包括粮食转基因技术在内的生物技术的可专利性主题及权利要求,主要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宽泛的权利要求,申请人的权利要求往往不限于其专有领域的技术成果,这种过分扩大权利要求的做法,实际上是美国和欧盟国家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和扩大自己在生物技术上的优势而进行的一场“圈地运动”,事实上阻碍了新技术的传播和研发。另一种做法则恰恰相反,以日本为代表的狭窄的做法则对权利要求的限制十分严格,在这样的规定下,只要对美国和欧洲的专利稍作调整和改进,就可以获得新的专利,目的在于限制美国和欧洲的专利,尽可能地保护本国的生物技术发展。这种做法虽然为日本在国际社会中竞争知识产权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却也存在着要求过严、不能保护专利人的研发积极性等问题。
三、对我国的立法建议
1、加强科研投入,掌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基因技术
在全球化浪潮席卷各国的当今时代,经济和综合国力的较量归根结底都是科技水平的较量,所以科研力量的强弱成为决定胜败的关键。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只有加大对粮食转基因技术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才能增强我国在该领域的整体竞争力。
中国目前转基因农作物研究的现状是组织分散、缺乏统一管理,各个研究机构重复做低水平的无效劳动,且一部分已经被国外大型科研院所收购。《环球杂志》报道,中国种子公司多且泛滥,国内种子10强总共在占全球市场份额仅有区区的0.8%,根本无法与国外种业巨头相抗衡。所以,集中优势力量,整合目前市场上鱼龙混杂的种子公司,加大对科研院所的支持,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目前的不利局势。
在对研发人员的鼓励方面,应当看到研究转基因生物技术是一项风险高、投入大、回报不稳定的工作,虽然研发成果往往主要依靠科研院所等机构的前期高额投入,但职务育种人大量的知识储备和精力投入也必不可少。在职务育种权归属单位的同时,育种人也应当获得相应的表彰和鼓励,应当将对职务育种人的鼓励条款写进法律。
2、改进我国相关专利制度,构建基因技术的专利限制制度
首先,我国应当严格审查基因专利申请,加快构建合理有效的粮食转基因技术的专利限制制度,在粮食转基因技术的各项安全性都没有得到明确验证和保障的情况下,有计划、有限制地进口,并牢牢把握进口渠道、销售渠道等,避免出现不可控的局面。
其次,应当在国内扩展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增加植物品种权的内容。在我国现行的《种子法》和《专利法》中,育种权人仅仅享有销售权,这个简单规定远远不能保护育种权人的利益,在出现侵权现象时,育种权人没有法律武器做保障来进行积极应对。应当加入许诺销售权,它能够使育种权人能够把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及时制止在行为初期,从而防止我国技术外泄,并保护育种权人的积极性③。
最后,我们应当效仿澳大利亚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明确“农民特权”,如农民以繁殖为目的、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时,可以拥有在自己土地上收获已经获得专利保护的作物种子的权利。
3、防止外国经营者垄断基因专利市场,尽快建立反垄断机制
知识产权是私权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当某种知识产权涉及公共安全和健康,进而又关乎于一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安危时,我们不得不对这种权利作出必要的、合理的限制,尤其是在全球化潮流势不可挡的今天,我们必须建立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机制,防止发达国家利用巨大的科技优势对我国进行挟制。
在执行TRIPS协议时,应该以我国的发展实际为依据,拒绝发达国家提出的超出TRIPS保护标准的要求。对于粮食转基因技术专利的保护对象和范围而言,可以以缩小专利的保护范围;鉴于TRIPS协议对于权利穷竭没有规定,我们应该采取世界范围的穷竭标准,以阻止企业的差别定价④。除此之外,我国还可以采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方式,同时充分利用WTO特殊待遇和发展中国家享有的例外规则,推广转基因技术产业化,增强我国在该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结语
在对待基因安全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只看到眼前利益,而应当将经济安全置于国家命脉的角度来考察,看到经济自主自控对于一个国家乃至人类生存的重要性,将眼光放得长远。所以,面对发达国家虎视眈眈地觊觎我国庞大市场的野心,我们必须足够重视:一方面通过投入科研力量,加强我国基因技术的研发,保证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加强防范,积极运用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合理有效地保护我国各行业尤其是农业的发展,保证我国13亿人用粮安全,从而为其他行业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①孙皓琛,《论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载于《知识产权研究 第14卷》,中国方正出版社,P110-111
②孙祥仕、黄海英,《生物技术专利研究》,载于《知识产权文丛 第14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41-48
③蔡军:《植物新品种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513-514
④曹阳,《TRIPS协议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理论与事务――2006年知识产权征文获奖论文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作者:均为武汉大学法学院08级本科生)
实习编辑:张兴宇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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