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是主权国家吗_加拿大文化主权与文化政策

发布时间:2020-02-22 来源: 日记大全 点击:

  摘要:加拿大提出了文化主权的概念,并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文化主权的文化政策,采用立法、制定法规条例、政府资助和税收优惠等多种手段,维护其文化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抵御来自美国的文化影响和文化渗透。美国是加拿大的唯一邻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文化产品生产国,在加美特殊关系中,如果加拿大对本国文化没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美国文化就有可能垄断加拿大文化市场。因此,追求文化主权成为加拿大抵御美国文化影响的主要手段。
  关键词:文化主权 文化政策 文化渗透 加拿大文化 美国文化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1)03-0073-79
  
  加拿大文化与传播委员会曾给文化下过一个定义:“文化是我们社会的灵魂,它反映了我们的信念、我们的生活道路和我们对周围世界的看法。”因此,加拿大提出了文化主权概念,并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文化主权的文化政策,采用立法和制定法规条例等手段,维护其文化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抵制来自美国的文化影响和文化渗透。加拿大极为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其文化政策亦服务于保护和发展加拿大文化这一既定目标,并不惜为此与美国反复争执,这在平稳的加美双边关系中颇为突出,显示了加拿大执行其文化政策的坚定性。
  
  一
  
  加拿大创造性地提出了“文化主权”的概念与观念,相对于几个世纪前提出的、现已逐步深入到人们观念之中的“国家主权”概念而言,其先导性和独创性是显而易见的。加拿大政府认为,所谓文化主权是指加拿大有能力得以自行而不受干扰地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有效地保护和推动符合加拿大人民利益的文化与文化产业。加拿大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涉及文化商品的、生产与营销的领域,不仅包括诸如报纸、书籍等产品,而且包括广播等服务,从而广义地界定了文化主权所涵盖的范畴。”除推行文化主权的能力之外,加拿大还十分强调推行文化主权的强有力的意愿与意志,没有这样的意愿,即便有能力也很难捍卫自身的文化主权。
  在国内外文化艺术活动中,维护加拿大文化主权是加拿大文化艺术机构的最高政治原则。联邦议院通过的包括《加拿大多元文化法》在内的一系列立法,均强调加拿大主体性和文化主权观念,以确保“加拿大内容”(Canadian Content)在国家文化活动中的主导地位。为贯彻该政治原则,加拿大联邦政府对所有文化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制定了各项具体措施,如在加拿大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中,“加拿大内容”必须占60%以上;又如联邦政府成立了“加拿大声像认证办公室”,并制定了10分制评估标准,按电影、电视剧、戏剧、音乐、舞蹈、娱乐节目等不同类别对“加拿大内容”进行测评打分,高于6分才能被认定符合“加拿大内容”条件,即符合加拿大文化主体性要求。
  主权的排他性与文化的融合性在理论层面本是一对矛盾,但在加拿大却得以紧密结合。加拿大以捍卫国家文化主权为宗旨,其文化主权意识明显地与维护本民族利益、谋求民族国家在新的国际体系中的相应地位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加拿大意识到文化主权对国家利益的重要性,并根据国家利益需要,使文化主权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利益的依靠。
  加拿大之所以提出和强调文化主权,是由以下因素所决定的:
  地理位置。美国是加拿大的唯一邻国,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军事实力最强大、政治影响力最巨大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文化产品生产国,其出产的电视节目、录像节目、电影和书籍均具有世界性影响,对作为紧邻国家的加拿大的影响就更明显,何况美加之间又无语言障碍。以美国出版物为例,它一般只标示两个价格,一个是在美国国内的售价,另一个便是在加拿大的售价,这在世界各国出版物中是仅有的。由此可见,美国是把加拿大视作美国文化市场的延伸。而且,加拿大70%以上的居民居住在离美加边境数百公里的区域内,从而使美国文化产品特别是广播电视节目可以非常便利地通过卫星和其他方式进入加拿大,为加拿大人所收听、收看。
  人口因素。加拿大人口仅有3424万,其文化消费能力有限,不足以使文化产业成为商业上赢利、无需政府资助的产业,换言之,完全依赖商业行为运作文化产业不太可行。如果加拿大政府对文化产业听之任之,放任不管,就会为美国文化产业进入加拿大提供充分机会,甚至使得美国文化有可能垄断加拿大的文化市场。这是加拿大政府绝对不愿意看到的。文化主权从而成为它抵御美国文化影响的挡箭牌。
  庞大国土。与相对较少的人口相比较,加拿大拥有世界第二大的国土面积,从而呈现出地广人稀的特点,尤其是部分加拿大人散居全国各地,向他们提供文化服务只能由加拿大政府承担,而不可能指望私人企业去做赔本买卖。例如,由加拿大政府出资建立和运营加拿大广播公司,其目标便是向加拿大境内所有500人以上的社区提供广播电视服务。加拿大政府关注文化主权就如同其关注领土主权一样,努力将在庞大国土上施加文化影响的不利因素转化为有利因素,这便是对文化主权的强调。
  文化差异。加拿大拥有英语和法语两种官方语言,有着日益庞大的移民族群,从而具有多民族、多种文化、多种宗教相互交织的文化格局,这使本来就较少的人口进一步划分成更小的语言文化群体,而各群体之间的文化差异固然使加拿大文化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即所谓的“马赛克文化”),但同时也使加拿大政府在决定资助哪一个群体或哪些群体的文化产品上举棋不定,增加了不确定性。保护文化差异已纳入加拿大文化政策之中,并成为主张文化主权的推动力之一。加拿大二十世纪著名文艺评论家诺思若普?弗莱(Northrop Frye)对加拿大文化特征有十分精辟的论述:“一个国家的身份和独特性就是(而不是存在于)它的文化,而文化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第一个层次是生活方式和习俗,在这一层次上,加拿大(英语加拿大和法语加拿大)事实上很早以前就同美国难分彼此了。第二个层次是文化身份和文化的独特性,它是传统和历史的产物,包括经济、政治、宗教等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国家结构,并且共同塑造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最后一个层次是一个国家所独有的创造力的体现。……加拿大国家的概念只能在第二个层次,也就是从加拿大自己独有的历史和传统中去寻找。”
  由于加拿大是唯一拥有两种官方语言的西方移民国家,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人口、国土因素,加拿大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具有某种独特性,正是基于此,加拿大提出了保护文化主权的主张。
  基于文化主权,加拿大使用文化例外作为维护其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的主要工具。文化例外主张文化产品与其他产品的差异性,认为文化产品和服务传达着观念、价值和生活方式,并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多重身份及其多样性。正是在文化例外思想的推动下,在1993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最后一轮谈判中,加拿大联合法国以及其他欧盟国家,认为关贸总协定对于商品、服务及受版权保护的产品的适用,只侧重于商业方面的考虑,而未能考量文化例外,从而会破坏文化产品输入国的文化独特性及其独特地位,导致这些国家的文化产业很可能会被跨国公司及具有垄断地位的资本所占据。加拿大和欧盟国家文化例外的概念在乌 拉圭回合的谈判中获得了成功,对文化的敏感性及特殊性的强调,使加拿大和欧盟得以保护其视听服务(电影、广播、电视)及其他相关文化服务的市场。
  
  二
  
  1971年,加拿大皮埃尔?特鲁多政府宣布实行双语框架内的多元文化政策,明确指出多元文化政策是全体加拿大人民的政策。1982年,加拿大颁布了《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1988年正式通过了《加拿大多元文化法》,重申了1971年实施的多元文化政策。根据《加拿大多元文化法》,加拿大承认族裔与文化多样化之合法性,视多元文化为加拿大民族的基本特征与宝贵资源,保障所有公民保存和分享民族文化遗产的权利,鼓励他们为民族文化的繁荣做出应有的贡献。加拿大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多元文化主义为其主流意识形态。
  加拿大多元文化政策的要旨是保护其文化的自主性和独立性,早在1929年,加拿大皇家广播委员会就认为确保加拿大文化的特征是符合其国家利益的,这一思路因而始终贯穿在其指导下的广播节目中,并为了达到宣传加拿大文化这一目的而创设了加拿大广播公司。加拿大人颇为自豪地把保护其独特的文化称作“伟大的文化实验”。
  加拿大非常重视文化政策的制定,并将发展文化产业视为头等要务,甚至提高到文化主权和文化生存的高度。在加拿大,关于文化主权的讨论可以追溯到英联邦时期,那时加拿大主要受欧洲文化和生活方式的影响,特别是英国和法国的影响。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以后,随着美国的崛起和商业无线电广播的兴起,为应对美国文化的影响,加拿大建立了区别于美国文化的加拿大文化,加拿大在1929年成立了加拿大皇家广播委员会,并成为1936年成立的加拿大广播公司的前身。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开始,如何增加文化产品成为加拿大联邦政府的文化政策之中心议题。1957年联邦政府颁布了《加拿大理事会法》,并设立加拿大艺术理事会,其目的乃是推动和促进加拿大的艺术产品生产。
  加拿大文化政策只是一个总称,它事实上是多种政策行为的组合,包括文化保护政策、电影政策、电视政策、图书出版政策等。实施文化政策的机制与途径主要有以下四项:立法、法规与条例、项目支持和税收措施。
  1、立法。用立法的方式推行其文化政策是加拿大的一个主要手段,而且是刚性手段。立法主要在联邦政府层面上展开,省政府有时也通过立法方式保护自己的特色文化,例如魁北克省。通过立法,联邦文化机构得以创立,文化权力得以确立。目前加拿大已有10多项与文化相关的法律。
  《广播法》制定于1991年。该法是规定加拿大所有电台、电视台运作制度和指导方针的联邦法律。其第三条明确要求所有电台、电视台“保护、丰富和加强节目中的加拿大文化、政治和经济主题,鼓励加拿大意识的表达”。作为主管机构的加拿大广播电视和通讯委员会为确保实现上述目标而制订了被称为“加拿大内容”的具体标准,所有电台、电视台尤其是有线与收费频道必须符合这些具体标准的要求。此外,《广播法》还对外资作了限制,规定外资拥有广电企业的上限为20%,从而从法律上保证了加拿大人对电台和电视台的控股权。
  《加拿大理事会法》于1995年修订。1957年根据该法设立了加拿大艺术理事会,规定理事会作为推动和促进艺术研究和欣赏以及艺术创造的联邦机构,并在该理事会主持下建立一系列文化资助项目以支持加拿大艺术的发展。
  《加拿大电影发展公司法》制定于1984年。根据该法创立了“加拿大影视公司”,以推动和促进加拿大电影业的发展,并负责对优秀加拿大影片的颁奖。
  《加拿大广播电视和通讯委员会法》制定于1991年。据此而设立了加拿大广播电视和通讯委员会。
  《版权法》制定于1997年,已修订5次之多,以保护加拿大版权所有者的利益。
  《国产税法》制定于1995年,专门针对在加拿大出版的外国杂志而修订,规定所有外国杂志在加拿大境内印刷的第二版不能作为加拿大本国杂志而享受税收优惠。
  《所得税法》在1997年修订后,规定加拿大广告公司在加拿大人拥有75%以上股份的杂志和拥有80%以上股份的电视台作广告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投资加拿大法》制定于1985年。规定外国人在加拿大的重大投资项目须经加拿大政府审议以确保加拿大人的经济和就业利益不受损害。
  2、法规和条例。其刚性仅次于立法手段,常常作为立法的辅助和派生手段,或作为具体的实施细则。例如,根据《广播法》制订了“加拿大内容节目条例”,要求所有电台、电视台播放60%以上的加拿大国内节目,并由广播电视和通讯委员会进行监督,实行强制管理。
  3、政府项目。政府出资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由相应的政府机构或公司实施。联邦文化遗产部通过加拿大艺术理事会对加拿大全国各类艺术家和艺术机构的文化生产和艺术创新提供资助。加拿大所有的文化艺术机构,包括享有政府财政定额拨款的芭蕾舞、歌剧、交响乐等文化团体在内,在其开展艺术活动或项目时均可申请政府文化资助。各省和市也设有同类或相应机构资助文化活动。联邦文化遗产部每年面向加拿大全国推出近50个带经费的项目计划,在其网站上公开发布,供业内人员和机构申请,例如加拿大艺术与遗产支持计划、国家电影录像培训计划、出版资助计划、加拿大旅行展览补偿计划、互动媒体应用研究计划、加拿大虚拟博物馆投资计划以及多元文化计划等。
  加拿大政府还不断加大文化经费投入,增强文化机构开展文化经贸活动的能力。加拿大联邦政府预算中有5%投入到艺术、文化和媒体领域。以2002-2003年度为例,联邦、省、市三级政府文化经费总投入达71亿加元,与前一年度比较,联邦政府文化支出增加6.5%,总额达到34亿加元;各省政府平均文化支出增加2.1%,总经费达到2l亿加元;各市政府平均文化支出上升3.6%,总经费达到19亿加元。若三级政府2002-2003年度投入经费按全体加拿大国民人均计算,联邦政府的人均文化经费109加元,省政府的则为67加元,市政府的为60加元。其投入力度由此可见。
  4、税收优惠。政府通过税收手段支持文化产业。根据《1997年所得税法》,政府可以对文化投资和文化产品创新实行税收减免优惠。按照加拿大税务总署的规定,健康福利、教育、宗教和有益社会四类机构和组织可申请减免税收。文化艺术机构接受投资款和捐赠款,可以根据有益社会类别享受政府税务部门免税待遇。凡向税务部门申报并获核准减免税优待的文化艺术机构,接受捐款时免交所得税,同时捐助者可以享受联邦税退税优待,从而鼓励对文化产业的捐赠。据统计,加拿大国家税务总署每年用于对申请减免税注册的机构免征所得税、对捐赠者减免税以及对享受减免税优惠机构的退税总支出达19亿加元,其中相当部分资助了文化事业。
  此外,基金扶助也是实施文化政策的途径。政府注资与吸纳社会资金建立各类文化基金,支持文化事业。除加拿大政府建立的联邦级法人机构“加拿大创新基金会”之外,加拿大还有众多的全国性和地方性文化基金,影视方面如加拿大故事片基金、加拿大独立电影和录像基金、加拿大电视剧基金;音乐方面如加拿大音乐基金;出版方面如加拿大期刊基金;数字 技术方面如加拿大新媒体基金、加拿大信息存储基金、加拿大新媒体研究网络基金、合作伙伴基金、门户基金等。
  加拿大与美国关系相当特殊。19世纪美国提出门罗主义之后,一些美国政客和历史学家就曾鼓吹北美一体论,认为加拿大并入美国是“天命使然”。1812年战争和1837年加拿大发生的叛乱都是美国企图吞并加拿大的尝试,从而一方面让加拿大感受到了来自美国的威胁,另一方面也促成加拿大民族主义的逐渐形成。二战以后,由于英国的衰落和美国的崛起,传统的英、加、美北大西洋三角关系荡然无存,尽管加拿大努力想维持传统的英加关系,来对抗美国的经济和文化的巨大同化作用,但是,加美关系不再具有以往的三边因素,完全变成了加美双边关系,使得加拿大不得不独立面对美国的挑战。加美关系的特殊性还在于其和美国之间签署了防卫协议,加拿大安全保障由美国提供。加拿大经济上对美国亦极其依赖,加美互为最大贸易伙伴,2008年加美间的双边货物服务贸易总额达7400亿加元,超过美国与所有欧盟国家间贸易额的总和,而同期加拿大对美国货物贸易额占加拿大对外贸易总额的65.7%。
  尽管安全上和经济上依赖美国,但文化主权与文化例外一直是加拿大所坚持的,在与美国交往中更是如此,例如加拿大在和美国签署《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时,均坚持文化例外论,将文化排除在自由贸易协议之外,反映出加拿大对美国文化扩张的担忧。与此同时,加拿大一直努力培植本国的文化队伍,并在书刊杂志发行、电视节目播出等多方面给予优惠。尽管加拿大在保护本国文化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并制定了许多保护政策,但这些政策的效果却参差不齐,例如加拿大不允许美国体育有线节目频道ESPN进入加拿大市场,在本国扶植了TSN、罗杰斯体育网等体育频道,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然而,虽然不允许美国电影频道HBO进入加拿大市场,但是加拿大电影频道中却充斥着HBO提供的节目内容。
  加拿大与美国的文化关系是一对十分复杂的关系,既有相互合作,又有摩擦和冲突,更有加拿大对美国文化的提防和抵御。在两国文化关系中,合作固然是主流,但加拿大作为文化弱势一方,其坚持文化主权和文化例外,数十年来与美国的文化摩擦值得关注。其中19713年代围绕美国《时代/读者文摘》以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美国《体育画报》在加拿大出版发行的冲突就为我们提供了两个考察加美文化关系与加拿大维护其文化主权的极佳案例。
  加拿大杂志业数十年来一直面临着生存危机,即便最为著名的杂志诸如《星期六晚刊》在过去的数十年中也只有微利而已,期刊市场的半壁江山被美国杂志牢牢掌握着。对加拿大杂志业未来的担忧促使加拿大政府数十年来多次采取行动以保护加拿大杂志业,从给予在加拿大杂志上刊登广告的公司以税收优惠来吸引广告投入,到对进入加拿大的美国杂志课以重税,特别是1976年加拿大政府通过了《C-58修正案》对美国以《时代读者文摘》为代表的杂志进行限制,以及1995年对进入加拿大的美国《体育画报》进行惩罚,均引发了美加两国之间的激烈冲突,成为对加拿大捍卫其文化主权、执行其文化政策的严峻考验。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由于中东石油危机的影响,加拿大经济出现衰退,魁北克省的独立趋势日益加强,阿尔伯塔省作为日益重要的产油省份和魁北克省联合挑战加拿大联邦政府,要求联邦权力更多下放给各省。而美国资本的大量涌入,对加拿大经济和文化构成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此,加拿大参议院特别委员会在其1970年报告中指出,如何维护加拿大文化的独特性将是我们这一代加拿大人面临的最严峻考验,只有调动一切所能调动的力量,我们才可能,也才能够维护加拿大文化的独特性。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加拿大反美情绪空前高涨,从而推动加拿大联邦政府弱化美国影响。1971年,加拿大电视广播和通讯委员会向参议院提出一系列建议,要求加强对边境电视广播的管理,其中包括禁止一些美国电视广告进入加拿大,同时修改《所得税法》,以达到阻止美国文化入侵的目的。而美国《时代/读者文摘》在加拿大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则成为此次反对美国文化入侵的主要目标。
  根据加拿大民意调查,1970年48%的加拿大人认为美国电视在加拿大的影响“过大”;1974年,57%的国民表示加拿大的生活方式“过多”地受美国影响;1977年,高达72%的国民“坚决支持”或“支持”对媒体内容进行限制,75%的国民支持加拿大而不是美国制作的电视广告。显然,这种文化反美情绪乃是长期以来美国文化过多渗透加拿大的必然结果。在这样的氛围中,加拿大不顾美国国务院的严重抗议,不顾当时美国国务卿基辛格的亲自关注,最终于1976年7月16日通过了《C-58修正案》(Bill C-58,亦称《时代读者文摘法案》)。该法是对《所得税法》的修订,按照该法,从1975年12月31日起,投放到非加拿大杂志而目标群体为加拿大的广告投入,不能享有税收抵扣与优惠。而其对加拿大杂志的定义是:加拿大人拥有75%的股权,董事长与75%的董事会成员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杂志必须在加拿大编辑、排版和印刷;其内容必须有80%以上与非加拿大杂志不同。显然,该法从各方面对美国杂志进入加拿大作了限制。该法生效后,《时代》杂志1976年在加拿大的广告收入较之1975年大幅下降,达64.2%,《读者文摘》则小幅下降3.3%。这被视为战后加拿大反美文化的一大胜利。美国的回应是:针锋相对,同样限制美国公司在加拿大刊登广告。
  20年后,又一场加美文化冲突爆发了,这一次还两度上诉到新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真正具有国际影响。早在1965年,加拿大政府便接受皇家出版委员会的建议,在《加拿大关税》9958条款中规定对假冒加拿大杂志的外国杂志课以重税。1993年,美国《体育画报》通过卫星传送的方式将其编辑好的版面绕过加拿大海关发送到加拿大境内付印,美国杂志摇身一变而成为加拿大杂志。对这种明目张胆的文化渗透行为,加拿大杂志业工作小组于次年提交其研究报告,认为如不对美国《体育画报》采取任何措施,将有100多种外国杂志步其后尘,其结果是加拿大杂志将失去约37%的杂志广告市场。为此,该小组建议对渗透进人加拿大的外国杂志的广告收入课以80%的重税。1995年,加拿大政府采纳了该建议,《国产税法》应运而生,《体育画报》等外国杂志受到重大打击。
  对于加拿大政府的做法,美国政府以加拿大实行保护主义政策为由将加拿大告到了世界贸易组织,提出加拿大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有关自由贸易的条款,要求世界贸易组织作出裁定,从而使加拿大撤消相关政策,修正《国产税法》。世界贸易组织在经过调查和辩论之后,于1997年1月16日作出裁决,判定加拿大“反渗透进入税”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相关条款,要求加拿大更改相关法律,取消这项税收,加拿大败诉。但加拿大不甘认输,6月2日,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上诉,认为反渗透进入税是应对美国杂志不公平竞争所必须的,也是保护加拿大文化产业所必须的。然而,加拿大又一次败诉了。6月30日,世界贸易组织作出最终裁决:加拿大必须在6个月内修订其相关法律,取消反渗透进入税,而且,加拿大政府向加拿大杂志提供的邮费补贴也必须取消。
  尽管遭受重大挫折,加拿大政府保护文化产业的决心并未动摇,反之,在不违反关贸总协定条款和尊重世界贸易组织裁决的前提下,加拿大继续坚持其捍卫文化主权的方针。1998年7月30日,加拿大文化遗产部公布了一项新的政策以替代原先不被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政策。新政策规定:取消对渗透进入加拿大的外国杂志的海关限制;不再征收反渗透进入税(国产税);为与关贸总协定保持一致,对邮政补贴项目进行调整,不再对加拿大杂志提供优惠邮寄费率,而是国内外杂志享受同一费率,但加拿大政府则将邮政补贴直接支付给加拿大杂志出版者;禁止加拿大广告公司在外国杂志上作广告,违反该规定的外国杂志也将受到罚款处理。从上述规定来看,加拿大政府确实尊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决,但又没有放弃对文化主权的追求和对本国文化产业的保护。
  美国政府对加拿大的新政策表示了强烈不满,认为它是“新瓶装陈酒”,只是调换了一下形式,而实质上依然是保护主义,并威胁要再次告到世界贸易组织。而加拿大国内则是支持和反对者皆有,杂志业作为受益者当然坚决支持,但广告业却颇有微词,认为其从业范围受到了限制,并表示要努力推动取消限制。至于加拿大政府声称新政策符合关贸总协定相关条款规定,对此,甚至加拿大国内都有不同看法。由此看来,加拿大政府是顶着国内外双重压力颁布的新政策,显示了其捍卫文化主权并推行其文化政策的坚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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