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外文化关系简论|欧盟对外行动署
发布时间:2020-02-22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摘要:自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订以来,欧盟对外关系中的文化因素都得到相关条约的承认,欧盟发展对外文化关系的法律基础也得以确立。在对外文化关系的实践中,欧盟根据对自身利益的评估,制定了针对不同地区的对外文化政策,推动了与不同地区的文化关系的发展。欧盟对外文化关系的发展,不论对欧盟成员国还是对欧盟整体来说,都具有积极意义。尽管欧盟内部对欧盟发展对外文化关系有可能出现的文化霸权、大小国家的利益平衡、官僚主义等问题表现出某些担忧。
关键词:欧盟 对外关系 文化政策 文化外交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1) 04-0047-53
半个多世纪以来,欧洲一体化所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这些成就不仅体现在经济和政治方面,也体现在文化方面。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欧洲共同市场的形成给文化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出现了诸如“文化产品”等概念,而服务业也开始涉及文化及艺术。1977年欧共体委员会颁布了《文化领域的共同行动》,文化在官方文件中得到体现。20世纪80年代,欧洲理事会和各国的文化部长定期举行会议,欧共体委员会设立了文化总司,并通过了一系列制度性决议。[1]但在欧盟与第三方国家的关系方面,文化因素则一直被忽略。直到冷战结束之后,由于欧盟的不断扩大和全球化的影响,文化因素才走进欧洲一体化的舞台的中心,成为构成欧盟对外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欧盟实施对外文化政策的法律基础与组织构架
1992年签订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以下简称《马约》)首次在欧盟的官方文件中加入了“文化”条款,奠定了欧盟对外文化关系的法律基础。《马约》第128条规定,“共同体在尊重各成员国的国家和地区差异以及在强调共同文化遗产的同时,应为繁荣各成员国的文化作出贡献”,共同体在文化领域建设的目的是鼓励各成员国间的合作,以及在必要时支持和补充成员国在文化领域的各项活动。该条款突出了欧盟在对外文化领域活动的两个原则,即尊重文化多样性原则和辅助性原则。本条第3款特别指出与第三方国家关系中的文化因素,“共同体和各成员国应促进同第三国、同国际主管机构,以及特别是同欧洲委员会在文化领域的合作。”第4款则要求“共同体在依照本条约其他规定而采取行动时应考虑到文化因素”。[2]
文化条款在欧洲联盟条约的历次修改中都得到了保留。在1997年签署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中,第151条保留了《马约》128条的内容,同时,为了强调对成员国文化多样性的尊重,该条第4款被改为“尤其为了尊重共同体文化的多样性和促进这种多样性的发展,共同体在依照本条约其他规定而采取行动时应考虑到文化方面的问题。”[3] 2004年10月欧盟各成员国签署的《欧洲宪法条约》第280条对上述条款作了全面保留,[4]该条约虽然最终没有被通过,但有关内容却在《里斯本条约》第167条得以保留。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台了《关于保护文化多样性条约》,2007年在得到欧盟全部成员国签署后生效。该条约的签署是欧盟文化领域的一件大事,该条约所包含的基本原则也成为欧盟发展对外文化关系的原则。
2008年6月,欧洲理事会通过《关于在联盟及其成员国对外关系中促进文化多样性和文化间对话》决议,强调了文化在外交中的重要作用。[5]决议指出欧盟在发展对外文化关系中的三个目标:(1)在欧盟对外政策和项目中以及欧盟与第三方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合作中应包含文化内容;(2)促进全球批准并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条约;(3)在欧盟内外实施的有关文化项目和促进文化意识的活动,促进文化对话。决议还要求,制定一个全面的欧盟战略,持续而系统地在欧盟对外政策中收录文化方面的内涵,以及针对第三方国家和地区具体的战略。
欧盟负责对外文化关系的组织结构比较复杂,欧盟委员会的好几个总司都有发展欧盟对外文化关系的责任。其中负责发展和保持与世界其他广大地区关系的主要机构是对外关系总司。总司的职责是协助欧盟委员会制定“有效而连贯的欧盟对外政策,使欧盟在国际问题上树立其身份。”对外关系总司在发展对外关系时要和其他总司合作,尤其是与欧洲援助总司、发展总司、贸易总司和欧盟委员会人道主义援助办公室等。文化是欧盟对外关系的构成部分,同时也被作为一种信息工具,一种表明欧盟对外关系欧洲性的途径。
但是,对外关系总司所管辖的范围从地理上讲并不包括77国集团(非加太国家)和英国、法国、荷兰等国的20个前殖民地和海外领地,这些地方属于发展总司的管辖范围。发展总司把文化作为一种改善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环境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工具。但是,对于发展总司在文化方面的权限,不论是在欧盟委员会内部还是在欧盟成员国之间,都存在不同的意见。因此,尽管文化产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一部分受到欧盟的支持,但欧盟委员会内部有一种观点认为这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欧盟的主要目标是支持人的发展。
教育和文化总司直接负责文化交流,就地理范围上讲它主要关注欧洲内部。在欧洲之外,对外关系总司负责对外文化交流,但要求教育和文化总司就有关事项共同工作并提出建议。教育和文化司也会充分利用对外关系总司的一些动议与其他国家展开教育和文化交流。
至于其他总司,诸如负责贸易、扩大、援助等事务的总司,在文化政策方面也发挥一定的作用。例如发展总司合作就与对外关系总司、教育和文化总司一起,在第六届亚欧会议以及与非加太国家的会议上共同推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的签署。
欧盟委员会驻第三国的代表团在对外文化交往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欧盟对外代表团就具体的事务提出建议、进行协调,负责欧盟在第三国的文化活动。这些活动最常见的是欧洲电影节,还有戏剧节、舞蹈节、文化展览以及其他一些包含文化内容的促进双边关系的活动。组织这些活动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欧洲文化的多样性以及树立欧盟在第三国的良好形象。欧盟委员会教育和文化总司并不直接参与各代表团的工作,对各代表团工作负责的是对外关系总司。
综上所述,欧盟有关发展对外文化关系的组织安排还是比较复杂的,这就要求各机构之间进行必要的协调。近年来,各机构之间加强了相互之间的协调,设立了不同部门间的工作小组。为了制定某项政策,往往需要集合不同部门的力量,2006年有关发展政策中文化战略的制定就是这样的例子。2006年欧盟决定发布欧盟发展政策中的文化战略,确立文化行动的指导原则和优先方向,确保文化成为发展合作所有方面的主要内容。该文件是由发展总司牵头,由包括对外关系总司、教育和文化总司、贸易总司、信息社会总司和欧洲援助办公室合作的结果。另一个例子就是2008年的“文化对话年”。文化对话年是由教育和文化总司牵头的,包括了对外关系总司、发展总司和司法总司等。
二、欧盟对外文化关系的发展
1992年《马约》签订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欧盟的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主要针对欧盟内部,很少涉及第三方国家。1999年通过的《欧洲文化议程2000》开始涉及与第三方国家的合作。2007年5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题为《全球化世界中欧盟文化行动议程》,对2007-2013年间的文化发展作出规划,指出促进文化的发展也是欧盟在对外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6] 2008年在斯洛文尼亚做欧盟轮值主席国期间,文化项目被作为欧盟对外关系的优先项目,并在教育和文化总司的支持下,于同年5月在卢布尔雅那召开了以“新范式、新模式――欧盟对外关系中的文化”为主旨的会议。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盟对外关系中的文化因素逐渐积累,形成了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文化政策,并在实践中促进了欧盟对外关系的发展,实现了“文化向欧盟对外关系领域的外溢”。[7]
1. 与申请加入欧盟以及潜在的欧盟成员国的文化关系。欧盟对这些国家的文化政策的目标是:帮助其按照欧盟的标准,进行政治、经济和制度上的改革,为加入欧盟作好准备。这些政策实施的对象国目前包括前南斯拉夫分裂出来的各共和国、阿尔巴尼亚和土耳其。在进入21世纪之前,在欧盟与相关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并没有清晰的文化内涵。进入21世纪之后,欧盟与这些国家关系中的文化内涵才不断增加。从2007年开始,欧盟针对这些国家制定了单一的援助方案,即“入盟前援助手段”,[8]其中包含文化领域的重要内容。根据2009年的“入盟前援助手段”的支持计划,诸如文化、少数民族、商业协会等部门将被作为优先目标。[9] 2007―2013年欧盟文化项目主要是促进欧盟范围内的文化合作,但其中也包括了发展与申请入盟国和潜在欧盟成员国的合作。到目前为止,土耳其、克罗地亚、前南斯拉夫共和国马其顿、塞尔维亚和蒙特内格罗都签订了相关的合作文件,全力地投入到文化项目的合作中。
2.与邻国政策所覆盖的欧盟周边国家的文化关系。欧盟邻国政策形成于2004年,其目标是扩大欧盟与邻国在政治、安全、经济和文化领域的合作,加强欧盟扩大之后欧盟邻国的稳定、安全和发展,防止欧盟与周边邻国出现新的分裂和隔阂。[10]欧盟邻国政策的最初文件――《关于更大的欧洲的通讯》强调“文明之间的对话和文化、宗教、传统和人们联系之间自由交流的重要性。”[11]欧盟委员会在实施邻国政策的战略文件中提到“在教育、培训、科学和文化、地方政府以及市民社会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等领域的合作”是各国人民之间合作的重要内容,这种合作的主要目标是“把联盟内外的各民族联系起来,增进对各自文化、历史、态度和价值的相互理解,消除扭曲的认识”。[12]欧盟委员会还进一步提出了国别报告,起草了与伙伴国的合作行动计划。在2009年和2010年的特别行动计划中,规定欧盟与这些国家展开文化领域合作的政治性或前提性条件是批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文化多样性的公约,以及签署与欧盟进行合作伙伴关系协定。邻国政策所涵盖的国家包括两组:南方合作对象国――阿尔及利亚、埃及、以色列、巴勒斯坦当局、约旦、黎巴嫩、利比亚、摩洛哥、叙利亚和突尼斯;东方合作对象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摩尔多瓦和乌克兰。欧盟的邻国政策是欧盟与有关国家的双边政策框架,欧盟与这些国家发展文化关系还受到一些区域或多边合作框架的支持,包括地中海联盟、东方伙伴关系、黑海协作关系等。
地中海联盟的前身是1995年欧盟和地中海国家启动的欧盟地中海伙伴关系或称“巴塞罗那进程”,2008年这种合作以“地中海联盟”的名义出现。欧盟在地中海联盟中的伙伴国包括欧盟在地中海沿岸16个邻国。在文化领域已经启动了一系列项目,其中包括欧盟地中海遗产项目、欧盟地中海音像项目、欧盟地中海青年项目等。2008年5月欧盟地中海国家的文化部长会议在雅典召开,通过了《欧盟地中海2010年文化发展战略》,在双方合作的历史上第一次在政治层面上形成了一个区域文化战略,对欧盟地中海国家文化关系的发展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此外,欧盟在2005年建立的安娜•林德文化对话基金的主要目的也是促进地中海沿岸的文化交流,通过知识分子、文化组织和民间组织的交流,推动巴塞罗那进程。
欧盟与前苏联东欧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就建立的伙伴关系计划,但文化内涵非常有限。2009年5月欧盟布拉格峰会决定启动东方伙伴关系计划,对加强双方的文化关系提供了新的机会。根据该计划,欧盟与包括上述国家在内的相关国家建立了4个合作平台,其中不同国家人民接触平台就包括了文化领域。2010年初,该计划中的文化项目启动,目的是增加文化经营者的能力,促进地区之间的联系,促进伙伴国形成包容性的文化政策等。黑海协作关系和地中海联盟一样,是在区域合作层次上对欧盟领国政策的补充。2007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黑海协作倡议,2008年2月在基辅召开的欧盟和黑海沿岸国家的外长会议上正式启动黑海协作关系,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能源合作、安全合作以及民主、尊重人权和良好的治理等,其中科学文化与教育交流是重要内容。
3.与俄罗斯和中亚国家的文化关系。欧盟的北方政策框架。欧盟的北方政策是一种地区性合作框架适用于欧盟与俄罗斯在北欧地区的合作。随着北欧及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加入欧盟,欧盟对外文化政策在北欧地区的对象国主要是俄罗斯。其合作内容主要体现在人力资源、教育、文化、科学研究和健康方面。目标是促进开发该地区丰富的人力资源供应和该地区高科技潜能,把能力建设、教育和培训、科学研究和健康事业作为优先发展项目;动员并协调该地区的国家、地区和地方的行政当局、非政府组织、私人企业和民间组织保护文化遗产,促进文化多样性,加强文化发展,包括文化旅游。欧盟与俄罗斯其他地区以及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中亚国家的文化关系则是在伙伴关系框架下进行的,合作内容很广泛,包括政治对话、贸易、立法协调、人权和良好治理等。但合作的文化内涵非常有限。2009年5月欧盟布拉格峰会重新启动东方伙伴关系计划后,欧盟与这些国家在文化领域的合作有所加强。
4.与亚洲国家的文化关系。1994年,欧盟第一次提出了其在亚洲地区的总体战略《一个新的亚洲战略》。该战略的目标是,通过发展与亚洲的关系,对该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进一步促进相互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流动,促进欠发达国家的发展,保护人权,扩散民主、良治和法治,与亚洲国家建立全球伙伴关系和联盟,增强亚洲和欧洲双方的相互认知。文化合作虽然不是欧盟发展同亚洲关系的战略目标之一,但增强相互之间的认知就包括科学文化交流。亚欧峰会进程对欧盟和亚洲的文化合作作出了贡献。亚欧峰会活动的内容可以分为3个支柱,其中社会文化和教育是第三个支柱。2003年,亚欧峰会文化部长会议召开。会议发表主席声明,表示将在三个关键领域扩大合作:一是促进文化多样性,在全球化背景下就文化政策进行交流;二是保护和促进传统和现代文化艺术形式,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有关亚洲和欧洲共享遗产的项目,支持各种领域的文化和文化产业的经验交流,并关注文化产业的状况,三是增进教育交流。1997年,亚欧基金在新加坡成立,其任务是促进欧亚两洲文化、知识和人员的交流,哺育艺术创造,促进青年人之间为了未来的艺术合作和职业机会进行交流,在文化决策者和艺术家之间传递信息充当媒介,支持有利于创造和艺术革新政策,促进通过文化信息平台进行的交流。
5.与拉丁美洲国家的文化关系。欧盟和拉丁美洲加勒比之间的战略伙伴关系是双方最全面的合作平台。1999年的欧盟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的峰会通过的《里约宣言》第一段写道,欧盟、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的国家和政府首脑“决定提高并发展我们的关系,使这一关系朝向一个战略性的两个区域的伙伴关系发展,该关系建立在把我们团结在一起的深厚的文化遗产基础之上,建立在各自文化表达的多样性和财富之上。”[13]宣言宣布,双方将在文化遗产、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人文和社会等领域展开合作。2004年墨西哥瓜达拉加拉峰会就双方的合作又达成一个宣言,其中指出:“我们将加强文化与发展之间的联系。我们承认发展、文化、科学和技术之间存在不可消解的联系。我们同意两大区域之间在反映文化身份、文化和语言的多样性以及惠及人类发展的领域展开文化对话。据此,我们支持正在进行的有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文化多样性公约的谈判。……我们重申,我们相信文化产业对促进文化身份、文化和语言的多样性有着根本性的贡献。我们也承认文化产业对促进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贡献。我们将探寻加强欧盟和拉丁美洲加勒比在这一领域合作和互动的途径。”[14]
6. 与非加太国家的文化关系。当前,欧盟与非加太国家的文化关系是在《科托努协定》的框架内进行的,由欧盟发展总司负责。《科托努协定》对欧盟在发展政策中文化领域的活动有清晰的规定。其中第27条规定,欧盟发展政策在文化领域的目标是:在发展合作的所有层面融入文化因素;承认、保护、并促进文化价值和身份,促进文化间的对话;承认、保护并促进文化遗产的价值,支持这一领域的发展;发展文化产业,增加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的机会。[15] 2003年,欧盟出台了文化领域发展合作的共同框架。2004年,欧盟委员会启动了“2004年与发展中国家文化合作的年度工作计划”,该计划预算为100万欧元,用来支持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欧洲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文化多样性和相互理解。非加太国家文化部长会议在欧盟的支持下分别于2003与2006年举办了两次,并出台了《达喀尔行动计划》和《圣多明各决议》。在欧盟委员会的提议下,2007年欧盟与非加太国家文化基金成立,在2007-2013年间,欧洲发展基金将为该基金提供3000万欧元的资助。除了非加太合作框架外,欧盟与非加太国家的文化合作还被纳入欧盟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框架下。
欧盟把加强与周边国家尤其是申请加入欧盟或者将来有可能成为欧盟成员国的国家间的文化关系放在其对外文化政策的首要位置,重视发展与独联体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文化关系。欧盟和北美、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关系密切,文化同宗,相互之间的文化关系并没有在欧盟层次上得到特别的强调,文化合作的实际工作做得非常有限。
三、欧盟发展对外文化关系的基本评价
欧盟目前已拥有27个成员国,彼此在文化上差异很大,同时,文化属于国家主权核心构成,各个国家对此都很敏感。近些年来,学者们围绕欧盟对外文化关系的问题进行了不少的民意调查,例如2005年欧洲文化基金和欧洲文化合作实验室对欧盟成员国的立场进行了初步的调查[16] ,2006年欧洲文化合作实验室资助罗德•费什尔在六个不同的欧洲国家丹麦、法国、波兰、拉脱维亚、葡萄牙和英国进行的调查[17]等。这些调查较为全面地展示了欧盟各国政府和普通民众对欧盟对外关系中增加文化因素的基本态度。
对欧盟对外关系中加入文化内涵持积极支持的态度的人认为,在欧盟对外关系中增加文化内涵对成员国和欧盟来说都是有利的。其中对成员国的好处体现在:首先,能够为成员国带来更大的国际影响,成员国能够利用欧盟的身份和地位,在国际上实现自己的影响。其次,欧盟对外文化关系的发展,能为各成员国发展海外文化关系提供种种方便。例如,通过欧盟层次上的联合项目的协调与合作,共享海外的一些文化设施等,成员国在发展对外文化关系的时候能够节省开支和时间;成员国能够通过欧盟与外部的一些文化机构建立可持续的联系和伙伴关系。第三,欧盟对外文化关系的发展还能促进成员国国内的发展,能够促使国内的官员认识到文化在政府事务中的重要性,认识到文化也是严肃的决策内容之一,从而更加重视对文化事业的支持。对于新加入欧盟的国家来说,欧盟对外文化政策向它们提供了新的发展机会,能够加强该国的公民社会、民主并强化其欧洲身份。第四,能够增强成员国文化的竞争力。欧洲单个成员国的文化吸引力显然不如整个欧洲的文化吸引力。
增加文化内涵对欧盟的好处体现在:首先,通过文化对话发展与第三方国家之间的关系,消除某些成员国由于历史的原因而在国际社会产生的负面形象,促进国际冲突的解决――欧盟对人权和文化的强烈支持,使其能够在国际冲突以及战后重建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其次,欧盟能够通过传播自己的文化和共同价值体系来增强自己在世界舞台上的影响。第三,增强欧洲的文化能力。欧盟在文化方面的活动能够为创新、交流以及与第三方国家建立联系提供新的空间,从而提供附加的价值。欧盟可以作为一个信息集散的中心,在建立文化接触和交流方面发挥核心作用。第四,文化因素也可以被看作是增强欧洲的凝聚力和促进欧洲一体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尤其对欧盟吸收新的成员国来说更是如此。通过欧盟对外关系中的文化因素,可以增强欧盟新成员国或未来可能成为欧盟成员国的国家对欧洲的文化认同,减少未来经济和政治一体化方面的困难。第五,欧盟对外文化关系的发展能够促进欧洲的文化产业。对外关系中文化因素的增加有利于在欧盟内部在文化领域形成一个一致的经济政策,保证欧洲文化产品多样性,促进欧洲的文化产业,从而促进与其他国家关系的持续稳定的发展。
尽管欧盟成员国中的绝大多数人赞成在欧盟对外政策加入文化因素,但很多人对欧盟对外政策的这一发展还是有很多疑问和担心。首先,应如何避免欧洲对外文化政策霸权的形成,在欧盟发展自己的对外文化政策时,怎样确保欧盟的角色是促进者而不是组织者、任何欧盟对外文化政策都必须尊重辅助性原则、欧盟的行动必须对成员国的目标起到补充和支持作用,这是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普遍的价值观认为,欧盟的对外文化政策要尊重和理解成员国各自的文化,同时要反映欧洲文化的多样性,应该避免文化领域单一欧洲文化霸权。欧盟在其行动中不能用自己对欧洲价值的理解来代替各成员国对价值的不同理解,即便一些价值是共享的。欧盟对外关系中的文化政策不能展示一个同一的欧洲形象,而必须反映欧洲不同的文化形象。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平衡成员国间的权利。欧盟文化政策中不应该存在由于人口多寡、国家大小、以及文化和语言因素而产生的等级区别。欧盟传递给各成员国的政策信息应该是所有国家一律平等。欧盟的对外文化政策应该反映成员国同样的贡献,而不应该偏向大国利益。
第三个问题在于如何避免在对外文化政策领域出现官僚主义。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担心在欧盟出现官僚主义,有关欧洲治理中的“民主赤字”问题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人们担心官僚化会出现在欧盟对外文化关系中,怀疑欧盟官员执行欧盟对外文化政策的能力,甚至有人认为这是欧盟的一大缺陷。人们担心欧盟负责对外文化关系的官员远离他们所要代表的文化,还怀疑欧盟驻第三方国家的代表团是否具备了成功管理新的文化活动所要求的能力。
欧盟对外政策的总体目标是在一个多极化格局的世界中,建立自己的‘软实力’,推广欧洲价值观、寻求经济利益和地区安全,这也应该被视为欧盟发展对外文化关系的总目标。欧盟在对外关系中增加了文化内涵,体现了在全球化背景下欧盟对“文化多样性”、“文化间对话”、“文化与发展”这些国际政治语境正当性话语权的追求,[18]从而在全球化的文化领域占据有利的地位。事实上,欧盟通过在对外政策中增加文化因素,能够起到加强欧盟与外部世界的文化对话、传播欧洲的价值观念、增强欧盟自己的能力、促进欧洲一体化和凝聚力、促进并保护欧洲文化多样性的作用,展示一个高品质的形象或者标签等。但是,由于文化涉及到身份认同,触及到国家主权的核心议题,而主权问题又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总也绕不过去的敏感话题,所以,人们对欧盟发展对外关系中增加文化方面的因素比较敏感也是可以理解的。
注释:
[1] 宿琴:“现实发展与想象建构――欧盟文化政策解析”,载《太平洋学报》2010年第2期。
[2] 欧共体官方出版局编,苏明忠译:《欧洲联盟法典》第二卷,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49-50页。
[3] 同上,第247页。《阿姆斯特丹条约》对《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修改后的重新编号,见第310页。
[4] 欧共体官方出版局编,苏明忠译:《欧洲联盟法典》第三卷,第133-134页。
[5] “Conclusions of the Council and of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Governments of the Member States, meeting within the Council, on the promotion of cultural diversity and intercultural dialogue in the external relations of the Un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Official Journal C 320 of 16.12.2008, http://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culture/cu0002_en.htm.
[6] “A European Agenda for Culture in a Globalizing World”, COM (2007) 242 final, Brussels, 10. 5. 2007,
p. 8.
[7] 徐进:“文化与对外关系:欧盟的做法及启示”,载《国际论坛》2010年第5期。
[8] “The Instrument for Pre-accession Assistance”, http://ec.europa.eu/enlargement/how-does-it-work/financial-assistance/instrument-pre-accession_en.htm
[9] The Commission Communication, “The Enlargement Strategy 2008-2009”, http://ec.europa.eu/enlargement/pdf/press_corner/key-documents/reports_nov_2008/strategy_paper_incl_country_conclu_en.pdf
[10] 张学昆:“欧盟邻国政策的缘起及其与扩大政策的联系”,载《国际论坛》,2010年第3期。
[11] “Western Balkans: Enhancing the European perspective”, http://ec.europa.eu/enlargement/pdf/balkans_communication/western_balkans_communication_050308_en.pdf
[12] European Commission, “European Neighbourhood Policy ? Stategic Paper”, http://www.europa.eu.int/comm/world/enp/pdf/strategy/Strategy_paper_EN.pdfEurope
[13] EU, Latin America, the Caribean, (1999) “Rio Declaration”, http://www.europa.eu.int/comm/external_relations/andean/doc/rio_sum06_99.htmEurope
[14] EU,Latin America, the Caribean, (2004) “Declaration of Guadlajara”, IIIrd Conference of the Heads of State and Government of Latin America, the Caribean and the European Union, http://europa.eu.int/comm/world/lac-guadal/declar/01_decl_polit_final_en.pdf europe
[15] EU―ACP, (2000) Cotonou Agreement, http://europa.eu.int/comm/development/body/cotonou/agr01_en.pdf#zoom=100
[16] D. Dodd, and M. Lyklema, K. Dittrich van Weringh, A Cultural Component as an Integrated Part of the EU’s Foreign Policy? Boekman ― Studies and Labfor Culture, Amsterdam, 2006.
[17] R, Fisher, A Cultural Dimension to the EU’s External Policies ― From Policy Statements to Practice and Potential, Boekman ― Studies and Labfor Culture, Amsterdam, 2007.
[18] 郭灵凤:“欧盟对外关系中的文化维度:理念、目标和工具”,载《欧洲研究》2009年第4期。
(作者简介: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北京,100089)
收稿日期: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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